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據的基礎(約壹四 13 ~ 21)#

經文(約壹四13~21)

神將祂的靈賜給我們,從此就知道我們是住在祂裡面,祂也住在我們裡面。(約壹四 13)

父差子作世人的救主,這是我們所看見且作見證的。(約壹四 14)

凡認耶穌為神兒子的,神就住在他裡面,他也住在神裡面。(約壹四 15)

神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神就是愛!住在愛裡面的,就是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這樣,愛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他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裡未得完全。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約壹四 16 ~ 19)

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約壹四 20 ~ 21)

蕭伯納曾在電台講過一個古怪現象:英文只有兩個字以「sh」的音開始卻不以「sh」拼寫。一位聽眾寫信指出似乎只有一個字(sugar,糖果)。她收到的回覆明信片只寫著:「女士,妳肯定(sure)嗎?」對事物加以肯定本身是冒險的事,特別是屬靈生命。然而約翰堅持:神希望我們知道我們是屬於祂的,我們的基督徒經歷是真確的。

基督徒確據的中心,是一個信念——約翰在 13、15、16 節一再重複:「我們住在祂裡面,祂也住在我們裡面。」在慣於用感官判斷真偽的文化中,這觀念困難重重:

  • 我們看不見神(12 節上),因為祂是靈(約四 24),不是可供研究分析的感官資料。
  • 我們的感受也不可靠,因為公認是主觀且容易受騙的。「倘若它使你感覺對勁,它本身就是對勁的」這格言,不是屬靈真理的穩固基礎。

所有平常用來尋求確據的方法都顯得不適切。那麼我們如何能擁有確據?接下來數節,約翰指出五個證據。

我們已經領受聖靈(13 節)#

約翰在此重申三章 24 節的證據。不同之處:第三章說神把聖靈賜給我們,這裡說神「將祂的靈賜給我們」。這不是說聖靈可以被分割。

以為可以設法得著「比現在更多」的聖靈、可以分期領受祂,這跟某些聖靈充滿的觀念犯了同樣的毛病。聖靈是不可分割的位格——人不可能擁有百分之六十的聖靈;然而祂沒有「全然得著我們」,卻是絕對可能的。

一重生,我們就領受了聖靈,神的生命進入我們裡面。這是從五旬節開始、新約一貫的教導(徒二 38 ~ 39)。因此保羅說:「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羅八 9)升天的基督送給地上教會最大的禮物就是聖靈,祂是其他一切恩賜與恩典的源頭。「被聖靈充滿」(弗五 18)即:當我們向神開放生命的每一方面,內在生命就不斷得到神生命的注入與指引。因為神是愛,所以祂的靈在哪裡運行,那裡就看得見愛的證據。

當一個信徒如今經歷到內在的催逼,要無私地愛別人,而以前他卻可能懼怕、忽視或拒絕這些催逼——這就是聖靈動工、得救的真實憑據。反過來,若有人自稱基督徒,卻不與其他基督徒團契、批評教會、要獨自操練敬虔,我們豈不該問:神是否真的住在他裡面?神的生命動工之處,會把苦毒變甘甜、把剛硬溶化、使愛心增加。

我們有使徒的見證(14 節)#

與聖靈的見證相連的,是使徒的見證;兩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主耶穌自己就教導門徒把兩種見證連在一起(約十五 26 ~ 27)。本節的「我們」明顯指使徒群體:他們擁有獨特的榮幸與義務,見證所看見與聽見的。

  • 新約使徒職分的至終測試,是見過復活的主並被祂差遣。
  • 原本那十一個使徒,連同馬提亞(徒一 26)、主的弟弟雅各(加一 19)和保羅,屬於一個獨特的類別。保羅為使徒身分辯護時,舉出他曾「見過我們的主耶穌」(林前九 1)為證。

我們的確據建立在他們的見證之上——我們不曾見過主耶穌,但他們見過那永恆的道在某個時空下成為肉身(彼後一 16)。約翰再次為諾斯底主義的棺木錘上釘子:那位先存的子被父「差」到「世界」,作他們的救主,肉身真正死在十字架上。

聖靈的見證與使徒的見證相連,因為聖靈與聖道不可分割:聖靈啟示作者寫下聖道。聖靈在我們生命中作工的真實證明,可見於我們是否委身於神在聖經中的啟示。

我們曾經承認耶穌是神的兒子(15 節)#

把這節與第 12 節並排,再次看出約翰把真理與愛心調和:這一次的強調在於公開承認內心的信念。人惟有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才能與神有交通——我們與神的關係取決於一個歷史性道成肉身的事實。

約翰說的「認」,不只是理性上接受歷史事實(雖然道成肉身絕對是歷史事實):

  • 得救的信心,不靠對基督大體上的熱心、正面的感覺,或聚會所列舉的條件,而在乎承認關於基督位格的教義。
  • 真正經歷神的記號,是活出一種相信基督是神的生活:順服祂的命令,性格上活得像祂。
  • 真理與愛心都不是可有可無,二者不能分割。

現今世代往往把教條視為過度限制而摒棄,有些基督徒拒絕認同任何信仰立場,理由是「神可能明天告訴我們要相信別的」。我們更要警惕:與神的關係若要經得起真偽測試,就必須建基於祂的啟示真理之上。

我們當喜樂——能從內心深處,與世世代代聖徒一同矢言:「我信獨一主耶穌基督,神的獨生子……出於真神而為真神,受生而非被造,與父一體……因著聖靈,並從童女馬利亞,成肉身,而為人。」這就是確據的基礎。

我們對神的愛滿有把握(16 ~ 19 節)#

神學知識與教義信念,是透過生活的經歷加以證實、加以深化的。正如新婚夫婦交換的誓言——「無論順境逆境,富貴貧窮,健康疾病」——是愛的表達;當他們在變幻人生中操練這愛,就經歷到它的實在,愛也不斷進深。真正的愛可以信賴,但惟有信心的委身才能證實它真摯。

我們對神之愛的體驗也類似,因為它建基於神不變的性情(「神是愛」)。每天與祂活在信靠順服的關係中,我們就不斷接觸這份神聖的愛、越來越倚靠它(16 節)。

  • 新國際本譯為「倚賴」的動詞,字義更近於「相信」,完成時式意指動作的果效仍存在。
  • 結婚多年愉快的夫婦達到深度共識,甚至不須講話就知道對方所想;我們也可與神建立這種親密關係。
  • 若想如祂一樣思想,就必須研讀祂的話語;若想經歷更多祂的愛,就必須更全面倚靠祂。
  • 有時祂容讓考驗試煉,正是要煉淨堅固我們的信心、提昇我們對祂的渴慕——人對基督真正的渴慕有多少,就能得著祂多少。

在第 17 節,約翰再提第 12 節末的主題:神的愛不斷邁向完美。祂自己就是完美本身,又怎能讓兒女滿足於次等事物(參腓一 6)?第 12 節說神的愛可從基督徒彼此相愛得見;這裡則向前展望——彼此相愛的目的是讓愛得以完全,也就是「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

「因為祂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縱然我們在地、祂在天,神卻賜我們特權,預先享受將來的產業:我們已領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弗一 3),認識基督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和救贖(林前一 30),聖靈也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是後嗣(羅八 16 ~ 17)。神給我們這些收養兒女的愛,與祂對獨生子的愛相同(三 1)。既然這一切藉恩典已屬於我們,就不必懼怕審判的日子了。

「懼怕」與「愛」互不相容(18 節上)。若我們懼怕神要懲罰我們,就尚未明暸祂永恆之愛何等豐盛。問題往往在於把作孩童時對父母的經驗直接轉移到父神身上:

若父母把愛當作限制或管教的工具,孩子從不確定有沒有什麼能動搖父母的愛,就容易以恐懼與感恩的混合態度對待神,終日惶恐打擊何時來臨。許多基督徒——往往是敏感孤單的人——陷入這恐懼網羅,想像神拿著大棍子等他們失敗時擊打,靈性因而癱瘓。魔鬼也樂於加上控訴,低聲說:別期待神會在你這無用的人身上花時間,或許你根本不是真基督徒!

但神是愛,祂希望兒女坦然無懼(請再看三 1)。我們可以對神的兒子耶穌有十足把握,因祂為赦罪流出寶血,使我們能稱神為「父」,知道因祂愛子的緣故已全然被接納。對一個已被赦免、被關愛的人,「刑罰」是陌生的:「神在基督裡完美的愛,把懼怕驅散。」主耶穌在父面前畏縮恐懼嗎?當然不!我們也可帶著謙卑誠懇的心,分享祂的勇氣與自由。祂以永恆的愛愛我們(耶三十一 3),絕不放棄、不叫人失望。倘若我們時常害怕父神將如何待我們,其實是並不愛祂;不愛祂,是因為並沒有真正相信祂愛我們。

第 19 節:欽定本作「我們愛祂,因為祂先愛我們」,但抄本證據確定「祂」是後人補加的受詞。新國際本與和合本同作「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

宣稱愛神、愛人本身不應叫人自傲,因為這只是對神主動之愛的回應。我們之所以能愛,皆因神已先愛了我們:神愛我們到一個地步,差遣主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死,懲罰全部抵消、再無需償還。當這事實抓住心靈,我又怎能不以愛回應?越愛祂、越在愛弟兄上彰顯其真實,無論多軟弱都能減少懼怕——懼怕來自束縛,愛卻出於自由(約八 36)。

我們愛我們的弟兄(20 ~ 21 節)#

這最後的確據基礎,帶我們回到四章 7 節——整個段落的起點。當神的愛開始充滿我們的生命,祂不單樹立榜樣,更賜給我們起步的意願與能力,去反映祂的愛在別人身上。約翰再次提醒:在所有鑑定真基督徒的測試中,這是最實際的一個。

隨口說「我愛神」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但若不同時愛弟兄姊妹,那只不過是謊言。愛那看不見的主,最佳表達不在言語,而在愛我們看得見的神的子民這行動上。

這豈不是今天基督徒所犯最大的罪嗎?我們大談愛神、在敬拜中激動表達,卻對其他基督徒如此挑剔、如此快速作負面結論、對人的重擔如此遲鈍、如此不願將心比心。如此無情舉動與所講的話完全矛盾,是違背神的命令,成了尋求基督之人的絆腳石,使傳福音失效。許多教會與團契需要在此重新悔改、謙卑、呼求神的憐憫。

讓我們不再迴避聖經的清楚教導:

  • 若不愛那些熟悉、常在團契見面的弟兄姊妹,我們就不是真正愛神。
  • 偶爾的溫暖感受可能只是感情用事,與現實中的人沒有關聯。
  • 真愛的證據不在情緒或言語,而在向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的行動;而這實際的關愛,正是美妙的確據基礎。

第 21 節指出神交付眾人的責任:全部律法都歸納在這愛的律法中。我們不可能愛神而不遵守祂的誡命,祂的旨意就是要我們藉彼此相愛反映造物主的形像。蒲隆模引巴斯噶(Pascal)的話:「我們必須認識人,才可以愛人;但我們必須愛神,才可以認識祂。」約翰則堅持加上:「愛神的,也當愛弟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