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蒙召成為聖潔的子民。若要履行這召命,他們中間就必須有委身追求聖潔的屬靈領袖。因此利未記二十一、二十二章特別針對祭司說話,設立他們要遵守的規定與標準。
有人說,一間教會的屬靈成長不會超過她的牧者。這話雖言過其實——統管一切的神能祝福祂的百姓超越領袖的任何作為,也能跳過教會領袖、興起不在當權位置的人激勵祂的百姓——但領袖的確深深影響會眾的屬靈活力,擔當策略性的角色。所以承擔責任之前,必須仔細考量其資格,審查是否能達到這樣的標準。
在介紹祭司專業的領導之前,這兩章先談他們個人的生活與身上的裝扮。一般會眾被期許過高標準的聖潔生活,對祭司的要求更高,對大祭司則更高。
華德‧凱瑟(Walter Kaiser)指出,此處的原則持續到永久:特殊的權利與尊榮,加諸那些被賦予特別責任、過更高層次聖潔生活的神僕。耶穌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雅各對新約教會領袖也以類似心情說:「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
達到標準這份責任的重量,不單落在祭司肩上,百姓也要承擔:要以正確的態度對待祭司,關心他們,使他們成為聖(8 節)。某些會眾或許太快把失敗推卸給牧師,其實應當反求諸己——是否有足夠的關懷、禱告、鼓勵甚至匡正,使牧者得以專注於呼召。
更重要的是「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這句話,以不同形式出現在二十一章 8、15、23 節,二十二章 9、16、32 節。神使他們成聖,祂改變的能力運行在他們生命裡,堅固良善的、指出錯誤的、把不好的倒出去。沒有神的幫助,人無法靠自己的努力達到聖潔;即使如此,神使人成聖的工作仍須有人自己的委身。這句話首見於二十章 8 節,末見於二十二章 31 ~ 32 節,像「書夾」一樣框住中間的內容,顯示:人願意遵守神的律例,成聖的過程就往前進深;沒有順服就沒有聖潔,神不會把聖潔給那些不渴望行在祂道路上的人。
個人必備的條件(二十一 1 ~ 15)#
這一段裡,亞倫子孫先接受這話語(1 ~ 9 節),然後大祭司亞倫聆聽關於他自己與接續祭司職分之代表的權利(10 ~ 15 節)。所論大部分關於死人儀式與婚娶的習例——死亡與嫁娶明顯是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兩件轉型大事。嫁娶的規定可以理解,喪禮的解釋則不甚明白。兩者都指向同一原則:祭司不管階級如何,都要以神為絕對優先,把祂放在對家庭的責任與個人感受之前。
孫德生(J. Oswald Sanders)道出屬靈領袖的守則:「惟有受過這樣訓練的人,能夠奮力迎上那至高的能力。領袖能夠領導他人,是因為他先征服了他自己。」
祭司的個人生活(二十一 1 ~ 9)#
喪禮(二十一 1 ~ 6)#
任何以色列人摸了死人身體就不潔淨七天,須在第三、第七天用水洗淨除去不潔。對一般民眾,這種沾染不算太嚴重;但祭司是代表會眾站在神面前的,就不一樣。
不過禁止祭司守喪並非絕對:若是近親——父母、兒女、弟兄(弟兄的寡婦視同弟兄地位,祭司有責任於她)——則可通融。新國際本翻譯第 4 節,認為姻親關係排除這種通融(和合本未譯出此意),上下文支持這是正確的翻譯,雖然原文不明。這意味祭司甚至不允許參與自己妻子的喪禮儀式。目的不是要毀壞親人關係(這關係很重要),而是高舉與神的關係,因神更為重要。
這些明顯嚴格的限制,在 5 ~ 6 節找到解釋。剃頭或鬚(如十九章 27 節所見)是異教喪禮習俗,與敬拜死人有關,因此褻瀆神的名。祭司要遠離這一套,顯出自己單單對神不動搖的忠誠。
嫁娶(二十一 7 ~ 9)#
祭司也要小心娶什麼人,好讓家庭生活不受非難,沒有什麼能污染他們對神的服事。
- 任何一種妓女,尤其廟妓,不適合娶為配偶,因為在性關係與宗教儀式上都是淫蕩的。
- 離過婚的也不宜,因為過去會讓家庭生活蒙上陰影。
祭司女兒若行淫,同樣辱沒祭司家庭所要求的聖潔標準。她不因身為祭司的女兒就有特權,反而相反——她使父親蒙羞,父親不能憐憫她。死刑的懲罰大概先用石頭打死,然後焚燒屍體,以除去她帶給家庭的羞辱。
雖然律法的應用已改變,保羅仍主張教會領袖必須有一個讓眾人都尊敬的家。家是孩子生長的基地;孩子若不信神、行為不像基督徒,難免讓人懷疑這位牧者或長老在信仰追求上的可信度。
大祭司的個人生活(二十一 10 ~ 15)#
同樣兩個課題對大祭司再提一次。大祭司職分地位較高,已藉他的受膏與所穿聖服強調出來。
喪禮(二十一 10 ~ 12)#
大祭司不允許表現任何喪禮習俗的跡象,即使對絕大部分人那是無害的。他肯定不能涉入任何與異教儀式有關的習俗——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10 節);他甚至不能享有一般祭司那樣的通融,不能顯露悲傷或參加即使最近血親的葬禮。喪期間大祭司不能離開職位,要完全留在崗位上。忠於神、服事他人,就要喪失自家的責任,前者凌駕個人的需要與喜好之上。經文沒說這些限制是否也用在大祭司妻子的死亡,故此情況不得而知。
婚姻(二十一 13 ~ 15)#
大祭司必須娶處女為妻(13 節)。如前,他不能娶妓女與離婚的,在他的情況也包括寡婦(14 節),理由是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15 節)。韋格納(Wenham)指出,這些規定是為確保大祭司世系的純淨,沒有模糊不清;挪除任何猜疑很重要,因為大祭司職分是世襲的。
所有這些規條都顯示:以色列的屬靈領袖要把神放在一切之上,以絕對奉獻的心與全然純潔的生活來服事祂。服事永遠不可不冷不熱,聖潔永遠不能妥協。如保羅所說,領袖要「無可指責」。
身體要健康(二十一 16 ~ 24)#
祭司沒有污點的生活方式,必須配合沒有殘疾的身體。在「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在壇前服事」(18 ~ 20 節)這一般性禁止之後,列舉十二種身體殘疾,使人沒有資格主持獻祭。所列可能不是全部,而是舉例,順序從最嚴重到最輕微排下。米格倫(Milgrom)認為選這十二種狀況,是要與二十二章 22 ~ 24 節「有殘疾、不適合獻祭的動物」作對照。
這張清單引發許多問題:
- 為什麼這些身體畸形被認為沒有資格在祭壇前服事?
- 這清單是不是極有歧視意味,讓人質疑有一群祭司是次等的、比身體健康者沒有價值?
- 為什麼只提身體殘疾,而不提道德或心理問題?
經文本身已回答一部分。不健康的祭司不可在壇前獻祭,就像祭牲本身只有完全的才可帶來、在完全的神面前獻上,免得祂活潑的聖潔擊打那不完全的——任何不是最好的,都不與祂相配。但第 22 節保證他們可以吃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或至聖的,他都可吃,酬勞沒有問題;還有許多會幕外院子裡不需獻祭的工作可作。顯然,這裡不是要評斷個人的價值或尊嚴。
米格倫「與有殘疾動物作平衡」的想法或有意思,但不是全部真情。律法另有經節詳述道德與禮儀立場上怎樣的祭司會被取消資格,故此處不必重複。以色列人沒想過心理殘障的問題,這種「殘疾」在當時文化裡也許沒什麼意義。較可能的是:身體的維度被視為代表整個人——如同屬靈真理常以身體動作象徵,人的外在是內在的表徵。
拿先斯的貴格利(Gregory Nazianzus)說:「律法要求完美的祭需由完美的人來獻上——我認為是心靈純全正直的象徵。」我們還須補充:這也是我們的大祭司耶穌基督完美的預表。
祭司職分的實施(二十二 1 ~ 32)#
從個人資格的鑑定,神現在轉向祭司工作的實際進行。第二十二章提到祭司所獻的祭在某些情境中不蒙悅納。祭司達到主持獻祭的標準,不表示可以隨心所欲;不能謹慎在神面前執行任務,顯示缺少對神的尊敬(2 節),輕忽祂所吩咐的(9 節),甚至會導致死亡。這教導我們:「基督教的領袖絕不能將屬神的事物等閒視之,總是要盡心追求上好的。」
不被容許的服事(二十二 1 ~ 9)#
合格的祭司也可能因儀式上不潔淨而暫時被取消服事資格(3 節)。在這方面出問題的,不因身為祭司就有特權:
- 若有皮膚病疑慮,一般前置處理必須有效進行(4 節;參十三 1 ~ 46,十四 1 ~ 32)。
- 接觸不潔之物(4 ~ 5 節),一般限制與要求仍須強制執行,並加上到晚上之前不能吃聖物,直到較輕微的沾染洗潔淨(6 ~ 7 節)。
- 關於死的動物,祭司也須與其他人一樣遵守規定(十七 15 ~ 16)。
如同今日的基督徒領袖,祭司也可能試圖申訴,自認是特例、規條不適用於己——以為神的話應用在所有人身上,惟獨除他們以外。這是神職人員的職業性危險。然而規定一律平等:祭司要像其他人一樣順從,甚至更認真,因為他們那麼靠近聖潔的神處理聖物;若不能如此,結果就是擔罪,可能要為自己的大膽付出終極代價(9 節)。
祭司必須謹守自己的聖潔,這命令至今仍給領導神百姓的眾領袖。
不被允許的疏忽(二十二 10 ~ 16)#
下一套規條對應第二種職業性危險:領袖對神的聖物太熟悉,以致輕率以對。此處的特別問題是關於吃聖物,兩個例子說明「被允許」與「不允許」之間的界線很容易模糊。
第一個例子:誰可以吃聖物(10 ~ 13 節)。 從祭物取出給祭司家族的食物,只有家人可吃,外人不可(13 節)。但誰算家人?
- 寄居的客人與雇工:不可。他們只暫時與祭司接觸,祭司對他們沒有恆久的責任,養他們的責任屬於別人。
- 嫁出去的女兒:不可,她是丈夫的責任;但若回家長久居留,又成為家中成員,便可吃。
- 奴隸:可以(11 節)。他們屬於祭司、是他的責任,故有權吃聖物。
我們容易說這界線無關緊要、這塊肉與別的沒兩樣;然而分給祭司的肉仍屬於神,是祂、而非祭司,有權決定誰可享用。
第二個例子:祭司誤吃了聖物(14 ~ 15 節)。 這種狀況要獻贖罪的祭(參四 2 ~ 12)。錯誤造成後,祭司如同其他人必須承認作錯,獻上祭物、歸還原主。太熟悉神的聖物不能當作藉口。
不蒙悅納的祭(二十二 17 ~ 33)#
最後祭司要謹慎的,是所獻祭物的品質。要旨前文提過,這裡有更詳細的引導。
神所接納之祭物的重要原則是:必須完美。敬拜者來獻禮物,不是要給神恩惠,而是神給人恩惠,接納他們作為贖價。因此所呈禮物的品質,不由獻祭者、而由神自己決定。
此處新增的特徵,是一串神所不願接納、有殘疾的動物(22、24 節):
- 甘心祭可通融,還願的卻不能(23 節)。
- 有損的祭物若從外人手中買來,不能被接受(25 節)。
- 任何祭牲必須至少有七天大(26 節)。
- 不可同一天宰母與子(28 節)。
企圖割盡田角、或獻不完全的祭,都顯出獻祭者太不了解我們所敬拜的神是絕對完美的。
第二十二章等於給祭司的一本「熟練工作技巧手冊」,警告人:服事神的標準絕不降低,沒有人可因靠近神就享有特權。領導者必須小心服從,「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他們雖配得支持,卻不能出於貪婪——無論錢或地位——來事奉神;必須「出於樂意」,不是轄制:「他們不是貪戀權力的執法者,而是神救贖恩典的榜樣。」
完美的應驗#
這幾章背後是一些與所有基督徒領袖相關的原則:
- 忠心的領袖把神放在一切之上,包括個人便利、感情支配、趕時髦的渴望。
- 委身的領袖努力追求聖潔。
- 敬虔的領袖不「過度被今生事務占據,那是有死亡之吻在上面的」。
- 聰明的領袖照顧自己的身體,如聖靈的殿。
- 熟練的領袖避免平庸,以卓越能力履行職責。
- 全然奉獻的領袖藉規律的聖潔操練,留心特別的試探與職務上的危險。
- 好的領袖讓百姓與神連結,幫助他們獻上神所悅納的祭物。
焦點雖在領袖身上,這幾章卻不單適用於他們,也不能假設基督教會的傳道人等同舊約祭司。在新約之下,所有信徒皆祭司,因此基督的門徒沒有人可以說這些事與他無關。
在新約之下,只有一位偉大的大祭司,惟獨祂能、且真正為罪獻了祭。這些理想的完美應驗,不靠任何人類領袖或動物獻祭(那不能真正替代犯罪的人類),而在基督於加略山獻上完美的祭。祂過完全聖潔的生活,卓越履行職責,沒有保留地把自己給了我們,以致有一天祂會獻給自己「一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