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來歷特殊的經文#
新國際本在這故事的前言中評論:「最早與最可靠的抄本,以及其他古代文獻的證據都沒有……」幾乎所有早期希臘文抄本中都沒有出現這段經文,許多其他語文的譯本也沒有;所有為約翰福音寫過註釋的早期教父,都沒有把這段經文放在註釋中。這段經文並未出現在約翰福音的原稿中,看來是無可置疑的。
有一兩份抄本把這段經文記在路加福音二十一章 38 節之後,這為其來源提供了線索,因為它與路加福音的用字有相似之處。對這段經文質疑的原因,某種程度上很可能與其內容有關——起碼表面看來,它似乎表達出耶穌對性方面的罪採取一種寬鬆的態度。然而,這段經文的精神與四福音的內容一致,這點是眾所接受的:「不論是故事本身或它的用語,都沒有任何地方足以驅使我們,將它排除在關乎耶穌事蹟的早期記錄以外。」
雖然按抄本證據來看,把這段經文放在約翰福音這個位置毫無道理,然而這安排卻也有某種恰當性:「在第七到第八章中,審判的主題相當鮮明。因此這故事很可能是作為例證,藉以闡明七章 24 節與八章 15 ~ 16 節的教導。」
一個精心設計的陷阱#
這故事主要記述「文士和法利賽人」(這個統稱在約翰福音很少出現,在對觀福音中卻甚為普遍)如何處心積慮設下圈套,要陷害耶穌(6 節)。他們把一個行淫時被捉的婦人帶到耶穌跟前:按照祂的教導,祂將如何處置她呢?他們認為按照律法,該用石頭打死她。
有人指出,「行淫」一詞顯示這女人是已婚婦人。申命記二十二章 22 節的確吩咐要處死證實犯姦淫的人,雖然涉案的男方也要一併處死,然而行刑方式並沒有規定。在耶穌的時代,猶太人對這律法的解釋很可能與其字面的嚴峻要求有所出入。無論如何,這事件焦點十分明顯:大家都認為律法對這類案件的處分是死刑,而婦人確實犯罪,證據也確鑿。耶穌將如何處理呢?
這是一個十分聰明的雙面陷阱:
倘若耶穌不支持用石頭打死這婦人,明顯就會證實當權者的疑心,認定祂藐視律法——祂對安息日的態度等事,早已引起這份疑心。這點一旦確立,耶穌就形同自認異端,他們否定祂便顯得合理。
另一方面,耶穌憐憫那些被壓制與不守律法之人,這是眾所周知的。倘若祂在此採取強硬判斷,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祂的聲譽也會受打擊。
在猶太人的計謀中,可能還有另一層圈套:倘若耶穌嚴格遵照猶太律法、贊同用石頭打死這婦人,就可能激怒羅馬政府,因為羅馬人猜忌猶太人,要保留執行死刑的權柄。
耶穌的回應#
耶穌的回應意義重大,雖然在這階段我們難以確定其用意。祂沒有回答,只是「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6 節)。究竟祂寫些甚麼,許多人提出了創新的意見。無可置疑,這姿勢相當引人注目,可能更提高了此刻的緊張氣氛。
旁註:「神的指頭」與律法
值得注意的是,耶穌在別處用了「神的指頭」(路十一 20,和合本譯作「能力」)來指向祂行使神的權柄。在西乃山,是「神的手」把律法寫在石版上的(參出三十二 16)。無論我們如何理解耶穌這舉動的用意,祂所講的話卻十分清楚。
祂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7 節)。這聲明考慮到此罪行的見證人所需履行的特別任務:他們的責任就是先拿石頭打她。按規定,這樣的人必須是正當的見證人——既沒有以任何方式參與這罪行,也沒有放棄過要防止此事發生。倘若這些見證人也有份策畫陷害這婦人(情況很可能如此),此刻他們的良心就有機會定他們的罪。因此從耶穌的回覆看,祂並沒有輕視律法;事實上,祂准許他們開始動手,只不過要在正當的道德條件下。
耶穌的話是一個特別印象深刻的例子,說明祂面對批評者時那份使人驚奇的智慧。誠然,「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他裡面藏著」(西二 3)。
我們不要誤以為祂的意思是:惟有道德完美的人才可執行法律,或我們不可評論道德問題(尤其性道德),除非自己毫無前科。然而耶穌「是」要挑戰我們:批評論斷時需要前後一致。批評的利劍是雙刃的——當我們批判別人,也在批判自己;倘若不願批判自己,那批判別人的權利也要被收回。
說得概括一點:神呼召我們每一個人,在任何時間都要活出聖潔敬虔的生活。「任何」偏離這要求的生活都該引起我們的關注,無論發生在自己或別人身上。
另一點值得注意:律法規定行淫的男女雙方都要被處死,這故事卻沒有提及男方,這至為重要。明顯地,這事件也盲目偏袒男性,而這種偏袒大量反映在律法應用的實際做法上。正如耶穌有關離婚的教導(參太十九 1 ~ 10),祂在這裡處理淫亂時,同樣不容許有關婦人受到不利的對待。
耶穌的挑戰帶來震撼性的後果:他們一個一個溜走,最後只剩下耶穌和那婦人,祂才開口跟她說話。既然似乎再沒有控訴她的人,耶穌也不控訴她了:「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11 節)
給今日世界的提醒#
對於活在性革命餘波之下的世界,這段經文有許多提醒。在西方與第三世界國家,婚前與婚外性行為已是社交生活的事實,而且不單發生在教會以外。所有基督的門徒都要應付這個傾向雜交的社會,其壓力往往微妙而無情。在這處境中,這故事給我們三方面的提醒。
第一,懇請我們帶著諒解的眼光。 本段並不支持一概而論的定罪態度。誠然,教會講台有迫切而不斷的需要,去清楚闡明基督徒的標準是性貞潔、鼓吹其益處,尤其要藉此榮耀神,因為這些標準正反映祂的旨意。然而另一方面,教會也需帶著牧養群羊的使命,以最高的敏銳與體諒,來處理那些個別達不到這標準的信徒。
第二,不斷宣告神赦免恩典的真實。 那位聖潔的化身、在西乃山的火與雷中與自己子民會面的「自有永有」者(出十九 16 以下),竟會對一個承認己罪、因違反誡命而被罪疚感重壓的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這確實引人注目,是神的恩典所帶來的神蹟,再沒有比這更奇妙的事。
把水變酒、一句話醫好垂死的孩子、少許乾糧餵飽五千多人、行走在波濤洶湧的水面上——這些個別事項,甚至全部加起來,都不足以與耶穌這句「我也不定你的罪」相比。我們所有的盼望、以致整個救恩,將永遠繫於這句話,也繫於其背後那份憐憫的心腸。
第三,耶穌吩咐這婦人重新遵行律法:「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若據這段經文把罪看為無關緊要,便是錯誤。耶穌在此維護律法,甚至到一個地步,要採取行動執行因違反律法而招致的審判。此外,雖然祂不是因其悔改而赦免她,卻清楚認定悔改乃是赦免的自然結果。
赦免並不是在道德規範以外某種非道德性的環境中運作的——根本就沒有這種環境。因為不論天上人間,每一處都是永生神存在的居所;祂分辨對錯,永遠是那位聖者,即使祂也是那位滿有憐憫的赦免者。要說出這句「我也不定你的罪」,結果耶穌要面對加略山的厄運。
「在赦免的恩光照耀下,罪驅使我們全然委身。」領受主的憐憫,意味著我們從此要為主的榮耀而活——「從神得憐憫,就當為神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