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的最後一章帶給人驚喜。在達到聖潔法典道德和屬靈的高峰之後,這一章好像一張稅務表單,似乎是個反高潮。前一章已把整卷利未記帶到適切的結論,因此我們難免會問:這一章有必要嗎?聖潔法典特色的語言在此沒有出現,致使大部分人相信這一章獨立存在,不是聖潔法典的一部分。這些因素加起來,說服了許多學者以為這一章是後人加上去的。

儘管許多人說它像一篇附錄,這一章卻不能被輕視,其信息也不能被視為次等的補充資料。事實上,這一章讓利未記走完一整個循環,把讀者帶回他們開始的地方。這卷書開始時討論的是甘心祭: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然後才轉向規定的獻祭,集中在以色列人被要求必須作的事。但這最後一章回頭思考以色列人應該自願獻給神、以表達信心和感恩的財物與人。

包納(Bonar)認為這是將全書帶到結尾的重要方法。他寫道,這結束的一章與前面所有章節的關聯,許多人認為是難題,但最明顯地,這牽涉的是一種感覺。前面的經文表達神的心和祂對百姓的旨意,這一章則關於百姓表達他們對祂的忠誠——自由而充分地,超越責任的呼籲或要求順服的細節。

相愛的人喜歡互贈禮物,而且不受限於可以算準的生日和紀念日,愛促使他們很自然地、揮霍地給。既然神已將祂律法的好消息頒發給以色列,祂的百姓豈不想以敬拜和感恩來回應,問自己「我怎能回報主對我的一切美善?」沒有什麼比全然獻上更合適的答案了。

神所估的價(二十七 1 ~ 25)#

奉獻的一種表達是,敬拜者將他們所擁有的某種東西歸給耶和華,作為服事祂所用。這樣作時,若以錢來估算所要奉獻之物及其贖價,比將祭物交給祭司會更有益處。這一章主要的段落始於神的估定,即贖回已許願要歸給神之財物的價錢。

關於被許的人(二十七 2 ~ 8)#

哈拿(Hannah)把撒母耳獻上,是這種奉獻的主要例子。她感謝神垂聽她的禱告,把兒子帶到聖殿,在以利的教導下服事。這裡所用的語言使人想起買賣奴隸的語言——換句話說,藉這方式奉獻給神的人,就成為神的奴僕了。

但不管如何真誠,並不總是讓人實際到聖殿去跟著祭司服事——否則聖殿就太擁擠了。因此安排是:估定他們的價值,帶去交給祭司。所估的價值根據下表:

年齡
一個月到五歲5 舍客勒3 舍客勒
五歲到二十歲20 舍客勒10 舍客勒
二十歲到六十歲50 舍客勒30 舍客勒
六十歲以上15 舍客勒10 舍客勒

很明顯,有兩個因素決定所估的價:年齡與性別。

  • 年齡:所估的價根據被奉獻者的產能,特別是勞動方面的承擔力。工作能力在高峰期的人,估價就比體力、能力漸衰退的人要高。
  • 性別:這差別無關於男女真的價值不同,而是反映在以體力勞動為主的經濟活動中他們對社會的貢獻。一個女子在人生壯年階段,其估價比其他年齡層的男子要高。

女人的估價在男人的 50%到 66%之間,顯示「她們在以色列勞動力的貢獻當中,是不可少的、強大的因素」。

延伸:女人估價的更廣背景

這種解釋也適用於更廣大的背景。在某些方面,女人被估的價和男人一樣高,有一種狀況甚至更高。女人可以獻還願的祭,也可作為還願的祭被獻上,像男人一樣。哈里斯(Harris)指稱,新娘必須是買來的,新郎則是免費的,不過這無關於兩者個別的價值。

這些估價是高的。根據華德‧凱瑟(Walter Kaiser)的研究,「一般人平均一個月只賺一舍客勒,所以最便宜的贖價也是三個月的工資,最貴的則差不多是四年的工資。」這價目表會抑止草率的起誓,或許正是其本意。

這是甘心獻的祭。因此,若這人付不起所估定的價,也不應阻止他許願(8 節)。即使他銀行的帳額不敷,祭司就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貧窮人的奉獻也像富人一樣受歡迎,神想辦法把這樣的信息傳達給以色列人。

獻牲畜為供物(二十七 9 ~ 13)#

如果所獻的是牲畜,有幾件事要放在心上:

  • 不可反悔調換(9 ~ 10 節):奉獻的人不允許匆促許願又隨意後悔。他們可能現在許願獻一隻完美品種的動物,後來想想太魯莽,決定換一隻品質較差的。這漏洞很容易堵住——規定若要這樣作,原來所要獻的和後來要替換的都會失去(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 不潔淨的牲畜可接受(11 節):因為這是甘心獻的祭,不潔淨的牲畜在這場合可被接受。牠們不可作獻祭用,但可在會幕四周作其他用途,例如運輸或拖拉貨物。
  • 以金錢替代(13 節):許多情況下,奉獻者會想奉獻金錢而非牲畜。若是這樣,祭司就要估算價值,並加上五分之一作為贖價。祭司擔任仲裁者,奉獻者不能抗議他的決定。

將房屋獻上(二十七 14 ~ 15)#

我們知道禧年的律法(二十五 25 ~ 34)提到房屋,那應該是城內住宅而非祖先留下的家族產業。如果要獻房屋,祭司可以照他們想要的自由估定。如果奉獻者事後希望贖回,程序和牲畜一樣:祭司估定價值,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作為贖價。

地的奉獻(二十七 16 ~ 25)#

地要歸與耶和華有兩種型態:其一是承受為家族地業的(16 ~ 20 節),其二是所買的、非承受的地業(22 ~ 25 節)。這裡的規定表示有注意到禧年的律法,必須假設即使未提,禧年的權利和責任也要優先於這裡所規定的。

  • 承受為業的地(16 ~ 21 節):地主把田地獻給神,使祭司可從地的出產得利益。地的價值按這地撒種多少來估定,也按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除非在禧年當年獻,則價值固定)。如果地主想收回自用,必須按祭司所估價值另加五分之一。他們被強烈鼓勵這麼作,因為若不然,到下一個禧年,這地就要永遠歸到祭司手下,成為永獻的地,歸耶和華為聖(21 節)。
  • 所買來的地(22 ~ 24 節):這樣的地在禧年要歸還原主。如果奉獻了,要趕快贖回——當日他要以價銀來付(23 節),按祭司所估、推算到禧年;但不需額外償付。

所估定的價銀都按聖所的幣值(25 節)。舍客勒基本上是重量單位而非錢幣,稱的重量是 11.5 克銀子(半盎司以下)。

神所設下的限制(二十七 26 ~ 34)#

這一章瀰漫著對自願獻禮的戰兢疑懼。當宗教情操在儀式和慶祝中強烈瀰漫時,非常容易情緒激動,輕率許下事後卻後悔的承諾。真正的情感也容易代以喜歡炫耀的表現。為了證明對神奉獻的心,我們或許作出過高的承諾,而冷卻後又想找辦法挽回,不必付起初承諾的全部價額。

在屬靈的事上討價還價,就是兩次計算那件禮物——把已經屬於神的,再給祂,裝作是一件新的、自願獻上的禮物。第二十七章的第二段落,用意正是為了預防這種殺價的奉獻。

這裡提出三種原來就屬於神的:

頭生的規定(二十七 26 ~ 27)#

人或牲畜頭生的都屬於神。頭生的兒子在一個月大時,要以五舍客勒的銀子來贖。而牲畜中頭生的,無論牛羊,不能再被歸為聖獻給神——牠們本就屬於耶和華,獻的人實際上並不擁有牠,所以不可這樣作。不潔淨的牲畜則另當別論,不需把頭生的獻給神,因此可以捐給會幕,然後也可贖回。

永獻的限制(二十七 28 ~ 29)#

最強烈的許願是「永遠獻上給神的」。如果是永獻的,它就永遠只歸聖所使用,或完全毀滅,永不能贖回。

  • 第 29 節的例子很清楚:在許多處境下,個人或團體被放在「禁止」之列,譬如敬拜別神時,或打仗時所得的戰利品。
  • 第 28 節的例子有一點不清楚,這可能指某人起了嚴肅誓言,把產業公然獻給神所用——最可能是一個非以色列的奴僕。

一旦某種東西被「獻上」了,它是永遠獻上,不能贖回,不能裝作這是額外、自願獻上的禮物。已經屬於神的,不能再算作一件給祂的禮物。

十一奉獻的限制(二十七 30 ~ 33)#

十一獻上的穀物、果子和動物也是一樣。關於十一奉獻比較完整的規定,出現在民數記十八章 21 ~ 29 節及申命記十四章 22 ~ 29 節。十一似乎是必須遵守的奉獻,既然這是神當得的,就不能也算是自願獻上的。

哪一種動物要當作十一奉獻?第 32 節說是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都要歸給耶和華,不論好壞。嚴格執行這手續,是為了讓主人不要把好的留給自己、把最弱的獻給神。為確保不發生這種事,前面 10 ~ 11 節提到的同樣辦法在這裡也使用:任何農夫若要以壞的動物換回好的,就兩隻都要失去。

但穀物或果子的十一奉獻可以贖回,這裡雖沒說由祭司估定價錢,卻也要加上五分之一(31 節)。

神所要的奉獻#

這最後一章有兩個與任何時代神子民都相關的重要議題。

表達忠誠#

以色列人明白他們有太多要感謝神的,祂領他們「從為奴得自由,悲傷變為喜樂,哀哭變為歡樂,從黑暗到看見大光,從捆綁到被贖回」。不只如此,祂仍是他們信實之約的朋友,繼續赦免、引導、保護、供應。為這一切,以色列人想要表達感恩,他們感覺要超越律法所要求的,打從心底自由地獻祭。

如果他們需要感恩,我們豈不更應該?因為我們可以看見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彰顯的奇妙的愛。信仰非關責任,而是愛。若我們真正明白恩典的代價和意義,我們對神奉獻的表達將遠超於我們被要求去作的——不是擦身而過、僅僅得到及格的分數,而是滿腔熱忱為主,慷慨奉獻,甚至願意犧牲。

但表達奉獻的熱忱需有智慧。在敬拜美妙、熱情澎湃的時刻,以熱切的心所許立意良好的承諾,回過頭來有時讓人提心吊膽。然而既已向神許了,我們不敢食言。傳道書在一段對利未記二十七章的註解裡,警告我們容易掉進去的陷阱:

你到神的殿要謹慎腳步;因為近前聽,勝過愚昧人獻祭,他們本不知道所作的是惡。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

事務多,就令人做夢;言語多,就顯出愚昧。

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不可任你的口使肉體犯罪,也不可在祭司面前說是錯許了。為何使神因你的聲音發怒,敗壞你手所做的呢?

多夢和多言,其中多有虛幻,你只要敬畏神。

很少人有勇氣厚顏違背自己對神的承諾,但許多人訴諸微妙的技巧,去緩和他們未經考慮的願,不想為魯莽的誓言付出全部代價。利未記二十七章的規定正是為防止神的百姓作這樣的事。贖回財物的規則明白陳述:要付的價錢已定好,漏洞堵住,沒有人被允許假裝這是額外要獻給神的禮物,因為那本來就已屬於祂。祂忠於自己的話語,所以祂期待自己的百姓也忠於承諾,不管要付什麼代價。

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悲劇事件,仍是一個警告,叫人不應向神輕率許諾。這也是在說,人不應許願或獻上十分之一,卻不去行更重要的公義和憐憫的事。對神表達奉獻的心,最好的方式是以憐憫的心腸委身於每天的生活,公平地對待他人,行走在正直的路上。

慷慨獻上#

委身於公義、憐憫和正直這些更大價值的事,並不能免去我們在經濟上支持神事工的責任。利未記二十七章論到,以色列人在所要求當獻的祭之外,獻上十分之一及金錢上甘心獻上,支持祭司的工作。

十分之一奉獻的根據是亞伯蘭:當他救回姪兒羅得、奪回被擄掠的財物時,「把所得的拿出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撒冷王、至高神的祭司。這是亞伯蘭為救回羅得對神的感恩,是甘心、甚至自然地獻上,結果為他帶來祝福。這習例後來藏在律法裡,所以從摩西時代以降,百姓把收成、果子和牲畜的十分之一獻上,作為支持會幕、祭司與利未人工作的主要方式。在舊約末了,先知瑪拉基認定,獻上十分之一和蒙神祝福之間仍密切相關:不能給就不能領受;奉獻的祝福帶來領受的祝福。

新約聖經裡沒有命令要獻上十分之一,但這完全不是叫我們免於這責任,新約對基督徒甚至有更大的期許。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六章 1 ~ 3 節與哥林多後書八、九章有列舉說明。前一段很清楚告訴我們,捐獻要按規則(每逢七日的第一日)、每人(各人)、謹慎預備(抽出來留著)、按比例(照自己的進項)。後一段教導較豐富,選出幾個原則:

延伸:保羅論基督徒捐獻的十個原則(林後八~九)
  • 不是冷冰冰的慈善工作(他們先把自己獻給主〔林後八 5〕)
  • 是神恩惠的彰顯(慈惠的事〔林後八 7〕)
  • 是以耶穌為榜樣(你們知道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林後八 9〕)
  • 乃是照他所有的(林後八 12)
  • 目的是為補足所需(乃要均平〔林後八 13〕)
  • 帳目要清楚(免得有人因我們收的捐銀很多,就挑我們的不是〔林後八 20〕)
  • 要慷慨(多種的多收〔林後九 6〕)
  • 是甘心樂意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九 7〕)
  • 從來不會讓他變窮(叫你們凡事富足〔林後九 11〕)
  • 結果使感謝歸於神(林後九 11)

在這樣的教導之下,十一奉獻大概就是基督徒捐獻最低的比例了——以禱告、謹慎、感恩的心,規律地,而非不穩定、情緒驅使地。神的百姓應該捐獻得超過這些,如果他們能明白「神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的加給你們,使你們凡事常常充足,能多行各樣善事」。

慷慨的捐獻常常是使聖殿可以整修、帶來真實信仰復興的第一步,如約阿施和約西亞王的時代所發生的事。當神的百姓願意給,神就祝福。或許今日教會最大的需要是,我們可以「在這慈惠的事上,也格外顯出滿足來」,使神的事工得以復興。

我們不能說利未記以一種低調風格結束。它談論到百姓對神的奉獻,表示這百姓衷心喜愛祂的恩惠。利未記結束於一個高調,證明信心不是出於律法的約束,而是恩典;不是出於責任,而是愛;不是辛苦厭煩,而是感恩的心。這是一群已經被釋放得自由、以致成聖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