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兩約對「神聖」的不同態度#
神聖的時刻、地點、物件和動作,今日許多人(包括部分福音派信徒)認為有助於增進屬靈生命,但歷代以來他們對此一向存有疑慮。這疑慮可追溯到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等人反對朝聖之旅與尊崇聖物,也常把神甫主持儀式的動作視為迷信的魔法。在這些聖物背後,潛藏著一直都有的拜偶像危險,以及靠行為得救的信仰。
新約聖經沒有一處贊成、更別提吩咐人遵守某幾日、某些地點、物件或動作為「神聖」,其教導反而是往相反方向去:
- 對節期不那麼在意
- 沒有什麼特別的人被賦予祭司地位、標示出來值得尊敬
- 沒有任何地點被推薦去朝聖,甚至連耶路撒冷也沒有
然而在舊約裡情況不同:地點、時間、動作、物件都有被指為聖的。它們是靈修上要學的功課,也作為一種預表,有一天在基督裡才能真正了解。會幕是神聖空間,其中至聖所最神聖;獻祭是神聖行動;安息日和節期是神聖時刻;還有一些神聖物件必須小心處理,不能以普通東西看待。
本章主題:三件必須守護的聖物#
許多人發現第二十四章很少連貫一致,也看不出為何這些要包含在此。然而本章關乎必須維持並保護的三件聖物——燈臺、聖所桌上的陳設餅,以及神的聖名。前兩項的重要性在 1 ~ 9 節宣布為神的命令,第三項則記載一件在百姓當中發生的悲劇(10 ~ 23 節)。
守護聖物(二十四 1 ~ 9)#
平凡的服事之重要#
「常」這字出現四次(2、3、4、8 節),給了我們線索:第二十三章列出一年的主要事件,相對地這幾節處理的是每一天、每星期的日常事務。燈臺要每天收拾,陳設餅每週換一次。
今日基督教的危險,是太集中於大型聚會和慶典裡的講員,如此塑造出基督徒領袖。有些人見到這樣的魅力與光環,也想在盛會中站上顯著位置或出現在大舞台上,其實他們還沒準備好——他們沒看見、也不能領悟,在不顯眼、微小、例行的工作上忠心服事神,這最能刻畫服事神的意義。
在耶穌的學校裡,門徒被訓練要在普通的、微小的、別人看為沒價值的事上服事神。服事神的僕人要先在小事上忠心,證明自己能忠於一般職責,才被託以更大、屬靈的事務。
清理燈臺和更換陳設餅,是簡單的例常事務——一件每天作、一件每週作——卻使神的燈在黑暗世界中照亮,讓神的食物使飢餓的人得飽足。事實是,我們多數人因無休止的沉悶工作而疲累不堪,沒有發現其實正是藉著這些被帶來靠近神。當事情這樣時,我們必須仰望耶穌。
延伸:路得的禱告
路得(Ruth Etchells)的一個禱告精彩描述了這光景。在抱怨完令人沮喪的心情與枯燥的例行工作之後,她接著說:
然後我轉眼向著主耶穌;
是的,主,我聽見 ,為我們,為我。
哦,我的主,赦免我,因為 自己來投入我們這煩悶挫折、平凡的人間生活,讓我們一瞥在天堂的榮耀和富足;我們原是為此被造,也渴望如此。 向我們顯示,在地上要如何活出天上的樣式; 向我們開啟這一條道路。
哦,主啊!幫助我現在能醒悟這樣的真理,以致在一般的行事、待人接物上,都要反映天上的榮光,不管它仍多麼黯淡、微弱,而有一天,親愛的主,我在天上就會完全。阿們。
經理這燈(二十四 1 ~ 4)#
神吩咐以色列人帶清橄欖油來(2 節),交給祭司,好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確定日夜持續點著。祭司有責任確保油不乾掉、燈蕊齊備。
這燈提醒他們:神是創造光的,即使太陽下山,祂的能力沒有消失,仍繼續掌管世界。晚上燃著的燈,證明神仍在他們中間;沒有它,混亂和黑暗會立刻侵入。在這種理解下,光代表神的「秩序、良善和安定」。燈臺是充滿意義的聖物,必須以愛和關懷來維護,好讓百姓哪怕以最初淺的方式明白:「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我們要守護自己與主耶穌的關係,如同古時祭司那樣規律、忠心、充滿感情地照顧聖所的金燈臺。
置換聖餅(二十四 5 ~ 9)#
在聖所北邊(與燈臺相對),有另一個神聖象徵:一張放著陳設餅的桌子。桌上要擺列兩排細麵烤成的餅,每安息日換上十二個新鮮的餅排兩行,並把淨乳香加在餅上。
- 十二個餅:代表神對以色列十二支派充足的供應。餅在字面上是 ’the bread of the face’,指這餅保守以色列人在神面前。
- 乳香:作為紀念,當作火祭獻給耶和華(7 節),香氣送到耶和華面前。
所有這些象徵連同節慶,一併保證神永不會有一刻不紀念祂與百姓立的約,以及對他們一切的關愛。
從新約的眼光來看這些象徵#
耶穌宣稱自己是「世界的光」與「生命的糧」:
- 祂是光,穿透我們罪和謊言的麻木、冷酷和黑暗,導引我們行在神賜生命的光中。
- 祂是生命的糧,滋養我們貧瘠的心靈,滿足生命深處那無別物能填滿的飢餓。
這些象徵雖在耶穌裡全然應驗,對門徒今世的工作仍有含義。基督吩咐我們在萬國中反映祂的光,作「世上的光」——這光不是要藏起來,而是要透過我們的生命展現所有燦爛。我們雖未被稱為「世界的糧」,但耶穌餵飽五千人時說「你們給他們吃吧」,這話也歷世迴響在我們耳邊。
為了讓光照亮、讓餅一直新鮮,耶穌的門徒必須規律維持與主的關係——每一日、每一週。遵守例行的靈修操練,遠比只是偶爾覺得需要「照顧一下燈臺」或「換一下桌上的餅」更有益。
守護神的聖名(二十四 10 ~ 23)#
本章後半關切尊敬神的聖名(11 節),討論的是一切之中最神聖的真體。聖名代表神的全名,因此咒詛神的名就是咒詛神自己的神聖位格。
一個悲劇性事件(二十四 10 ~ 16、23)#
這是利未記惟一兩個穿插敘事之一:一個婦人的兒子,父親是埃及人、母親是以色列人,褻瀆了聖名(11 節)。經文沒提咒詛的細節,但聽到的人顯然以為他嚴重觸犯了第三條誡。褻瀆是對神很大的叛逆。
延伸:奈特論褻瀆的本質
奈特(Knight)認為,冒犯者可能不只用神的名來發誓,「實際上也許想要破壞以色列人的信仰,說雅巍(Yahweh)不如其名,因此也許他暗諷約的理想,是什麼無聊的事。」
這人暫時被交付看管(舊約很少提到的監禁),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2 節)。判決是這人應受死刑:他的觸犯是死罪,因為這羞辱神、貶低了整個以色列身分與召命的根據。這冒犯雖主要對著神,也是「冒犯這個仰賴祂的國家」。所以他被帶出去,全會眾用石頭打死(14 節)。
問題不在這人是否純以色列人。所有純以色列人、半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人,對耶和華聖名以及這名所代表的一切之厚顏侮辱,都不能被容忍。神的聖名必須被守護。
一般的原則(二十四 17 ~ 22)#
這特例導出更廣的律法考量,在特殊與一般之間打造緊密連結。這幾節先執行褻瀆者的死刑,緊接著處置殺人犯——假設褻瀆之罪相當於殺人:一個悲傷地攻擊神,一個悲傷地攻擊照神形像所造的同胞,兩者都該判死刑。
律法的一般原則是人所熟悉的以牙還牙(lex talionis):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0 節)。這條律如利未記其他律法一般,實現了幾個目的:
- 強調生命的神聖:沒有人可以取走別人生命而不賠上自己的(雖然預謀殺人與過失殺人之間正當有別)。
- 在處罰上設限,防止過度報復:失去一隻眼睛,無人有權以拿他性命作報復,或搗毀房屋讓一家人無家可歸。刑罰必須與所犯之罪相稱,不多也不少。
- 由社群執行:犯罪一方由法庭和審判官決定,而非把法律放在個人手中。
這條律的申命記版本始於「不可顧惜」,排除公義行政上不當的感情用事,並強調法庭執法必須完全無私。
以牙還牙之律適用於人類;傷害動物則歸不同類別(21 節)。打傷動物也是嚴重的事,因為這幾乎可斷了主人收入,所以要賠償;但一隻動物的生命不必等同一條人命,故雖要求償還,卻不必處對等刑罰。把人命價值放在財物之上,並在刑罰上設限,正是舊約律法人道主義的例證,與當時其他地區的律法不同。
守護神聖事物的應用#
這些律法是否能影響現代法庭的判刑依據,未成定論(討論死刑時曾在第十七章提過)。但轉入刑法政策的討論,似乎意味我們錯過了本章主題——
凡是神聖的,都必須護衛。我們必須謹慎警醒,無論如何不讓神聖事物遭損毀或輕視;既要留意重要的、不尋常的事,也要注意微小的、日常的事務,確保神的榮譽被高舉。
身為基督徒,我們或許不再有需護衛的神聖地點、節日、物件或動作(它們屬於過去的時代)。若有人用這些幫助屬靈成長,很好,但應小心不要越過真實的意義。
然而神的位格仍是神聖的:父神的名字及其所代表的,與耶穌神的位格——我們信仰的中心——都必須尊崇。如何尊榮這名?又如何鼓勵那些極少關心神聖事物的社會大眾?我們不能強加自己的志願,但可藉個人榜樣與奉獻的心,鼓舞他們尊敬這位我們所親愛的。尊榮神的名包括:
- 不用祂的名來發誓:人應知道我們完全不需用祂的名立誓,因我們總要實話實說。如雅各所言:「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
- 不作任何中傷神名、損毀耶穌位格,或反抗神在我們生命中統御權柄的事。
我們尊崇三一真神的名,藉著生活和口裡所說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