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神的設計#

婚姻在所有社會中都是公認的制度,但基督教教導的起點是:婚姻不是人的發明,而是神的心意。正如 1662 年《公禱書》婚禮禮文所言,婚姻是「在人類純潔之時由神親自設立」,被基督在迦拿婚宴的臨在所「美化尊榮」,並象徵基督與教會之間奧秘的聯合。

婚姻的三大目的#

古典神學根據聖經啟示,歸納出婚姻的三個目的:

  1. 生養後代:「要生養眾多」(創世記 1:28),在家庭的愛與紀律中養育兒女
  2. 互助陪伴:「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記 2:18)
  3. 自我奉獻的愛:在性聯合中表達彼此委身,成為「一體」(創世記 2:24)

婚姻的聖經定義#

根據創世記 2:24,斯托得提出婚姻的定義:

「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排他的異性盟約關係,由神所設立和印記,以公開離開父母為先導,以性聯合來完成,產生永久的、彼此扶持的夥伴關係,通常以兒女的恩賜為冠冕。」

變遷中的社會態度#

斯托得觀察到離婚率持續攀升的趨勢:

  • 西方社會中,每兩對初婚就有一對以離婚收場
  • 基督徒群體中,婚姻也不再像過去那樣穩固
  • 最根本的原因是基督教信仰的衰退,以及對婚姻神聖性和永恆性之委身的喪失
  • 教會面對兩難:既要忠於神啟示的標準(先知性責任),又要向未能持守標準的人展現憐憫(牧養性責任)

同居#

斯托得以相當篇幅回應「同居」(cohabitation)這一日益普遍的現象。

同居的問題#

雖然同居在某些方面可能接近婚姻(因為有盟約式的委身),但通常缺少兩個關鍵要素

  1. 終身承諾的誓言:同居往往是開放式安排,以暫時性的實驗取代永久的委身,這必然使關係不穩定
  2. 公開性:婚姻是公開的事件和關係,同居卻將整個關係視為純粹私人的事務

同居的五大問題#

  • 不穩定:同居關係的分手機率遠高於婚姻
  • 轉化率低:許多同居關係並未走向婚姻
  • 無法穩固未來婚姻:曾同居者離婚率反而高出 50%
  • 忠誠度較低:同居中更可能出現多重性關係
  • 負面指標:同居者的酗酒、憂鬱和心理疾病比率顯著較高

斯托得引用 Christopher Ash 的觀點:「同居者若不接受忠誠的義務,其關係就是不道德的;他們不可能同時是道德的又不委身於忠誠。」婚姻與同居的本質區別在於:婚姻是公開的、永久的承諾,同居則是私密的、暫時的安排。

舊約關於離婚的教導#

申命記 24:1-4 是舊約中唯一涉及離婚理由或程序的經文。斯托得澄清三點:

  • 這段經文的目的不是批准離婚,而是禁止男人再娶前妻
  • 離婚的理由是「不雅之事」(something indecent),引發了拉比煞買(Shammai,嚴格派)與希勒爾(Hillel,寬鬆派)的長期辯論
  • 若離婚被允許,再婚也隨之被允許

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

面對法利賽人的試探,耶穌的回應包含三個層面:

1. 婚姻的永恆性#

耶穌沒有直接回答離婚問題,而是引導法利賽人回到創世記 1-2 章,強調:

  • 人的性別是神聖的創造
  • 婚姻是神聖的制度
  •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 19:6)

2. 離婚是對罪的讓步#

耶穌指出摩西的離婚規定是因人「心硬」而給的勉強許可(permission),而非神的命令(command)。離婚的法律規定不可被解讀為神對離婚的認可。

3. 再婚等同犯姦淫#

綜合符類福音的教導:離婚再娶的雙方都犯了姦淫罪,因為沒有神認可的離婚,隨後的結合就是不合法的。

以不道德為由的離婚#

馬太福音 5:32 和 19:9 都包含一個「例外條款」(exceptive clause),耶穌允許在淫亂porneia)的情況下離婚和再婚。斯托得的三個結論:

  • 這是真實的話語:例外條款是耶穌的原話,不是後人添加
  • 需要準確定義porneia 指肉體上的性不忠,是違反「一體」原則的罪
  • 被許可但不被鼓勵:離婚因不道德是被許可的,不是必須的;耶穌的重點始終是婚姻的永恆性

保羅的教導#

哥林多前書 7:10-16 涉及所謂的「保羅特權」(Pauline privilege):

  • 保羅以使徒權柄教導:他的教導與主的教導同具權威
  • 保羅確認耶穌的教導: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不可休妻
  • 遺棄的情況:若不信的配偶堅持離去,信徒「不必拘束」(not bound)

遺棄的三個限定#

  1. 不是因信徒的歸信而自動解除婚約
  2. 不是由信徒主動發起,而是被動接受不信者的離去
  3. 建基於被拒絕的痛苦,僅限於不信者因宗教原因拒絕繼續同住

不可挽回的破裂#

斯托得也回應了「不可挽回的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這一概念。他認為這種觀點有四大問題:

  1. 使離婚變得太容易,實際上成為隨意離婚的門戶
  2. 以自我實現而非自我奉獻來定義婚姻
  3. 將責任歸咎於婚姻本身,而非當事人
  4. 是世俗悲觀主義的表現,否定了神的恩典與復和的福音

斯托得傾向以「盟約忠誠」(covenant faithfulness)的概念來理解離婚——離婚的理由不是無人負責的「破裂」,而是可追究的盟約違反(breach of covenant)。

斯托得的三項肯定:(1) 神設立婚姻,心意是排他的、終身的愛的聯合;(2) 離婚在聖經中從未被命令或鼓勵,即使合乎聖經,仍是對神旨意的偏離;(3) 離婚與再婚僅在兩種情況下被許可:配偶犯了嚴重的性不忠,或不信的配偶堅持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