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要彼此認罪。」(雅各書 5:16)
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以這節經文為〈認罪與主餐〉揭幕。前面四章描繪了一同生活、一同禱告、一同服事的群體輪廓——但這一切若沒有彼此認罪與共領主餐作為高峰,群體仍未真正抵達。
「敬虔群體」的隱藏危機#
潘霍華指出一個極尖銳的觀察:
「即便天天共同敬拜、共同禱告、彼此服事,基督徒仍可能在群體中孤獨——因為他們只能作虔誠的弟兄相聚,不能作罪人相聚。」
理由是:
- 一個「虔誠的群體」不允許任何人是罪人——所以人必須對自己、對群體隱藏自己的罪。
- 「許多基督徒會被嚇壞——若有一個真實的罪人突然出現在虔誠人中間。」
- 結果:每個人都獨自帶著罪,被謊言與偽善困住——因為我們其實都是罪人。
福音的恩典恰恰反向告訴我們:「你是罪人,是個大罪人、不聖潔的罪人。如今就以此身分,到愛你的神面前來吧。」
認罪:四重突破#
潘霍華主張,彼此認罪正是讓群體真正成為群體的關鍵動作。他從四個層次闡釋它的功用:
1. 突破至群體(Breakthrough to Community)#
罪渴望孤單:
- 罪要把人從群體中拉走。
- 罪「躲避光」——在無聲無語的黑暗中毒害一個人的全人。
- 即便在虔誠的群體中,這種毒害仍可能發生。
而認罪讓「福音的光突破入心的封閉黑暗」:
- 自我稱義的最後堡壘倒下。
- 罪一旦被說出、認下,便失去全部的力量——它已被揭露、被定罪。
- 罪人不再獨自背負自己的罪;群體承擔了他的罪。
- 「我們可以承認自己是罪人,並在這承認中第一次找到群體」。
潘霍華特別澄清:這裡所講的是兩位基督徒之間的認罪,而非會眾面前的公開認罪。在那一位接受我認罪、宣告我得赦免的弟兄身上,「我已遇見整個會眾」。
2. 突破至十字架(Breakthrough to the Cross)#
一切罪的根源是驕傲(superbia):
- 我要為我自己存在;我要有權保留我的恨、我的慾、我的生、我的死。
- 在另一位信徒面前認罪,是「最深的羞辱」——它真切地痛、真切地讓人變小。
- 這是「老我」在弟兄面前以痛苦、屈辱的方式死去。
但這正是十字架的位置:
- 耶穌基督公開地以罪人的身分為我們死,沒有以那「十字架的羞恥」為恥。
- 「唯有與基督的相通,引我們進入認罪中那羞辱性的死亡,使我們真切分擔他的十字架。」
- 「基督的十字架粉碎一切驕傲。」
3. 突破至新生命(Breakthrough to New Life)#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哥林多後書 5:17):
- 認罪即悔改(Nachfolge——跟從)。如同最初的門徒撇下一切跟從耶穌,認罪者也撇下一切跟隨。
- 「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言 28:13)。
- 認罪是受洗喜樂的更新。「一宿雖然有哭泣,早晨便必歡呼。」
4. 突破至確據(Breakthrough to Assurance)#
潘霍華提出一個讓許多人不安的問題:
「為何我們常覺得向神認罪比向弟兄認罪容易?」
他的回答發人深省:
- 我們可能其實是「向自己認罪、又自我赦免」——而從未真正向那位活的神認罪。
- 自我赦免永遠不能與罪斷絕;唯獨神審判與赦免的話能做到。
- 神便藉著另一位弟兄打破自欺的迴圈——「在弟兄面前認罪的人知道:他不再單獨面對自己」。
- 而赦免的應許唯有當另一位以神的命令、神的名宣告它時,才達到完全的確據。
因此認罪必須具體——以十誡為自我檢視的依據,認那實實在在的罪。「籠統的認罪」是另一種偽善的退路。
認罪是恩典,不是律法#
潘霍華再三強調:
- 認罪不是律法,而是「神為罪人預備的恩典」。
- 有些人或許靠神的恩典在獨自的禱告中也能突破至確據與新生命;本章是寫給「無法做到這點」者的。
- 路德(Martin Luther)說:「當我催促你去認罪,我催促的就是你作一個基督徒。」
應當向誰認罪?#
並非每位基督徒都適合作為認罪的對象。判準是:
「唯有立足十字架之下的人才能聽人認罪。」
- 不是「閱歷豐富」,而是「十字架的閱歷」使人合格聽認罪。
- 任何在十字架前被自己的罪驚駭過的人,便不會被另一位基督徒最嚴重的罪驚駭——他在十字架上已認識人心。
- 心理諮商師與認罪的對象有本質區別:「在心理師面前我只能是病人;在另一位基督徒面前我能作罪人。」心理師將我視為「彷彿沒有神」;弟兄將我視為「站在十字架前審判與憐憫的神面前」。
兩個必須警惕的危險#
實踐認罪的群體必須注意:
- 針對聽認罪者:不應由一個人聽所有人的認罪——容易過勞,易使認罪流於空洞例行公事,甚至變成「對靈魂的屬靈專制」。只有自己也被謙卑過的人,才能聽他人的認罪而無損於己。
- 針對認罪者:絕不可將認罪變成「敬虔的功勞」(work of piety)——那會墮落為「淫慾性的閒談」(sensual prattle),是魔鬼的設計。「作為功勞的認罪是屬靈的死亡;作為對神應許之回應的認罪則是生命」。赦罪是認罪唯一的根基與目的。
認罪與主餐:群體的高峰#
雖然認罪本身是完整的行動、可隨群體之需要隨時舉行,但它特別作為共同領主餐的預備:
- 「凡在祭壇前獻禮物時想起與弟兄有嫌隙者,應先去與弟兄和好,然後再獻禮物」(馬太福音 5:23-24)。
- 主餐前一日,群體成員彼此向對方求赦——所有的怒氣、爭競、嫉妒、惡意流言、對人有損的行為,都當在此時消解。
- 「向人道歉仍不等於認罪」——只有後者擁有耶穌的明命。
- 個人也藉此預備——尋求對某些「只有神知道的具體罪」之赦免確據。
「曾使耶穌被控褻瀆神的,正是他赦免罪人——而現在這事藉著親臨的基督的能力,在群體中發生:在耶穌與三一神的名中,一人赦免另一人一切的罪。」
主餐:群體的成就#
當這一切預備完成,主餐的日子便是群體的喜樂節期:
- 已與神並彼此和好的群體,領受基督的身體與寶血——其中有赦免、新生命與救恩。
- 「主餐的群體首先是基督徒群體的成就」——群體在主桌上達到目的;地上「弟兄一同生活在道下」的圖景,於聖禮中得著它的圓滿。
「正如他們在主的桌前以身體與寶血合一,他們也將在永恆中合一。」——本書最後的句點,落在這個指向永恆的群體圖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