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對理解的確定性之不可能」與「對理解之不可能」混為一談是邏輯錯誤。 ——赫許(E. D. Hirsch Jr.)

對聖經之後現代讀法的抗議,恐怕難有效——除非…… ——萊特(N. T. Wright)

對相信意義是確定的人而言,異議只能是神學上的錯誤。 ——費許(Stanley Fish)

本章處理「意義能否被認識」的知識論問題。要救贖文本(redeem the text),就要把它從懷疑論獨斷論兩種威脅中救出來。

文學知識的可能性#

許多後現代批評家把「文學知識」視為自相矛盾——但作者要為它辯護。

文學批評家的知識#

文學批評家可追求兩種知識:

  • 關於文本的知識(knowledge about the text):社會歷史背景、構成歷史、結構
  • 由文本而生的知識(knowledge of/from the text):文本所述說的真相、所傳達的洞見

註釋與聖經批評:厚 vs. 薄的描述#

聖經詮釋的危機同時影響學院與教會。卡爾·巴特在為其神學釋經作辯時,指控歷史批判家「不夠批判」——他們只停留在文本構成過程的薄描述,錯失了文本作為神學行動的厚描述

註釋的首要任務是對文本作為溝通行動的「厚描述」(thick description):

  • 薄描述只記錄物理層面(誰在何時寫了何字)
  • 厚描述揭示作者在做什麼、在什麼語言遊戲中、有什麼意圖性結構

基要主義 vs. 信仰主義#

我們如何為「文本有確定意義」這個信念辯護?

詮釋學的基要主義(foundationalism)#

  • 試圖從某絕對可靠的證據基礎建立詮釋
  • 克利福德(Clifford)原則:「沒有足夠證據而相信任何事,永遠是錯的
  • 現代聖經批判主要是對這項挑戰的回應
  • 但解構已經揭破了這類證據主義的天真

詮釋學的信仰主義(fideism)#

  • 接受所有詮釋都是「信仰尋求理解」
  • 但這似乎完全放棄了理性辯護

新改革宗認識論#

普蘭丁格(Alvin Plantinga)與沃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新改革宗認識論(Reformed Epistemology)——提供第三條路:

  • 某些信念是「適當地基本」(properly basic)的——不需要其他信念作證據基礎
  • 包括:對外部世界的信念、對他者心智的信念、對神的信念
  • 這些信念在符合「設計藍圖」(design plan)的認知功能下產生時,是合理的

對作者意圖意義的信念是適當地基本的嗎?」作者主張是的——我們依設計藍圖預設文本是出自有心智的作者所寫。當我們讀一封信,我們並不需先證明作者存在或有意圖才開始理解。

證言(testimony)#

里德(Thomas Reid)強調**「對他者話語的信任」對嚴肅認知活動是基本的**:

  • 輕信原則(principle of credulity):默認相信他人證言,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信
  • 保持不信任態度(系統性懷疑詮釋學)才是非理性的姿態」
  • 福音書應被理解為對基督的證言——「證言」是新約文本的核心體裁

約翰福音的關鍵詞「我們也作見證」(John 21:24)——基督教信仰本就建立在證言鏈之上。對「他者話語」的基本信任不是輕信,而是社會溝通的條件。

詮釋的衝突:文學知識的問題#

讀者顯然對文本有不同詮釋。這帶來幾個立場:

詮釋的排他主義(exclusivism)#

  • 認知狂熱者:擁有絕對文學知識——「只有我才正確
  • 認知無神論者:沒有文學知識可言——德希達、費許的激進立場
  • 批判性信徒:可能的、近似的文學知識——赫許、作者本人的立場

詮釋的包容主義(inclusivism)#

可能有多個正確詮釋——它們共享某共同核心。

詮釋的多元主義(pluralism)#

不同詮釋各有其有效範圍——不可整合。

費許的詮釋社群權威#

費許主張:文學知識是社群共識的事——「正確」詮釋就是社群成員所同意的詮釋:

  • 識別何為真實與規範性,總發生於詮釋社群之中
  • 但是:詮釋相對主義是自我延續的——若社群決定一切,那麼社群本身不能被批判

戴維森(Donald Davidson)反駁「概念框架」的觀念:如果一切都透過框架被中介,那麼「不同框架」這個事實本身又是如何被認識的?

規範性的詮釋學實在論#

康德雖認為不可知物自身,但仍設定其作為調節性的觀念(regulative idea)。同樣,作者主張:

意義是一個調節性觀念——它導引詮釋、解釋詮釋的方向性。即便我們的詮釋永遠是近似的可修正的部分的,調節性觀念意味著它們是指向一個真實對象的努力。」

字面意義作為詮釋的規範#

字面意義與基督論#

「字面意義」是什麼?能否作為詮釋的規範?

正如神所生的道有二性,一為人的、可見的,一為神的、不可見的…… ——基督論的範式

道成肉身(Incarnation)是「意義文字性地具體化」:

  • 耶穌的身體是物質的——血肉骨頭
  • 同時也是猶太人的、(承擔)罪的、屬靈的
  • 不能化約其字面意義為單一層面

字面、歷史、批判#

不同學派對「字面意義」有不同理解:

立場字面意義 =
基要主義 / 自由派批評歷史指涉(字面 = 歷史事實)
弗萊(Hans Frei)故事性指涉——福音敘事「字面地」識別歷史中的耶穌
柴爾兹(Brevard Childs)正典性意義——在最終正典形式中的意義

字面意義」當被理解為「文字性的、文學的意義」(literary sense)——不是字面主義(literalism),也不只是歷史指涉。「字面」與「文字性」(letterism)的區分至關重要:

  • 「字面主義」是死板、薄的詮釋——把每個詞都當字典條目
  • 「字面意義」是讀者依該文本的文學體裁規則所閱讀的整全意義
  • 「字面意義」可以包括隱喻、反諷、預表——只要這些是文本實際所做的事

字面地讀聖經 = 依其文學意義讀#

字面地讀聖經」意味著讀其文學意義——依各書卷實際所是的文學形式(敘事、書信、詩歌、預言、啟示)來讀。「字面 ≠ 字面主義」——把「神的眼目」字面理解為神有生理眼睛是錯誤的,但這仍是字面(文學)意義——這是擬人法的詩學修辭。

「圓滿之意」——在正典層次#

若有「圓滿之意」(sensus plenior),它出現在神聚合各部分以全正典所說之事的層次。

透過班級玻璃,幽暗地:判定字面意義#

聖經的清晰性(Perspicuity)#

改教家主張聖經的清晰性(perspicuity)。提塞爾頓(Thiselton)區分三層意義:

  • 外在清晰:任何善意的詮釋者可理解經文
  • 內在清晰:聖靈使讀者真正領受
  • 整體清晰:聖經自我詮釋

外在清晰並不否定詮釋的需要——反而呼喚詮釋。「聖經詮釋聖經」是改教家的詮釋原則。

詮釋方案的相對性#

費許主張沒有任何詮釋立場可超越於「詮釋實踐」之外

  • 字面意義本身是某種詮釋實踐的產物
  • 沒有「赤裸事實」可訴諸

對費許的回應:(1)詮釋社群的相對主義是自我駁倒的——它需要其外的視角才能陳述自己;(2)詮釋社群本身需要被批判——而它需要的標準必須源於文本本身或其他更高層次。

批判性詮釋學實在論#

作者倡導「批判性實在論」(critical realism)作為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中道:

我們的描述框架不是理解的障礙,而是理解的賦能條件。批判性實在論在科學與文學理論中皆然:「科學解釋成功——只要它們以部分、近似真實的方式指涉那不完全由科學框架本身所造成、構成、建構或過度決定的、心靈獨立的自然」。

描述溝通行動的方法#

意圖的歸屬如同法庭判決#

把意圖歸給文本,是一種推理過程

  • 你不能把人頭蓋骨剝掉,看見他的意圖是什麼——你必須從他所做的、所說的、所有情境去判斷」
  • 詮釋者如同陪審團——衡量「對行動之競爭性描述
  • 詮釋是「最佳解釋的推論」(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非演繹也非歸納,而是溯因

評判「最佳解釋」的標準#

四 C 標準:

  • 對應(correspondence)——避免年代錯置
  • 全面(comprehensiveness)——整全描述
  • 連貫(coherence)——內部一致
  • 說服力(compellingness)——使我們對文本的理解超過其他詮釋

充分而非絕對#

我們可以有「充分的詮釋知識」(adequate knowledge)而不必有「絕對的詮釋」。「充分」即「對手邊目的足夠」——目的是溝通與理解。

我們所追求的不是「完美對應文本」的詮釋,而是「合宜地回應文本」的詮釋——讓文本完成它被發出的目的。

末世論之維度#

最終的脈絡——能使萬物的恰當意義被看見——是末世的、神學的視域」。所有人類認知在歷史終結前都是部分的

  • 「差異」(différance)不是最終的話——延遲不是無盡的
  • 末世論意味著「終結被延遲」,不是「沒有終結」
  • 我們知道,但只知道一部分——夠用以繼續閱讀、繼續生活
  • Sola scriptura 表達聖經文學知識的充分性semper reformata 提醒詮釋工作永不止息

體裁與溝通理性:文學知識的方法#

語言本質上是溝通的媒介。若聽者把詞語當作說者不曾意指的意思,那不是意義的擴展,而是溝通的崩潰

每件作品都是某種類型的東西。

「對象決定方法」#

研究月亮不能用顯微鏡;研究 Monet《睡蓮》不能用碼錶。同樣,詞語、言說行動、文學、聖經各有其複雜層級,每層需要新的描述概念

層級內容
正典(canon)由眾多文學形式構成
文學形式(literary forms / genres)由眾多言說行動構成
言說行動(utterances)由眾多詞語構成
詞語(words)

更複雜的對象「附隨」(supervenes)於較簡單者之上。

溝通能力:體裁作為規則治理的社會行為形式#

體裁是「語言遊戲」的對應物:

  • 解釋者的任務是判定正在玩哪個語言遊戲——只有如此,個別「招數」才有意義
  • 理解一段話的意義,就像學會一場遊戲的規則」(赫許)
  • 文本的體裁無關抽象分類,而是規則治理的溝通實踐

體裁作為認知方式#

不同體裁開啟不同的「對世界的認知接觸方式」:

  • 敘事讓我們經驗、反思人類經驗的時間連續性
  • 詩歌深化、強化我們對既有知識的覺察
  • 預言讓我們以神聖視角質詢當下
  • 律法規範行為與群體
  • 啟示揭露隱藏的事

巴赫汀(Bakhtin):體裁本身具備認知功能與實踐貢獻——它不只是文學分類,而是參與實在的不同方式。「地圖」的比喻:道路圖、地形圖、歷史圖都映射同一實在,但各以不同方式凸顯不同面向。

體裁作為溝通的盟約#

體裁就是盟約——話語的盟約(covenant of discourse)」。

  • 作者隱然接受溝通理性的有效性條件
  • 讀者隱然接受理解的有效性條件
  • 兩者皆受規則治理

哈伯馬斯的三重有效性條件#

每個溝通行動都隱含主張它符合三項普遍語用條件:

  • 主觀條件:真誠地表達作者意圖(truthfulness)
  • 客觀條件:真實地表達實在(truth)
  • 互為主觀條件:建立適切的人際關係(rightness/fittingness)

不同體裁以不同方式滿足這三個條件——歷史與小說皆追求對世界的真實,但以不同方式、不同框架

介於詞語之間 vs. 詞語與道之間#

  • 作者與讀者之間的盟約:對文本體裁、規則的同意
  • 詞語與世界之間的盟約:每個體裁有其特定的「世界 mapping」方式
  • 詞語與道之間的盟約:正典作為神所適用的人類話語

知識作為居住#

一切認知都是個人性認知——透過居住而參與」(Polanyi)。理解體裁如同學習語言——最好的方式是當學徒。「他若失去性命,將要得著」——這個主僕悖論也適用於知識:詮釋者必須暫時放下自己的看世方式,為了理解他者。

萊特(N. T. Wright)稱其批判性實在論為「愛的認識論」。路易斯(C. S. Lewis)論好的閱讀:「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從而超越自身的競爭性特殊性」。

正典作為「見證」#

聖經各書卷雖體裁不同(律法、敘事、詩歌、智慧、預言、福音、書信、啟示),但作為正典它們共享一項更高層次的言中行動見證基督

正典是被神所適用的人類話語;眾書卷合而為神的道」(divinely appropriated human discourse)。聖經體裁的多樣性帶來雙重益處:能呈現實在的不同層面;能以不同方式向讀者言說(理智、意志、心懷)。

結語:從理性到德行#

第 6 章為「知識論」面向回答了「意義能否被認識」——能,透過體裁所中介的溝通理性。但「正在表演」的溝通行動等待讀者的回應才完成讀者也是盟約的代理者。下一章將進入意義的「倫理學」——詮釋的德行與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