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兩章篇幅描述達到高潮的贖罪日之後,利未記接下來處理的,卻是亂倫、姦淫、同性戀、與獸淫合這等淫穢醜行。匆匆一瞥第十八章,「不可」一詞一再跳出,「羞辱」、「大惡」、「玷污」、「逆性」、「可憎惡」這些字眼也大量出現。難怪當今自由社會視這一章為有損個人自由與抉擇價值的古董,最好都忘掉,護衛同性戀權利者尤其憤怒。
然而以這種負面態度解讀,是全然誤會神話語的意旨。神不是清教徒式、專門抹殺快樂的;恰恰相反,是祂創造人類有性的本能,祂知道性有很強的驅力,可帶來幸福,也可製造悲慘。祂希望救祂的百姓免去苦難,建立良好的根基,讓健康的家庭與健康的社群得以植根其上。若把「不可」改成「可以」,很快地,一個醜陋、具毀滅性的社會就會出現。
以色列民的呼召(十八 1 ~ 5)#
在列舉各種對家庭生活有害的性習慣之前,神先透過摩西解釋祂告誡以色列民的根據。開始的段落包含三重的呼召,本章後面會再呼應。
忠於神的呼召(十八 2、4)#
這呼召始於神提醒祂的百姓祂是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話(或較簡潔的「我是耶和華」)在這章重複了五次(4、5、6、21、30 節),讀來彷彿神一開始就伸張威權,聽起來像「我是老闆,說到作到,否則……」。但這些話語的宗旨並非如此。
- 神用的是祂個人的名字,以委身的、親密的關係和百姓說話。
- 這名字主要與祂承諾救以色列出埃及有關,傳達的較不是權威命令,而是祂「無邊的恩典」與信實。
- 如溫漢(Wenham)所注,這名字大部分用在以色列被邀請來效法這位本性如此聖潔的神時。
同一個名字在出埃及記二十章 2 節頒布十誡的開頭也用過。神的話不是強加在不情願的百姓身上,而是回應祂在他們生命中的救贖行動——知道若遵行,就會帶出更圓滿、更整全的生活方式。
因此,這些關於性行為的規定,是呼召以色列人忠於滿有恩惠的神:祂釋放他們得自由,他們要像祂。
要與周圍的人有別(十八 3)#
忠於神的必然結果,是與鄰國有所區別。因此以色列人被告知,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的行為,「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3 節)——他們要拒絕從前埃及生活方式的誘惑,也要抵抗將來被應許地居民同化的試探。
在埃及與迦南,性都被奉為神。
延伸:埃及與迦南的性崇拜
奈特(Knight)綜述埃及:「埃及是一個異教國家,在摩西時代拜約八十種不同神明,有些表現人類暴力、國家至上或權力慾,有些只是將性放縱神聖化。」埃及以淫蕩出名,王室家族亂倫惡名昭彰,常有兄弟娶自己姊妹的事。
迦南則以鼓勵同性戀與獸淫合出名。這一章所定罪的惡行被納入豐饒祭的儀式中,廟妓(男女都有)在神明面前表演性行為,為要煽動神明應許土地豐收。
以色列人的呼召是活出一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人是被尊敬的,而不是被當作獵物來滿足失控的性慾。神呼召他們在所宣布的婚約界線裡規範性慾,因為這樣對他們遠比隨便的性習慣要好。他們也蒙召信靠神——這位神願意看顧他們,不需他們藉狂亂的豐年祭扭曲祂的膀臂、答應五穀豐收。以色列人已經得自由來過聖潔的生活。
蒙召因此活著(十八 5)#
以色列人蒙召過一個豐盛的生活。順服神命令的結果不是貧窮、死亡或毀滅,乃是滿足的生活。神應許以恩惠眷顧那些順服約之條件者(二十六 9),賞賜他們平安與繁榮。相反地,亞當夏娃被逐出伊甸園的故事,是一個恆常的提醒:不能照神命令生活,結果就是死亡與毀滅。
有些人想抗拒神有權說百姓該如何生活,但結果不令人驚訝:創造我們的神,比我們更知道在祂所造的世界裡我們該如何運轉。按照創造者的手冊,才有可能引導我們過一個圓滿的生活。
性行為的規範(十八 6 ~ 23)#
葛倫斯(Stanley Grenz)寫道:「由於罪全面性的滲透,我們的性生活原是為表達神的本性,極容易遭到扭曲。性愛,神的設計原是作為聯合的根基、導致生命的共享,但它可以被誤導,以不健康和破壞性的方式來表達。」神知道這一點,因此在性的關係上設下限制,為防止他人——特別是家族中與我們關係靠近的人——因我們疏於防範而受傷害。
性的驅力就像開一部車,必須懂得掌握以免釀禍;又像一條水力充沛的河,需有河堤使它維持在正常河道、防止氾濫。我們的性衝動也需要強固的界線。
家族中要禁止的性行為(十八 6 ~ 19)#
第 6 節是第一組被摒斥之性行為的引言:「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按字面是「不可靠近自己的骨肉親人,掀開他們的下體」。除了與妻子之外,近親家庭裡的性行為是嚴厲禁止的。
接著是一串「禁止入內」的親屬名單,使人清楚知道誰算骨肉之親,就像英國婚姻法律中姻親關係的表單:
- 母親(7 節)、繼母(8 節)
- 親姊妹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姊妹(9、11 節)
- 孫女(10 節)
- 姑母、姨母、伯叔母(12 ~ 14 節)
- 兒媳(15 節)、弟兄之妻(16 節)
- 繼女或繼孫女(17 節)
名單沒有提到自己的女兒,但這並非表示與女兒亂倫可被原諒——禁止與女兒發生性關係是不說自明的,因此不在法令之列。禁止與孩子發生性關係,與我們當代對虐童事件的重視特別相關。
禁止的理由,是這些事牽涉我們自己的骨肉之親。婚姻產生直系血緣關係(上至父母、下至兒孫),也帶出橫系近親關係(如與妻子家族的關係)。為滿足個人性慾而傷害這些親近關係,會使周圍的人都蒙羞:羞辱了神,羞辱了犯錯者自己,也羞辱了被強暴的婦人與那人的妻、女或姊妹。在那時代文化裡,妻子和孩子不是獨立個體,而是所屬那人的延伸,因此強暴一個女人,無疑視同強暴她的丈夫。
新標準修訂本的翻譯較貼切:「羞辱」比只是缺少尊敬含義更深。犯任何一項禁止的行為就是露一個女人的下體;而既然這些婦女已歸屬於一個肉身關係,露她的下體就等於露那人的下體,冒犯了神所說「一體」關係的神聖。
延伸:孫女、娶寡嫂制與兩句附語
為何孫女的情形說露「自己」的下體而非露兒子的下體?(10 節)因為在族長時代,祖父一直是家裡的頭,直到過世前都繼續照管兒子(即使兒子已結婚做父親),所以這羞辱轉移到祖父頭上。溫漢總結基本原則:「人不可娶近親為妻,或任何因先前婚姻關係而成為血緣很近的親戚。」
娶寡嫂制的例外: 申命記二十五章 5 ~ 10 節記載,若弟兄死了沒有子嗣,還活著的弟兄有責任與寡婦同房,好為死者留名。利未記十八章 16 節的禁戒,是針對弟兄仍活著的情況。
兩句附語:
- 禁止妻子還在時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18 節)。雅各的故事充分說明娶姊妹的愚蠢,也解釋了「對頭」的意思;哈拿因以利加拿另一個妻子的多產而更難忍受不育之痛,同樣說明兩妻作對頭的禍害。
- 女人行經不潔淨時,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19 節)。此規條在十五章 19 ~ 23 節已提過。
在以色列這樣關係緊密的社會,維持國民身體健康與家族情緒健全極為重要,故律法禁止亂倫:近親繁殖很快導致身體虛弱,也帶來家族互動中的爭吵嫉恨。撒母耳記下十三章暗嫩和他瑪的故事,正是亂倫帶來毀滅的大悲劇。
在家庭之外所禁止的性行為(十八 20 ~ 23)#
當鏡頭從家庭轉向外面,有四種性行為入鏡:行淫(20 節)、獻孩子為祭(21 節)、同性性行為(22 節)、與獸淫合(23 節)。
行淫#
姦淫在十誡裡明白定罪,其定義是與別人的妻子發生性關係,犯這罪的人必喪掉自己的生命。新約維持定罪,並以兩種方式強化:
- 耶穌越過外在行為,專注於導致行為的內心情慾態度——情慾是不受約束的性衝動,將他人當作獵物對待。
- 新約把禁戒範圍增廣,不只包含與所娶之妻的性關係,也包含與婚姻外女人的關係。
神百姓的呼召不只是規避錯誤,也藉著過良善健全的生活來實現。保羅對帖撒羅尼迦人說:「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希伯來書同樣鼓勵信徒以高度尊重維護婚姻:「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獻孩子為祭#
家庭之外第二項被禁止的是:「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21 節)
對現今世代而言,這禁令緊跟在禁止行淫之後頗為諷刺。同一個對性行為成癮的社會,卻表彰另一種「新清教徒主義」——強烈地確保孩子在身體、性、情緒上受保護。因此這命令今日被溫暖鼓掌,在從前則被厲害嘲笑。
獻給摩洛(Moloch)是可怕的虐童習俗,舊約提過幾次。摩洛是亞摩利人的神,膜拜地點在後來成為聖殿山山腳的欣嫩子谷,民間普遍流行,連所羅門晚年也被引誘參與。巴德(Budd)認為摩洛意思是「羞恥之王」,其儀式牽涉獻孩子為祭物,可能要他們經過火、被燒死。
此習俗被列入名單,不僅因它處於性行為邊緣,更因它貶損家庭幸福、危及家庭生存,且是迦南人的惡俗(3 節)。以色列人參與此儀式就是「褻瀆神的名」,把神的聖名拖累到污穢境地,成為周圍國家的笑柄。
此習俗新約未提(當時已不存在),但新約確實說到神的百姓該怎樣對待孩子:耶穌以拉比中未曾聽聞、史無前例的尊重對待孩子;保羅兩次囑咐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而要照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同性性行為#
第三個禁止的是同性性行為(22 節)。這一節明白的意思是:在神的百姓中,這被認為完全不能接受。有幾個因素支持這個直截了當的解釋:
- 創世記一章 27 ~ 28 節與二章 24 ~ 25 節教導,神原來的設計是男人與一個女人建立親密聯合的關係,並透過二人成為一體生養孩子。個人需要的滿足與生養眾多的祝福,只能透過委身的異性關係完成。
- 利未記十八章的上下文,目的是製造一種讓健康家庭昌盛的環境;同性戀如何破壞此目的顯而易見——同性戀伴侶從生物學定義無法生殖。
- 聖經其他部分一致反覆定罪同性性行為:創世記十九 1 ~ 29、士師記十九 1 ~ 30、利未記二十 13、羅馬書一 18 ~ 32、哥林多前書六 9 ~ 11、提摩太前書一 9 ~ 10。後來的猶太教持續維持這種憎惡。
因此同性行為似乎成為每個時代神百姓的禁忌,包括現今。但這一節與二十章 13 節最近成為人權與機會同等論戰的風暴中心。
延伸:合法化的辯護及其回應
想保留聖經又支持同性性行為合法化者的論點:
- 著重背景:以色列人要對抗迦南習俗,男廟妓扮演重要角色,故真正的罪是淫亂而非同性戀本身;既然同性戀今日不再扮演淫亂角色,禁令不再相關。
- 主張這屬儀式律法而非道德律法;既然儀式律法已取消,這條也不再有效。
- 米格倫(Milgrom)強調這些規定原是關乎「在健全穩定的家庭裡繁衍後代」,並推論:對猶太人同性戀者這是慰藉(非猶太人不是這些律法的對象),收養孩子的同性戀父母就沒有違背禁戒原意。
回應: 這些近代解釋像一種「特別答辯」,悍然不顧經文明顯意思。若這些規條目的是支持家庭正常生活、創造穩定環境讓孩子被生養,那麼同性性行為及本章定罪的其他行為,在神的百姓中自然沒有存在餘地,因為它使人無法達成此目標。以色列人禁絕這行為,部分因蒙召要有分別(迦南儀式因素是其中一個理由,但非唯一),主要則因耶和華是他們的神,而祂已讓人知道祂的期望:性必須在異性婚姻的結合裡被滿足。
有時人指出規條未提女同性戀。這觀察是對的,但解釋很單純:沒有提到不表示被允許,而是「這些律法擬訂時還未想到會有這樣的事」。
與獸淫合#
最後一條關於與獸淫合,適用於男人和女人(23 節)。以色列人進入農業社會,與動物非常靠近,很容易被試探。古代文獻證明其他文化接受這種行為,但涉入此事把人貶低到動物層次,輕蔑、粗暴地跨過神創造人與動物之間的界線。
總結的勸誡(十八 24 ~ 30)#
一段長的勸誡結束了這一章。它不只總結已說過的,還開廣我們對這些律法的了解。
為什麼?#
不受約束的性放縱是迦南人的生活特色,且變得那麼令人厭惡,甚至連他們所居住的土地也被污染。除非以色列男人藉節制性方面的熱情、表現對女人和孩子的尊重,否則他們也會像迦南人一樣玷污那地——「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28 節)。
創造本身就包含道德的生命,最終會達到忍耐的極限,反撲這種敗壞的行為。
這話首先應驗於神逐出迦南各族、讓以色列人占領。但令人傷心地,它又重複了另一次可怕的應驗:當以色列人未能依循警告,他們自己也從這地被逐流亡。神總是持守祂所應許的。
誰?#
到此這些規條清楚是對以色列人(尤其一家之主的男性)說的。但這段總結把另外兩群人也帶進範圍。
第一,「你們以先的國民」(28 節)。 迦南各族並不參與神與以色列所立的約,神仍然要算他們在性與宗教行為上的帳。他們雖沒有約中仔細的吩咐,但並不表示不需負責——在神創造之下一般性的通則裡,祂要所有人該如何生活;這些人完全忽視,所以要為自己的罪受罰。
先知們也常作相同假設:以色列或許經歷較特殊的恩典、必須承擔更確切的標準,但所有國家都要為如何敬拜、敬拜誰、如何待人、如何運用神所造資源、如何管理神所造世界,向神負責(見以賽亞、阿摩司等先知的預言)。
延伸:保羅在羅馬書的論證
保羅寫信給羅馬人時,在開頭處理這主題:這世上各國也都沒有藉口;他們或許沒有猶太人的特權與律法的益處(割禮是記號),但也夠知道神,以致要為可羞恥的罪負責。「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他們沒有律法,神以律法標準審判似乎不公平,但神會根據他們所認知的、以及良心所教導的來審判,並依祂完全公義的標準。因此本章關於性的紀律,雖把神在新舊約之下的子民放在特別義務下,其他人也同樣不能逃避。
第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26 節)。 選擇住在以色列中的外人也有義務按這地有益於人的道德規範生活。他們不能因不是土生以色列人就引進自己的道德觀、按自己的規則生活;所作的事不被允許貶低以色列的信仰與道德律法,因此被要求遵守性行為及其他倫理規範。
現今世界面對前所未有的多元化挑戰,各國方案不同:法國激烈地將標新立異(尤其帶優越意味者)逐出公共舞台,導致禁止公共展示宗教象徵物;美國、英國則允許各文化族群共住、自由遵照習俗宗教甚至語言,但引發次文化如何整合、國家如何不致四分五裂的嚴重問題。以色列人的作法不單說接納,更說住在他們中間的人要像他們一樣生活——至少在道德議題上。
假如呢?#
假如社群成員犯了所禁的律令,「觸犯的個人必從民中剪除」(29 節);其他地方解釋,若一個國家大規模犯這樣的罪,就要被放逐。
儘管警告強烈,神的心意不是威嚇,而是表白祂的愛。祂渴望百姓過這種生活、享受祂非常想傾倒的祝福;但若他們選擇漠視警告、不順從立約規定,就該知道接下來的後果。
不同於前面幾章的潔淨條例,這一章關於性的倫理對神的百姓仍極有效。新約沒有一處廢除這些律法,反而再確認(以姦淫為例甚至更強化)。神的百姓仍蒙召逃避性方面的不道德(亂倫、行淫、私通、同性性行為、與獸淫合),學習管控自己的身體。我們不是按大眾媒體或流行觀點生活,而是按那位愛我們、救我們脫離黑暗國度者的心意生活。拒絕這準則就是拒絕神賜下生命的話語。
勇敢掙扎對抗試探、雖有失敗卻有痛悔的心,與故意忽視神律法,二者截然不同。如同古時以色列人,一個悔改的罪人藉基督贖罪的犧牲總有回頭的路;但對一個惡名昭彰、違背神話語而活的人,就沒有希望了。
這些律法或許特別針對神立約的子民,但對任何時代、任何文化都是生活的智慧——是強健家庭得以建立的基石,而有強健的家庭就有強健的社會。現今社會缺乏健康家庭,造成多少個人悲劇、兒女情感損傷,社會需付出難以估計的法律、社會、心理、醫學成本。沒有什麼能比回到神在曠野向摩西啟示的智慧,更好地幫助這世界。
這些看似充滿「不可」的律法,事實上是佳音:它使人尊敬女人、敬重婚姻配偶、看重關係、保護孩子、防衛界線,甚至關心土地。它讓人類發展潛能,而非貶低自己像動物一般。若想經歷豐盛的生命,這就是我們必須行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