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爭吵聽出共識#
路易斯(C. S. Lewis)由日常的爭吵切入,做出一個關鍵觀察:
- 「你怎麼可以這樣?」、「這是我的座位」、「你答應過的」 —— 這些話人人都會說
- 爭吵的人不是只在抱怨對方惹我不高興,而是訴諸某個雙方都該知道的行為標準
- 而被指責的一方也很少回說「去你的標準」,反而會試圖找藉口、解釋為何例外
- 雙方的反應,正暗示著一個共同認可的「對與錯」存在
沒有共識的「對錯」,就只能像動物一樣互相廝打,不會有人類意義上的「爭吵」。爭吵之所以可能,本身就證明雙方背後存在一個共同的道德規則。
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
過去的思想家把這個對錯規則稱為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但意思不同於今天物理化學意義上的「自然定律」:
- 古人意指人性律(the Law of Human Nature) —— 屬於人這種受造物獨有的法則
- 與重力、生物律的差別在於:人可以選擇遵守或違背
- 人同時受多重律法支配(重力、生物學等),但唯獨這一條他可以選擇不順服
它叫「自然律」,是因為古人認為人天生就知道、不需要被教導 —— 就像偶有色盲、五音不全的人,但人類整體對「正派行為」有共同直覺。
道德相對論的反駁#
有人說:不同文化、不同時代的道德差很大,所以哪有什麼共通的道德律?路易斯反駁:
- 各文化的道德有差異,但從未到「完全相反」的地步
- 比較古埃及、巴比倫、印度、中國、希臘、羅馬的道德教導,會驚訝於它們彼此何其相似
- 試想一個讚揚「臨陣脫逃、背叛恩人」的國家 —— 那就像「2 + 2 = 5」一樣難以想像
- 對誰該無私,各文化看法不同;但「不能只顧自己」是普世共識
- 對婚姻形式(一夫一妻或多妻)有分歧;但「不能想要哪個女人就佔有哪個」是共識
更具決定性的證據是:
嘴上否認對錯的人,下一秒就會出賣自己。
- 他可以毀約,但你若毀約,他會立刻喊「不公平」
- 國家說「條約不重要」,下一秒卻說「我們要毀的這個條約是不公平的」
- 「不公平」這個詞本身就洩了底 —— 他其實和大家一樣,知道自然律。
兩個關鍵事實#
路易斯整章的論證收在兩個核心事實上:
- 第一:全世界的人都有一種奇特的觀念 —— 認為自己應該以某種方式行事,且這個觀念無法擺脫
- 第二:人們事實上並沒有那樣行事
「他們知道自然律,卻違背它。」這兩個事實,是一切關於「我們是誰、宇宙是什麼」的清晰思考的起點。
一個自我揭發的線索#
對於違反自然律的事,人們的反應特別誠實:
- 我們替壞行為找藉口:太累、太餓、被惹毛
- 卻把好脾氣自然歸功於自己
- 越是急著替自己辯護,越說明我們深信對錯規則的存在 —— 否則何必辯護?
這個自我揭發本身,就是路易斯接下來整本書論證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