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受原文作成〕,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這幾節經文似乎較為艱深,在觀念和用詞上都是這樣。然而,它們卻是明白聖經基督教的鑰匙。當中所涉及的,正是宗教信仰的主題,即怎樣與神建立一個正確的關係。這關係可以從兩方面看:

  • 稱義(11 節)——與被神定罪相反。稱義即是宣告為義,得到接納,得祂喜愛,活在祂的笑容之下。渴求寵愛是人的天性;儘管我們有背叛神的本性,仍希望與祂修好。
  • 得生、活著(11、12 節)——所指的不是肉體的生命,而是屬靈的、永恆的生命;不是今生的,乃是來生的。

聖經最精簡的永生定義,出自主耶穌基督自己口中:「認識 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 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十七 3)

因此,「稱義」就是得著神的喜愛;「永生」就是得著神的相交。兩者揉合在一起:我們無法與神相交,除非先得著祂的喜愛;我們若得著祂的喜愛,祂也必然允許我們與祂相交。

問題於是是:罪人怎樣「稱義」,怎樣得享「永生」呢?這幾節經文的答案斬釘截鐵。我們先看人所提出的兩個可能性,再指出哪個錯、哪個對。

兩個選擇(11 ~ 12 節)#

使徒兩次引用舊約聖經:

  • 義人必因信得生(11 節)——出自先知書(哈二 4)。
  • 行這些事的(遵行律法),就必因此活著(12 節)——出自律法書(利十八 5)。

兩句都是永生神的話語,都說這樣的人要「活著」,都保證他可以有永生。然而,兩句所指的路截然不同:

  • 第一句應許信者得生,指出信心是得救之路;惟有神能以人稱義(因為信心的功能,在於信賴神作成祂的工)。
  • 第二句應許行者得生,指出行為是得救之路;暗示我們自己也可以做得來。

到底人是憑著信心稱義,還是靠著行為?我們得救,是惟獨完全靠賴神在耶穌基督裡白白的恩典,還是我們也有自己的一份貢獻?聖經為何在這裡兩者都講,而又似乎互相矛盾呢?

行為之路(10 節)#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這是另一節舊約經文(申二十七 26)。使徒用心良苦,要叫人明白他「所講的,並不外乎眾先知和摩西所說」(徒二十六 22)。申命記這句話,對沒有遵守全部律法的人,是嚴厲的咒詛。

在現代人敏感的耳中,這些話聽來相當苛刻。有些人試圖將這解釋為「律法的咒詛」(13 節)而非神的咒詛,藉以走出困局。然而律法離不開神,因為它是神的律法,是神道德本性和旨意的表達:

  • 律法寫的,就是神所講的;
  • 律法的祝福,就是神的祝福;
  • 律法的咒詛,就是神的咒詛。

我們毋需為這些毫不掩飾的話感到尷尬,它們只是表白整本聖經如何論到神對罪的態度:犯罪的人不免受罰,因為神斷不是一位好好先生,乃是人類的審判者。

「咒詛」並不單是「斥責」,而是實際上予以「棄絕」。神的稱義帶來生命,神的咒詛就帶來定罪與死亡。

保羅在此假定了人類普遍的罪性(羅馬書首幾章有詳細論述)。罪人也包括以為自己不在其中的正人君子。猶太人原以為在神咒詛之下的,乃是那些沒有律法的世俗人;但使徒堅持,在神咒詛下的不只是外邦人,連他們這些猶太人也包括在內:「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 22、23)

這也是我們親身的經驗。約翰說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三 4)。我們都是無法無天的人,既不全心愛神、也不愛人如己;既違背了神的律法,就使自己落在律法、亦即神的咒詛之下。人人如此——反宗教的人、不道德的人、已受割禮的亞伯拉罕子孫,甚至受洗的教會中人。

因此,沒有一個人能夠因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2 節)作為公理固然是真的,然而從來沒有一個人做得到(除了耶穌),因此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行律法而活。

律法駭人的功能在於定罪,不是稱義。儘管我們多麼努力遵從律法、樂善好施、殷勤事奉,一切都無法救我們脫離落在犯律法之人身上的咒詛。

第一條被認為可以通到神面前的路,是行不通的。在其中既無稱義也無生命,只有幽暗、只有死亡。我們無法不像保羅一樣作出結論:「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11 節上)

信心之路(13 ~ 14 節)#

第二個選擇是耶穌基督。脫離咒詛的方法,不是憑著我們所做的,乃是憑著耶穌所做的。祂將我們從律法咒詛的可怕情況之下救贖出來,得享自由。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13 節)

按上文下理,第 13 節的咒詛與第 10 節的咒詛明顯是一樣的。基督救贖我們脫離的,必然是因我們的悖逆而落在我們身上的咒詛。祂親自「成了咒詛」來救贖我們,將我們的咒詛轉移到祂身上。祂在十字架上被神離棄而發出凄慘的呼喊,正是因為祂「為我們成了咒詛」。

布倫特主教(Bishop Blunt)說:「這裡的字眼是令人震驚的。我們沒有膽量這樣講,但保羅所用的每一個字,都是認真的。」

保羅為這話補上聖經的確證,引用申命記二十一章 23 節:

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3 節下)

按摩西律法處死的罪犯,通常先被石頭打死,然後綁在柱上或「掛在樹上」,象徵他被神棄絕。羅馬人用釘十字架執行死刑,本質上與掛在樹上無別;釘十字架亦即掛在樹上,所以用「掛在木頭上」(徒五 30;彼前二 24)形容基督釘十字架,表明祂死在神的咒詛之下。

為何十字架是猶太人的絆腳石

難怪當初猶太人總無法相信耶穌就是基督。基督是神的受膏者,應該坐在寶座上才對,怎麼竟掛在木頭上?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如尼爾主教(Bishop Stephen Neill)所說,當人傳講釘十字架的基督時,猶太人會大叫:「耶穌是受咒詛的!」哥林多前書十二章 3 節就提及這可怕的怒吼。

耶穌被掛在木頭上而死,對猶太人始終是信仰上無法跨越的障礙,除非他們看見,祂所受的咒詛是代替他們受的。祂不是為自己的罪死;祂是「為我們」成了咒詛。

那麼,基督的十字架是否已將所有在律法咒詛下的人都救贖出來?不是的。第 13 節必須連著第 14 節了解: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 節)

神是在基督裡為我們成就救恩的,我們也必須在基督裡領受救恩。我們賴以得救的,是一位實存的基督——祂曾死過,現在又活了,與我們同在。我們可以親自進到「祂裡面」,與祂在今天有生命的聯合。

但該如何與祂聯合呢?答案是「因信」。保羅前面引用過「義人必因信得生」(11 節),現在又說「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 節)。

信心就是親身抓緊耶穌基督。你沒有功勞,這也不是另一樣「工作」。價值不在這行動,乃在於它的對象,就是耶穌基督。

正如路德所說:「信心所抓的不是別的,乃是單單抓緊基督耶穌為至寶。」基督是生命之糧,信心就是藉祂飽足;基督在十字架上被高舉了,信心就是向祂仰望。

結論#

使徒用最強烈的對比,叫我們看見兩條不同的路,結局完全不同。他好像一位新約的摩西,向我們呼天喚地作見證說:「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申三十 19)。

兩個結局#

像摩西一樣,保羅用「福」與「禍」形容兩個結局。第 13、14 節的對比非常強烈: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好叫我們能夠得福。

這福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福」(14 節):一方面這是亞伯拉罕在信的時候所享有的,另一方面神曾對他說:「我必賜福給你……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十二 2、3)神所應許的福包括三重:

  • 稱義——蒙神喜愛;
  • 永生——與神相交;
  • 所應許的聖靈——蒙祂重生與內住。

這正是基督徒三重無價的「福氣」。

兩條道路#

我們通往「咒詛」和「祝福」所走的是什麼路呢?

  • 第一條路叫律法。「凡以行律法為本的人」(10 節)都走在其上,落在咒詛之下;靠的是自己的行為。
  • 第二條路是信心。「那以信為本的人」(7、9 節)走在其上,承受祝福;靠的是基督所成就的工作。

這段經文的挑戰是直截了當的:我們必須唾棄自己的驕傲,不再愚蠢地以為能夠親手立義、叫自己得神悅納。

相反地,我們當謙卑地就近十字架——在那裡基督擔代了我們的咒詛——將自己完全付託祂,仰賴祂的憐憫。然後,我們因信得以進入基督耶穌裡,全憑神的恩典領受稱義、永生,以及內住的聖靈。「亞伯拉罕之福」,就成為我們所享有的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