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俗成的記號是活物彼此向另一者顯示的——目的在於盡其所能地,將其靈的動向、或它們所感受/所理解的事物傳達給對方。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理由要去指示、給出記號——除了將心智的活動帶出來、轉遞給另一心智。 ——奧古斯丁
關於作者本性的詮釋學問題,是一組相關於哲學主體之形上、美學與倫理問題的其中之一。 ——H. L. Hix
結構與解構理論對意義說的「最後的否定」,不是對意義的否定,而是…… ——John K. Sheriff
詢問作者,就是詢問人#
關於作者本性的問題,最終是關於何謂為人的問題:
- 在奧古斯丁看來,語言之城的目的是引向神之城
- 語言不是「主僕」二元——這對立並未窮盡描述「言說主體」的選項
- 後現代過分快速把「人/語言」化約為「主/僕」——若不是人主宰語言,便是語言主宰人
本書反對這個二分。要重新思考作者,必須先重新思考溝通本身。
承諾的物理學:從編碼到共融#
讓我們從此把意義想成不是詞語與文本所具有的東西(如核果之於殼),而是詞語與文本所做的東西(如承諾或警告)。
自我與記號:朗格(Langue)的層次#
後現代主張意義被密封於記號的差異系統(朗格 langue)中。在這個視角下,說話的主體成了該系統的副產品——個人成了「以語言講話的位置」。
但這一觀點有兩個問題:
- 它把「我」化約為「語言的效應」
- 它無法解釋為何有人能說出新的事
自我與句子:帕霍爾(Parole)的層次#
呂格爾的關鍵一步:把意義單位由記號移到句子——人的言說行為(parole)才是語言生命的真正所在:
- 記號是差異性的(differential)——只彼此區別
- 句子有所指、有所述、向他者述說——它有方向、有對話對象
句子不僅是記號的組合,而是**「行動者的活動」**——句子有「誰在說、向誰說、說了什麼」這三重結構。從這裡可以開始恢復作者的位置:作者是溝通的行動者(communicative agent)。
語言的設計藍圖:盟約式溝通#
作者借用普蘭丁格(Plantinga)關於「設計藍圖」(design plan)的觀念:
- 心智、感官、認知能力都有其「設計藍圖」——當它們按其設計運作時,便產生真信念
- 語言也有設計藍圖:神所賜的、使人類能與神、世界、他者建立關係的能力
- 受造為神之形像的人,是有溝通能力與責任的存有
「語言是一份盟約式(covenantal)的禮物」——它是神為了讓受造物彼此交流而設計的。把語言視為孤立記號的、無關連、無方向的「差異嬉戲」,是對受造秩序的否認。
當這份「詞語與世界的盟約」(the bond between word and world)被破壞,「比起一切政治革命與重大變遷……都更為重大」。但這份盟約仍可被信靠嗎?仍能在解構的衝擊後相信我們有些句子是有意義且為真嗎?——是的,但需要替代的哲學資源來重述。
異議之聲:言說行動哲學的復健計畫#
瑟爾與普通語言哲學#
對解構最直接的回擊來自「普通語言哲學」(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史坦納代表「常識詮釋學實在論」——「任何讀句的真實邏輯與道德,都假設……溝通某種可決定意義的可能」。
維根斯坦:劍橋的普通語言#
維根斯坦(Wittgenstein):
- 後期《哲學研究》:沒有單一正確的語言哲學
- 「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
- 語言不是一套對應到實在的代號,而是一系列「語言遊戲」(language games)——每種有自身規則
奧斯汀:牛津的普通語言#
奧斯汀(J. L. Austin):語言研究太集中於「真假」上——但語言做許多事:
- 語表行動(locutionary act):發出有意義有指涉的話語
- 言中行動(illocutionary act):在說話的同時所做的事(陳述、承諾、警告、命令)
- 言後行動(perlocutionary act):由說話所達成的效果(說服、嚇倒、激勵)
承諾這個典範行動最具示範性——它不是描述事實,而是創造一個義務。
瑟爾:言說行動#
瑟爾(John Searle)若是言說行動哲學的「路德」,則奧斯汀是其「梅蘭希通」。瑟爾系統化分析行動結構:
- 一個承諾的成功需要滿足若干條件:命題條件(必須謂述未來行為)、本質條件(言述算作承諾)
- 「意義意圖」(meaning intention):使行動「成為其所是」的意圖
- 言說行動是公共可觀察的,不是只在頭腦裡的私密心理活動
瑟爾與德希達的交鋒#
德希達在《簽名、事件、脈絡》中要拆解奧斯汀的「表現性話語」(performative utterance)。瑟爾在回應中指控德希達:
- 故意忽視文本的明顯主旨
- 模糊「使用」與「提及」之間的基本區分
- 忽略言說行動所依賴的「規範性」與「非規範性」的區分
德希達在自己脫離脈絡的閱讀中宣稱「語言記號的可重複性意味著作者與意圖總可以被剝離」——但瑟爾指出:這個可重複性的論證只在某些前提下成立,而這些前提德希達並未檢視。
呂格爾:作為話語的語言#
呂格爾從「文本是書寫所固定的話語」這一定義出發,提供另一條路徑:
- 拒絕把語意(semantics)化約為記號學(semiotics)
- 文本既是事件,又有意義(event and meaning)
- 文本既有「作品」性質(結構、體裁),又投射出「世界」(一種看待世界的可能方式)
- 「詮釋學……仍是在作品中辨識話語的藝術」
對德希達而言,作者是文本的「效果」(writing 的副產品);對呂格爾而言,作者是文本的「原因」。呂格爾的解構是「後結構主義」的另一種版本——保留作者與意圖,但去除主體形上學的累贅。
呂格爾把文本詮釋的理論延伸到行動的詮釋——「文本作為有意義的行動」(the text as meaningful action):
- 行動如同文本,也具有「意義的剩餘」
- 行動可以被「解讀」、「重述」、「應用」
- 文本與行動兩者皆透過「銘刻」(inscription)獲得獨立於行動者當下心理狀態的存在
哈伯馬斯:語言作為溝通行動#
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社會理論家——提供第三項哲學資源:
- 任何言說行動內隱地預設了普世的有效性訴求(universal validity claims)
- 「我們知道一個言說行動的意義,當我們知道它可被接受的條件」
- 對現代哲學家而言,語言是再現世界的工具;對哈伯馬斯而言,語言是溝通行動(communicative action)——它致力於相互理解(mutual understanding)
「什麼」之意義:文本作為溝通行動#
定義:文本就是「以書寫固定的溝通行動」。
意義 = 作者所做的事 = 言中行動結構(illocutionary act structure)
文本作為固定的話語#
文本繼承了話語的三大要素:
- 作者(agent)——做這個行動的人
- 書寫(writing)——把行動固定下來
- 意圖(intention)——使行動是「這個行動而非那個行動」的方向性
詮釋行動#
詮釋一個文本如同詮釋一個行動:
- 不是回到作者頭腦裡找心理事件
- 而是重建公共行動——把它放在使其意圖明顯的語境中
- 「人際交往大多就是『以他者自身的條件理解他者、同時以自己的條件思考他者』」
「理解作者就是理解他/她在做什麼,即他/她的言中行動」——這對文本與其他任何人類行動皆然。
超越意圖謬誤#
第 2 章的「意圖謬誤」基於把意圖等同於「頭腦中的心理事件」。但若把意圖重新放在行動哲學中:
- 意圖不是行動之前的隱秘心理過程
- 意圖內在於行動本身——它是「在做 x 時所注意的東西」
- 奧斯汀比喻意圖如「前額的礦工燈,照亮我們前行的範圍」
文本的意義 = 作者在文本中所「實行並體現」的意圖(the embodied-enacted intention):
- 每個文本都是被實行的意圖(enacted intention)——是行動的結果
- 每個文本都是被體現的意圖(embodied intention)——書寫把它固定下來
- 「口語的意義由那些體現於作者文本中、在現行慣例下可與讀者分享的意圖所構成」
對「文本中是否有意義」的回答:有——意義是作者「體現並實行」的溝通行動。讀者不必訪問作者的頭腦——他們需要做的是描述、重建這個公共的溝通行動。
作者的多重身分#
作者是溝通行動者——也是倫理行動者、宗教行動者。
作者作為倫理行動者#
言說行動哲學有強烈的倫理底蘊(奧斯汀以承諾為典範):
- 作者有令人驚異的權能——能讓一套語言系統運轉
- 沒有人否認作者在歷史上是文本的成因
- 「信實的言說」就是為自己的話語負責
後現代文學理論既蝕損了作者的倫理意義,也蝕損了其宗教意義。「若我們所言中沒有東西,我們就永遠無法見證任何不是我們自己的事物」。見證(witness)正是「他者」、「作者」的典範聲音。
作者作為宗教行動者#
作為溝通行動者:
- 言說主體有真正的自由與責任——這對立於「主體不過是語言系統棋子」的看法
- 不過讀者所遇到的,不是作者赤裸的存在——而是透過文本所中介的作者「面容」
- 「信實言說」意味著為自己的話負宗教責任
真實的在場?道作為聖禮#
如何理解文本中作者的「在場」?三種可能:
| 立場 | 描述 |
|---|---|
| 象徵性在場(symbolic presence):隱含作者 | 文本投射出一個作者形象(implied author)——不是真實作者本身 |
| 直接在場(immediate presence):「化質說」 | 文本與作者完全等同——文本就是作者本人 |
| 中介性在場(mediated presence):推論作者 | 文本中介作者的意圖——作者不在場、又在場 |
作者選擇第三條路——透過行動哲學與圖像(icon)的類比:
「作品中介其作者的意圖」——既不是化質性的等同(過度直接),也不是空殼的投射(過度疏離)。作者透過文本「臨在於」讀者——這種臨在是圖像式的(iconic),既傳遞又不窮盡其源。
溝通行動與作者意圖#
在當代文學批評中的意圖辯論#
- 赫許(E. D. Hirsch):以倫理為基礎訴諸意圖
- 尤爾(P. D. Juhl):以邏輯為基礎訴諸意圖
- 納普與邁可斯(Knapp and Michaels):「意義就是作者意圖——拒絕被誘惑進入任何理論討論」
制度性事實與構成性規則#
瑟爾的關鍵概念:
- 粗事實(brute fact):物理事件(如球被擊過柵欄)
- 制度性事實(institutional fact):在規則系統中被算作什麼(如「全壘打」)
從物理到語意:書寫的記號 + 構成性規則(語言慣例)→ 在制度(語言)中算作某種行動。
「構成性規則創造新的行為形式」——沒有西洋棋規則,就沒有「將軍」這個行動。同樣地,沒有承諾規則,就沒有「承諾」這個行動。意義不只是物理層次的事。
意圖、結果、後果#
| 區分 | 對應言說行動 |
|---|---|
| 意圖的行動(intrinsic) | 言中行動 (illocution) |
| 預見/未預見的後果(extrinsic) | 言後行動 (perlocution) |
| 意外(accident) | 非意圖、非預見 |
例如,《創世記》的族長敘事若被讀為提倡父權,這是意外的後果,不是作者意圖中的行動內容——「描繪一個世界」並非「贊同它」。
避免詮釋意外的最佳方式,就是留意作者的意圖——區分行動與意外的判準只能來自作者的意圖。
模糊性與意圖#
模糊性(ambiguity)並不否定意圖論:
- 多重意義可以是有意的——作者可有意地實行模糊
- 引喻(allusion)——指向他文本,必須依賴作者的知識
- 反諷(irony)——說出與所意指相反的話,必然是有意行動:「有意諷刺者,是有意識地、有目的地運用一種技巧」
- 歷史 vs. 虛構——沒有文本標記能絕對辨識,唯有作者意圖能決定
辨識反諷的三步:
- 因不一致而拒絕字面意義
- 判斷作者的知識與信念
- 選擇與作者推定信念協調的重建意義
赫許所說的「三個視域」——語言視域、作者視域、體裁視域——是這項判斷的條件。
意義與重要性的復活(Redivivus)#
赫許區分意義(meaning)與重要性(significance):
| 意義(meaning) | 重要性(significance) |
|---|---|
| 作者過去所願 | 與讀者、文本、脈絡的關係 |
| 「在」文本中、永遠固定 | 變動、依賴脈絡 |
| 言中行動之結果 | 言後行動之效果 |
| 對應理解 | 對應評價、應用 |
「沒有意義的穩定確定性,詮釋中就沒有知識」——穩定意義建立在過去性(pastness)之上。
我們讀經有雙重目的:理解作者的意思(溝通性閱讀),並將其意思關聯到我們所知、所信、所求的(策略性閱讀)。前者必須先完成,後者才有可能進行。
作者的「注意廣度」#
赫許後期承認「跨歷史的意圖」(transhistorical intentions):
- 作者可有意地讓自己的話超越自身當下注意力與知識的限制
- 文學與聖經正典或政治憲法一樣,是「為了長期未來應用而設計的工具」
- 普利斯特里(Priestly)在 1772 年談「脫燃素氣」(dephlogisticated air)——但他意指氧氣,雖然他的命題內容已過時
- 意義 = 作者意圖的意義,重要性 = 作者擴展的意義
「詮釋必須永遠超越作者的字句,但決不超越作者的精神」——奧古斯丁式的中道:既不困於原意(originalist),也不忽略原意(non-originalist)。
啟示意圖與「更圓滿之意」(Sensus Plenior)#
聖經詮釋的特殊問題:神作為作者是否意圖了人類作者所無法意圖的「更圓滿之意」?
阿奎那的方案#
阿奎那承認屬靈意義,但設下限制:
- 「沒有任何信仰必要事物只在屬靈意義中、而不在別處的字面意義中陳明」
- 神的旨意可使事物(而不僅是詞語)成為記號
作者的觀點:正典作為神的溝通行動#
作者主張:神的更圓滿之意只在正典整體的層次顯現:
- 個別書卷預示整體,但唯有正典本身是整體的實例化
- 神的意圖「附隨」(supervenes)於人類作者的意圖之上——不取代、不違背
- 啟示是聖經舊新兩約的湧現性質(emergent property)
- 以賽亞書 53 章說「受苦的僕人」實指基督——如同普利斯特里說「脫燃素氣」實指氧氣
「正典如同細胞,是高階現象,展示新的性質,需要新的範疇(如神的意圖)來描述」。正典是完成的、公開的溝通行動——這允許我們合法地談論「神的意圖」。
聖靈與意義之擴展#
聖靈與書寫之道的關係,恰如「重要性」與「意義」的關係:
- 聖靈不更改意義,而是應用意義
- 聖靈是「重要性的靈」(Spirit of significance)
- 聖經自身關注其相關性——意義的延伸到新脈絡
結語:神學詮釋學的進路#
第 5 章為「形上學」面向回答了「文本中是否有意義」這個問題——有,意義是作者體現並實行的溝通行動。下一章將回答「意義能否被認識」(知識論),第 7 章將回答「讀者該如何對待意義」(倫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