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回應讀者對「自然律」論證的兩大反對意見:它是否只是群居本能?、它是否只是社會約定俗成?
反對一:道德律不過是群居本能(herd instinct)?#
有人認為道德律就是演化來的群居本能,與母愛、性慾、食慾並無不同。路易斯用三個論證反駁:
論證一:判斷者不可能是被判斷的本能#
當你聽到呼救聲,內心會出現兩股衝動:
- 想去救人(群居本能 / herd instinct)
- 想躲避危險(自我保存本能 / instinct for self-preservation)
但你心中還有第三件東西告訴你「應當幫助、應壓抑逃跑的衝動」。
這個判斷哪個本能該被鼓勵的東西,本身不可能是任何一個本能。
道德律告訴我們該演奏的曲調;本能不過是琴鍵。
(The Moral Law tells us the tune we have to play: our instincts are merely the keys.)
論證二:道德律常要我們選擇較弱的衝動#
- 若兩個本能衝突,按理該是較強的勝出
- 但意識到道德律的時刻,它常告訴你站在較弱的衝動那邊(例如冒險救溺水者)
- 道德律甚至要我們主動把弱的衝動加強(喚醒同情、想像)—— 而把弱的本能變強的東西,當然不可能就是那個本能本身
論證三:沒有哪一種本能是「永遠對」#
- 若道德律是某種本能,應能指出某個永遠是好的衝動
- 事實上沒有任何本能總是對的 —— 母愛、愛國心若失去公平,會變得殘酷;性慾、好戰本能在某些情境下卻是責任
- 沒有「好本能」與「壞本能」,只有在某個情境下被正確安放的本能
- 道德律不是任何一個本能,而是指揮所有本能、奏出「善行」這支曲子的那位指揮
這個觀念有極大實踐後果:最危險的事,是把人性中任何一種衝動奉為絕對指引。
即使是「對全人類的愛」,若不顧公義,也會讓人為了「人道」而毀約、做偽證,最終成為殘酷虛偽之人。
反對二:道德律只是社會約定(social convention)?#
另一群人說:道德是父母師長從小教的,所以不過是人為發明、社會慣例。路易斯指出這論證的盲點:
- 我們從學校學會乘法表,但乘法表不是人為發明,而是真實
- 我們學的東西分兩類:
- 單純慣例(靠左走 vs. 靠右走)—— 可以不同
- 真實真理(數學)—— 客觀存在
- 問題在於:道德律屬於哪一類?
兩個理由把道德律歸入「真理」#
理由一:跨文化的相似性
- 各文化道德的差異遠不如人想像的大
- 各時代各地的道德律可看出同一條主軸貫穿
- 而真正的慣例(服裝、駕駛規則)卻可以差異到極端
理由二:「道德進步」這個概念本身的隱含前提
- 我們真心相信某些道德比另一些更好(基督教道德 vs. 納粹道德)
- 我們稱某些人為改革者(Reformer)—— 他們比同代人更接近真道德
- 但只要你說「A 比 B 更好」,你就在用A、B 之外的標準衡量它們
這個論證類似紐約的比喻:你我對紐約的描述能有「對錯」之分,正因為紐約是一個獨立於你我想像之外的真實地方。
同理,若道德見解能有「真假之別」,必然存在一個獨立於各文化看法的真道德(Real Morality)。
別把「事實認知差異」誤認為「道德差異」#
許多人誇大歷史上的道德差異,是因為沒有區分「道德原則」和「對事實的看法」。
範例:三百年前英國燒女巫,今天不燒。這是道德進步嗎?
不是。我們不燒女巫,是因為我們不再相信有人真會出賣靈魂、用魔力害人。
若今天我們真信有這種人在害死鄰人、引發災禍,多數人會同意她們罪該萬死。
「不再燒女巫」是知識的進步(不信有女巫),不是道德的進步 —— 就像一個人因為相信家裡沒老鼠就不放捕鼠器,這不能算「人道進步」。
小結#
兩個反對都站不住腳:道德律既不是某種本能,也不是任意社會慣例;它是一條真實、客觀、貫穿人性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