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申命記二十五 5 ~ 19
申命記這段經文讓以色列人覺悟到,他們在四個不同方面負有責任。雖然情況截然不同,卻有共同的重點——都關係到希伯來社群持續的和諧:
- 頭兩條影響到最要緊的單位,家庭。
- 第三條處理擾亂社會的嚴重罪行,偷竊。
- 第四條則預見從一個兇狠外族世仇而來的軍事危險。
這些經文教導有關無子寡婦(5 ~ 10 節)、兇惡的鬥毆者(11 ~ 12 節)、奸商(13 ~ 16 節)和殘暴的仇敵(17 ~ 19 節)等事。
無子寡婦(二十五 5 ~ 10)#
前面已提到神的聖約常強調以色列家庭的重要,此處這個特別的律令,是為丈夫沒留下兒子的寡婦而制定。它設想一個狀況:弟兄同居,兩家人住在同一屋頂下,逝者的兄弟應當讓他的未亡人生孩子,好為逝者留後。在此需對這被稱為「娶寡嫂制」的律令說幾件事。
社會的羞恥。在中東世界,不能為丈夫生兒子的妻子,在社會裡會背上很大的恥辱。失去丈夫的寡婦已夠憂傷了,現在加上沒有生育,加劇個人強烈的羞恥。生兒子可給父母帶來深深的安全感與自豪,孩子長大後,可以自食其力,當父母年老、無法照顧自己時,兒子就可負起奉養父母的責任。
傳宗接代。這在希伯來生活中佔著極具影響力的地位,舊約與新約聖經中的家譜顯示,有個「清楚」的家世背景,能追溯到許多代的祖先,是十分重要的事。一個沒有兒子或繼承人的家庭曉得,他們的家庭將在以色列社會中消失。這條律令特別為了確保,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6 節)。
這類律法對我們的文化雖很陌生,可是對中東社會一位瀕臨死亡邊緣的丈夫,卻有極大的安慰作用。他最擔心的是,往後妻子將得不到適當的照顧。若曉得他兄弟會擔起照顧他妻子的部分責任,且為他生個兒子,將使他放心不少。
這條律令不僅是為讓家庭延續下去,也特別是為保護那位寡婦,她不應在喪夫的憂傷之外,再加上擔心如何養活自己的憂慮。律令以一個禁令開始,強調喪夫的寡婦絕對不可嫁給外人(5 節),婆家必須接受照顧她的一些責任。
這件事也牽涉到產業所有權的問題。一位寡婦若被迫與婆家之外的人結婚,自然會將婆家的一些東西與祖產帶到新的婆家,而這些東西在以色列極為重要,因它為主人的家庭提供延續性與生活保障,尤其在遇到逆境與經濟拮据時,可用作借貸的當頭。
歷史背景與拖鞋的象徵
這種「娶寡嫂制」在歷史上實行了很長一段時間,可以追溯到先祖時代,在古老中東世界是相當熟悉的習俗。赫族與亞述人都採用它,在亞述的傳統中,連死者的未婚妻也會被未婚夫的兄弟娶進門來。
律令的細節關乎不願為嫂嫂執行這項義務的小叔,顯示這傳統實際上根深柢固地在社群中實行。極可能的是,古時的男子以經濟多於道德的考量來決定此事:喪夫的女子若生了兒子,這兒子理所當然會承繼產業;可是若沒有這兒子,產業就順理成章傳給其他的兄弟。為這理由,不肯娶寡嫂的小叔,就會被人當眾羞辱(9 節)。拖鞋(涼鞋)在以色列被用作產業的象徵——或許表示那人已走過主人的田產,所以交出拖鞋,就表示產業所有權已過戶,脫下鞋子則表示已完全放棄繼承權。
兇惡的鬥毆者(二十五 11 ~ 12)#
神的聖約預見,有婦女干預她丈夫與另一個男人之間的激烈鬥毆,她抓住攻擊她丈夫之人的下體,希伯來原文所用的字眼是描述一種暴力行為。如此行的婦女,要受到嚴厲的懲罰: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心腸柔軟的讀者自然會瞠目結舌,可是我們要記得這段聖經上下文中的一些重要議題。
身體的神聖#
必須回想聖經對人體的神聖極為尊重,不認為身體可以與靈魂或心靈分開,卻強調它是全人裡重要的一部分。聖經容不下身體是今世「禁錮」心靈之所在(如希臘人所信)的概念,而認為人的身體是神賜給人獨特的禮物,經過神完美的創造、設計,特地用來實現與榮耀神的旨意和目的。一個女子誤用自己的身體,去加害別人的身體,是令人不可思議的事。
婦女的尊嚴與義務#
任何以色列婦人,若作出如此噁心的舉止,是完全不合體統。女性在申命記裡是重要主題,好幾處經文都強調女子該享有的權利:
- 被擄的女子不許被人欺負(二十一 10 ~ 14)。
- 失寵的妻子不可因看到兒子被剝奪繼承權,而受更深的傷害(二十一 15 ~ 17)。
- 當一個女子被誣衊婚前有不軌行為時,她的尊嚴與名節要受到小心的保護(二十二 13 ~ 19)。
- 新婚的丈夫婚後第一年不可出外打仗,神的旨意是「使他所娶的妻快活」(二十四 5)。
然而,有了權益,自然也有義務。這條律令明文規定,婦人若利用她得到的新地位,在公眾前濫用,且造成別人身體上的傷害,就必須被揭發且受到懲罰。人的罪性中有一個可悲的共同點,就是適當的自由,很快就會被濫用、腐化——一如和平示威遊行的特權,不用多久就會有人將之演變成暴力示威,導致多人死傷,無價之寶的自由被嚴重扭曲。
見證與生命的延續#
希伯來人正要進入一個連宗教圈子都對性行為無所謂的領土。迦南宗教一點都不看重崇高的道德水準,反而讓妓男和妓女參與求子儀式。巴力教深為耶和華神所憎惡,因為它鼓勵人過卑賤的道德生活,甚至企圖以宗教的名義聖化這敗壞的行為。可是希伯來人必須過著迥然不同的生活,必須是聖潔的,因為他們的神是聖潔的。
婦人這舉止是嚴重的罪行,不僅因為它不莊重,並且具有危險性,如此作也許會讓那男子失去建立家庭的能力。傳宗接代在希伯來社會是件極重要的事,任何以色列家庭能面對的最糟情況,就是讓他的名「從以色列中塗抹」(二十五 6)。這種殘暴的攻擊行為,肯定是想要造成這人永遠的傷害,毀掉他的生育能力。
嚴厲懲罰的意義#
這條律令是對以牙還牙作法的某種程度應用。希伯來人與信異教的鄰族不同,不准殘害身體的任何部分,眼前這節經文,是聖約中惟一一條以砍掉肢體某部分作為懲罰的律令。與此相對,亞述的法律硬性規定,任何人使一位男子的睪丸受到永久傷害的,必要把那犯人的兩眼挖出。
這裡建議的任何形式切肢刑罰,雖然讓人慘不忍睹(與鄰國的刑罰相較之下,仍算緩和),可是這條律令與別的律令一樣,目的是讓即將進入一個道德、社會與宗教環境全然不同領土的以色列人,有警戒嚇阻的作用。在舊約聖經或其他文件中,沒有記錄顯示曾經有任何人觸犯此條誡命,也沒有任何社群目睹這刑罰。
這條嚴厲法令雖記錄在舊約聖經裡,顯然不是用作現代立法的模式。一如舊約聖經所有的教導,這條律令應當從新約的角度來詮釋。基督已降世為人,神的本性在祂身上有更完全的啟示,這不僅排除了制定這種法律的必要,並且廢除了任何帶給犯人痛苦與身體上永久傷害的嚴酷懲罰。
然而,我們還可從這律法學到一個重要的原則:無論作什麼事,都不能不擇手段以達目的。婦人在一場鬥毆中想保護自己的丈夫是完全可理解的,可是她沒有自由用自己想要的方式結束那場衝突。社群中的每個人,都沒有自由漠視別人的需要。
奸商(二十五 13 ~ 16)#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聖約中這特殊的義務,可從五個不同的觀點來看。
基本教義層面。這律令再次堅固地建立在以色列有關神的基本教義這根基上。因為耶和華神是聖潔的,祂的子民就必須也是聖潔的;同樣,因為祂是真理的神,凡屬祂的人就不能偏離真理或不可靠。商業上任何形式的不誠實,都是沒有愛心、貪婪與詐欺的行為。
法律層面。這些律令是將十誡擴大應用。十誡明文禁止任何類型的偷竊(五 19),偷盜是所有別的違法行為的根源:偷竊榮譽(五 16)、偷竊生命(謀殺,五 17)、偷竊財產或金錢(如這一節)、偷竊愛情(姦淫,五 18)以及偷竊名譽(作假見證,五 20)。使用不同重量與容量的器皿欺騙別人而得利,正是精打細算地觸犯十誡中的第八誡。
社會層面。發展一個誠實的社群,對以色列是絕對必要的。與神立約的人不僅應該奉公守法,也應對同屬神家中的弟兄姊妹懷有愛心。「弟兄」這字常出現在申命記中,一直強調神規定在祂的子民之間,要有密切的關係(一 16,十五 2 ~ 3、7、9、11,十七 15,十九 18 ~ 19,二十二 1 ~ 4,二十三 19 ~ 20,甚至連以東人也是「弟兄」,二十三 7)。「弟兄」若以精打細算的方式彼此欺詐,怎能希望建立強大且互相信任的團體呢?這條律令同時提到流動販子囊中帶著不同大小的法碼,也提到定居的商店家裡使用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因此,這條律令應該用在所有形式的商業交易上,無論流動商販或當地店家,無論大買賣或小買賣,每人都必須誠實,連點滴細節都不能作手腳。
道德表率層面。以色列人若在商業交易上不誠實,怎能冀望作「外邦人的光」呢?以色列人一旦定居迦南,將有許多機會與別國作生意——腓尼基人固定向以色列購買穀類、油與酒,埃及很喜歡從以色列進口橄欖油和酒,當以色列工業技術發展後,申命記中應許的金屬(八 9)就能外銷到別國。神預先知道祂的子民以後會與別國有廣泛的商業交易,他們若貪心,就會欺騙沒長心眼的外邦人,如此會損壞他們的見證,也玷污神的聖名。
屬靈層面。與神立約的民族必須有誠實的行為,不僅是讓他們的「弟兄」不會受欺騙,更要緊的是,不會令耶和華神傷心;不誠實的行為,是祂所憎惡的(16 節,參十八 12,二十二 5)。在以色列後期歷史上,當他們經濟繁榮時,先知們就提到這主題。公元前八世紀時,阿摩司、何西阿與彌迦都對使用「詭詐的天平」和「詭詐的法碼」之人大肆抨擊,凡是與神的性格相違背的事,都無法被祂接受。
殘暴的仇敵(二十五 17 ~ 19)#
要紀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聖約上這條規定,是以「護衛社稷」這共同主題與前面的律令連起來。它看來十分殘酷,甚至報復性極強,可是必須將一些重要議題銘記在心。
亞瑪力人是殘酷的山地部族,當以色列人奇蹟式地從埃及逃出之後不久,他們就前來攻擊。在那危急的時刻,希伯來難民對這種突如其來的偷襲,完全沒有任何招架的能力,若不是神再度伸手干預,成千上萬的難民就會喪生在打家劫舍的亞瑪力盜匪手中。那場戰鬥是靠禱告得勝。敵人似乎是從以色列一長隊疲憊不堪隊伍的後面來偷襲,落在後頭的都是最軟弱的老弱婦孺,而亞瑪力人就計畫殺掉與搶劫這些手無寸鐵、無法自衛的人。
為以色列的未來作準備#
神曉得亞瑪力人雖在利非訂曠野被擊敗,可是希伯來人並沒將他們完全消滅。
- 後來希伯來人在曠野漂流路上明顯違背神旨意時(一 41 ~ 46),亞瑪力人又從山上衝下來攻擊他們。
- 在士師時代,他們與別族盜賊結夥,組成強大且慘無人道的盜賊團,曾與摩押王聯手直接攻擊以色列領土。
- 在基甸時代以及後期,他們已茁壯成「像一群蝗蟲」般的大軍,與米甸人和別族盜匪勾結,不斷在收成期間來搶劫農作物。
在掃羅王當政初期,他在這必要的戰爭上只部分遵從了神的命令,掃羅的貪心讓他失去王國。在那之前許多年,巴蘭已預言有一天亞瑪力人「終必沉淪」,掃羅雖然得到良機,卻因不願完全順服,而沒能成為神在這場必要使命上所使用的器皿。結果亞瑪力人繼續搶劫以色列人,在這條誡命頒布後幾世紀,仍不斷地帶給他們極大的禍害。
神制定這條律令的原因,是要保護祂的子民以後不受艱苦,祂尤其關切以後會住在南部疆界的人們。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這律令,聽起來很殘酷,可是若違抗這命令,將貽害無窮。在道德腐壞、罪惡充斥的世界,不是總能單純地在對與錯之間作選擇,不幸的是,我們有時被迫要在短痛與長痛之間作選擇。
對鄰國的警戒#
「將這話寫在書上作記念」,這概念是指將必不可免的神的審判寫成記錄。以色列的地理位置處於十分危險的地帶,一直會受到攻擊,這條律令就警告以色列的鄰國:他們也許可以靠著偷襲軟弱、無力保衛自己的人,輕鬆、立即地得到勝利,可是至終肯定會受到神絕不通融且公義的審判。亞瑪力盜賊會採用那種行為,是因他們不敬畏神,然而這條誡命提醒他們,神對這種毫無人性的人必定會施行審判,無一人能逃脫。
以色列之神的寫照#
因此,這條律令也是以色列之神的寫照。祂關心疲憊不堪的人,和因為年歲與身體的軟弱落在後頭的人。祂是慈愛的,也是公義的神,不會對人類的苦難視若無睹。當阿摩司在伯特利的菜市場傳道時,市場上的人一定很訝異(也再得安慰)地聽到,他針對以色列遠近鄰族殘酷的暴行,宣告神對他們的審判。這些野蠻的侵略者,在犯下令人髮指、慘無人道的獸行時,完全不顧「弟兄的盟約」,這種滔天大罪,絕不會被公義與憐恤的神忽略。祂不是區域性的神,只關切對以色列犯下的罪。在我們的世代也需記得,耶和華神是至高無上、掌管宇宙萬物的神,當我們從報章雜誌上看到殘暴的軍閥蹂躪無辜百姓,千萬要記住痛苦人的求救聲神是不會置若罔聞的,當有一天生命冊的案卷展開時,就會舉行還我公道的審判。
一段早些的經文(二十五 12),清楚命令以色列人該如何作,但不是要我們也同樣去作。這些是神的話,但不是祂說的最後定論。這條法令頒布後許久,神的獨生子降世為人,凡是自稱基督徒的人,我們的人際關係必須本著神已經完美且完備的啟示而行:應當愛我們的仇敵,不是殺掉他們,要為虐待我們的人禱告。神是憐憫的神,我們也必須懷有憐憫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