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在神的家中(約壹三 1 ~ 6)#

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

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約壹三 1 ~ 6)

在身體結構上,我們無可避免地像自己的父母——彼此相似是這關係的明證。約翰現在把這事實應用在我們與天父的屬靈關係上:若說自己是神的兒女(二 29),就要以敬虔來證明此事實。

與父相愛的關係(1 ~ 2 節)#

約翰稱讀者為「親愛的」(agapētoi),以神愛他那種愛來愛他們。欽定本譯為「看哪,父賜予我們是何等樣的愛」,更貼近原意。本節以命令語態「看哪!」開始,重點是要我們花時間思想這愛,使其實質沉澱心底,以致屏住呼吸驚問:「這是何等的愛?」

約翰所用的字 potapos 原意是「屬於哪一個國家?」,表達人接觸陌生事物時的驚訝。門徒曾用此字驚嘆耶穌平靜風浪:「這是怎樣的人,連風和海也聽從他了」(太八 27)。神對我們的愛也是如此截然不同。

祂完全主動地透過這愛使我們成為祂的兒女,慷慨自由地施予完全不配的人。祂不單賜給我們祂的名字(「得稱為神的兒女」),也賜予祂的地位(「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

收養為嗣子#

收養是法律行動,把非親生的孩子帶進家庭,使他享有親生兒子的一切權利與好處。基本動力來自同情、憐憫與愛心。神也如此:「差遣祂的兒子……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 4 ~ 5)。在我們的情況裡毫無配得之處,但神揀選愛我們,因為祂就是愛(參申七 7 ~ 8)。

延伸:克羅斯曼的詩

克羅斯曼(Samuel Crossman)有力地表達這份驚訝與感恩:

我所歌唱的是無比的愛, 是我的救主對我的愛, 祂向沒有愛的顯示愛, 使得他們成為可愛的人, 啊!我是誰? 為了我的緣故, 我的主竟取了 脆弱血肉之軀與死亡?

正因祂的愛無條件、無限量,人類往往難以接納。許多人從小被教導:父母的愛要靠順從與成就賺取,永遠無法肯定自己會被接納。我們很容易把同樣的假設轉移到與神的關係上,踏上永無止境的努力,想說服神去愛我們,而不願接受神已經愛了我們的事實。

但這把恩典扭曲為以行為為本的宗教,喜樂變成苦差。神的恩典不取決於我們本週的「分數」,祂乃是慷慨地關愛所有兒女。這不表示祂溺愛我們、對我們的失敗不聞不問——祂的愛太深,不會在這些事上輕易放過我們。

我們之所是,遠比我們之所為更重要。我們的保障在於了解:作為神所親愛兒女的身分,不在乎行為,乃靠賴祂的揀選恩典。慈愛的父神盼望每個兒女把獨特的潛能發揮到頂點,這就是活出基督。

兩個實際果效#

這份把握幫助我們面對兩件事:

  • 面對信仰中尚無法知曉的細節:「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申二十九 29)。天堂的細節、復活身體的樣式,我們並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但我們確知祂要再來,我們將見祂真體,並且像祂——初信時開始的過程將達圓滿,神的形像將完全恢復。
  • 面對世界的敵視:「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1 節)。世界知道我們在這裡,卻不懂得基督徒是神的兒女、不懂主與子民每天相愛的相交。正如群眾曾跟隨耶穌只為有所斬獲,最後都離棄了祂(約二 24,七 28),不信的世界對天父和兒女只能抱錯誤觀念。媒體輕視福音為過時沉悶,我們用不著希奇。

作為王位繼承人,威爾斯親王依據「有一天將成為國王」的事實而生活。同樣,有一天我們將像耶穌,這未來的事實如今就影響我們每一天,使我們靠祂的力量竭盡所能,活出現在及將來所擁有的身分。

信靠父神所產生的責任(3 節)#

我們與神的新關係,要透過實際的公義生活彰顯出來。認定自己是神兒女的人,就會操練個人的聖潔;若未來的希望都集中在基督身上,現在就會盼望越多像祂越好。

「潔淨」用現在時式,顯示這是不斷進行的過程。「那些已停止潔淨自己的人,已經在他心中放棄這盼望。」這也防範完美主義——以為今世可達到無需再在聖潔上長進的地步。

人類生活大部分受將來的希望驅使。世界級運動員為短暫名利付出極大委身與犧牲(參林前九 24 ~ 27),這些目標既難達到又不長久。相反,基督徒的盼望穩固不變:「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 4)。我們的動力豈不應更大?

我們若宣稱擁有天上榮耀的盼望,卻對自己生活中的罪(不順從神、不實行真理)無動於衷,那我們實際上就是行在黑暗中。

如何完成這責任?要回歸主耶穌。祂不需潔淨自己,因為祂本來「是」潔淨的,卻在同一個敵對世界中展示祂的聖潔。祂定意常遵行父的旨意,即使知道這是受苦的道路,甚至取了奴僕的形像,謙卑死在十架上。連祂都「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來五 8),我們豈不更該每天過順從的生活?只有聖靈能使我們聖潔(帖前四 3),但我們也必須配合,藉著對主的委身,隨時以愛的順服回應祂。

在我們的生活方式上反映父神(4 ~ 6 節)#

成為神的兒女,就要與罪惡一刀兩斷。每次犯罪都是違背神的律法;律法反映祂的完美性格與旨意,任何偏離都是不法的舉動,反映我們心中對神的態度。

假師傅似乎宣稱自己活在律法之上的超級屬靈層面,可以自由「認識」神而無須遵守誡命。但約翰深入指出:罪乃是人對神的一種態度,每個罪人都犯了這方面的罪。

基督來除掉人的罪(5 節)#

約翰視耶穌第一次降世為神對人罪的補救:施洗約翰稱祂為神的羔羊(約一 29),耶穌也自稱為羊捨命的好牧人(約十 15)。只有透過死,羔羊才能成為罪的祭物;也只有本身無罪的人,才能代贖他人的罪。

這正是基督與歷代祭牲的分別:祭牲身體完美,卻無法把道德的完美帶到祭壇上。基督的榮耀在於:當祂的血在各各他流出時,祂能獻上一個無罪的人類意志,代替我們反叛犯罪的意志。這就是為什麼十字架成為基督徒信息的中心。

看看你的生活方式(6 節)#

從十字架看,關鍵問題是「我的罪被除掉了嗎?」答案就在現今的經歷:我是否繼續犯罪,還是生命已截然改變?繼續不斷犯罪的人,還沒有看見或認識基督,沒有「住在祂裡面」的個人體會。

約翰並非說真基督徒永不犯罪。他已警告過這錯謬(一 8、10),並提醒神已提供潔淨與復和的途徑(一 9,二 1)。基督徒縱然跌倒仍會獲赦,但赦免的代價是神兒子的寶血。恩典雖白白卻不廉價,感恩的記號是我們不會「繼續不斷」犯罪。

延伸:布魯斯的學校例證

布魯斯(F. F. Bruce)教授提供了好例證:「當一個男孩進入新學校,不經意做了違反校譽的事,馬上有人告訴他:『我們這裡的人不做這種事。』拘泥字義的人會說:『但這男孩剛做了這事。』然而責備的重點是:因為學校不認同這種行為,我們可正常假設任何繼續做這種事的人並不隸屬這學校。也許有特別例外,但這是一般性的常規,且經驗已驗證。」

與一個無罪的救主相交,同時又繼續活在罪中,這兩者互相矛盾,任何妥協都不可能。合理的結論是:假如我們此時此地滿足於犯罪的生活,就不要期待在見主面時能夠坦然無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