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詩篇 51:1)
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在這一章處理詩篇中的兩種看似矛盾的禱告——認罪與宣告無辜。
認罪詩篇比預期的少#
潘霍華先指出一個讓人意外的事實:
「詩篇中為赦罪而獻的禱告,比我們所期待的要少。多數詩篇預設了赦罪的完全確據——這也許令我們驚訝,但新約亦同。」
他的觀察:
- 基督徒的禱告若僅圍繞赦罪,便已被削弱與危及。
- 「有一種事——是為基督的緣故、滿懷信心地把罪留在身後。」
認罪詩篇的位置#
當然,認罪詩篇並未消失。所謂「七篇悔罪詩」——詩篇 6、32、38、51、102、130、143——以及其他詩篇(14、15、25、31、39、40、41 等),引我們深入「在神面前認識罪的最深處」。
它們的功能:
- 幫助我們承認罪疚。
- 將我們的全部信靠轉向神赦免的恩典——路德(Martin Luther)因此稱它們為「保羅的詩篇」。
- 通常由具體事件引發——可能是沉重的罪疚(詩篇 32、51)、可能是意外苦難帶我們悔改(詩篇 38、102)。
「在每一情況下,一切盼望都繫於白白的赦免——神已在祂關於耶穌基督的話中向我們提供並應許這赦免。」
基督如何為我們禱告認罪詩篇?#
新出現的問題:「無罪者怎能祈求赦免?」
潘霍華的回答:
「就是那無罪者擔當世人罪孽、為我們成為罪的方式(哥林多後書 5:21)。耶穌祈求赦罪——不是為自己,而是為我們——這些罪他已擔當、為它們受苦。他完全站在我們的位置;他願意像我們一樣作神面前的人。」
「正是這樣,他禱告了一切禱告中最人性的禱告——並在這之中證明自己是真實的神子。」
詩篇中的「無辜聲明」#
更具爭議的是另一面——詩篇中宣告無辜的話「至少和宣告罪疚的話一樣多」(詩篇 5、7、9、16、17、26、35、41、44、59、66、68、69、73、86 等)。
對更正教傳統而言,這似乎是**「舊約靠行為稱義」的殘餘**——基督徒不該再有份於此。
潘霍華稱這個觀點「完全表面、毫不識神話語的深度」:
- 一個人確實可以以自義的方式誇耀無辜——
- 但難道不能以自義的方式做最謙卑的認罪嗎?
- 「論自己的罪和論自己的無辜,都可以同樣遠離神的話語。」
「問題不在於禱告者的可能動機,而在於禱告的內容是否真實。」
在基督裡的真實無辜#
於是潘霍華打開了一個被許多基督徒忽略的層面:
- 「相信」作為基督徒,意味著藉著神的恩典與基督的功勞,我們在神眼中已然成為完全無罪、完全公義之人——「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馬書 8:1)。
- 「禱告」作為基督徒,意味著緊握住這份分得的無罪與公義——為它訴諸神的話、為它感謝神。
「若我們認真看待神對我們的作為,我們不僅可以,且確實必須——以滿心謙卑與確據——禱告:『我在祂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詩篇 18:23);『你試煉我,便看不見我有甚麼惡念』(詩篇 17:3)。」
「以這樣的禱告,我們站在新約的中心、站在基督十字架的群體裡。」
無辜與認罪的合一#
最尖銳的應用是在那些講論「不敬虔仇敵之逼迫」的詩篇中:
- 主旨是「神的事業是公義的」——這也使擁戴祂事業者得著伸冤。
- 我們因神的事業被逼迫,便「在仇敵之事上站在公義的一邊」。
- 但與此同時,個人的認罪仍可在同一篇詩中出現(詩篇 41:4、69:5)——這正是「我真擁戴神的事業」的記號。
- 因此可以在同一口氣中祈求:「神啊,求你伸我的冤,向不虔誠的國為我辨屈」(詩篇 43:1)。
「『只要我們裡面還有任何過錯,便永遠不能無辜受苦』——這是徹底不合聖經、且具破壞性的觀念。舊約與新約都沒有這樣的判斷。若我們因神的事業受逼迫,便是無辜地受苦——意思是與神同受。」
而我們真與神同在、真為無辜,正在於——我們仍為自己的罪求赦。
「我們不僅在神仇敵面前為無辜——也在神面前為無辜:因我們現在被視為與神的事業合一,是神親自把我們納進去;而祂赦免我們的罪。」
於是一切宣告無辜的詩篇齊聲合唱:「基督的血、義之主——我榮耀的衣袍與妝飾——當在神寶座前我披戴你,而我便要在天上的榮耀中重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