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施萊馬赫(Schleiermacher,1807)質疑《提摩太前書》的真確性,以及包珥(F. C. Baur,1835)進一步否定三封教牧書信的真確性以來,保羅是否真為這些書信的作者,便成為新約學界長期爭論的議題。本章依序檢視四個層面:支持保羅作者身分的內外證、反對者的四大論據、冒名作者說的可能性,以及書記代筆的假設。
一、支持保羅是作者的論據#
內證#
三封書信的開頭皆宣告「保羅,奉神旨意(或奉命)作基督耶穌使徒」,並明言收信人是受託留在以弗所的提摩太和駐守革哩底的提多(提前一 3;多一 5)。書信充滿個人細節:提摩太的被按立、年紀、胃病(提前四 11 及下、五 23),保羅自述從前如何逼迫教會又蒙憐憫(提前一 12 及下),以及《提摩太後書》中提到的十七位友人。毛勒教授(Professor C. F. D. Moule)指出,若這些是冒名之作,那將是「毫無理由的諷刺與品味極差的謊言」。毛利主教(Bishop Handley Moule)也說:「信中那顆真誠的心隨處可見,而模仿者並不了解那顆真誠的心。」
外證#
從最早期教父文獻便一致接受保羅的作者身分,包括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約主後 95 年)、安提阿的伊格那丟(Ignatius of Antioch,約主後 110 年)、坡旅甲(Polycarp,約主後 117 年),以及第二世紀末愛任紐的《反異端》(Against Heresies),主後二百年左右的《穆拉多利經目》(Muratorian Canon)也清楚標示保羅為作者。唯一的例外是被判為異端的馬吉安(Marcion)。
二、反對保羅是作者的論據#
歷史#
書信中提及的馬其頓、以弗所、革哩底、尼哥波立、特羅亞、米利都等行程,難以嵌入《使徒行傳》的敘事。然而優西比烏(Eusebius)在《教會歷史》中提出:保羅於第一次羅馬被囚後獲釋,繼續宣教甚至抵達西班牙,後再次被捕殉道。此架構雖帶推測成分,卻為教牧書信的歷史場景提供了合理的容身之處。
詞彙與風格#
哈里遜(P. N. Harrison,1921)的《教牧書信問題》以統計方法提出四項論據:教牧書信有 306 個字未曾出現於其他十封保羅書信;「只出現一次的詞」(hapax legomena)多達 175 個;保羅常用字中有 580 個是他獨有卻未見於教牧書信;而教牧書信的詞彙反而與第二世紀的使徒教父及護教者較為接近。
麥子格(Bruce Metzger)與毛勒皆指出:僅憑簡短文本的詞彙統計便斷定作者,其有效性值得懷疑。
古特立(Guthrie)將差異歸因於「主題的差異」、「漸長的年紀」、「環境的改變」及「接收者的不同」。辛普森(Simpson)一語中的:「偉大的人物是不會輕易重複自己的。」此外,保羅大量引用「現成」的文體(信經、頌文、讚美詩,如「這話是可信的」),據艾理斯(Earle Ellis)計算,《提前》占 43%、《提多》46%,這也解釋了詞彙差異。
神學#
漢森(A. T. Hanson)宣稱教牧書信「完全缺乏貫穿全信的主題」、作者「根本沒有自己的神學,只是仿效別人」。但楊恩(Frances Young)反駁,要在這三封信中建構一套神學並不困難。多拿(Philip Towner)指出,教牧書信的重點是:救恩是「現存的事實」,由道成肉身與基督再來這兩個事件所界定。
蓋士曼(Ernst Käsemann)則批評書中「教會成為神學中心」、「福音被局限」。但保羅最早期的書信早已看重教會事工,路加(Luke)也告訴我們,他從第一次宣教旅行起便在各教會設立長老(徒十四 23)。所謂「第二世紀教會架構」的指控也站不住腳——書信中監督與長老並無區別,並未形成伊格那丟時代的三重職分結構。
倫理#
狄比留(Martin Dibelius)首先以「資產階級」形容教牧書信的基督徒生活,貝爾登(J. L. Houlden)和卡利斯(Robert Karris)也跟進討論「中產階級倫理」。但多拿在《我們教導的目標》(The Goal of Our Instruction)中提出有力抗議:保羅倡導的生活模式是神學與倫理的結合,根植於道成肉身與救恩,並不斷反駁假師傅扭曲的行為。信徒仍是「步向天家的客旅」,懷著永生盼望過今世生活(提前四 8,六 7 及下、19)。
祈理(Kelly)總結道:反對保羅作者身分的提案「實在是過分誇張了」;詞彙差異未必意味著不同作者,教牧書信的神學其實是早期書信理念的延伸。
三、支持及反對冒名作者的論據#
哈里遜的重建#
哈里遜推測,冒名者是一位住在羅馬或以弗所、於哈德良皇帝(主後 117 年)初期執筆的「敬虔真誠的保羅追隨者」,他研讀過保羅十封書信,並將保羅親筆寫的五段「個人片段」巧妙納入書信。他們盼望重燃使徒的熱誠,因此借用保羅的精神面貌、署名與慣用詞彙。
古代的冒名寫作#
麥子格區分「文學性的假冒」(意在欺騙)與「冒名寫作」(pseudepigraphy)。維護者如毛勒認為這是「出於善意的冒名寫作」,作者真誠相信所傳信息符合老師的立場。
麥子格從道德、心理與神學三個角度提出發人深省的質疑:冒名寫作是否違反「誠實」與「坦誠」的原則?含有欺詐成分的作品,是否合乎神信息的聖潔標準?
當代基督徒的回應#
第一,沒有任何歷史憑據顯示新約讀者接受「冒名寫作是動機純正之舉」。多尼爾森(Donelson)指出:「在基督徒圈子中,冒名寫作被視為一種拙劣的行徑。」第三世紀初安提阿主教瑟拉皮恩(Serapion)判定《彼得福音》不真確時便說:「以他們的名寫出來的作品,我們卻不能接受。」第二,聲稱冒名卻未欺騙他人,本身自相矛盾——若無人受騙,何需冒名?第三,巴刻(J. I. Packer)指出:「在字典中,『擅造』的意思就是虛假的仿製。欺詐仍然是欺詐,無論動機多麼純潔。」
四、書記代筆的論據#
羅勒與李察茲的研究#
羅勒(Otto Roller)在《信》(Das Formular,1933)中研究古代書信習慣,指出逐字聽寫對「思潮澎湃如保羅」這樣的思想家過於拘束,常見作法是:保羅先寫某些段落,再口述大意讓代筆者以自己的話表達,最後親自審閱、修改並簽名。李察茲(E. Randolph Richards)在《保羅書信中的秘書》(The Secretary in the Letters of Paul)中將代筆者分為四類:記錄者、編輯、共同作者、創作者。就教牧書信而言,「編輯」(由書記協助但由作者操縱)最為合理。
代筆者不是共同作者#
保羅在其他書信的問安中雖常提及所提尼、提摩太、西拉等同工,卻始終清楚區分自己的使徒權柄(例如帖後三 17「我保羅親筆問你們安」)。代筆者不同於共同作者:他可獲得較大的自由表達使徒的思想,但整封信仍由保羅過目、修改並簽名確認。漢森(A. T. Hanson)曾諷刺地說:「當我們覺得書記的參與越多時,書信中保羅的味道便越少。」但原則清楚——代筆者的參與絕不取代保羅的作者身分與權柄。
可能的代筆者:路加?#
哈里遜於 1921 年曾自問:代筆者是否為路加(提後四 11)?毛勒在《新約的誕生》(The Birth of the New Testament,1962)及 1964 年的演講中進一步主張「路加自由創作」說:保羅在世時,路加按照保羅的囑咐寫成三封信,其中部分由保羅口述。毛勒列舉了《路加福音》、《使徒行傳》與教牧書信之間驚人的相似處,涵蓋重要字彙(純正、敬虔、尊重)、短句(貪愛錢財、真假財富、基督審判活人死人)及重要概念。偉森(Stephen Wilson)在《路加和教牧書信》(Luke and the Pastoral Epistles,1979)中延伸此說。
結論#
綜合以上四方面的探討:
- 保羅是教牧書信作者的內外證仍然堅實,不容輕易駁斥。
- 反對保羅作者身分的歷史、語言、神學與倫理論據皆有漏洞,不足以推翻內外證。
- 冒名作者說欠缺支持的論證,並牽涉嚴重的道德問題。
- 書記代筆說(無論是路加、推基古或其他人)最為合理,也解釋了風格與字彙上的差異。
最可能的真相是:使徒保羅在人生將盡之際,按著當時教會的需要,透過一位信賴的代筆者傳遞了適切的信息。教牧書信確實是他的書信,帶著他完整的使徒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