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生命的開始與終結#
墮胎(Abortion)與安樂死(Euthanasia)看似不同議題,卻有明顯的共通點:前者關乎人類生命的開端,後者關乎生命的終結,兩者都涉及一個根本問題——我們是否有權終結人的生命?
斯托得將兩者放在同一章討論,因為它們共同觸及生命的神聖性(sanctity of life)這一核心信念。
墮胎:聖經中胎兒的地位#
詩篇 139 篇的三個真理#
斯托得以詩篇 139 篇為基礎,提出胎兒具有完整人格地位的三個聖經論據:
- 創造(Creation):上帝親自在母腹中塑造每一個胎兒,「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詩 139:13)
- 延續性(Continuity):詩人在母腹內外的身份是連續的——作為胚胎、嬰兒、青少年和成人,他意識到自己始終是同一個人
- 相交(Communion):那位創造他的上帝,如今也認識他、愛他、永遠持守他。詩篇 139 篇是舊約中上帝與個人之間最具個人性的「我—你」關係宣告
斯托得的結論:胎兒既不是母親身體的附屬品,也不只是「潛在的」人類生命,而是已經擁有完整人性的生命,只是尚未成熟,卻有著成長到完全的潛能。
聖經其他經文的印證#
- 舊約:約伯記 31:15、詩篇 119:73 表明上帝「在母腹中造了我」;耶利米被呼召前,上帝「在母腹中已認識你」(耶 1:5)
- 新約:路加使用同一個希臘文 brephos(嬰孩)來描述馬利亞腹中的耶穌(路 1:41, 44)、伯利恆馬槽中的新生兒(路 2:12, 16)以及被帶到耶穌面前的孩子(路 18:15)
- 使徒信經:基督教傳統確認耶穌基督從受孕到復活,始終是同一位格——「因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
現代醫學的佐證#
- 1960 年代基因密碼被破解後,我們知道受精卵一形成,23 對染色體就已完整,孩子的性別、體型、膚色、髮色和智力已被決定
- 三週半心臟開始跳動,六至七週可偵測腦部功能,八週四肢已可辨認
- 十三週第一孕期結束時,胚胎已完全成形,是母腹中的一個微型嬰兒
當代基督徒的辯論#
並非所有基督徒在胎兒地位上都意見一致。存在兩種主要立場:
- 從受孕即具位格:胎兒從受精那一刻起就是一個人,我們必須委身照顧他,即使其位格性只會在日後的個人關係中逐漸顯明
- 漸進式位格觀:胎兒具有生命和奇妙的潛能,但只有在腦部發展到足以支持自我意識時,才成為具有權利的位格
斯托得認為,這兩種立場之間的張力,其實是新約中「已然」與「未然」之間的古老張力。上帝的恩典將「已然」與「未然」聯繫在一起——是上帝的恩典從受孕那一刻起,就賦予未出生的孩子獨特的地位和命運。
技術與例外:墮胎何時可被考慮?#
改變態度與用詞#
斯托得呼籲基督徒:
- 將母親與未出生的孩子視為兩個病人,醫護人員必須同時關顧兩者的福祉
- 拒絕委婉用語的遮掩——母腹中的不是「受孕產物」或「配子材料」,而是未出生的孩子
- 墮胎不是「終止妊娠」,而是殺害胎兒(feticide),是對無辜者生命的蓄意毀滅
可接受的例外#
所有基督徒應同意胎兒原則上是不可侵犯的。但如果我們接受胎兒的不可侵犯性,那麼每一個例外都必須被嚴格論證:
- 拯救母親生命:自 1929 年《嬰兒生命保護法》以來,為拯救母親生命的墮胎在英國一直合法。但隨著現代產科技術的進步,這種必要性幾乎不再出現
- 嚴重殘疾:產前篩檢可發現胎兒異常,但斯托得認為墮胎不應成為回應——這會開啟危險的先例
不應墮胎的三個理由#
針對因嚴重殘疾而墮胎,斯托得提出三個有力的反對理由:
- 生命的神聖性(Sanctity of life):誰有資格判定某人的生命「不值得活」?一位脊柱裂成人 Alison Davis 說:「我想不出比宣稱某些人最好死掉、因此可以為他們好而殺掉他們更可怕的概念了」
- 對生命的尊重(Respect for life):一旦接受殘疾胎兒可被消滅,為何不在出生後也這樣做?嬰兒殺害的實踐已經開始——這條路通向希特勒的第三帝國
- 關於生命的決定(Decisions about life):墮胎一個畸形胎兒等同於可犯錯的凡人扮演上帝。Maurice Baring 講述的故事令人深思:一位醫生被問是否建議終止一個家庭中第五個孩子的妊娠,答曰「會」——「那你就殺了貝多芬」
斯托得承認我們必須警惕自私的合理化。他擔心,我們說嚴重殘疾會成為孩子「不可承受的負擔」,真正的原因是它會成為我們自己不可承受的負擔。
行動的呼召#
斯托得提出基督徒在墮胎議題上的三重責任:
- 悔改:承認我們未能成為「世上的光」,同時反省我們是否只關心未出生者的生命,卻忽略了被虐待的兒童、被遺棄的母親和難民
- 承擔責任:推動限制墮胎的政策,同時為面臨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提供全方位支持——諮詢、住所、就業、經濟援助
- 教育與社會運動:教導聖經對人性的理解和生命的神聖,認識到所有墮胎都源於非預期懷孕,而所有非預期懷孕都源於某種失敗
安樂死:三個核心議題#
定義與區分#
安樂死(Euthanasia)的廣為接受的定義是:「蓄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結束一個被認為不值得活的人的生命。」斯托得做出關鍵區分:
- 安樂死:蓄意將死亡引入一個本不存在死亡的處境——這是殺害
- 非安樂死:撤除對末期病人無效的治療,或為緩解疼痛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止痛藥——這是允許死亡
- 兩者有根本差異:導致某人死亡(安樂死)與允許某人死亡(非安樂死)不同
一、價值問題:人的生命有何價值?#
- 世俗觀點:Peter Singer 否認人的生命有任何絕對或內在價值,拒絕「物種歧視」(speciesism),主張放棄人類與非人類動物的區別
- 基督教回應:人有內在價值,因為上帝按自己的形象造了我們。人是具有神性的存在(godlike beings),擁有理性、道德和社交等獨特能力。使人成為人的不是愛的回應能力,而是被愛——上帝單方面的、主動的、不求回報的恩典之愛
同樣的神聖之愛,將母親與未出生的孩子連結,也將年輕人與年老體衰、甚至失智的親人連結。使人成為人的,不是能愛,而是被愛。
二、恐懼問題:安樂死要解除什麼恐懼?#
推動安樂死的人所畏懼的是三重痛苦:
- 不可控制的疼痛
- 失去尊嚴——被現代醫療技術非人化
- 失去自主——完全依賴他人
但斯托得指出,反對安樂死的人也有第四種恐懼:醫生可能變成殺手。希波克拉底誓言明確承諾:「我不會給任何人毒藥,也不會給婦女墮胎藥。」人類學家 Margaret Mead 指出,希臘人首次將治癒與殺害完全分開,這是人類歷史的里程碑。
替代方案:現代安寧療護(Palliative care)。其先驅 Dame Cicely Saunders 創立聖克里斯多福安寧醫院,專家們表示末期疾病中的疼痛幾乎都能被完全控制或顯著緩解。基督徒應更多參與對末期病人的愛心關懷。
三、自主權問題:我們對自己的生命有何權利?#
安樂死倡議者堅持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斯托得從三方面回應:
- 自由的限制:絕對自由是幻覺。即使上帝也受自己本性的限制(提後 2:13)。人的自由同樣有限——我們只有在按照上帝賦予的本性生活時才找到自由
- 依賴的美好:依賴並非全然負面。耶穌以小孩為榜樣,正是因為孩子的「謙卑」在於他們的依賴地位。承認我們對上帝的依賴,不是軟弱,而是成熟
- 生命是恩賜:「人的生命不是自己的」(耶 10:23)。上帝是生命的創造者、賜予者、維持者和收取者。我們是生命的受託者和管家,不是擁有者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警告,當代文化中存在「一種普羅米修斯式的態度,使人以為可以掌控生死」。這種心態的正確名稱不是自主,而是在上帝面前的僭越(presum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