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本書,是怎麼一回事?#

你正在讀的這本書,作者薩瑟蘭(John Sutherland)寫了它,書名頁與版權頁都掛著他的名字——所以這是「他的書」嗎?

一本書其實有三種不同的擁有者

  • 作者擁有原始文字(智慧財產)。
  • 出版社擁有特定的「出版形式」(這個版本)。
  • 讀者擁有手上這本實體書(一份「副本」)。

書愛好者的派對上:

  • 主人指著書架說:「看看我的書!」(他擁有實體)
  • 作者掃過書架說:「啊,你有一本我的書!」(他擁有原始文字)
  • 出版社說:「真高興看到這麼多我們的書在你架上!」(他們擁有出版形式)

三方都對——這也提醒我們:今天的書,是無數人與流程合力的成果。

詞彙的由來#

  • work(作品):作者努力勞作的成果。
  • title(書名/頭銜):「title」一詞的本義就是「所有權」。
  • copy(副本):你手上這本,只是眾多副本中的一份。

從卷軸到「codex」:書本身的革命#

要有「文學市場」,幾個前提必須先發生:

  • 書寫、識字、教育機構——這些創造市場。
  • codex 取代卷軸:codex 是「有編號頁碼、可翻頁」的書(codex 來自拉丁文 caudex,「木塊」)。

codex 起源於羅馬時期的基督徒:他們的信仰以福音書為核心,受迫害時需要小巧、易藏的文本——比卷軸方便得多。

抄本時代#

中世紀的抄本(manuscript codex):

  • 由高度技藝的抄寫員製作,常常本人即藝術家。
  • 製作時間以「年」計,特別是有插圖、燙金、裝幀考究者。
  • 通常是奢華的單一物品,由國王、教會、修道院、貴族訂製。
  • 製作工坊稱為 scriptoria(寫作工廠)。

估計十五世紀以前「博覽群書者」能取得的文學作品總數,少於一兩千本。喬叟筆下的學者(Clerk)被同伴視為飽學之士——他卻只擁有大約六本書。

書如此稀有,意味著「聽人讀書」遠多於「自己讀書」。十九世紀名畫描繪喬叟在印刷術出現五十年前,從講台(lectern)對著聽眾朗讀他的詩——這些講台至今仍存於大學講堂。「lecture」一詞,正是來自拉丁文 lector(「朗讀者」)。

紙的傳入與印刷的革命#

  • 約十三世紀起,造紙術從東方傳入英格蘭。
  • 此前重要寫作多半寫在羊皮紙、犢皮紙(vellum)或木頭上。
  • 便宜的紙,鋪設了十五世紀末印刷術革命的條件。

古騰堡 vs. 中國#

我們把印刷視為歐洲事件——古騰堡(Johannes Gutenberg)、威廉·卡克斯頓(William Caxton)、馬努修斯(Aldus Manutius,斜體字 italic 的發明者)——但其實中國早已實施印刷。

中國印刷術面對的關鍵障礙:漢字的數量。每個字都刻在一塊磚頭大小的方塊上。你正在讀的這一段,要 60 塊磚——一面小牆。

西方表音字母(phonetic alphabet)只有 26 個字母加上十幾個標點。可以鑄鉛字、依「fonts」分類、放進「cases」(大寫存於 upper case——「大寫」一詞由此而來)。許多印刷先驅是金匠(如古騰堡)——他們本就熟悉熱金屬。

最早的印刷書幾乎與抄本沒有差別——都是華麗的字體。差別在於:古騰堡的工坊製作一本古騰堡聖經的時間,scriptorium 只能做一本

印刷之後的新問題:誰擁有「複製的權利」?#

英國最早印刷的書之一:1476 年卡克斯頓在聖保羅大教堂前的小攤販售《坎特伯里故事集》。喬叟早已不在;但即使他活著,卡克斯頓也不需要付他一分錢

接下來兩百年是「抄襲天堂」。倫敦人口暴增,「閱讀大眾」(reading public)也跟著膨脹——書商(往往兼出版商)施壓國會立法。

1710 年《安妮法案》:第一部現代著作權法#

英國國會通過《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目的是「鼓勵學問」。前言寫道:

鑑於印刷者、書商等人近來時常未經作者或財產所有人同意,便擅自印刷、再印或出版書籍與其他著作,造成這些作者與其家人莫大損害甚至毀滅;為防止此類行為、並鼓勵有學問的人撰寫有用的書籍……

這部法律首次承認:作者「自己的智慧創造」(intellectual creation)具有價值,且作品一經寫下,作者就擁有版權——也就是現代所謂的「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幾個關鍵設計:

  • 可被「物質化」(materialise)成印刷書、電子書、戲劇改編、電影改編,但都需作者授權。
  • 避免「永久所有權」:版權有保護期限,期滿後進入「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1710 年期限較短,逐步延長至今——歐洲現為作者死後 70 年。
  • 「沒有版權保護於思想」(no copyright in ideas)——這與專利法不同。如果你在偵探小說最後寫「兇手是管家」,他人也可以寫一個結局相同的偵探小說;不能複製的是「文字的表達」,而非「想法本身」。

文學自由的網絡#

  • 誹謗法(libel):禁止對在世之人的惡意誣陷。
  • 審查制度:歷代曾禁止「淫穢」或「褻瀆」內容。
  • 近代立法:禁止煽動種族仇恨或暴力的內容。

但讓文學成為今天樣貌的根本自由與紀律,正是 300 年前那群明智議員所建立的。

國際化:美國的版權「海盜時代」#

  • 英國的版權概念被各國採納,但腳步不一。
  • 美國直到 1891 年才簽署國際版權協定——在此之前可自由翻印英國等國的作品。
  • 狄更斯(Dickens)對此恨之入骨,終生未原諒「那些該死的洋基海盜」。

印刷書的下一步?#

印刷書已存在五百多年。卡克斯頓走進今天的書店,仍會認得書架上的喬叟。但二十一世紀的書,是不是進入了暮年?電子書會不會像 codex 取代卷軸那樣取代紙本?

沒人能斷言。但共存似乎是更可能的結局。實體書本身有種美好的「身體性」:你用腿走到書架前,用手取下、用拇指與食指翻頁——這種「感覺」是 Kindle 與 iPad 給不了的。在可見的未來,紙本書即使不再是首選,也仍將佔有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