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申命記二十四 1 ~二十五 4

下面這些律令涵蓋一些在以色列社群中隨時都會發生的不同議題,而其統一的主題,是神要保護祂的子民。神關心婚姻破裂的女子、新婚夫婦的安全與安穩,以及欠債者的顏面;此處也有禁止強迫人作奴隸的命令、管制社區衛生的法令、雇工的工資,以及照顧饑民與貧困、軟弱之人。這些法規強調神關心人類生活的每一層面。

這些律令側重於神禁止祂的子民「不可涉足」哪些場合。我們所作的每件事,都須榮耀神。

保護婦女(二十四 1 ~ 4)#

婦女在古代社會中的地位很低,這條有關離婚的律法,與以色列的鄰國形成鮮明的對比。在大多數的鄰國中,婦女幾乎可因任何理由被休掉,丈夫若厭煩了妻子,不難把她逐出家門,且沒什麼補救的機會。迦南人不看重婚姻的神聖,休妻是稀鬆平常的事,再婚更是比比皆是。這條特別的法令規定,被休的妻子若再嫁,前任丈夫不可將她再娶回來。這樣的教導有三重作用:

控制離婚事件。舊約聖經中沒有任何律法教導人離婚。在整個中東地區,當時休妻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申命記此處似乎認為這是肯定會發生的事。有一次,當主耶穌談到這段經文時就說,只是因為人類的「心硬」,神才允許人們休妻。然而,這條律令對休妻作了嚴格的規定與控制:丈夫不可休掉妻子,除非在她身上發現有什麼不合理的事(1 節,「有醜事」,新譯本)。同樣的用詞也出現在前一章,描寫營地中有污穢的地方(二十三 14,直譯則為「裸露」),不太容易曉得在這節有關婚姻的經文中確實的意義為何——可以意味著她被發現有不潔淨的事,或不合體統、不守禮教的行為(但不是姦淫罪,那樣的話必被處死),或僅是因為她無法生育。可是絕不能因為丈夫自私、沒良心,一時情緒變化,便將妻子休掉。

保護婦女。在古代,當婚姻破裂時,婦女總是處於極度的劣勢,似乎惟有丈夫才能要求離婚。就算丈夫定意結束這樁婚姻,這條律令至少會限制他所能作的事:這位慾壑難填的丈夫,必須去拿一份休書,這休書應當是由當地官方發給,且有正式簽字。如此規定,會讓任何丈夫在採取魯莽的行動之前躊躇遲疑。離家之前,必須要有一份休書「在她手中」(1 節,標準修訂本),證明她有自由能再嫁,並且被休的原因清楚記在休書上。若沒有法律上的這種保護,這位無家可歸的婦人,很容易就成為被詆毀的受害者,特別是她惡毒的丈夫和他的鼠輩朋友,他們甚至會指控她犯了姦淫罪,因而使她有性命的危險。

維護婚姻。湯普森說:「這條規定中蘊涵著一些價值,這律令為的是保護第二次婚姻。」換句話說,它們不僅制止慾壑難填的丈夫,也遏阻水性楊花的妻子。她也許厭倦了第二任丈夫,就施壓力給他,讓她回到第一任丈夫那裡。這條律法明文規定,即使第二任丈夫願意給她休書讓她走,甚或第二任丈夫撒手人寰,她也不能再回到前任丈夫那裡。最理想的是白頭偕老的婚姻,若有誰妄想婚約是可以出爾反爾的,必須曉得這種行為是耶和華所憎惡的(4 節)。

主耶穌如何拔高這條律令

之前已提過,有一次有些律法師想要「試探」主耶穌有關離婚的事,在交談時祂引用了這條律令。祂說神的目的是不讓人拆散夫妻,他們已「成為一體」,那結合是一生一世之久。再者,主耶穌在另一場合,將此條律令限制得更嚴格,說惟有因為「淫亂的緣故」才能離婚。第一世紀時,有些猶太人對離婚的教導,鬆弛到殘忍的地步——只因丈夫不再喜歡妻子的姿色,或因她煮焦了飯,就可休掉她。這些教導也極度不公平:妻子紅杏出牆就犯了姦淫罪,丈夫尋花問柳卻沒事。一如登山寶訓中別的經節,主耶穌將法利賽人對摩西律法的詮釋提到更高的境界——妻子不可因為雞毛蒜皮的事或輕率的理由被休掉。主耶穌的教導強調婚姻的神聖、道德義務以及永久性。

保護新婚夫妻(二十四 5)#

下面這條律法也是有關婚姻的獨特性、特權與責任。這些經節清楚顯示,婚姻是神為男女設立的,可是這珍貴的禮物也可能被濫用。耶和華神關切婚姻的保存與幸福家庭生活的建立,就規定新婚男子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什麼公事,因為恐怕會威脅到婚姻生活的穩固。他應當免去這些任務一年,使他可全心貫注在新的夫妻關係上,使他所娶的妻快活(5 節)。再者,這條律令也是要保護新娘,不成為年輕的寡婦——完婚之後幾週而已,丈夫若被召出征,很容易就戰死沙場,使她(也許還有肚中的遺腹子)成為無依無靠的人。

保護欠債者(二十四 6、10 ~ 13、17)#

這段經文中有些律令是關於欠債者的福利。任何遭遇嚴重財務困難的人,若能得到免利息的貸款,困境就能立時得到緩解(二十三 19 ~ 20)。在此情況下,一般的習俗是要給債主一些當頭——比如傢俱、衣服、珠寶或別的個人用品,欠債者若無力還債時,債主就可拿當頭作為抵押。這裡頒布了兩條有關立約社群該如何處理當頭的條文:一條規定何物才能作為當頭,另一條則是如何取得。

哪些東西不能作為當頭。 首先,某些器具的一部分絕對不可從以色列人家中拿走——不准任何人拿全盤磨石作當頭(6 節)。有些狠心無情的債主,會把磨穀子的上塊或下塊磨石拿去作當頭,如此一來就不能磨穀子。這兩塊磨石是每天磨穀子所需的主要工具,若被人拿走,那家庭就會陷入極端困難的狀況,欠債的婦人無法為可憐的兒女預備最基本的飲食。

再者,有兩種衣服也列在「禁止作為當頭」的名單上:

  • 一個窮人的衣服(12 ~ 13 節,外衣)若被用作當頭,債主不能把那件衣服留到日落以後。那人肯定是一貧如洗了,才會把衣服拿去作當頭,可是律法卻要保護他,因為那件衣服也是窮人晚上睡覺時的蓋被。以色列白天雖然十分炎熱,可是在許多地區,晚上氣溫仍會降得很低。神希望欠債者能有好的睡眠,明天能有力氣工作掙錢,好早些還債。被用作當頭的衣服必須在黃昏之前歸還物主,這事自當打消債主要拿衣服作當頭的念頭。這種確保窮人睡個好覺的慈心善舉,在神眼中是件「義事」,會激起欠債者感恩之心,因而祈求神賜福幫助他的人。

  • 此外,耶和華神規定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7 節)。債主可將男士的衣服白天拿去作當頭、黃昏時還回來,可是無論如何都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當頭。她特別可憐,借錢給她救急的債主必須對她有憐憫心。每人都當謹記,所有以色列人都曾經像這貧窮寡婦一樣,是可憐無助之人——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18 節)。

該如何從欠債者家中拿到當頭(10 ~ 11 節)。 神關切這可憐人的貧窮,同時也關心他的感受。借錢給他的債主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0 節),必須站在這可憐人家門外,讓欠債者自己把當頭拿出來給他。外人進入家徒四壁的房子裡,從僅剩一點的家當中拿走東西,是使人尊嚴掃地的舉止,神要保護欠債者不遭到如此的痛苦。

這些律令讓人看見,耶和華神關切窮人的經濟拮据(免利息貸款,二十三 19)、社交顏面(二十四 11)和身體的舒適(二十四 13)。

保護受欺負的人(二十四 7)#

下一條律令是嚴禁綁票。十誡已明文禁止偷竊(五 19,十九 14,二十三 24 ~ 25,二十五 13 ~ 16,二十七 17),偷盜中若還包括剝奪人身的自由,那更是滔天大罪。若有任何以色列人被抓到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要把他當作奴隸或賣掉,這盜賊必要被處死。這種糟蹋同胞、使人作奴隸或用以獲利的人,沒資格活在與神立約的社群中。此種明目張膽、罔顧人命尊嚴的行為,是對神的悖逆——祂是造物主(祂造出在祂眼中看為平等的男女)、滿有慈愛(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且是祂子民的救贖主(18 節)。

現今世代以一些高度精密的方式來作綁票的事——劫機、綁架人質、長期監禁「政治」犯,以及處死「政治犯」事件。所有這些行為都被神禁止,因祂寶貝祂所造、所愛、基督為之捨命的所有男女。然而這節經文還有更貼近日常的話要說:人若虐待他人、當奴才待他,就犯了罪。若看不起別人,或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或將別人視為自己的財產,都會令神傷心。

保護社區(二十四 8 ~ 9)#

聖經將所有形式的皮膚病,無論是發炎或會傳染的,都歸為痲瘋病。祭司在以色列當地社區擔負衛生人員的責任,最要緊的是,有關隔離病人和讓他再回到社區居住的法令必須嚴格執行。此處嚴厲警告民眾,若有任何人對律法中有關基本健康的規則採取粗心大意或漠視的態度,這類疾病就會在以色列的鄉鎮迅速蔓延。因此,神告誡民眾必須謹慎,照祭司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

此處將一個前車之鑑說給與神立約的百姓聽。它提到米利暗這名字,且要人們記得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神怎樣對待她(9 節)。她因為拒絕接受神話語至高無上的權威,就得了痲瘋病——自以為比神的僕人她弟弟摩西懂得多,就公然傲慢地質疑他的權威。這段經文警告以色列人:凡是對律法中的話、通過神的僕人(利未族的祭司)傳遞的話相應不理的人,也會遭到同樣的下場。

保護雇工(二十四 14 ~ 15)#

一旦以色列人進住迦南地、安頓好新生活之後,總是會有一些刻薄的地主剝削可憐的雇工,這些雇工或是以色列弟兄,或是難民,在你城裡寄居的外邦人。這條法令嚴格規定,當雇工作完工作後,必須在太陽下山前把他應得的工資全數付清,好讓他有錢買食物帶回去養育饑餓的家人。此處不是建議,而是直截了當地命令雇主,要把困苦窮乏的雇工的工資,公平(不可欺負他)且立即(不可等到日落)地付給他。

此事若被忽略,這位貧困的雇工也許會因雇主而求告神。雇主怠忽職守、窮人的家人挨餓受凍、雇工因有缺乏而向神呼求——神絕不會坐視不管。此段經文刻意要與前一段(二十四 13)形成鮮明的對比:在那一段,貧窮的人求神賜福給慷慨的債主;而在此處,雇主的漠不關心變成他的「罪」,債主的行為則是義行。

現今已不再盛行每天付工資,可是這段經文仍有話要對現代人說。它提醒所有雇主,要付給誠實的雇員公平的工資;也提醒所有雇員,理財要精明、不可負債——許多個人或家庭就是因金錢處理不得當而破產或被毀掉。我們若負債,就會羞辱神的名。要緊的是,我們必須作神眼中看為「對」的事,別人才不能在我們的財務上指責我們有「罪」。

保護無辜者(二十四 16)#

在整個中東地區,對罪行的處罰可以是毫無公道和殘酷的報復。例如,社區中某人被殺害,一旦兇手被找到,他就會遭到滅門之災——兇手的妻子、兒女、親屬、甚至僕人,都會遭到報仇者無人性的殺戮。因此,神規定以色列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他們境內絕不可發生這種血海深仇或大規模報復的舉動: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沒有任何理由讓犯罪父母的無辜子女受苦,也不能因為兒子犯下暴力攻擊的罪,父母就連帶被處死。神堅持一個原則: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這類法令應當拿來與以色列鄰國處決犯人的司法程序對照著看。比如在巴比倫,一位粗心大意的建築工人若不小心造成房主的兒子死亡,這位工人的兒子就需被處死。這類報復性的舉動,在以色列是嚴加禁止的。

保護弱勢族群(二十四 17 ~ 22)#

此處還有一些法令,特別是為幫助以色列鄉鎮中弱勢族群而制定的,若沒這些法令,他們很可能被社區忽視。孤兒、寡婦和寄居的人,在任何社會中都是弱勢者,而他們卻是神特別憐愛與眷顧的。祂是孤兒的父親、寡婦的丈夫,以及無家可歸之人的朋友。這裡處理人該享有的三項基本權利:法律上的公道(17 節)、穿著的衣物(17 節)與食物(19 ~ 21 節)。

法律上的公道#

社群中的弱勢族群總會遇到被腐敗法官苦害的危險。例如,丈夫去世後,一位近親也許以高額賄賂法官,從寡婦手中奪去物質上的利益。可是這種行為得罪神,因為祂已說過,嚴禁使用任何形式的賄賂(十六 19)。無法保護自己的孩童(與寄居者一樣)還沒有正式的法定地位,需要得到別人的幫助。由於孤兒無法有效地為自己申訴,神就鄭重命令以色列的法官,無論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要確保他們得到公平待遇(十 18)。

在現今社會,許多孩童被迫面對危險:缺乏愛、屬靈上無知、沒有道德意識。隨著離婚率直線上升,越來越多的孩子在單親家庭中成長,在心靈成長最要緊的階段無法得到雙親的支持。此時,基督教會有機會為成千上萬的孩子,提供因父母離異而失去的愛、安全感與實際的幫助。任何主動幫助這些孩子的行動,肯定是尊重神在這經文中所懷的意願。

對受傷孩童的呼籲,與韓德森的詩

成千上萬的人,包括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十分關切現代社會中的孩童在道德上會受到傷害。缺乏有責任心之父母的照顧與模範表率,又接觸各樣色情資訊,且在身體、情緒和性方面上受到虐待,導致多數英國孩童幼年時就失去了純真的心。神本來的目的是要讓幼兒期與童年充滿快樂的回憶,可是許多孩童卻從未經歷過安穩家庭所給的愛、平安與保護。凡是在今生故意污染孩童心靈的人,離世之後絕對逃不掉神嚴厲的審判。史督華‧韓德森(Stewart Henderson)寫了一首強有力的詩,歷歷描繪神對傷害祂「小子們」的人所發的怒氣:

這些孩子全都是我的, 我曉得他們小小身軀上的每一根筋骨。 我聽見他們夜間的恐懼, 看見他們快樂地玩耍, 他們歡笑時,我也歡笑。 我欣喜見到他們發展自己, 哪怕是害羞也令我高興, 我珍惜他們的童真, 他們全都是我的。

當我回來時, 若發現這些曾經屬於我的孩童之中, 有任何一個被玷污, 被你的敗壞污染, 被你的情慾侵犯, 被你的變態禁錮, 被奪去貞潔, 被你的暴虐奴役, 因你放縱情慾而得病, 因你不公正而挨餓, 需仰仗你卑鄙的善意, 因你邪惡的幻念而離開我, 那麼我保證, 你將永不見天日, 迎接你的只是黑暗, 無盡的黑暗, 你將不知平安為何物。

那天將是極其可怕且公正的日子, 因為這些孩子全都是我的。

警告人們不可腐敗、暴虐與屈枉正直,在以色列是絕對必要的。許多時代的希伯來先知揭發拜金法官的腐敗行為,和他們鐵著心腸無視孤兒寡婦的喊冤聲。公元前八世紀時,阿摩司指責北國的人民千方百計要錢,甚至「為一雙鞋賣了窮人」,這些貪心的小人「踐踏窮人的頭,好像踐踏地面的塵土」(新譯本)、「苦待義人」、「收受賄賂」。以賽亞則在南國(猶大)為喪心病狂的拜金主義者傷心,他們喜愛賄賂、追求贓私,「他們不為孤兒伸冤,寡婦的案件也不得呈到他們面前」,「奪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

穿著的衣物#

神堅持說貧窮人有穿溫暖衣裳的權利(17 節)。前面已說到,只有在欠債者能於黃昏時取回外衣的條件下,才能將外衣作為當頭;寡婦的外衣則絕不能作為當頭。她很可能是鄉鎮中上了年紀的人,至少要有暖衣遮體,且在當地社區中保持一些尊嚴。她雖被困境逼得去借貸,但絕不可因天冷而生病,在社會中喪失顏面,或受到外在的羞辱。

食物#

這些弱勢族群也有權享受足夠的食物(19 ~ 21 節),在收割時期,神特別為他們預備食物:

  • 農夫若漏收了一捆稻穀在田裡,他不可回去再取,漏掉的那一捆要留給寄居的、孤兒與寡婦。
  • 收割橄欖時,不可採得精光,枝上剩下的,園主都不可再打,要留給被欺壓的與有需要的人。
  • 到了摘葡萄的時期,所剩下的,園主不可再摘,都要留給寄居的、孤兒與寡婦。

那捆稻穀今天仍然在說話。地球村中有無數的家庭翹首盼望著剩餘的食物,其實他們應當得的比這些更多才對。現今世界仍有超過十億的人過著極度貧窮的日子,每年有四千萬人死於饑餓或與饑餓有關的疾病,在第三世界每天有四萬兒童死於饑餓。只要我們不囤積糧食、採光橄欖、摘盡葡萄,現今世界就有足夠的糧食供每人吃。

然而這些經節所發出的呼籲,主要不是基於人道原則,而是本於神的主動要求。此處提醒以色列社群中有能力幫助別人的人,要記得神作過的事和說過的話——他們面對救贖與啟示這雙重主題(18 節)。

過去的經歷鼓勵他們善待他人。 僅僅在四十年前,他們自己也是寄居的,他們的祖先在埃及作奴隸,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18、22 節)。在他們沒有一點自由、安穩與保護時,神前來搭救。所以他們現在也必須以憐憫心慷慨地對待他人。再者,這裡提到神偉大的作為,是要強烈提醒他們:作為神救贖的子民,他們同為一體;他們從埃及被拯救出來,是見證每個人都具有無上的價值。

十六世紀馬丁路德的時代,農民在擬定「十二規條」要求得自由時,所依據的理由就是基督的救贖大工。他們的章程鼓吹廢棄奴隸制度,「因為所有人都是被基督拯救的」。若主耶穌相信每個靈魂都值得讓祂為他們捨命,那麼每位男女在神眼中都具有特別的價值,不可被人踐踏蹂躪。

神現在的誡命堅持要人善待他人。 摩西提到耶和華神在埃及所作的獨特干預時,說: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18、22 節)。神要他們留下剩餘的果實,這不是個建議,而是命令:不可回去再取……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所剩下的不可再摘。同樣的誡命在利未記中重複兩次:「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堅持要將田地每個角落的莊稼都割盡的貪心農夫,是犯了不順服的罪。那些對貧困人的呼聲塞耳不聽的人,已忘了基督的救贖,且排斥神的話。

保護犯人(二十五 1 ~ 3)#

對以色列的法官指示有關體罰的事是必要的。若真有人被發現有罪,他必須受到懲治,可是該如何處罰應當有嚴格的管制,以保護犯人不受惡毒且殘暴的刑罰。神給社區司法人員幾個原則,以免他們全憑自己認為的對錯來判決:

  • 公正的審判。人們不可私設地下法庭,以自己認為合適的刑罰處置犯人。任何鄉鎮若發生訴訟案件,被牽涉的雙方都須尋求司法公斷,來聽審判(1 節)。
  • 複數的審判官。這件案子必須經過一個以上的審判官審理。他們的責任是在雙方之間判決案子、解決糾紛,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1 節)。
  • 確認罪行。審判官們必須十分確定被告真正有罪,因為他也許是受到某人的公報私仇,或被當地人抹黑。即使他真的有罪,也可用不責打的方式處罰他,如判他罰款賠償(二十二 19),只有當惡人該受責打時(2 節)才用體罰。
  • 刑罰相稱。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避免用刑過度,必須決定罪行到底有多嚴重,然後才確定刑罰是「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2 節)。
  • 當面施刑。犯人若應當受到笞刑,必須在審判官面前(當面,2 節)施刑,以防犯人落在想報復他的人手中,受到殘酷的處置。
  • 限制數目。即使是嚴重的罪,鞭打的數目最多也絕不可超過四十大板。在後來的世代,以色列人恐怕一不小心打過了這數目,就將最高限數降為三十九板。使徒保羅曾被施予這最重的刑罰好幾次,也許是被判犯了「擾亂治安罪」。
  • 存憐憫心。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輕賤你的弟兄(3 節)。審判官、原告、凡因此罪行受到傷害的人,以及社區中的每一份子,都需謹記犯人仍是他們的弟兄。他們理當為他的惡行生氣,可是絕不能忘記他仍是屬於神家中的一份子,必須以愛心和公正來對待他。

保護動物(二十五 4)#

目前為止,這段經文所有的律令都是有關人的權利,可是現在突然冒出一條保護動物的命令,不准動物的主人過分奴役牠、不好好飼養牠。一旦希伯來人定居迦南後,不久就會使用牛拉的打穀車,把穀子從稻桿上打下來。這條律令嚴禁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農夫籠住牠的嘴。這牲畜服事主人,主人就當好好照顧牠。規定寡婦、孤兒與寄居者桌上要有飯吃的耶和華神,也同樣關心動物的福利。牛眼中看得見穀子,卻因有皮韁綁著嘴不能吃,對牠將是殘忍的處罰;牠應與社區中別的工人一樣得到適當的照顧。申命記被稱為「愛護動物者的律令」,神深深關切祂所造之物,當然也包括動物世界在內。

使徒保羅在兩處經文提到這條律令,兩次都以靈意解經的方式,支持神的子民必須在經濟上供應神僕人這信念。保羅關心基督徒的金錢奉獻,所以對這經文發出了一個問題:「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答案肯定是:「絕對是的,保羅。這是當初神為何頒布這命令的原因。」將此經節應用在支持神工人的生活費上,是想像力豐富且正確的作法,可是也絕不能侷限在這點上,因為它的原意是要善待牲畜。在解釋經文時,作者的原意永遠是至關緊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