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過以弗所教會中男女老幼的相處(提前五 1 ~ 2)之後,保羅(Paul)轉而處理三個特殊群體——寡婦、長老(傳道人)和奴隸——並囑咐提摩太(Timothy),教會對他們應負什麼樣的責任。這三種人都被呼召去擔任某種 diakonia(服事),而保羅所關心的兩件事是彼此相連的:服事是我們所付出的,供養是我們所領受的。健康的基督徒群體,就像家庭一樣,應該是一個「給予與領受」並重的團契。
一、寡婦(提前五 3 ~ 16)#
聖經一向特別看重寡婦、孤兒與寄居者,稱神為「孤兒的父、寡婦的伸冤者」。主耶穌也體恤寡婦——從叫拿因寡婦的獨子復活、稱許投兩個小錢的寡婦,到在十字架上將母親馬利亞託付給約翰,祂都將這項關懷化為具體行動。提前五章延續這條脈絡,將寡婦分為兩類處理:第 3 ~ 8 節談需要供養的寡婦,第 9 ~ 16 節談登記事奉的寡婦。
需要供養的寡婦(五 3 ~ 8)#
保羅所說的「尊敬」(提前五 3)不僅是情感上的敬重,更包括物質上的供應。核心問題是:誰該承擔這筆經費?
- 家人優先:若寡婦有兒女或孫輩,當由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五 4)。這既是報答親恩,也蒙神悅納。
- 教會是最後的倚靠:教會的資源只限於**「真為寡婦的」**(五 3、5、16)——亦即無依無靠、沒有嫁妝也沒有親人可倚靠的寡婦。她們「獨居無靠」,只能「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仰望神。
- 靈性資格:「好宴樂的寡婦,正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五 6)。真寡婦在物質上有缺乏,在靈性上則敬虔。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五 8)。這是何等強烈的控訴!連外邦人都憑良心照顧父母,明白神啟示的信徒豈能不如?
保羅由此帶出兩項持久的社會福利原則:第一是區分類別,教會的救濟應有對象之別,不可一律發放;第二是尊嚴原則,受助者應同時被服事、也有機會服事人。政府與教會的福利不應取代家庭的責任,而是在家庭無力時作補充。
登記事奉的寡婦(五 9 ~ 16)#
第二段不再討論經費,而是一份可以事奉的「寡婦冊」。登記的資格有三:
- 年齡:「必須年紀到六十歲」(五 9),不大可能再婚。
- 婚姻忠貞:「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意指對丈夫始終貞潔忠誠。
- 善行名聲: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五 10)。
登記入冊的寡婦還須立志保持單身,以便專心事奉。至於年輕寡婦,保羅囑咐不要登記(五 11),因為她們情慾一發動,就想再嫁,背棄當初所許的願;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說長道短。因此他寧願年輕寡婦再嫁、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五 14)。這與林前第七章並無矛盾——神賜每個人不同的恩賜,單身與婚姻都是出於祂的安排。
二、傳道人(提前五 17 ~ 25)#
保羅接著談到如何對待教會的長老(傳道人)。加爾文(John Calvin)在註釋第 17 節時指出,這段經文顯示當時至少已有「管理的長老」與「教導的長老」之分;但保羅真正要強調的,是提摩太待人處事的五項原則。
欣賞:雙重敬奉(五 17 ~ 18)#
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尤其是勞苦傳道教導人的,「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五 17)。希臘文 timē 兼指尊重與酬金,所以「加倍」是指這雙重意涵——既得到敬重,也得到足夠的薪酬。保羅援引申命記「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以及主耶穌所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五 18),作為牧職當得供養的聖經根據。牧養是辛苦的工作,好的工作表現理當得到具體的金錢回饋。
公允:投訴程序(五 19 ~ 20)#
- 受理門檻:「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五 19)。這項保護是必要的,因為敬虔的傳道人最容易成為毀謗的目標;單憑一人之言的指控,不應受理。
- 公開責備:若指控經證實,而當事人仍不悔改,就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五 20)。但這是最後手段——私下的罪應私下解決,唯有關乎公眾的罪才公開處理。
不偏心(五 21)#
保羅以最嚴厲的語氣,在神、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提摩太,處理這些原則時「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教會歷史充斥著袒護親屬、階級、派系的偏私——這正是基督徒領袖最嚴重的罪之一。
謹慎:不可急促(五 22 ~ 23)#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五 22)。這裡最合理的解釋是按立:在按立前必須徹底檢視候選人的資格,免得匆促設立不合格的人,日後又得公開責備,「在別人的罪上有分」。第 23 節對提摩太腸胃的勸告(「可以稍微用點酒」)似乎是附帶的關懷:提醒他在追求聖潔時,也不要走入假師傅式的極端禁慾。
辨別真偽(五 24 ~ 25)#
- 有些人的罪明顯到「如同先到審判案前」,有些則是事後才浮現;善行亦然。
- 人真正的面貌往往與第一印象不同。這是「冰山原則」——一個人十分之九的品格是隱藏的。提摩太必須給自己足夠的時間辨別外表與內在、可見與不可見。
三、奴隸(提前六 1 ~ 2)#
奴隸制度被形容為「典型的邪惡」,因為它否定人的尊嚴,將人變成別人的財物。那麼,主耶穌與使徒為何沒有立刻呼籲廢除?主要是因為奴隸制度已深植於希臘—羅馬社會的結構中,帝國境內估計有五千萬名奴隸,任何暴動都會被無情鎮壓。然而保羅在書信中已埋下最終瓦解奴隸制度的原則:他譴責「販賣奴隸者」(提前一 10);他宣告在基督裡「並不分自主的、為奴的」(加三 28);他勸作主人的要以「公義」對待奴僕;並在腓利門書中,請求腓利門(Philemon)以弟兄的身分接回阿尼西母(Onesimus)。
提摩太要向基督徒奴隸傳達兩項教導,依主人是否信主而有所區分:
- 主人非信徒時(六 1):奴隸當以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免得神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這裡的動機是宣教性的——奴隸對主人的態度,直接影響福音與使徒教導的聲譽。
- 主人是信徒時(六 2):奴隸不可因與主人是弟兄就輕看他,反而更要加意服事,因為得益處的是「信道蒙愛的」。在基督裡的合一,不是輕忽對方的藉口,而是更用心服事的動力。
串起寡婦、傳道人、奴隸這三段經文的關鍵字,是希臘文 timē(「尊重」)。教會「尊重」真為寡婦的(五 3),配得加倍「尊重」勤勞的長老(五 17),奴隸視主人為值得「尊重」的(六 1)。每個人都按著神的形像受造,因此都值得尊重——一旦我們承認人與生俱來的價值,所有關係都會因此被提升、被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