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興起#
人權概念有悠久的歷史脈絡:
- 1215 年: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保障教會自由和公平審判權
-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
- 1789 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宣告人的「自然、不可消滅和神聖的權利」
- 1941 年:羅斯福提出「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免於恐懼
-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DHR),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目前全球有數以百計的人權條約和公約。然而,簽署與落實之間常有鴻溝——人民享有權利是在權利被實施時,而非被承諾時。阿布格萊布監獄虐囚和關塔那摩灣拘留事件提醒我們,即使是自由民主國家也可能侵犯人權。
世界上每個國家至少批准了一項保護人權的條約。但關鍵問題是:這些承諾是否被切實執行和監督?
人權的聖經基礎#
人權的來源:創造#
斯托得引用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的洞見:人權的起源可追溯到創造本身——「人從造物主手中出來時,他是什麼?人。這是他崇高且唯一的頭銜。」人權不是被「獲得」的,也不是任何政府賦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源自造物主。
在後現代的相對主義時代,人權運動若失去道德根基就會迷失方向。Gary Haugen 指出,人權運動植根於猶太—基督教的倫理絕對觀,但在後現代主義的衝擊下,這個根基正在動搖。Michael Ignatieff 則警告,若人權變成世俗宗教,就成了「人文主義崇拜自己」的偶像崇拜。
人權的內容:尊嚴、平等、責任#
聖經對人權議題的核心貢獻可用三個詞概括:
一、人的尊嚴(Human Dignity)
創世記 1:27-28 揭示人的尊嚴建立在三重獨特關係上:
- 與神的關係:人按神的形像被造,能認識神、敬拜神、與神交通。由此衍生信仰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等權利
- 與他人的關係:三位一體的神本身是社群性的;祂造男造女、設立婚姻和人類社群。由此衍生婚姻家庭、和平集會、不分種族階級受尊重等權利
- 與大地的關係:神賦予人治理大地的權柄。由此衍生工作權、休息權、分享地球資源的權利、食物住所醫療保健權
人權的本質是做人的權利——享有按神形像被造的尊嚴,以及由此產生的與神、與人、與大地的獨特關係。人權不是無限的——它們受限於神造我們所要成為的樣式。
二、人的平等(Human Equality)
「人權」遺憾地並不總等於「平等的權利」:
- 聖經強調神「不偏待人」(使徒行傳 10:34;羅馬書 2:11)
- 耶穌被描述為「不以貌取人」——不諂媚富人,也不輕視窮人
- 約伯的經典問題:「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約伯記 31:13-15)
- 摩西律法特別保護弱勢群體:寡婦、孤兒、寄居者、窮人
- 舊約先知勇敢抵抗暴政——拿單斥責大衛、以利亞對抗亞哈和耶洗別
三、人的責任(Human Responsibility)
基督徒常對「人權」概念感到不安,因為它似乎暗示自私的權利主張。斯托得澄清:
- 聖經強調的是為他人的權利負責,而非主張自己的權利
- Christopher Wright 指出:聖經所包含的是「人類責任的普世宣言」,尤其是愛神愛鄰舍的責任
- Nicholas Wolterstorff 說:「我們對貧窮的關切不是慷慨的問題,而是權利的問題」
- 耶穌基督是捨棄自身權利的至高典範:祂本有神的形像,卻取了奴僕的樣式(腓立比書 2:6-7)
放棄自己的權利並非默認不義。原因在於審判是神的特權,不是我們的——基督再來時,一切邪惡終將被審判,公義終將被伸張。
為人權而奮鬥#
斯托得呼籲基督徒不僅要意識到人權被侵犯,更要積極抵抗。當今世界的奴役形式依然猖獗——婦女性販賣、強迫勞動、童工、強迫婚姻。三個特別需要關注的群體:
兒童權利#
- 拉丁美洲有 1.85 億兒童和青少年,600 萬遭受嚴重暴力
- 全球估計 1.79 億兒童從事危害健康的勞動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是最被廣泛接受的人權公約,涵蓋難民兒童、殘障兒童、少數族裔兒童、童工等權利
女性權利#
- 「女性的權利就是人權」——數千年來女性未能享有平等權利
- 1979 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165 國批准
- CEDAW 涵蓋消除對女性的歧視、政治參與權、教育就業平等、婚姻家庭平等
實際參與#
- 國際正義使命(International Justice Mission, IJM)由 Gary Haugen 創立,專業地記錄人權侵害並為受害者爭取救濟
-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基督徒團結世界等機構致力於監督政府行為
- 教會應成為人權實踐的典範社區——在其中人的尊嚴和平等被肯認,彼此的責任被承擔,弱者得到保護
基督徒在人權議題上的總結立場:(1) 肯定人的尊嚴——因為人按神的形像被造;(2) 肯定人的平等——因為所有人出於同一位造物主;(3) 肯定人的責任——因為神要我們愛鄰舍、為他人的權利而戰,同時預備好放棄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