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約壹一 5)
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 6 ~ 7)
我們是否照自己的喜好造神#
有人說:「如果神是以自己的形像造人,那麼人也以自己的想法造神。」這是我們大部分問題的根源。所有罪的本質都是攻擊神的性情:我們不願相信這活著的神,的確就如聖經向我們所啟示的。
我們以為,抗拒那「超然的干預者」〔魯益師(C. S. Lewis)對神的稱呼〕的自我宣告會帶來好處,於是拒絕神的啟示,塑造一個更符合自己喜好與需要的代替品。這是人類背叛的心態——我們不讓神作神,寧願擁有自己的偶像。我們猶如蕭伯納(G. B. Shaw)話劇中被形容為「一個自我創造的人,並敬拜他的創造者」的角色。
每當你聽到有人說「我喜歡將神想像為 ⋯⋯」,你就看到這症候。接下來的形容往往是一位慷慨的長輩,主要目的是滿足受造物一時的興致,或是對聖經所啟示之神的其他扭曲。
假如我們對神的看法歪曲,其他一切必注定脫節。也許正因如此,約翰在書信本文一開頭,便引領我們進入全本聖經最偉大的神學宣告之一:「神是光」(5 節)。收信教會在教義與道德上有許多需要糾正,約翰卻不從標新立異著手,反而從神入手。希臘教會稱約翰為「神學家」不是沒有理由的:他以命題方式詳述神本性的精粹,以最精簡的言語傳達最深奧的觀念。
- 約翰福音記載耶穌對撒瑪利亞婦人說:「神是個靈」(約四 24)。
- 約翰壹書再加上「神是光」與「神是愛」(四 8)。
「光」與「愛」是祂的精粹,猶如「靈」一樣。這些字眼不是在描寫祂的特徵,而是祂的本體。
這信息源自神#
請注意約翰何等謹慎地引進這第一個陳述(其討論占了書信上半部)。「神是光」並非約翰哲學探索的發現,而是他所領受、「從主」所聽見的信息(明顯指向第 3 節末的耶穌基督)。使徒的任務一貫是宣布從主聽見的信息;同樣,教會的使命是守著「那純正話語的規模」「所交託你的善道」(提後一 13 ~ 14),並透過「交託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提後二 2)來完成。
我們不能任意為這信息重新下定義或使之現代化,以致超越信息本身。神啟示的真理不能妥協。約翰的教導擁有權威,因為他聽見神藉耶穌基督在歷史中的啟示——在時空之中、在拿撒勒人耶穌身上,神隱藏的永生已被揭開。我們還需要其他什麼權威呢?相反地,約翰的敵人只能提供猜測性的想像。
信息的內容:神就是光(5 節)#
「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正面教訓被同樣強烈的負面教訓加強,後者按字義可譯為「黑暗,在祂裡面,不,絕對沒有!」兩者絕不相容。
光:創造與引導#
聖經引領我們的思想回到創世記一章 3 節:「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這是有關創造者本質與意願的最先表達。祂的話語執行祂的目的,與行動一起啟示祂的本性:
- 這位創造的神以光開始,首先表達自己永恆的存在。
- 沒有光就沒有植物、動物,也沒有生長、動態或美感。
- 整個受造物的存在與維繫,都有賴於這位就是光的神,和自稱世界之光的基督(約八 12;西一 16 ~ 17)。
難怪舊約中「光」常成為神顯現的標記。出埃及記就記載:「日間耶和華在雲柱中領他們的路,夜間在火柱中光照他們,使他們日夜都可以行走。」(出十三 21)光在此照亮與指引,約翰很可能正以此背景強調:行在光明中,是作基督門徒的要素。
光:聖潔與純正#
神是光的另一重大意義,是表達神完全正直、聖潔無瑕。約翰與保羅平行——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六 16);哈巴谷的信念也顯出神的超越:「祢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哈一 13)
因此,正確基督教信仰與生活的基石,就是不論在知識、道德、靈性上,「神是光」,全無污染、毫無摻雜。它表示聖潔與純正、真理與正義,也表達光照與引導、溫暖與舒暢。正如法柏(Frederick William Faber)充滿美感的表達:
我的神,祢是何等奇妙, 祢的尊榮何等明亮, 祢的施恩座何等美麗, 燃亮的光輝深厚無比!
何等奇妙,何等美麗, 得見祢的聖容, 祢無窮的智慧、無盡的力量, 和叫人讚嘆的純潔!
這樣的光驅散一切黑暗,這真理要測試其他所有宣告。光的本質就是到處滲透,除非被蓄意關閉;它揭露真相,在驅散黑暗的同時也暴露黑暗所要隱藏的。魯益師有一精闢見解:我們相信日頭已升起,不是因為看見了日頭,乃是因為藉著它就能看見其他東西。
- 從神學角度:「神是真理,在祂那裡,錯誤沒有容身之處。」
- 從道德角度:「神是美善的,罪惡不能伴隨祂左右。」
自稱與這樣的神相交,卻活在某種妥協的現狀——一隻腳與神行在光明中,另一隻腳卻停在黑暗世界——是何等荒謬。想學上船打漁,卻一腳在船上、一腳留在岸邊,無法持久;屬靈的「分割」同樣不可能。
接下來,約翰試驗並推翻三種錯誤的講法,這些在他的時代十分流行,今天也仍普遍。本章餘下篇幅專注於第一種。
主張罪是無傷大雅的(6 ~ 7 節)#
約翰所要反駁的錯誤宣稱,都以「我們若說」(參 6、8、10 節)開始。他以「神是光」為真理的試金石,提出三個與神真正相交的標記,用來分辨自稱是否真實。
第一個測試:行為#
第 6 節指出:若自稱與神相交,實際卻生活在不義中,這乃是虛假的標記。「行」顯示朝某一方向的持續行動,可稱之為「生活方式」。
自稱信仰正統、真正認識神的最佳證據,就是聖潔的生活,並無其他代替品。持續犯罪的人不可能與神有交往,兩者互相排斥——這就像你住在煤坑中,卻宣稱皮膚是晒成古銅色的。
那麼約翰心裡真正所想的是什麼?有兩件事要注意:
- 第 7 節正面強調「彼此相交」是行在光明中的證據。可見約翰在第 6 節特別關注的黑暗,是指「我可以與神相交,但不必與其他信徒相交」的態度。這針對那些自稱擁有高超知識與經驗、把跟隨者從其他基督徒中分裂出來的假師傅。他們對待別人的態度,否決了其行在光明中的自稱。
- 這些人其實在重新為罪下定義。假師傅不認為藐視和不愛其他基督徒是罪,反而忽略它、為它找藉口,甚至依據特別的「洞見」為它辯護。然而正如約翰多次教導(二 9、11,三 11 ~ 14,四 20 ~ 21),人若不愛神的兒女,就不可能真正愛神。
行在光明中的兩個面向#
重新為罪下定義、不認定此等行為是罪,正顯示我們沒有行在光明中。
- 暴露與認罪:真正的基督徒會藉神真理的監察作用,不斷暴露自己生活中的陰暗,並透過聖靈改造生命的大能認罪與棄絕。「行在光明中」就是每天與神(就是光)同在;我越靠近神,就越對自己的罪惡與叛逆敏銳。因此最偉大的聖人往往意識到自己是罪魁(提前一 15)。
- 彼此和諧:活在神光中的信徒,容易活在彼此的團契中,光已為前面開路,使他們的行動和諧前進。哪裡有基督徒的分歧甚至分裂,必有人已與基督脫節。這不表示凡事都要意見一致——團契的重點不在此,而在彼此相愛、互相重視,以致雖有分歧卻不割斷彼此的連繫,因我們都是光明的兒女。
持續的潔淨(7 節下)#
既然神的光反映我們的罪行,我們就要藉悔改與相信、透過基督的死不斷得潔淨。「洗淨」是現在式,表示不斷的行動,可譯為「不斷得以洗淨」。
我們常因感覺自己經常跌倒、重犯同樣的罪,以致不敢回到神面前重新求寬恕——這正是落在魔鬼的謊言中。動詞的現在時式、加上能用在「一切的罪」上,帶出榮耀的訊息:只要我們帶著謙卑認罪的態度與活潑的信心來到神面前,這舉動永不嫌多。因為這血是神兒子的血(7 節),大有功效,潔淨作用能延伸到每一樣罪。
「行在光明中」就是越來越敏感於那些攔阻我們與神、與信徒相交的罪。當它們被顯明,我們不再走回黑暗,而是藉信心把它帶到神面前——祂的兒子曾捨命使我們的罪得赦免與塗抹。如此一來,相交的障礙得以消除,我們便可繼續自由地與神相交。
嚴肅地對待罪#
罪是嚴重的事,我們不敢重新為它下定義,或假裝它不存在。若它需要以神獨生子在十字架的寶血為代價,我們就得嚴肅面對。關於我們本質上是誰、我們的定位,我們要接受神的定義,並接受祂慷慨的赦免與本於恩典的愛,使關係得以重建。以下經文是最好的描寫:
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約三 19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