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只是一種行業」的理論前提#
最純粹的經濟學原則認為:銀行業是商業活動,政府介入只會傷害它,最好的政策就是讓貨幣市場自我運作。
但要徹底貫徹這個原則,政府必須先做到一件事——自己保管自己的錢:
- 政府是全國最富的法人,年度稅入超過任何個人或團體
- 一旦把這筆鉅款存進某家銀行,政府的命運就與那家銀行的安危綁在一起
- 一筆對外債務到期、薪資該發、雜支該付,皆要靠該銀行的兌付能力撐住
「另一家銀行可以接手政府帳戶」這個說法在承平時期或許行得通——但最壞的情況偏偏是恐慌期間,那時不會有第二家銀行願意在季度日(quarter day)拿得出 5、6 百萬英鎊。
若財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一面口稱「貨幣市場應自理」,一面又把錢全託付給銀行,那麼當貨幣市場需要被救時,他自己也會跟著破產。
銀行業初創時:政府應自存自管#
當銀行業還在嬰兒期、無任何銀行值得可靠依賴時,政府的做法應該是:
- 把錢留在自己手裡——不要假裝信任實際上不夠成熟的銀行
- 尤其不能特別偏袒某一家銀行,以免賦予它對其他同業的「有害優勢」
- 財政官員的本事,是讓稅收節奏與支出節奏盡量平衡,使國庫內滯留的「死資金」(dead capital)不要顯著超過常態
國庫裡多沉澱一些現金,只是損失一點利息——對整個國家而言負擔極輕。但若把錢交給不穩的銀行,輕則錢被套牢,重則國家信用與那家壞銀行綑綁在一起,反而讓壞銀行因為「國家信用背書」苟延殘喘。
一條金科玉律:對眼前的壞銀行給予任何協助,就是阻止未來好銀行誕生的最快手段。
銀行業成熟後:自然系統下的政府角色#
當銀行業已可被信任、體制健全時,政府可以開始與銀行往來。理想的「自然系統」之下:
- 銀行眾多、各自保留充足準備金,因為自身生死繫於此
- 政府有選擇多家銀行的自由,可彼此競價
- 倫敦的「都市工程委員會」(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就是先例:他們將收入存進倫敦及威斯敏斯特銀行,並要求對方以英國國債(Consols)作為擔保
政府作為「存款人」#
財政大臣可以:
- 將公款分置數家銀行,分散風險
- 要求銀行提供等值擔保品
- 當公款規模特別大時,要求加碼擔保並收取利息
- 以「最大存款人」的影響力爭取最有利條件
政府作為「借款人」#
英國政府信用全球最佳,理應能在公開市場上向多家銀行詢價借入:
- 然而現行法律下,財政大臣未經國會批准,無法在公開市場舉債
- 唯一可向英格蘭銀行借入的工具是所謂的「短期赤字票據」(deficiency bills)
- 結果便是被單一銀行壟斷議價,價格由對方說了算
自然系統下出事該怎麼處理?#
- 一旦發生罕見崩潰(除非戰爭或叛亂),政府可仿照美國的做法,將餘額自銀行撤出
- 必要時可以發行國庫券或暫借信用紓困,但事過境遷後即任由那些行為不檢的銀行受懲
- 新銀行會取而代之;「能否獲得政府青睞」本身就成為對謹慎經營者的獎賞、對輕率者的懲罰
良好制度下不容易發生重大崩潰,因為每家銀行都知道「準備不夠」會立刻被輿論盯上、丟失客戶;恐慌出現時,它們會反過來大膽放款,以「展示實力」(show strength)來保住自己的信用——這恰好是恐慌中最有效的解方。
英國的實況:與「自然系統」幾乎相反#
英國政府並未等到貨幣市場成熟才介入:
- 它在信用最不穩、銀行最不可靠時就跳進貨幣市場
- 為了讓自己借錢更順利,它把存款與其他特權都交給單一銀行——英格蘭銀行
- 從此英國國家財政與這家銀行命運綑綁
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結束英格蘭銀行」:
- 1825 年國庫掏空、1837 年向法蘭西銀行求助時,沒有任何政治人物提出過此議
- 由不可抵抗的傳統,英國政府只能把錢存在這個唯一的銀行裡
制度的四大弊病#
- 更需要國家救援:由國家扶植起來的銀行,比自然成長者更可能需要國家再次出手相救
- 準備金總量最小:單一準備系統使全市場可用備用現金少於任何其他制度,任何管理疏失都會被放大
- 賢愚繫於一念:唯一準備掌握於一個董事會手中,無從像競爭市場一樣以多家智慧互相平均
- 股東與公益相衝突:股東要求高股息、低準備;公益要求高準備,兩者天然對立
一項額外的歷史傷害:「銀行限制」期的後遺症#
除了上述結構性弊病,英國政府還親手損害了原本還算審慎的英格蘭銀行:
- 從成立後一個多世紀,英格蘭銀行整體上謹慎審慎,仰賴公眾信任作為自我約束
- 1797 年,皮特(William Pitt)擔心對外支付的硬幣不足、銀行準備過低,於是禁止英格蘭銀行以硬幣兌付——這就是 1797 到 1819 年的「銀行限制」(Bank Restriction)時期
- 注意:這條規定不只是「允許」不兌現,而是強制不得兌現
後果:失去自我約束的銀行#
- 一家不需要以硬幣兌付的發鈔銀行擁有「魅力人生」(charmed life)——想放多少就放多少,幾乎不受拘束
- 從 1797 到 1844 年,英格蘭銀行董事內心深處都認為自己擁有某種「銀行特權」,不必為日常兌付擔憂
- 民眾也被同樣的預期帶壞:認為「銀行真出事時,政府一定會出手」
- 1847、1857、1866 年皮爾條例的三次暫停執行,更強化了這種預期——而這種預期本身就會自我實現
財政大臣現在的角色#
財政大臣在貨幣市場上同時扮演三重身份:他是這個市場的大存款人、它的創造者、也是它的敗壞者。他無法把它逐出腦海,也不能推卸責任。
他必須安排公共財政,使其緩解恐慌、而非加劇恐慌;他必須協助英格蘭銀行履行職責,而非妨礙它。
英國原本無法以「自利」作為銀行家的紀律源頭——因為國家親手剝奪了這條約束。如今我們改以「輿論」取而代之:
- 英格蘭銀行董事最在乎公眾對其行為的褒貶
- 財政大臣是「英格蘭金融民意」的最自然代表
- 一位健全、有判斷力的財政大臣,可以最有效地透過公開言論引導英格蘭銀行走在正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