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申命記二十一 1 ~ 23

早先申命記已提到神深切關注家庭事務,這新的一章談到以色列社群中也許會發生的幾種悲慘的情況。神曉得在罪惡的世界中,這類悲劇肯定會發生,給希伯來家庭帶來最嚴重的後果。耶和華神要求祂的子民曉得,萬一這種事在他們的鄉鎮發生,該以什麼正確的方式回應這些令人悲痛的情況。此處描述遭遇五類不同困境的人,除了描繪他們個人的痛楚之外,還給了一些幫助他們接受這傷痛的基本原則。這些急難包括被謀殺之人(1 ~ 9 節)、被俘擄的婦女(10 ~ 14 節)、權利被剝奪的兒子(15 ~ 17 節)、有辱家門的兒子(18 ~ 21 節)以及被處決的罪犯(22 ~ 23 節)。

被謀殺之人#

(二十一 1 ~ 9)

第一種悲劇是有關在任何地方,發現男屍或女屍倒在田野(1 節),這是一樁殘暴行為留下的後果,一個滿懷怨恨的人「埋伏著」等候鄰舍來到,然後殺了他(十九 11 ~ 13)。前面的律法是假設殺人犯已被抓到,證明有罪,且受到刑罰。眼前這段經文,卻描述兇嫌不知是誰。此事關係到整個社群,不僅是因兇殘的殺人犯仍逍遙法外,也因為土地被流出的人血嚴重地污染了。這個應當採取的、異乎尋常的程序,強調五個重要的主題:責任、團結、替代、認罪與饒恕。

責任#

首先,鄰近的一個城鎮,必須完全擔負起舉行潔淨民眾儀式的責任。鄰近社區的長老們,必須精確量出他們的城與發現屍首地點之間的距離,距離最近的那城(3 節),就要負責舉行潔淨社區與土地的儀式。那城的長老並沒犯殺人罪,可是全城的人都感受到此案的傷痛與罪疚感:被害人傷心的家屬是當地社區的一員,無辜的孩童被迫失去父親,一位婦女成了孤苦無依的寡婦。一個人心中滋生的罪惡,像癌症一樣,會擴散到全身,每個人都感受到它帶來的痛楚。

殺人犯固然要為他們的罪行負責,但不是只有他們需負責任。罪犯生長在一個家庭和社區,他們應對他的幸福和教育負些責任:

  • 他的家庭生活快樂和諧嗎?他的父母深愛他嗎?他們讓他覺得安全、被寶貝且接納嗎?
  • 他的父母彼此之間和與鄰舍之間和諧相處嗎?在他識字前,父母的身教言教對他有深遠的影響。
  • 他們將神的話「不可殺人」、「不可恨兄弟」或「不可懷恨……要愛鄰舍如同愛自己」教導他嗎?這位殺人犯最早是從父親憤怒的眼神中學到怨恨嗎?
  • 憤怒很少能隱形遁影,難道以色列中就沒有一人有膽量向他指出他的苦毒之心嗎?他受的創傷若得到溫柔的醫治,就不會有死屍躺在田野裡。

每當事情出差錯時,人們會立即伸出手指嚴厲批評別人。一樁公開的案件發生了,犯罪的人理應受到懲罰,可是那些導致這罪案發生的嚴重疏失,又怎麼說呢?不管什麼人犯罪,我們都要背負某些責任。

鄧恩提醒我們:「人不是孤島,不能離群索居;每個人都是大地中的一塊,整體中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會削弱我,因為我與整個人類息息相關,所以不要問死亡之鐘是為誰而敲;那是為你敲的。」

團結#

雖然以色列的一個城鎮,擔負起為這位殘暴殺人犯贖罪的責任,可是這罪行影響了整個希伯來社群,此處也強調團結的觀念。當長老懇求神潔淨時,是求神潔淨所有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到他們頭上(8 節)。此處強調的,不是恐懼,而是罪疚;最要緊的,是讓社區得到赦免,不是得到保護。雖然嚴格來說,是一個不知名的人犯下這罪,可是罪疚並不侷限於他一人。整個國家同為一體,所以整個社群要為發生的事件負起某些責任。

替代#

替代是這段經文接下來出現的主題,兇手雖然找不到,可是必須要作贖罪的事。因此,要殺一頭母牛犢,是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3 節)。潔淨儀式必須在一塊未曾耕種的地方,有溪水流過的山谷(4 節)舉行。祭牲是小牛犢,地點是未曾耕種之處,還要有流動的溪水才行;每件事都描繪出「新鮮」的意味,必須要有贖罪祭,而且小牛犢必須作為頂替者。

公元第一世紀,有一個特殊的祭品被獻上,祂的受死,是為尚未被揭發與承認的罪還清罪債。神的獨生子耶穌,將我們本應得到的懲罰承擔下來,為我們取得永遠的赦免。基督的死,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領我們來到神面前。

認罪與饒恕#

然而,除了替代品之外,還要有認罪。當城中長老在獻祭處洗手時,清楚是以人民代表的身分去作。在法律上,他們公開作證說,他們個人並不對此兇殺案負責,可是仍要對這件事作出屬靈告白,因這罪憂傷。這儀式是個視聽教材,也是公開見證。必須要有洗手禮(6 節)、祈求神的赦免(8 節)、潔淨罪疚(9 節),以及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9 節),全都是贖罪的實質與措詞。

一旦認罪後,就立即得到完全的潔淨。翻譯為「救贖」的字(8 節),是從希伯來文「遮蓋」的字根衍生而來,「表示塗抹或註銷罪的意思」(湯普森)。他們用這方法將他們當中的罪除掉(9 節)。除掉邪惡是申命記的顯著要點(十三 5,十七 7,十九 13)。

聖經真理和個人經歷告訴我們,若真心認罪,就必得赦免——「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無法釋懷的罪疚感,是尚未認罪的結果,對我們有百害而無一利,會毀壞我們的人際關係,且令神傷心。

被俘擄的婦女#

(二十一 10 ~ 14)

在戰爭中抓來的女犯,仍然是人,且絕不可遭到不人道的污辱——她若落入異教徒擄掠者手中,肯定會受到如此的待遇。而抓到她的希伯來人若想娶她為妻,神聖約的律法就明文規定,必須把她當人看待,且給予合宜的尊敬。應當給她:

  • 適當的居所(到你家裡去)
  • 端莊的衣物(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
  • 完全的安全(住在你家裡)
  • 足夠帶孝的日子(哀哭父母一個整月)

這裡規定要剃頭髮和修指甲(12 節),也許是指她在守孝時該行的禮儀(參十四 9),或更可能的是指她改變信仰;她以除去和過去異教有關的外在表徵,來開始新的關係。

萬一這位希伯來丈夫後來不滿意這樁婚姻,律法就為這女子提供一些保護(14 節)。在此情況下,妻子須得到完全的釋放,以自由之身開始新的生活,不可將她從妻子的位分降回為奴婢,丈夫也不可將她賣給別人為奴。此處所說的「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14 節),可以翻譯為不可「將她當作貨品看待」;在整本舊約聖經,「賣」這動詞另外只出現過一次(二十四 7)。以色列的神顧念奴僕、異邦人及失去丈夫支持的以色列和異族女子,出於憐憫特別制定律法,不僅維護他們的福利,並且保護他們不受會隨意處置或殘酷對待他們之人的欺負。

我們雖然處於現今全然不同的世界,可是這類經文對我們並非全無重要性,因這是個情慾橫流的時代。這條充滿人道的律法,充分顯示,婚前性行為是絕不可行的事: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3 節)。抓到她的希伯來軍兵若想娶她,絕不可在她帶孝一個月完畢之前,去與她同房,希伯來人絕對沒有這種「權利」。這位外邦女子身體、道德和情緒上的福利,遠較俘擄她的士兵的性慾更重要。

任何男人若堅持要在婚前發生性關係,他就不是真如口中所說的深愛她。神所定有關性關係的神聖,和一夫一妻婚姻結合的律法,需要彼此尊重才能實施。耶和華神是聖潔的,祂的子民必須過有責任心的生活;神是愛,我們也必須有憐憫心。

權利被剝奪的兒子#

(二十一 15 ~ 17)

描述家中有可能發生悲劇事件的故事,繼續下去,出於慈愛以及為了公平起見,耶和華神預見一個長子將被奪去應得繼承權的情況。父親已對長子的母親不僅失去興趣,而是徹底「厭惡」(15 節,標準修訂本),人的天性讓他偏愛新蒙寵愛的小老婆所生的兒子。可是希伯來律法在這事上,讓人沒有任何爭議的機會:長子必須得到雙份遺產,不能因為父親不再愛他母親,而被剝奪法律上應有的權益。神的律法不能被人一時的衝動和不穩定的情感,隨意解釋,必須照神說的去作,不管這人和他新老婆的感覺如何。長子為何要因母親失寵而受罪呢?神是公正的,所以人們必須按公道生活。

有辱家門的兒子#

(二十一 18 ~ 21)

兒女需順從父母,這事需從家庭生活是由神定規、負有傳宗接代和相互扶持的責任這觀點來看。耶和華神與祂子民所定的聖約,是要維護以色列家庭生活的權利、責任、神聖性與安穩。當兒女尊重父母所持的基本準則與管教時,一切都相安無事,可是若有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對他越來越有害的生活方式所作的勸導,那該怎麼辦?父母雖諄諄告誡,這個年輕人仍拒絕聽從父母的話,父母雖懲治他,軟硬兼施,他仍我行我素,是個貪食好酒的人(20 節),那麼此事必須送交當地的長老處理。死刑雖有些嚴厲,可是有四個重點必須牢記在心。

必須順服神#

這兒子以他始終不改的壞行為,觸犯神的律法。聖約清楚說明要尊敬父母(五 16),律法是神特為祂子民的幸福擬定的,為要叫他們和我們「得福」(十 13),而頑梗悖逆是不愛神的反抗行為,觸犯神的律法。如此明目張膽的悖逆行為,會招來嚴重後果,不僅對自己,也影響到別人。

觸犯律法者必須受到挑戰#

他不理睬父母苦口婆心的勸阻,正常規勸的管道已失效,這孩子仍執迷不悟地繼續頑梗、悖逆、貪食、酗酒,這條律法讓觸犯的年輕人,面對他持續不斷的悖逆所帶來的可怕後果。人生而有權利,但也有責任,沒人有自由傷害自己、令父母傷心、帶壞別人且傷風敗俗,而不受到制裁。

父母必須得到支持#

城裡的長老對苦惱的父母負有明確的責任。按照人的天性,光是父母的愛就絕對會保證,任何父母作夢也不會想到,要把這件事帶到長老面前,他們必然會費盡一切心思,先用家中親子關係來解決這問題。也許多次的失敗,不見有任何改進,讓他們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可是他們不能像羅馬社會一樣,動用私刑來了結這事,必須讓高一等、較客觀的司法機構來處理。律法制定了一系列嚴厲的警告,為的是不讓父母受到悖逆不肖子,對他們作身體和言語上的傷害(二十七 16)。這條律法所含的嚴厲警告,絕對是要支持父母,讓他們警惕悖逆的子女,不受管教將招致何種後果。

社區必須得到保護#

若有一個這樣的不肖子,肆無忌憚地我行我素,無人制止他的敗壞行為,不用多久,社區中就有別人加入陣營。罪惡在社區中有擴散、繁衍的可怕能力,必須不遺餘力地遏止它的邪惡影響,這條律法就是為要起個嚴厲的警戒作用。舊約聖經中沒有任何經文顯示,有哪位以色列兒子,因觸犯這條律法而被石頭砸死。這些經文是為了萬一發生這種案件時,所提供的嚴厲警告,並不是描述這事已發生。

兩個與現今世代息息相關的議題

第一個是關於犯罪者帶來的壞榜樣,他犯了貪食與好酒的罪,而這兩項是目前西方社會最普遍的罪。據可靠估計,當今世上幾乎有一千萬人被列為「絕對貧窮戶」,這些成人與兒童每天處在營養不良、文盲與疾病的狀況中。當龐大數量的人因為缺乏食物而餓死,卻有千百萬人大吃大喝,傷害身體,花費巨資在含酒精的飲料上,完全不關心普世悲慘的饑餓問題,這肯定會深深刺傷神的心。

這個悖逆兒子犯下的最大錯誤,是不理會父母舌敝唇焦的勸告與身教。索忍尼辛說道,證明某個社會已敗落的一個跡象,就是人們失去了對老一輩人應有的尊重。目前有些管理學概念,深信中年以後的人,不再適合擔當具創意性與活力充沛的領導地位,然而名人的成就故事,絕大多數都不支持這看法。當約翰‧衛斯理八十八歲時,頭腦仍然清楚,每天傳講兩堂福音信息;莫內過了八十歲生日後,仍然畫出偉大作品;米開朗基羅在畫馳名世界的〈最後審判〉時,年已六十有九;而提香則是過了八十九歲才畫出〈利潘投戰役〉這幅傑作;邱吉爾倘若在六十歲之前就撒手人寰,肯定會被蓋棺論定是個失敗者。神不被這種死板、不變通的規範限制,在聖經裡和基督教歷史上最好的領袖,有些是嘴上無毛的小子,有些則是松鶴高齡者。神使用祂信得過的人,不是合乎世俗輿論的人。

被處決的犯人#

(二十一 22 ~ 23)

當以色列社群執行了一次死刑後,人們沒有權利加增犯人家屬情緒上的痛苦。被處刑之人的屍體,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須在太陽下山前埋葬。人們都曉得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死者的屍體若暴露在眾人面前太久,就會讓大地遭到污染。此處雖然著重在地的聖潔上,可是這條律法也隱含著對人的深切關懷。屍體若留在原處戶外過夜,必然會遭到野獸與兀鷹的攫食,這條禁令深深考慮到犯人妻子與家人的感受,他們為何需為這樁罪行受更多的心理折磨呢?

在許多新約經文中,早期基督徒作者常反應,在第一個受難日,主耶穌為祂沒有犯下的罪,成為無辜的受難者,當使徒保羅寫到基督受死時,就想到申命記這些特別的經文。神的獨生子像個罪大惡極的罪人,被掛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承擔死刑。保羅說祂「為我們受了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因著那特殊、一勞永逸的代贖之死,祂為我們取得完全的赦免與永遠的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