耶穌當安息日從麥地經過,祂門徒行路的時候掐了麥穗。法利賽人對耶穌說:「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什麼作不可作的事呢?」

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缺乏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麼?他當亞比亞他作大祭司的時候,怎麼進了神的殿,吃了陳設餅,又給跟從他的人吃。這餅除了祭司以外,人都不可吃。」

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二 23 ~ 28)

安息日的爭論#

馬可比馬太(太十二 1 ~ 8)、路加(路六 1 ~ 5)更露骨地描述法利賽人與耶穌辯論安息日。這件事進一步指出衝突升高,也點明他們開始商議謀害耶穌(三 6)。

法利賽人的抱怨與門徒所做的事有關(23 ~ 24 節)。我們要認真看待馬可福音開頭所記的事:耶穌和門徒愈來愈被視為一體,若別人論斷祂的門徒,就是論斷祂,祂定會回應。

宗教領袖論斷門徒在安息日摘麥穗,等於做收割的工作(路加六 1 還說他們用手掌搓揉)。猶太人有三十九條(「四十減一」)安息日不可做的事,其中第三條是收割,根據的是出埃及記三十四章 21 節「安息日不可工作」的誡命。

耶穌以律法師一貫的方式回答,引用大衛取「陳設餅」的事(撒上二十一 1 ~ 6)。陳設餅是每安息日祭司在神面前擺設的十二塊新餅,後由祭司吃(利二十四 5 ~ 9)。大衛曾把這餅給飢餓的士兵,所以門徒也可在安息日拿食物吃。耶穌向批評者發出挑戰:到底是大衛做得對,還是他們的指責對?個人的需要重要,還是宗教的外表重要?祂並非為打破安息日傳統辯護,而是指明一個重要原則:個人的需要超過宗教的禮儀。

「大祭司亞比亞他」的難題

耶穌提到「大祭司亞比亞他」產生一個難題:撒母耳記上二十一章講的是祭司而非大祭司,且當時做祭司的是亞希米勒(亞比亞他的父親)。亞希米勒因此事被掃羅殺害,亞比亞他才接續他做祭司。

為解釋這與舊約記載不符之處,曾有許多說法:手抄者筆誤、作者根據米大示(midrashic)註釋、靠記憶寫下而誤差等。不論如何,這是一項錯誤,所以有些手抄本省略這段。我們可以想像,即使馬可知道有誤,他仍會忠實記錄所領受的(他在別處也如此忠實,例如把利未列入使徒名單,二 13 ~ 14,三 16 ~ 18)。他只是忠實記錄根據耶穌口中說出的話,不「製造」也不「刪改」。我們不應用假想理由為他開脫。

逐步擴大的論述#

耶穌用漸進的方式申述要點:在二章 18 ~ 22 節先講禁食,再談神國中新舊難配;如今從一樁犯安息日禁忌的小事開始,講到安息日的規矩怎樣配合人的需要(27 節),再談到更大的問題——這一切怎樣與「人子」發生關係(28 節)。

律法師的教導其實也有類似訓示(如「安息日是交託給你的,你卻不可交託給安息日」)。這種籠統說法本身不至引起三章 6 節的激烈反對,然而若把它與國度的來臨結合,以致人(包括門徒)可以脫離傳統約束、任意而行,就嚴重威脅律法師的權柄——他們被迫要維護宗教紀律、自己的權柄與對百姓的控制。

「人子」與耶穌隱藏的身分#

這段最大的挑戰是:耶穌是否真說過二章 28 節的話?有人認為傳道之初就如此宣告似乎太早,也與祂「保密」身分的決心衝突(一 34、44)。

要討論這點,須先知道耶穌要保守的「祕密」是什麼。這祕密不一定絕不可洩露——祂只是不願用神蹟、驅鬼或彰顯能力的方法叫人信祂。祂被試探時(如此處與二 1 ~ 12)引用「人子」為自己的教導辯護,動機是合理的;何況這稱號意義不明確,用來代表自己亦無不妥。

「人子」一詞的多重可能意義

即使經過數十年仔細研究,我們仍不能確定這幾個希臘字(o yios toy anthropoy)是指某一平凡人物(一個「人」、一位「伙伴」、一個「小伙子」),或代表但以理書第七章的人子,或某一位歷史人物。

如果連現在我們都無法辨明,可想見耶穌把人子用於傳道事工時,其意義只有祂自己知道,因祂深知自己就是那位人子。當時群眾無法完全明白或相信;但當祂的生平、受難、復活、升天一一活現在門徒面前,他們再回想祂的話就感到特別有意義。因此馬可把耶穌描繪成一位邀請人信祂、卻不強迫人信的人(四 10 ~ 12)。

若聽眾(特別是那群「受過神學訓練」的人)對「人子」稍有研究——或許深思過卻拒絕接受其含義——則三章 6 節的反對就比較容易明白。這事大大威脅他們引以為傲的立場。耶穌不僅行醫治、趕鬼、帶權柄教訓、赦免人的罪,現在更毫不留情指出他們對禁食與守安息日的錯誤觀念,威脅到宗教領袖的威信,迫使他們為視為極重要的立場辯護。

兩個應用#

規條與信仰#

突破傳統規條束縛的道理,對我們也是威脅。我們或許不察覺自己的信仰生活大半受規條、禁令、傳統、儀節所限。這些規矩好像球場的邊線、馬路中央的分道線,我們十分倚賴,以至於有人改了邊線、挪了標竿,我們就感到信仰生活受威脅。

原則與應用#

在理解聖經時,我們需要分辨原則與應用。例如住在基督教國家的人不受吃祭偶像之物的困擾(林前八 1 ~ 8),但「行為是否影響弟兄姊妹的良心」仍是重要原則(林前八 9 ~ 13)。又如洗禮和聖餐是耶穌設立的基本聖禮,但施行的細節真的那麼重要嗎?我們追求更高的道德標準時,是否要用高傲態度論斷患愛滋病的人呢?

我們需要仔細分辨原則與應用,才能面對變化多端的環境與挑戰。可惜耶穌時代的宗教領袖做不到,我們也常常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