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富有戲劇性的開場#

二戰原子彈爆炸後不久,赫欽斯(Robert Hutchins)在芝加哥大學成立「世界憲法起草委員會」。會議中,義大利文學教授波傑塞(Guiseppe Antonio Borgese)情緒高昂地發表了一段充滿詩意的演講。發言結束後,哈佛法學院院長蘭迪斯(James Landis)冷冷地回了一句:

“That’s just rhetoric!"(這不過就是花言巧語罷了。)

阿德勒(Mortimer J. Adler)以這段往事破題:「修辭」(rhetoric)一詞在現代成了帶貶義的標籤,但其實它是古典三藝(trivium)之一,是把語言用得有效、能影響他人的核心技藝。

三種語言運用的技藝#

要把思想與感受透過語言準確地表達出來,需要三種互相關聯的技能:

  • 文法(grammar):讓語句合乎規則
  • 邏輯(logic):讓論理一致連貫
  • 修辭(rhetoric):讓話語能夠說服他人

文法與邏輯只夠把想法寫成個人筆記、備忘自己看。一旦目標變成「讓別人聽進去、認同、行動」,修辭就無可取代。

阿德勒指出:

  • 對自己說話、做筆記時,幾乎用不到修辭
  • 但對他人說話時,幾乎不可能繞開修辭——除非你只想自言自語

修辭就是說服的藝術#

修辭學在古希臘羅馬曾是教育核心,十七、十八世紀也仍受重視。但今天的基礎教育中,三藝幾乎全消失,修辭是其中最徹底缺席的一項

歷史上,修辭學常與「演說術」(oratory)綁在一起,例如古羅馬大師昆體良(Quintilian)的著作就直接以 oratory 為題。但阿德勒認為這個傳統造成兩個盲點:

  • 演說術帶有太強的政治、法庭、議會色彩
  • 演說術只關注「促成行動」這類實踐性結果

事實上,改變他人的想法——讓對方思考方式跟你一樣——也是修辭的重要應用,且在日常生活中頻率與重要性同樣高。

兩種「說服性演說」的劃分#

阿德勒提出本書 Part Two 的核心分類:

  • 說服性演說(persuasive speech):以實踐結果為目標——讓聽者採取某個行動、做某個價值判斷、對某人某群體採取某種態度
    • 阿德勒選用一個低調、不裝腔的詞來代表它:「銷售」(sales talk)
    • 政治、商業、廣告、宣傳,本質都是 sales talk
  • 教育性演說(instructive speech):以理論/知性結果為目標——改變他人的想法、知識或理解,不必然要求對方行動
    • 阿德勒以**「講授/教學」(lecture / instruction)**為代表

兩者都需要修辭技巧,差別只在於目標:銷售追求「做」,講授追求「想」。好的講授者跟好的銷售員一樣,都是在說服。

下兩章將分別深入這兩種類型。

修辭 ≠ 詭辯#

修辭之所以背了汙名,源自古希臘——當時公民必須親自打官司,於是出現了一群「詭辯學派」(sophists)以贏官司為目標教授修辭,不擇手段。柏拉圖(Plato)將「詭辯者」與「哲學家」區分開來:

角色對真理的態度對手段的選擇
哲學家(philosopher)忠於真理不為求勝而扭曲邏輯或修辭
詭辯者(sophist)以勝利為目的願意「使較差的論點看起來較好」,必要時偏離真理

詭辯永遠是修辭的誤用——不擇手段以求說服。但被誤用的東西本身不該被定罪。

阿德勒以對照清單澄清:

  • 醫師的技術可以治病也可以致殘
  • 律師的技術可以促成正義也可以阻撓正義
  • 科技工作者的技術可以建設也可以毀壞
  • 說服者(政治家、銷售員、廣告人、宣傳家)的技術同樣可以用來追求真理、造福他人,也可以用來欺騙、傷害

為何不該放棄這些詞#

「銷售」、「說服」、「修辭」在某些圈子裡是貶詞,但只要釐清它們與詭辯的連結是「偶然」而非「必然」,就沒有理由放棄這些詞。

我們大多數人在日常接觸中,幾乎隨時都在試圖說服他人——做我們認為合理、值得的事。完全繞開「說服」這個業務的人是極少數。誠實的銷售與正派的說服,完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