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申命記十九 1 ~ 21
申命記比任何其他經卷,將神的講求實際刻畫得更入木三分:神按照子民的生活實情供給養生所需,而不是照他們覺得應該怎樣來供應。以色列民即將進入「流奶與蜜之地」,可是神知道無論那塊地何等美好,要進去居住的是罪人,有時土地會被血污染。前幾章已提到司法的事(十六 18 ~十七 13),本段則說到該如何處置三種罪人——殺人犯、盜賊和作假見證的人。十誡說到立約者不可殺人、偷盜或對鄰居作假見證,這裡正是申命記從一般通則轉變為特殊細則的例證,將那些一般性的誡命應用在相關的三種特定罪行上。
殺人者(十九 1 ~ 13)#
若有人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4 節),該怎麼辦?摩西舉了一個例子:兩人在林中砍樹,一人的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把他打死。砍樹的人完全沒想要殺人,可是在血債血還的世界,那位誤殺人者的生命正處於極端危險之中。有關親屬與骨肉之情的不成文法律深深刻畫在人心中,死者的某些家人會覺得有義務替他報血仇(6 節)。這人畢竟犯了重大的疏失——平日他若花時間保養、確定斧頭接頭穩固,就不致如此——法官該適當地處置他。可是報血仇的心中火熱,或許在殺人犯還沒機會被帶到法庭接受合法審判之前,就把他殺了。
希伯來人渡過約但河之前,神已為類似情形劃分出三座「逃城」,讓殺人犯能因報血仇之危險臨頭而逃入其中保全性命。進入應許美地後,在約但河另一邊會再設三座,萬一領土又擴張(8 ~ 9 節),還要再加設三座,全國總共九座,讓殺人犯能找到避難所。這些逃城的位置必須妥善安排,犯人若需跑很遠的路才能到,很可能在半途昏倒而被報仇者殺害。神非常愛護祂的子民,預先想到任何社區都會發生這類突發事件,並為這樣的緊急狀況提供最完善的措施。
律法雖明確說到「不可殺人」(五 17),可是若有人意外殺了鄰居,他必須得到保護,否則事情會越來越糟。若這無心殺人者也被殺,幾小時之內兩個無辜的人失去性命,將在兩個原本和睦的家庭之間引發冤冤相報的血海深仇。
然而,神的講求實際不僅顧到無辜的人,也用在確實有罪的人身上。祂預先看到一個完全不同的情況——一個人仔細計畫謀殺他的鄰居。這悲劇濃縮在一節經文中(11 節),讓人清楚看見人的罪行如何一步比一步陷得更深:有人恨……埋伏著……擊殺(11 節)。若不加以制止,讓罪進入它邪惡的流程,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 那人恨人:這事從思想開始,不是從行為開始。錯誤首先從心裡開始,不順服是第一個罪行,它不是從得罪人開始,而是從得罪神開始。神已清楚告訴他要「愛」鄰舍,這不是請求人有敬虔的情操,而是腳踏實地的命令:「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 那人埋伏著:他心懷忿恨,不願與弟兄講理,等待時機報復。不潔淨的思想已讓邪惡的行為發芽,可是即使到了這時候仍有懸崖勒馬的機會——他若尊重神的話語,神仍可將他追回來。不幸的是,充滿恨意的人讓罪得逞。
- 那人擊殺人:罪在暗中蹲伏在那人身旁,等待機會不僅襲擊受害者,同時也襲擊殺人犯;不僅傷害受害者的家人,也包括殺人犯的家人,還殃及整個社區。要是他能制伏試探,這可怕的禍事就可避免了。
這就是罪為何可怕的原因——罪邪惡的力量不僅在我們生命中,也會在別人生命中不斷衍生。聖經堅持要讓邪惡且不願悔改之人面對罪行帶來的惡果;罪必須受到懲治,一定要盡早將它殘忍的過程制止。人們必須看見,傷害別人生命的罪行絕不容輕忽。
關於死刑(十九12~13)的兩種觀點
基督徒分為兩派。有些人認為摩西的這條律法仍然成立,沒有任何律法可取代這公道的原則。同樣順服聖經真理的其他基督徒,則認為這條律法當然是神的話,但不是祂給的最後定論;他們爭辯道,神的憐憫才應當是敲定事情的最終因素:「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抱持這觀點的人會問:要將犯姦淫的人和殺人犯一樣用石頭打死嗎?持異議的人則爭辯,這兩種罪行有區別,應當保留舊約這條有關殺人犯的命令,對姦淫犯的則廢除。
無論抱持何種觀點,有一件事是確定的:無論使用什麼方式,罪一定要得到裁決,好讓人覺悟到人命具有獨特的價值。生命是神賜的,惟有祂才有權利拿去。在現今世代,暴力與侵犯人身的消息若照實報導,我們或許會看到罪行的可怕;可是這些故事在電影、電視和小說中往往被加油添醋,誇大甚至理想化。我們的孩童在一個認為該用拳頭解決人生問題的世界裡長大,街頭搶劫、空中劫機、草菅人命的革命行動都被大肆報導,全都掛著爭取個人自由及應當寬大包容的美名,彷彿政治野心較人命更為重要。這些侵犯別人的種種形式,都在摩西對會眾的教導中受到指責。神是永活的神,生命也是祂賜下的,沒有任何東西能替換人的生命,必須將它看得比任何東西都貴重。
盜賊(十九 14)#
十誡的第八條誡命(不可偷盜)在此對財產權方面作了些解釋,它重要到申命記後來又再重複一次(二十七 17)。一旦迦南全地分配給各個支派後,每支派都會分得某些土地,支派中每個家庭則小心地將所分得的那塊地劃上界線。地界(界碑)代表那人的土地從哪裡開始到哪裡為止;在一個理想的世界,這塊地會一代一代傳下去。可是人都是罪人,貪婪會將理想演變為另一種情況:有錢人若想多得土地,就會試著挪移窮鄰居的地界,犧牲別人來擴充自己的財產。
對土地所有權法律的尊重,是使社會和平不可或缺的因素。神對祂子民說:「不可偷盜。」(五 19)祂還警告,即使只是想要奪取別人的產業也會帶來危險:「不可貪戀人的……田地……。」(五 21)事實上,世上所有土地都是神的,祂將其中一部分賜給我們的鄰居,因此我們沒有權利將神的禮物從他手中奪去。神是慷慨大方的神,我們也必須尊重別人的產業。
作假見證的人(十九 15 ~ 21)#
遲早殺人案與偷盜案會送到以色列審判官面前,那時證人自然是極重要的關鍵人物。這裡的律法清楚說明:不能單憑一個人的證詞定嫌疑犯的罪(15 節);作假見證的(18 節)、凶惡的見證人(16 節),要受到與他想加害的被告同樣的懲罰。可是只有在審判官和祭司對打官司的雙方細細查究之後,才能作出這樣的判決。社群中的人若故意說謊加害別人,這社群就不健全。耶和華神是真理的神,祂從不以謊言欺騙我們,因此屬於這聖約群體的人也必須說誠實可靠的話。
也許沒有基督徒會在法庭上為了傷害鄰居而故意作假見證,可是除了涉及司法程序的形式之外,還有別的作假見證方式。任何人想抹黑別人的品格,說出有關那人不真實或未經證實的話,就是作假見證。惡意中傷或害人的閒話會帶給別人刻骨銘心的傷痛;十分講究實際的雅各書警告基督徒,口無遮攔的舌頭會帶來很大的危害。
莎士比亞名著《奧瑟羅》(Othello)中的伊阿古(Iago),描繪「男人與女人的好名聲」猶如「他們靈魂深處的珠寶」。
《奧瑟羅》論好名聲
偷我錢包的人,偷去了垃圾,
錢是身外之物,算不得什麼。
它是我的,也是他的,已做了千萬人的奴隸。
可是他若竊取我的好名聲,
就偷走了不能使他致富的東西,
可是卻讓我山窮水盡。
「以眼還眼」的真意#
眾所熟悉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1 節)將本章經文作個結束。它聽來似乎過分嚴苛,可是需注意三件事。
這句話不該按字面解釋。它只是為了在有人身體受到傷害的案子中,鼓勵法官判決公平的賠償,而非縱容報復。
首先,比對凡有這句話出現的其他經文,都清楚顯示不該按字面解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23 ~ 27 節提供一個好例子:奴隸的主人將奴隸鞭打得太厲害,傷了奴隸一隻眼睛,這報復原則若按字面執行,奴隸就可打傷主人一隻眼睛;可是這段經文顯示它一點都沒想到身體的報復:「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第二,即使在證明無誤的凶惡見證與作假見證案子中,以眼還眼也不是邀請人作報復性懲罰,而剛好相反。在人們可以嚴厲且過分報復的當時,這說法反而嚴格限制在那人身上只能處罰到什麼地步。湯普森將此處原則說得很清楚:「因此它並不縱容人報復,而是保證有公正的處置」,它不「鼓勵報復,而是限制報復,且作為法官判決罪犯時的指南」。英國在十八世紀判了兩百位犯人死刑,那正是因為這限制報復的律法被忘記或忽視。
第三,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引用了這句話,它不像人們常以為的要廢除舊約這條司法程序,而是限制只能用在法庭上。幾世紀以來,人們往往忽略這話原本出現在有關法律的經文中,反而把它用在個人關係上。一如溫咸(John Wenham)所說,這句話「被當作放高利貸者所說的狠毒話來解釋,似乎讓每個受害人都有權要求對方以同樣斤兩的肉還給他,用作個人報復的工具」。主耶穌在祂著名的講道中說,祂國度中的公民「不可為自己的冤屈尋求報復,反而該愛他的仇敵。我們的主在此並不是給法官下達指令,告訴他們該停止懲治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