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敬拜中自由獻上給神的祭之後,利未記轉向贖罪這項神堅決要求、必須有的行動。這類祭有兩種:贖罪(或潔淨)祭與贖愆(或補償)祭,記在四章 1 節至五章 13 節。兩者都反映對罪、以及罪所引發之不潔的深切在意。

罪之所以被看得嚴重,是因為它是個人對神的攻擊:抗拒祂的恩典、拒絕祂對以色列美好的旨意,導致人與祂疏離,並使整個世界陷入污染、與創造主失和。既然問題如此嚴重,就必須有方法恢復人神關係、使世界回歸平衡。古時以色列,贖罪的祭正是修復這傷害的辦法,是神自己慈愛地提供的處方——即使祂才是被冒犯的一方。

贖罪祭的說明分兩段:四章 1 ~ 35 節以一般用詞陳述,五章 1 ~ 13 節則依悔改罪人的獻祭能力,列出可獻之物,因此第二段有時稱為「分等級的贖罪祭」。

什麼時候獻上這祭?#

神對摩西的開場是:贖罪的祭要在「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時獻上(四 1)。這顯然囊括了大部分(雖非全部)的罪。經文主要指祭司在履行宗教任務時因疏忽或無知而犯罪,但也包括未能遵行神道德的律法。第四章未進一步闡明這開場陳述,第五章前幾節則以具體案例說明此一般原則。一般與特定的陳述,都需進一步探討。

誤犯了罪時(四 2、13、22、27,五 15、18)#

要澄清「誤犯」的意涵,惟一有幫助的線索是「不可行的」一語,但這引來一連串問題:「誤犯」(不是故意)是什麼意思?若人犯罪卻沒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他又如何後來察覺、被帶到一處想補救?這是否意味刻意、有意犯的罪就不得赦免、必被定罪、永遠承擔後果?

bišgāgā 這個字譯為「不是故意」或「粗心」,意見不一,也許略有誤導。

  • 猶太學者李凡(Levine)解釋,由於對律法無知、或對自己冒犯的嫌疑無所知,這樣誤犯完全可能。既然多數註釋家以這些罪為無知,「粗心」比「不是故意」更佳——後者錯把焦點放在犯罪者主觀的意志。
  • 重點在於:疏忽神的律法沒有藉口;罪帶來的後果需要補救,不管犯錯多嚴重、有否注意;犯罪是真實的處境,需要贖罪,不論犯罪者感覺罪疚與否。

任何粗心犯罪的人,可能透過幾種方式察覺:有人指出、得著對律法的新認識、良心受譴責、藉先知或超自然方式顯示、或藉烏陵和土明。剛信主的人尤其如此——他們原本快活地忽視己過,直到回轉,才發現先前的生活方式何等敵對神。一旦認識罪愆,他們便想認罪、求赦。

那麼,被罪征服、明知故犯的人就沒有希望了嗎?這取決於 šāgag 一字的解釋,學界有兩種觀點。

延伸:「誤犯」的範圍——兩種解釋

較窄的觀點:贖罪只提供給誤犯之罪;明知故犯者似乎得仰賴贖罪日那天的儀式(那天所有的罪都贖)。但有人指出,贖罪日並非讓故意犯罪者免刑,那人會先被「剪除」。

較寬的觀點:另一些註釋家指出 šāgag 根本意思單純是「迷失」或「犯錯」,故宜譯為「在罪中走迷」或「作錯事」,而非「誤犯」。這涵蓋了神百姓雖願順服卻偶爾跌倒的處境。哈里斯(Harris)由此下結論:「我們所犯一般平常的罪,被贖罪的祭遮蓋了」;哈理遜(Harrison)說得更強,謂此字指一切「由於人的軟弱和脆弱,有意識的不順服和冒犯的行為」。如此,有溫柔良心的人不必害怕:那些明知是錯卻無力阻止、或不經意所作的罪,仍可得赦(五 4)。無知是犯罪一因,軟弱是另一因。

支持較寬觀點的是民數記十五章 22 ~ 31 節:那裡把誤犯之人,與「擅敢行事」、以故意悖逆之心破壞律法、褻瀆神名的人作對比。後者很像耶穌所說「褻瀆聖靈的」,因牽涉持續而故意地抗拒神,不能以贖罪祭補救。所以即便較寬的翻譯,仍不為惡名昭彰、嘲諷神的罪人存留盼望。

無論採哪種解釋,較寬的觀點是較令人安慰的解釋,但它仍意味著:罪人必須知罪、面對它、渴望尋求贖罪——這是獻上贖罪祭可以解決的罪。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的罪(五 1 ~ 4)#

利未記在此從一般原則轉向特別案例。五章 1 ~ 4 節列出三種特定的罪,其通病是社會生活與屬靈生活上的無心之過。

第一種:對社群責任的疏忽(五 1)

第 1 節的罪,顯出人對社群生活、特別是正義之事的疏忽。團體中每個成員都有責任維護正義——不只是說真話、不作假見證,更是要說出來、不可保持沉默。

遠在柏克(Edmund Burke, 1729 ~ 97)說「罪惡要獲得勝利,就一定是好人無所作為」之前,聖經就警告:人若不挺身抵擋錯誤與不公,群體中的善良和正直很快就被削弱。面對邪惡,以色列人不能沉默,尤其關乎窮人和有需要者的權利。

今天有一隱憂:高漲的、專注自我的個人主義,正腐蝕「社會資源」——那將社會連結、使之健全的道德傳承。許多人退回自身關切,不願參與建造更公義正直的社會;因為那必須涉入醜陋的政治、法律和媒體世界,讓自己晉身遭輕蔑者的行列。但這裡的獻祭清楚將「對社會正義的冷漠」視為一種罪。

延伸:塞爾伯恩列舉的十一種規避社會道德責任的藉口

社會學家塞爾伯恩(David Selbourne)指出今日人類規避社會道德責任的辯解:(1)我們沒有能力作什麼;(2)從來不會有什麼不同;(3)沒有可以迅速搞定的;(4)這是自由社會的代價;(5)你必須與潮流共進退;(6)你不能叫時鐘倒回走;(7)問題比你想的還複雜;(8)這超過法律能規範;(9)你把焦點放錯議題;(10)你要對誰說?(11)每個人都在作,你要反對誰?

這些藉口在以色列都不被接受。當眾人因約連結,便彼此有義務,整個認同建立在彼此關係上。罪即使是個人的,也從來不是私事;所有的罪都得罪社會,社會成員都要負起護衛與匡正之責。

第二種:潔淨儀式上的輕忽(五 2 ~ 3)

第二種罪顯露對潔淨儀式的輕忽,有關摸了牲畜或人身上不潔之物。不潔被視為會污染,接觸者即在儀式上不潔,並帶來嚴重後果,只能藉潔淨的行動除去。此議題之重要,使利未記用不少篇幅詳述何為不潔、如何處理。這裡規定:凡摸了死畜或別人的污穢而不潔者,無論知否,都有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並獻上贖愆祭(五 5 ~ 6)。

第三種:個人正直上的輕忽(五 4)

第三種罪凸顯冒失承諾、尤其在發誓上的罪。若第一種是「太慢說」,這一種就是「太快說」。利未記正面教導要嚴肅看待誓言,吩咐伴以素祭的獻上(七 16);這裡則從負面處理同一重點。沒注意所起之誓的含義就作承諾,不只反映輕率魯莽,更是在神面前犯了罪,要獻上贖罪祭。

這贖罪的祭要贖誰?#

不像其他祭通常一個形式通用,贖罪祭的特色是對不同群體和個人有不同應用。以色列社群是一個整體,每個個人在其中。名單的排序並非偶然,也非要求各有不同:

  • 祭司(四 3 ~ 12)
  • 全會眾為一個實體(四 13 ~ 21)
  • 官長(四 22 ~ 26)
  • 個別的百姓(四 27 ~ 35)

受膏的祭司(四 3 ~ 12)#

首先是上層的祭司,又稱「受膏的祭司」(六 22)。他的罪牽涉未能正確履行以色列宗教儀式(或因疏忽,或因沾染不潔),代價落在自己肩上:他要獻上最昂貴的祭牲——沒有殘疾的公牛犢(四 3)。受膏的祭司站在神與百姓中間,作教師與代表;他若有不潔,百姓便「沒有人可以把他們帶到神面前」。

受膏祭司的罪不是個人事件,必引發迴響——正如今日站在公眾領導地位的教會領袖,其失敗也是這種結果。地上祭司與領袖的失敗,正指出神設立耶穌為我們大祭司的必要與奇妙:祂的生命與服事彰顯毫無瑕疵的純潔。

以色列全體會眾(四 13 ~ 21)#

當會眾陷入集體犯罪,也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四 14),由會中長老一同作代表(四 15)。他們怎會在「順服神的獻祭」這專業上粗心犯錯?

  • 一說是算錯日期,在錯誤的日子舉辦節慶;
  • 更可能的例子在約書亞記九章——以色列人沒求問耶和華就與基遍人立約。

古代世界常集體性思考,視己為整體而非個體,故以色列全會眾作為一個單位向神負責,完全可以理解。即使在個人主義勝過集體的地方,百姓仍需被提醒:「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

官長(四 22 ~ 26)#

接著是以色列的領導者,因疏忽或無知犯錯。宗族首領或支派領袖的處置與一般公民有別,因他們站在負責的位置,犯罪會影響他人。他們所獻的祭,價值比受膏祭司或整體國家所獻的少;且祭牲的血是在會幕外院的燔祭壇上處理,而非在被視為更神聖(因近至聖所)的馨香之壇上。

一般百姓(四 27 ~ 35)#

最後是團體中的其他成員。他們的罪同樣嚴重、須獻贖罪祭,但作為一般公民,刑罰較地位有影響力者為小。他們可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四 28)或綿羊羔(四 32);力量不夠的,可獻斑鳩或雛鴿(五 7 ~ 10);甚至少量細麵——十分之一伊法、不加油與乳香(五 11)——也算數。

神的心意是要祂的赦免讓所有人都毫無困難地領受,連社群中最窮的人也辦得到。奈特(G. A. F. Knight)說出此中奇妙:「我們在這裡所遇見的神是何等恩慈、體恤和憐憫,為你心靈所犯的罪,就只是一杯麵粉就可以!他必蒙赦免(五 13)。這是怎樣一位神!」

這祭是如何獻上的?#

各祭基本形式相同,但有重要差異以適用於不同的獻祭者。

共同程序:祭牲要牽到會幕門口(四 4、14)——連祭司也必須親自牽到那裡,他沒有捷徑或特權;犯了罪,他和別人一樣站在那裡、遠離神面,直到事情解決。會幕門口是最遠離至聖所、卻仍在會幕範圍之內的地方。獻祭者要按手在祭牲頭上、宰殺(四 4、15、24、29、33),取血照所指示的方式彈、抹、倒上(四 5 ~ 7)。

儀式上的主要差異——以聖潔的地理位置來解釋:

  • 祭司/全會眾:帶血進會幕,蘸血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幔子彈血七次(象徵完全、透徹),抹在香壇四角,再把全部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腳那裡(四 6 ~ 7;全會眾同此,四 16 ~ 18)。
  • 官長/一般百姓:不必七次彈血於會幕、也不塗香壇四角,而是單抹在外院燔祭壇的四角,剩血倒在壇腳(四 25、30、34)。

受膏祭司是屬神的人、全以色列是屬神的國家,血彈在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神在地上同在的中心)的幔子上、抹在裡面香壇四角,他們的罪在更慎重的層級被除去;一般民眾的罪則在會幕外面處理。

最後一個動作是在燔祭壇上焚燒脂油、肝、腰子(四 8 ~ 10、19 ~ 20、26、31、35),所選部位與平安祭相同。但不像平安祭吃肉同慶,祭司要把祭牲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四 12,參 21)。

此處與平安祭不同的理由很明顯:沒有人能從犯罪的事上得益,神不獎賞錯事,即使是因無知或記憶小失誤而作的。故此處沒有東西可留下、可藏起,每一樣都要燒成灰燼。

至於官長與一般百姓的祭,利未記沒說剩肉如何處置;有可能如窮人所獻的祭一樣歸給祭司(五 13),但無法確定。

這祭完成什麼目的?#

贖罪祭的目的似乎很清楚,聖經有五處以同樣的話總結: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四 20,參 26、31、35,五 13)。目的是除去罪及其一切後果,恢復罪人與神的關係。奈特寫道:「神現在屈身以就,祂把赦免人罪的方式,放在人的手中,只要人願意用這些方法。」因此,每一個獻祭都以赦罪的宣告作結。

然而細察儀式,有些人相信這祭的目的較宜解為「潔淨」而非傳統說的「贖罪」,因此寧稱之為「潔淨的祭」。我們來檢視這兩個觀念。

潔淨#

神也吩咐在另一些情況下獻贖罪祭,而那些情況明顯與潔淨相關:

  • 生產的婦人:與燔祭一起獻上此祭,是她重入以色列敬拜生活的一部分;那裡說此祭為她贖罪,並明說「他就潔淨了」(十二 6 ~ 8)。
  • 大痲瘋得潔淨者:重回社群也要獻贖罪祭,說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就潔淨了」(十四 19 ~ 20)。
  • 患漏症者(第十五章):這裡加進新因素——以色列人不要接觸玷污之物,「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十五 31)。

可見罪不只玷污罪人,也污染神居住的帳幕,使祂離開祂在他們中間的居所。「以色列的神不願住在一個被污染的聖所」;若不潔淨,玷污之責者的死亡會再發生,正如拿答和亞比戶的悲劇(十 1 ~ 5)。一旦把贖罪日的儀式也算進來,持此說者便認為贖罪祭的主要目的是潔淨被污染的聖所——而非被污染的人——好讓神能安全地住在百姓中間。

若此說成立,便推出幾點:血是潔淨的代理者,如清潔劑滌除玷污聖所的罪。這解釋了為何重點在彈血於會幕與壇(而非罪人),也解釋了為祭司、為全會眾、為一般百姓彈血所在的差別:祭司在聖所工作、代表全會眾,故有機會以己罪污染裡面,而百姓不得進聖所。如此,被潔淨的是會幕而非罪人,贖罪的動作是洗滌不潔而非贖人之罪。kipper(贖罪)一字,確含「洗滌」之意,也含「補償罪」之意。

罪確實帶來玷污、需要與神和好,血也確是潔淨的代理者,這解釋讓我們奇妙地看見神的恩典。但此觀點若用以排除較傳統的解釋,便不完全恰當。

延伸:潔淨說的不足之處

潔淨說有用地解釋了某些獨特之處——主要是血彈(或抹)的位置——這是其他解釋難以處理的。溫漢(Wenham)認為按手、宰殺、焚燒取出的部位、搬到營外等不必細究,因它們是「所有獻祭的共同核心」;但這些動作仍很需要解釋。再者,若被潔淨的是聖所,那麼貧窮的罪人豈不仍留在不潔中?儘管米格倫(Milgrom)試圖辯稱他們的潔淨不需要。傳統的解釋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更為適當。

贖罪#

傳統立場可簡述如下:罪確實污染人,必須流血以完成救贖。犯罪者發現己罪後,帶著所要求的祭牲前來,按手把罪轉移到祭牲身上,牠失去生命、替代罪人;祭司取血彈在聖所幔子,象徵把生命獻給神;祭牲一部分燒在壇上獻神,以代替罪人的生命來贖罪。罪債已付、死被抵償,神的怒氣便被挽回。前兩種情況中,其餘部分搬到營外焚燒(四 12),象徵罪完全被除去處理,罪人便與神和好,如祭司所宣告——他蒙赦免了(四 20、26、31、35,五 13)。

這立場說明了祭司在贖罪祭中於神面前彈血、焚燒祭物的角色,雖未特別解釋某些情況下血為何獨特地帶進聖所,但整體而言解釋此祭確實較佳。

華德‧凱瑟(Walter Kaiser)指出,潔淨說有一危險:把後面幾章(尤其贖罪日)讀到的特別內容,套用到贖罪祭上;然而贖罪日是另一種不同、較寬的赦免。

齊烏奇(N. Kiuchi)透徹研究後指出:祭司獻完贖罪祭,那人就蒙赦免了,赦免的宣告很清楚,且用語是個別性的——「他」、「她」、「他們」。祭司不是說「罪將被赦免」,也不是說聖所被潔淨,而是說犯罪的人蒙赦免了。齊烏奇強調,違反神的誡命,罪人是真實罹罪,不只是主觀罪惡感(如米格倫所臆測)。贖罪祭是為更新罪人、除去罪疚、處理罪一切後果而設,不只是聖所的污染。惟有傳統解釋使儀式有恰當的意義,也使罪人的罪蒙赦免。

贖罪祭為何重要?#

贖罪祭對基督徒仍有價值:一方面它戲劇性地描繪幾項屬靈真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它指向基督那終極的贖罪祭,祂確保我們的罪得赦免。

罪可憎的性質#

贖罪祭對罪的理解,遠比「不過是個人不幸打破幾條誡命」這種表淺看法豐富得多。

  • 罪是對神令人厭惡的冒犯,嚴重使我們與神、與祂所造世界的關係決裂。
  • 罪玷污我們,使我們感到內裡深處需要潔淨;它污染我們的生命,好像煙霧籠罩倫敦街道,使我們在本是家園的世界裡迷失。
  • 罪從不只是個人之事——它是社會事件,對同一社群其他人有決定性影響。這在「官長犯罪需嚴肅處置」、以及「聽見看見卻不說也要擔當罪孽」(五 1)中都有提到。

作領袖的不能把公領域責任與私領域生活分開;既接受領袖特權,就要比別人受更嚴格的審判,這是耶穌和雅各都強調過的。犯罪或許出於不小心、疏忽,而非邪惡或預謀,但仍是罪,仍帶後果,不管我們知否。一旦知道,就必須承認、處理,不可任它潰爛污染。然而赦免是可能的——即使最窮的人也可獻一杯麵粉,沒有人需要留在罪的泥坑裡。

基督奇妙的恩典#

罪要得潔淨,須透過血的獻祭,血如同屬靈的清潔劑。希伯來書九章 22 節說「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這原則從一立約年代跨到另一年代。如希伯來書九章 14 節所解:現在是耶穌基督的血洗淨我們——「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耶穌不只作我們的大祭司為我們獻上,更甘願使自己成為完美的祭,捨命流血、代替我們將身體獻上。祂無瑕疵的獻祭潔淨了我們的裡外,恢復我們與神破裂的關係。

希伯來書十三章 11 ~ 12 節提出進一步的關聯:「原來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作贖罪祭,牲畜的身子被燒在營外。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這話本意是鼓勵基督徒為信仰甘受凌辱;而同樣真實的確據是:基督的獻上完全除去我們的罪,正如公牛焚燒的灰被帶到營外。

萊特(Henry Francis Lyte)的話說:

救贖,醫治,更新,赦免, 有誰像你,配得讚美?

可能再犯罪#

信徒雖已是聖靈的殿,仍會因持續不順服而使聖靈擔憂、離去——正如以色列人中,罪使神遠離百姓。信徒必須「靠聖靈行事」、不斷「被聖靈充滿」,才能繼續享受祂的同在。

當信徒與神的相交被罪打斷,回去的路仍是以色列人同樣的原則:

  • 認罪:確定是向神,但有時也需有智慧地向人說,如古以色列人對祭司、如雅各對教會的勸勉。
  • 補償:仍是血的獻祭,但對基督徒而言此祭已一次獻上、永遠成就,不需重複;我們只需再倚靠基督十字架的救贖在生活中、再次得赦免。

祭司在贖罪祭高潮所說「必蒙赦免」的話,也是使徒約翰對信徒所用的:「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為古以色列人獻的贖罪祭,只是耶穌基督更完全之工作的一張草圖。事後之見讓我們看見:以色列祭壇上所殺動物的血,都不能洗淨人的罪、使罪人潔淨、帶他回到神面前——惟有耶穌、神的羔羊那一次的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