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申命記二十二 1 ~二十三 16

申命記接下來的四章(二十二~二十五章),對日常生活與行為的律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涵蓋廣泛且乍看似乎無關的題目:遺失物品、衣著、鳥窩、市鎮計畫、農業禁令、婚姻困難、性犯罪、公共衛生等等。這些題目林林總總,卻有一個統一的主題——與神立約的社群,必須由善良的居民組成。耶和華神既慷慨又仁慈,所以凡相信祂的人,都不能在社會中過著自私自利、不關心人的生活。

每位信徒都對鄰居負有責任。住在隔壁農場的以色列人,或對街小房子裡的人,都不只是同胞,而是神家中的弟兄(二十二 1 ~ 4,二十三 19 ~ 20)。即使是以東人,也是弟兄(二十三 7),因此要以憐憫的心相待,愛裡無國界。

遺失物品(二十二 1 ~ 4)#

「拾得之物歸為己有」,這不是以色列的律法。將屬於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是一種偷竊行為,社群絕不能容忍。十誡中的第八誡(五 19)用在偷竊的物品上,同樣可用在被揀到的物品上。

  • 走失的牛、羊或驢,必須歸還原主,你的弟兄。
  • 物主若住得太遠或不知是誰,揀到的人就需餵養那動物,直到被領回,不可佯為不見(1、3、4 節)。
  • 任何以色列人若發現一頭牲畜受困,不論物主是誰,都要去救牠。

與神立約社群中的成員必須彼此幫助,且要善待動物。當神頒布有關遺失物品的律法時,清楚說明即使是仇人的牲畜也一定要看顧。動物為何要因鄰居間有嫌隙而受苦呢?同樣的原則也應用在遺失物品上——衣物、財物或別的東西,鄰居也許正急著要用,絕不可被別人據為己有。

神告訴以色列人,不可佯為不見此事,或「袖手旁觀」(標準修訂本),也可譯為「不可自己躲起來」(1、4 節)。發現鄰居的羊掉入坑中的人,不可因自己很忙而掉頭離去。搭救這頭牲畜要花時間與精力,他從中也得不到任何好處——可是他必須如此作,因為神這樣規定,牲畜需要幫助,弟兄也應當得到這種待遇。

當今世界有一個嚴重的危險,就是基督徒對道德與社會上的邪惡,採取冷漠「袖手旁觀」的態度——酗酒、吸毒、墮胎、無業遊民、色情、性變態、虐待兒童等事。基督徒若「自己躲起來」,不去了解真相、不為立法禱告、不遊說官員、不採取適當步驟帶出改變,那將是極其可悲的事。柏克(Edmund Burke)的話再貼切不過了:「能使邪惡得逞的惟一必要條件,就是好人撒手不管任何事。」

不得當的衣著(二十二 5)#

對男女不得當衣著所下的強烈批評(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聽起來有些奇怪,可是或許有兩個理由讓神頒布這禁令。

  • 道德問題:迦南地充斥著男女雜交,男扮女裝和女扮男裝,是以色列即將進入的領土上腐敗文化的一部分。這禁令警告希伯來人絕不可效法迦南人墮落、下流和同性性行為的習俗。此律法不僅說到衣服,而是指異性所有普通穿著或佩戴的東西,強調男女有別是神所創造宇宙的一部分,不可混淆。
  • 宗教理由:古代中東某些異教在行求子儀式時,會要求男女交換穿對方的衣著。想要早生貴子的夫婦,在行巫術儀式時就包括這一舉動。這裡警告以色列人絕不可涉及這貶低人性的行為。無法生育的夫婦應當向耶和華神切切懇求,倚靠祂的大能,不是異教巫術的習俗。

保護鳥類(二十二 6)#

凡找到鳥窩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母鳥。那人若飢腸轆轆,可用鳥蛋甚至小鳥充飢,可是不可殺母鳥,必須放掉牠,讓牠繼續繁殖。生物的保存是申命記中非常重要的議題,也反映出神對生命延續的看重。一如克萊基所觀察的,「大量撲殺任何一種動物,都會導致那物種的數目急劇下降,至終會絕種」。神創造宇宙為的是要讓人好好享受,男人與女人就應該作這世界負責任的好管家。「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我們沒有權利搶奪神的產業。

保護別人(二十二 8)#

在保護動物的規定之後,緊接著特別指示要保護人的生命。在東方世界,房屋上頭的平頂被視為另一個房間,從屋外的樓梯爬上去,常用作臥室、工作房、客廳或玩耍之處。然而四圍若沒有欄杆,這多加的一間房就可能十分危險。任何人,特別是孩童,很容易在邊緣上一腳踏空而發生致命意外。希伯來人起初佔領迦南地時自然會接收當地房屋,可是將來肯定會蓋新房子。這條律法堅持要在屋頂圍上合適的欄杆,為的是防範嚴重意外,不給家庭帶來憂傷。

建築規格與計畫許可證都是從神開始,祂關心人生的許多問題,也關切人住家的環境。加爾文使用這節經文,堅決主張十六世紀日內瓦的房屋都要加欄杆;又不辭辛勞致力於改進公共衛生,推動政府制定有關通風設備與下水道的法律。十九世紀英國工業革命時期,謝夫特斯貝利爵士(Lord Shaftesbury)與同僚多年致力於保障勞工和孩童在工廠不受機器傷害、合理工時與適當休假,這是基督徒愛心的實際表現。

現代基督徒對無家可歸、不良居住環境和家庭福利這類緊迫議題,不能無動於衷。面對不公義時,絕不可「自己躲起來」(二十二 1、4)。那位堅決規定以色列住宅必須有適當安全設施的神,絕不會對現今的貧民窟少一些關心。基督徒若曉得神的關心,卻面對這些邪惡時「自己躲起來」,或當別人有緊迫需要時「從那邊過去了」(借用主耶穌的比喻),那將是令人心痛的事。

將不對的東西攙和在一起(二十二 9 ~ 12)#

這裡有四條特殊律法,兩條與工作有關(9 ~ 10 節),兩條與日常穿著有關(11 ~ 12 節):

  • 不可在葡萄樹中間撒下不同種類的種子(9 節)
  • 不可用不同的動物一起耕作(10 節)
  •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11 節)
  • 要在外衣四圍作繸子(12 節)

我們或許對這縝密的立法覺得納悶,極難明白為何要如此嚴謹。但每一條都特別重要,查看蘊涵其下的原則是明智之舉。

這些特殊誡命也許只是以有效的方式告訴以色列人要與別族有分別,很可能受到宗教因素的控制,與一些巫術儀式和異教習俗有關,可是現在已不易追溯。在希伯來原文中,翻譯為「攙雜」(11 節,標準修訂本)的字似乎是從埃及字借來的;埃及有些衣服的編織與巫術有關,這也許是禁止使用不同質料織布的原因。

這些誡命也提醒他們必須順服神。他們不見得明白神的原因,卻必須信任定下規矩的神。除非那事對他們絕對有害,否則神不會禁止,「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他們不應為禁令狡辯,而該甘心順服。他們衣服上的繸子是為他們忠於耶和華神作見證;直到如今,信奉正統猶太教的人仍使用禱告披肩(tallith),這些繸子有形地提醒他們肩負順服神話語的義務。

禱告披肩繸子的提醒(民數記)

你們佩帶這繸子,好叫你們看見就記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使你們記念……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神。

對大多數希伯來人而言,四圍有繸子的外衣具有雙重功用:白天是外套,夜晚則是厚毯子。換句話說,無論晝夜,衣服四圍的繸子都在他們眼前,提醒順服的重要。

此外,神告訴農夫不可並用牛驢耕地(10 節),不要強壯與弱小的動物同負一軛,這也許是提醒他們作個有憐憫心的人。牛與驢在以色列食物律法中分別代表「潔淨」與「不潔淨」的牲畜(十四 3 ~ 8),這也許是另一理由。從聖約別處強調動物福利看來(二十二 1 ~ 4、6),極可能在這規定背後,是要保護動物在工作時不遭痛苦與殘暴。神創造了牠們,縱使有些人不看顧,祂仍看顧。

性關係的神聖(二十二 13 ~ 30)#

這段律法提到六條規定,強調神定規它們的目的,是讓性關係只能在婚姻生活中發生,顯明希伯來社群絕對需要保持很高的道德標準。

  • 第一條(13 ~ 21 節):以色列丈夫控告新娘在洞房花燭夜時發現她不是處女。若他信口將醜名加在她身上(14 節),是極嚴重的事,必須查清究竟是丈夫抹黑,還是妻子婚前真有不軌,若屬實,她必受懲罰。
  • 第二條(22 節):毫不妥協地定罪姦淫——與別人的配偶發生性關係。這罪行觸犯了禁止貪心、偷盜與姦淫三條誡命。
  • 第三條(23 ~ 24 節):涉及已許配給人的處女,當有人要強暴她時,她在城裡卻沒喊叫求救。
  • 第四條(25 ~ 27 節):已訂婚的女子在田野被強暴,她雖出聲喊叫卻無人救她,此情況下只有犯強暴罪的犯人被處死。
  • 第五條(28 ~ 29 節):男子引誘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罪犯要賠錢給女方家屬,將女子娶回為妻,永不可休掉她。
  • 第六條(30 節):對付與繼母發生姦情的人,「侵占父親的婚姻權」(湯普森)。此處明文禁止亂倫罪,這行為會遭神咒詛(二十七 20)。

這些律法是為了保護婚姻的神聖及希伯來家庭生活的幸福而制定。現今世代雖不願採取此處的懲罰,可是也需揭發這些罪行。我們所處的時代,報章、電影、影片與小說都大肆宣揚道德敗壞與性放縱。令人訝異的是,在全世界面臨由性行為傳染的致命疾病猖獗之際,居然還有人將性放縱視為健康的行為。愛滋病危機使世界各大洲的男女面對醫學的遏阻力,此外還應加上聖經具說服力的倫理道德教導。

湯普森提醒我們兩件事:「過去幾十世紀以來,一般而言,偉大的帝國都因過度放縱情慾而滅亡,而對基督徒來說,凡是低於主耶穌所說的教導,都不得視為生活規範。」

第一世紀時,一些法利賽人把一位犯姦淫的女子帶到主耶穌面前,並非關心社會道德,而是想找到「告他的把柄」。主耶穌拒絕用石頭砸死她,可是也沒縱容這罪行,「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另有一位道德令人不敢恭維的婦女,卻經歷主耶穌點石成金的大能,事後公開作見證,別人因此領悟祂真是「救世主」。

現今世上,那些漠視神所定性貞節律法的人,不怕被人用石頭砸死,卻需怕染上不治之症。罪所牽涉的問題和後果並未絲毫減輕。凡犯罪的都能立時得赦免,可是悔改必須真誠並厭惡罪。所有的罪都為神所憎惡,祂不像我們將罪分等級。性關係是神賜下的禮物,當在婚姻中得到尊重;性犯罪應以本來的面目來看待——這是讓神傷心、毀壞自己且傷害別人的行為。

潔淨的敬拜者(二十三 1 ~ 8)#

接下來一系列律法,是對與神立約社群成員在敬拜方面的規定:某些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1、2、3 節)。

  • 禁止身體有殘疾的人入會(1 節),這也許進一步提到迦南宗教腐敗的閹割儀式。
  • 至於私生子(2 節),或許指迦南廟妓(17 ~ 18 節)所生的兒女,一出生就被獻給異教神明。

這兩種人都是有害身體與道德的異教所留下的可悲證據,讓他們參與敬拜聖潔神的聚會極不合宜。這些禁令主要是為保守以色列人對神聖潔的特殊見證,並防範希伯來敬拜社群受異教不良影響。

亞捫人與摩押人不准入耶和華的會(3 節),前者因該作而沒作,後者因作了不該作的事:

  • 亞捫人的罪是疏失罪——以色列人在曠野漂流時,他們沒有表達同情心(4 節)。
  • 摩押人的罪是觸犯法令——費盡心機想透過先知巴蘭的話使以色列敗落(4 ~ 5 節),卻功虧一簣。

我們若謹記可因所作的事與未作的事使神傷心,就是睿智之人。馬太福音二十五章的比喻描述三種過失,都是嚴重的疏失罪——油燈沒裝油、才幹沒使用、不幫助有需要的人。此處禁止他們求他們的平安和利益(6 節),是指與外邦結盟,這是當時寫政治條約的特殊語法。

摩押人雖想方設法要用巴蘭達成邪惡目的,神卻挫敗他們,使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5 節)。十九世紀末,湯姆‧巴拿督(Tom Barnardo)在倫敦東區無家可歸的孩子中服事,因受惡意中傷瀕臨毀滅。有人出版冊子竭力誣陷他,接下來三年令他愁苦不已,可是至終得到完全平反;媒體的報導使全英國注意到倫敦孤兒的需要,金錢從四面八方湧來支持他的事工。因為神愛巴拿督與他的事工,就將咒詛化為祝福。

反過來說,以東人與埃及人不可永遠被拒在門外。以色列人應當將以東人視為弟兄,埃及人在希伯來歷史早期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可忘記(7 節)。當以色列祖先還是四處遊蕩的寄居者、遇到嚴重饑荒時,埃及卻有糧食,許多埃及人慷慨大方,保護且支持他們(二十六 5)。那些年日的仁慈不能忘記,因此以東人與埃及人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8 節)。

個人衛生(二十三 9 ~ 11)#

接下來是兩條特別有關以色列人出外作戰的法令。兵丁需要紮營,要緊的是營地必須遠避諸惡(9 節)。在這潔淨的一般命令之後,有兩條特別規定——一條有關個人衛生,一條有關公共衛生。第一條也許關於夜間夢遺;克萊基卻認為是指士兵白天太累,晚上爬不起來到營外上廁所而尿床。這樣的不潔淨之人沒犯道德上的罪,可是他的行為算是不衛生,不配來到神面前,於是該徹底清洗自己,等到黃昏時才得返回營地。

公共衛生(二十三 12 ~ 14)#

每個營地都要有適當的衛生設備。神不僅關切士兵個人的衛生(與「聖潔」),並且關心在炎熱氣候下疾病不得在營地蔓延。此處的命令蘊涵著深邃的神學理由:營地是耶和華你的神常行走的地方(14 節),祂與他們同在,使營地成為聖潔之地。當神行走在營地時,希伯來人不願祂看到骯髒之物。

這節經文(14 節)對神的無所不在(在你營中)、無所不能(要救護你)和無所不知(免得他見你那裡有污穢,就離開你)三方面提供了見證。就希伯來人而言,日常生活的行為是由神的性情決定。由於祂是聖潔的,他們就必須像祂:「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幫助困苦無助者(二十三 15 ~ 16)#

上面這條法規建立在神的聖潔這根基上,在它之後是另一個因祂憐憫而制定的法律。應當為逃脫主人之手的奴隸提供保護與安全住處,此處所指的也許是外國難民,不可嚇唬他、剝削他或遣送回國,更不可再將他賣為奴隸。無人可對這位遭遇不幸之人趁火打劫。他被迫服役的時期已滿,現在應當享受自由,可住在他選擇的任何希伯來村莊。以色列人自己也曾為奴,自然想要善待他人。

這條滿有憐憫心的法令,與挖掘出土的同時代政治條約和異教法令形成鮮明對比。有些條約明文規定要引渡難民,這裡清楚規定以色列絕不可簽署這種協約。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凡窩藏逃跑奴隸者一律處死。但在以色列國境內,這樣的憐恤是義務,不是犯罪。神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愛他人不以為難的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