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的問題:解決之道#

美國的文學批判受到歐陸後結構主義很大的影響,而美國的哲學又受到英國的分析哲學很深的震動;在社會科學和宗教方面皆然。不過,這兩者彼此很少從事有效的對話。在附篇(二),作者要繼續現象學與分析哲學的對話,並借用它,為作者—經文—讀者的難題提出解決之道。

意義與指涉:分析哲學的貢獻#

分析哲學派從羅素(Bertrand Russell)的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早期的維根斯坦(Wittgenstein)和其追隨者發展出來,經過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驗證原則#

艾爾(A. J. Ayer)依據卡那普(Rudolf Carnap)和維也納學派,在《語言、真理與邏輯》(Language, Truth, and Logic)中發展出驗證原則(verification principle)。

  • 對艾爾而言,語言是一種句法關係的形式組合,必須經過「分析」,才能發現是否合乎邏輯。
  • 一個聲明只能透過物質世界的經驗資料才能「驗證」。這就排除了形上學與神學。
  • 問題是:驗證的原則本身無法驗證,而且視語言只為句法或上下文的觀點,也是不充分的。
  • 艾爾後來修正原則,但仍將形上學(如對神的探討)視為無意義,屬於非認知的範疇。

二、第二階段:否證原則#

弗洛(Antony Flew)引進否證原則(falsification principle)。

  • 他提出:沒有一項真理聲明可以宣稱是完全真確的,除非能作出否證。
  • 如果宣講者提不出標準,理論上可迫使他們改變心意,他們的聲明便無意義。
  • 宗教聲明被放在非認知的範疇中,有神論者被勒令不准發言。

針對弗洛的挑戰,陸續有人回應:

  • 黑珥(R. M. Hare):同意對神的探討是非認知式的,但生命立基於這類無法驗證的「潛在假設」(bliks)上,這雖不算「確論」,卻是一種「世界觀」,因此也是有意義的。
  • 密契爾(Basil Mitchell):神學聲明是可否證的,但信心使它們不致於如此。
  • 克朗畢(I. M. Crombie):神學主張能夠決定性地被否證,但這類最後的測試只能在死亡之後進行。

三、第三階段:法瑞的解釋性實在論#

法瑞(Frederick Ferré)代表第三階段,他主張:

  • 驗證原則仍然太狹窄,將「事實」的概念限定在經驗的資料中。
  • 對神的探討是以本體的實體為中心,而不是以經驗邏輯為中心,因此可以視為具「意義」。
  • 對實體解釋性說明的基礎是類比,而不是圖畫性語言。
  • 這個看法稱為「解釋性的實在論」,或「功能性的分析法」,意思是:驗證測試和語言在其本身情境中之「用法」相符(維根斯坦的「語言遊戲」)。

侯米斯(Holmes)稱這種宗教語言為「奧祕的語言」,蘭西(Ian Ramsey)則稱它作「奇異的探討」。既然它探究的是極深的吊詭,以及超越純粹認知推理所能及的真理,那麼,驗證的標準就必須據此而定。

四、奧斯丁與塞爾:言語行為理論#

隨著奧斯丁(J. L. Austin)的重要著作《如何以言語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分析哲學邁入了釋經學的領域。奧斯丁用言語行為(speech acts)的三方面來發展其觀點:

  • 言內(locutionary)行為:指句子命題層次的意義。
  • 言外(illocutionary)行為:指一句話所成就的事(聲明、應許、預言)。
  • 言後(perlocutionary)行為:指該言語行為想造成的效果(教導、勸服)。

塞爾(John Searle)的著作《言語行為》(Speech Acts)再深究奧斯丁的立場:

  • 他主張,分析哲學家提出了一些錯誤的看法,因為錯將意義和用法視為等同。
  • 分析理論的基礎應當是以語言為指涉性,而不是執行性。
  • 基本理論為:「說一種語言,是從事一個(高度複雜)由規則支配的活動」。
  • 句子是一種刻意使用的方式,將聽眾帶到合適的劇場中,使他們能用正確的規則來明白意義。

塞爾透過三個指涉的「公理」,在話語和意義之間搭起橋樑:

  • (1) 存在的公理:指涉對象在語言遊戲的規則中是存在的。
  • (2) 同一的公理:對某個物件的述語若是真的,凡是與那個物件等同的,這述語也都是真的。
  • (3) 辨認的公理:話語向聽者所溝通的,必須只針對單一的物件,描述它的實況。

塞爾的理論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基礎,讓人思索發送者與接收者,或經文與讀者之間的關係。雖然理解的指涉性行為(例如,重新找出約翰福音第三章原來的意義)很不容易,但並非不可能。

五、范浩沙的進路#

范浩沙(Kevin Vanhoozer)建立在塞爾的基礎上,在聖經文學中找出四種言外行為的因素:

  • 命題(proposition):所傳達的資料。
  • 目的(purpose):命題內容的理由。
  • 形態(presence):作者信息的文體或形式。
  • 能力(power):信息的言外力量。

范浩沙提出四個應共同注意的原則:

  • (1) 語言不止是指涉性的,更是轉化性的,因此研究必須兼顧實用和語意的因素。
  • (2) 語言不是無定的,作者在詮釋過程中也十分重要。
  • (3) 不可或缺的因素除表相以外,還包括了行為,而聖經溝通性的合宜範例是應許盟約
  • (4) 讀者沒有自由扭曲經文,以求達到一己的目標。

關鍵在於發展一個承認作者和讀者在詮釋過程中具有地位的「溝通性行為模型」。龍丁(Roger Lundin)、提瑟頓(Anthony Thiselton)和沃爾浩特(James Walhout)的「行動模式」嘗試從解構理論著手,以三個原則為核心:

  • 寫成的文字不單是工具,也是對象。既是對象,就不是自主的,因為是行為的產品。
  • 一段文字的意義或意旨,不單單倚靠詞彙的語意發展,也倚靠行為,或該句話在上下文中功能性的目的(言外力量)。
  • 必須辨認整段文字內行為的時間順序,才可以界定個別句子在其上下文中的功能。

六、從意思到指涉#

大部分近日對思維和語言的研究,都假定兩者之間沒有概念的鴻溝。弗瑞吉(Gottlob Frege)對意思與指涉的著作,指出這種本質上的合一:

  • (1) 個別詞彙的意義靠其詞彙對該語言中句子意義的貢獻而定。
  • (2) 句子的意義端賴使該句子真實的條件,而這意義也決定了該句子的真理價值。
  • (3) 命題式的聲明(諸如信念、知識或主張),靠一個人對字彙和句子所指定的意思而定。

科特瑞爾(Peter Cotterell)和特納(Max Turner)說明,這發生在幾個層次中,一個比一個複雜:

  • 句子的層次,意思和字與字之間的語意關係有關。
  • 段落的層次,必須分辨各個命題彼此之間複雜的關係。
  • 論述的層次更難判斷,修辭批判必須登場。

指涉的問題更大。例如,「了解」至聖所(出二十五)的描述是一回事,但要知道施恩座兩端的「基路伯」究竟指什麼,乃是另一回事。耶穌用「人子」是指祂自己還是另一位?這些都是指涉的問題,而且有必要提問。

後現代人士專注於歷史問題不確定、無法下結論的性質,認為尋找聲明背後指涉的實體並沒有價值。然而作者的立場為:

  • 意思與指涉乃是任何一種意義理論中不可少的成分,也是研究的目標。
  • 有時我們只能找到意思,無法再往前,但兩方面在解經研究中都必須考慮。
  • 讀者與經文保持距離,便能提供有效解釋的觀點。讀者既是指涉世界的一部分(透過委身),又與經文相離(透過歷史距離)。
  • 這並不容許我們走到斷定原意的地步——這是下面幾段要探討的主題。

知識社會學、範式結構與用意#

一、知識社會學#

釋經學中很重要的一個層面,是文化傳承和世界觀對詮釋的影響。知識社會學(sociology of knowledge)承認社會價值對所有實體認識的影響。

  • 任何一個開始了解的行為,都無法逃避詮釋者所屬之背景與範式團體(paradigm community)的塑造力。
  • 近年來科學哲學界起了極大的變化,使得所有科學(包括社會科學)都不得不重新考慮理論形成或改變的整個過程。

艾帕爾(Karl-Otto Apel)和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批判性釋經」很有幫助:

  • 艾帕爾接受迦達莫「知識的歷史性」說法,但更進一步主張:歷史的社會學使得真正的溝通變為非常困難。
  • 艾帕爾的意思是:溝通理論必須注意到「理念的評論」——人有一種傾向,想透過溝通行為操縱或控制別人。
  • 社會環境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而迦達莫和他的追隨者卻常常忽略。
  • 經文與詮釋者的互動不夠理想,因為經文本身是社會世界的產物,想勉強讀者進入經文的世界觀,完全仿效。
  • 艾帕爾要求承認這些因素,並且建議在基本釋經學與知識社會學之間進行辯證。

哈伯瑪斯再往前一步,主張知識有三個範疇:

  • 科學:運用感官世界直接得來或分析而來的專門資訊。
  • 歷史:循著迦達莫的路線解釋語言。
  • 社會科學:運用反思,使受歷史勢力支配的人得到自由或被「解放」。

哈伯瑪斯認為,第三類知識提供了解答。他將馬克思與佛洛伊德結合起來,藉階級鬥爭而來的意識型態,克服解釋的掌控。所以哈伯瑪斯必須反駁迦達莫的聲明——語言本身是被社會力量主導——而惟一的答案乃是:必須以「意識型態批判」作釋經學的核心。

對大多數人而言,意識型態的力量的確掌控了釋經學。無論是加爾文派或亞米念派、改革宗或時代主義、進程神學或解放神學,每一種信仰團體都給予我們其他意識型態的傾向,指引我們的詮釋。拉爾金(Larkin)提出知識社會學對聖經解釋的四大挑戰:

  • (1) 神的啟示本身受到文化的局限,因為過去有好些文化溝通,傳到我們時,已有這些文化不可磨滅的印記。
  • (2) 要了解聖經,我們必須明白信息背後「意義的範疇」;這些常零零星星,而且聖經作者常常想當然的採用,因此很難挖掘出來。
  • (3) 我們現代社會的情境也很多樣,而且不斷改變。
  • (4) 沒有一種共同的世界觀或先前理解能導致視野的融合。

知識社會學點明了聖經作者原意與現代讀者解釋行為之間有距離。然而這個因素並不全然是負面的,因為知識社會學容許詮釋者準確地辨認自己的文化和宗教傳承。這種有意識的辨認是很重要的因素,將我們的前提擺明在經文前面,而不是放在經文背後;讓經文來引導解釋過程,而不是由意識型態的因素來引導。

二、範式轉變與範式團體#

最重大的問題是:社會學的各種理論,和社會科學的科學哲學是否確實?孔恩(Thomas Kuhn)的《科學革命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是此處要先看的重要著作。

  • 孔恩拒絕傳統看法:科學發展是透過歸納的研究而來。
  • 他提議,科學「範式」(paradigm)或超級理論在科學團體內舉足輕重。
  • 範式轉變(paradigm shift)多半出於現存模式有缺陷,而不是因為新模式更高明。
  • 當學術團體所共有的價值觀都同意新範式的有效性,改變就形成了。

古丁(Garry Gutting)和撒普(Frederick Suppe)承認,恰當的「科學哲學必須與認識論和形上學的基本問題直接打交道」。在新約研究中,承認猶太與希臘背景必須同時考慮——這對宗教歷史研究而言,的確是一種範式轉移。

巴勃爾(Karl Popper)將孔恩的概念應用到宗教範式中:

  • 同意團體對範式有共識的重要性,但認為這樣的分類太過簡化。
  • 範式團體之間不斷進行對話,結果往往是「微革命」而非全面性的範式轉移。
  • 相互對立的宣告會受到批判性的查驗,而受到淘汰,乃是因為其理性不足。
  • 孔恩在第二版中承認:相互競爭的範式團體,的確有可能進行溝通或批判性的對話。

巴勃爾的「模式」主張:

  • (1) 雖然所有資料都負有自己的價值觀,但相互對立的理論並非無從比較。
  • (2) 雖然範式抗拒否證,但觀察仍有一定的掌控力。
  • (3) 雖然範式轉移沒有規律,卻有獨立的評估標準。

卡森(D. A. Carson)注意到兩類先前理解的語意變換:

  • (1) 功能性不可通融:指一種已被接受的立場,不過仍向證據開放;如果經文導致這樣的要求,立場就將改變。
  • (2) 絕對不可通融:則是不接受修正,卻扭曲資料以符合預設的理論。

作者還要加上另外一類:「可通融」,就是去尋找挑戰,也會在必要的時候,為了確立真理而作出改變。

這些類別都是有效的,視問題為何而定。要訣是:我們本身要培養對真理敞開的態度,以致歡迎其他詮釋團體的挑戰,因為我們知道,「他們有可能正確」,而且「這能使我回到經文,發現真理」。

三、用意#

現代對用意(intention)的辯論,始於溫撒特(Wimsatt)和畢爾茲利(Beardsley)的出名文章「意圖的謬誤」(The Intentional Fallacy)。

  • 他們主張:「作者的安排或用意是無法得著的,也不能作為標準,來判斷一篇文藝作品的成敗」。
  • 這個理論高度的負面看法,引起許多劇烈的反應。
  • 赫夫(Graham Hough)說:「這個批判運動現在已經四分五裂,因為內部產生矛盾,又遭到直接的攻擊」。

分析哲學家,如奧斯丁,不斷談到用意的問題。最出名的聲明是安斯康比(G. E. M. Anscombe)在《用意》(Intention)一書中的話:

  • 她透過自己的老師維根斯坦的思想,主張用意是一種描述的形式,要回答「為何如此」的問題。
  • 所以,與實際知識有關,處理的是行動。
  • 近日有人將這個主張延伸到經文的解釋,所提出的看法與朱爾(P. D. Juhl)的立場類似:「言外行為具用意性,因此在解釋一段經文時,我們乃是在重新找出作者的用意」。

文體決定了我們尋找作者用意可以到什麼程度。文體和言外的層面並非互相排斥的類別。一般的考慮決定了語言遊戲的規則,因此能幫助我們發現作者的用意。在許多類型的詩篇和敘事中,經文本身在意義上可以有好些層次,這正是作者原初要傳達的信息。

四、或然率理論#

或然率理論(probability theory)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作者的論點為:若要為意義設標準,一切的說明都要顯示出充分性和一致性或同義性,也必須配合一定程度的或然率理論

  • 費爾特(R. Firth)和蒲樂克(J. L. Pollock)主張:或然率理論要比追求確定的知識更加優先。
  • 艾當斯(Ernest W. Adams):從條件語的角度看,只有或然率理論才能符合講求實際的充分標準。
  • 奎恩(W. V. Quine):理論形成的出發點是「觀察句子」,透過質詢與證據,這種狀況句子成為理論性或持久性的句子。

洛斯(James Ross)將這些理論應用到「獲得宗教知識的途徑」:

  • 宗教講論本來就是可理解、易接觸的,因為透過類比、相關性和語意的感染,「從一個區分意義的事件到另一個」之間能有連續性。
  • 信心與理性並非不能並存,證明真理聲明的標準亦能與信心並列。
  • 柏庭格(Alvin Plantinga)等人也相信:這種標準是哲學家可以接觸到的,即透過意義類比理論,和親身參與在團體中。

凱爾德(G. B. Caird)的「意義的意義」(The Meaning of Meaning)是一篇精采的討論:

  • 用意讓我們能區分意思和指涉、公開的意義(語言學的層面)和私下(使用者)的意義(處理講論的情境、語氣、指涉對象,和用意之層面)。
  • (1) 詞彙的意思是說話者或作者要表達的意思。
  • (2) 說話者的用意決定了所用語言的類型,因此也決定了遊戲的規則。
  • (3) 一個字的指涉對象,是說話者要這字所指涉的。

或然率理論有很大的潛力,可以突破有關用意相對立之理論的僵局。這項研究的結論:建立在意思與指涉上的知識理論,使得獲致作品原初意義的目標可能實現。既然我們可以偵測出一段經文可能的用意,而如果某段經文內在的考慮使這件事顯得很重要,那麼,探究原初意義便是很要緊的事。

五、批判性實在論#

實在論(realism)的定義,是相信經文之中有可被發現之「實體」的信念,必須透過「批判」研究加以確定。

奈特(G. A. F. Knight)把它與實證論或天真實在論(相信我們對某物件可以有明確而客觀之認識的信念)和持悲觀態度的現象主義(強調終極知識不可能得到)區分開來:

  • 批判性實在論(critical realism)就是當「最初的觀察受到批判反思的挑戰,但能經受得住,並對實體說出真話」之時實現的。
  • 分四個步驟實行:觀察導至假說,假說受批判精煉,然後以驗證/否證作結。

莫里茲(Thorsten Moritz)將赫爾胥的用意觀點推進一大步,提供了「更精確的意義本體」,和更有力的「敘事知識論」。

批判性實在論的過程可視為一連串的標準(參看 Hiebert 1985:5 ~ 10):

  • 一致性的標準(比其他假說更加「合身」)
  • 完備性的標準(顧及全部而非部分的資料)
  • 適當性的標準(與經外資料和經內文字都更能調和)
  • 連貫性的標準(資料組合成為可行的模式)
  • 持久性的標準(有持續能力並為他人所承認)
  • 互惠性的標準(得到超過一個思想學派的接受)

關乎作者原意的批判性假說,就是建立在或然率理論之上,受到釋經過程所維護,作為被制定和驗證的途徑。因為若要發現真相,批判性的過程是不可缺的。

命題式真理與故事的邏輯#

最後要思想的,就是聖經內部的互文因素,是否顯示有需要明白用意。今天流行的趨勢,是否認聖經含有這類話語——這無疑是針對有許多人假定聖經的內容是命題式的,而將它死板歷史化所發出的反應。

一、聖經與命題式真理#

摩瑞爾(John Morreall)在「宗教文本與宗教信仰」中主張:

  • 符號學不理會聖經中對實體的指涉問題,乃是貶抑了宗教信仰的本質。
  • 宗教信仰的額外層次,來自對命題的贊同,而若缺乏命題的內容,就等於沒有意義或缺乏信仰內容。
  • 聖經的語言雖然是言語行為,但最中心的言語行為乃是聲明,所指涉的包括了這個世界和神與世界之關係的事實。

如果自主性的理論能用在這裏,那麼,我們就無需相信指涉性的層面,或任何一套主張。相信聖經的必然結論,就是聖經作出聲明,而且這些聲明必須是真實的。使命令和應許等其他核心性言語行為變得有可能的,正是指涉的層面。言內(命題性的聲明)、言外(命令、應許)、言後(抉擇和順服,讀者的回應)三者匯集為一,產生了聖經的言語行為。

二、故事與命題#

當然,聖經裏並非所有的言語行為都採用命題的形式。聖經故事常常正好相反,採用小說文體:

  • 將讀者引入敘事世界,其中有情節、編輯和角色。
  • 讀者必須留意編幅批判的正面貢獻,這種批判顯示故事世界和個別作者所要作出之神學聲明之間的關係。
  • 換言之,聖經敘事的情節和結構,的確在聲明、命令、應許的層次上發揮了作用。

提瑟頓提到「無益於辯論的兩極化」,指出:聖經真理聲明中動態與靜態的相對,並不是非此即彼的觀念問題

凱爾德提到四種明確的線索,可分辨非字面的意義:

  • (1) 標識故事為比喻或類比或寓言的形容性詞彙。
  • (2) 隱喻和明喻交替使用,讓人注意到:
  • (3) 用屬格或其他定義性的詞彙,來顯示隱喻的指涉對象(「聖靈的劍」、「為真道打美好的仗」)。
  • (4) 使用修飾性的形容詞(「在天上的父」,「真正的糧」)。

喻象講論的暗示性指標為:按字面不可能(顯然是隱喻)、和意思沒有什麼對應之處、高度發展(論到某個題目時詩意的擴充說法)、意象的並排(希伯來文風格)、創意性(比較容易看出來的生動隱喻)。

三、故事與歷史#

摩爾斯(Christopher Morse)主張「歷史知識必須採用敘事的形式」。在表達事件的先後(文章的組織,朝向某個目標)、重點(針對人的需要)、和結論(可界定的結果或目標)時,便有了歷史意義。

一個故事若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是歷史,而不是小說或神話:

  • 範圍局限於時空之中
  • 前後一致
  • 與證據有關
  • 明顯地具有公開性質

沃爾浩特認為,「作者立場」構成分別:

  • 小說家所持的是虛構的立場,歷史家是聲明的立場。
  • 「歷史家宣稱——聲明——經文投射出來的世界(故事)和作者的觀點,可以算為真實發生事件的故事和詮釋」。
  • 三個進一步的標準:經文呈現的世界在事實上是準確的(事件確曾發生)、作者的「表現技巧」符合當代的情態、作者和讀者與故事相連,構成了歷史的氣氛。

伍斯特福:歷史敘事追求「照實記述」,形容為「心態」(mood-action),由衍生經文之媒介的作者設立。

如果我們對意思和指涉採用分析的概念,就必須容許聖經的聲明具備某些可信性,而聖經無疑旨在描繪神在歷史中行動。如果哲學——包括歷史哲學——只具功能性而不具經驗性,我們就不妨同意布樂奇(Marc Bloch)的說法:歷史只能透過在人身上留下的「軌跡」或影響來認識。

侯米斯(A. F. Holmes)倡導「實在的形而上編史學」(realistic metaphysical historiography),他舉出三項因素:

  • (1) 能幫助歷史家避免歷史懷疑論與理想化的樂觀看法。
  • (2) 對形而上的組織,以及歷史家的主觀,能提供理性掌控(根據一致性和自我批判),以及合宜的經驗掌控(要求功能和實際上適用)。
  • (3) 將闡明本身的演繹原則,立基於理性的一致和經驗的充分。

經文原初的意義不但是可能存在的,而且根據聖經命題式的目的來看,更是我們必須探究的目標。誠如范浩沙的主張,我們必須思考經文的原初意義,因這乃是倫理的要求。

釋經學的實地進路#

在還沒有開始將這個附篇中的各種理論結合在一起,形成釋經的理論架構之前,作者必須重新說明讀者的問題,這點對後現代學者的負面態度非常重要。作者所作過的一切研究,都是試圖要掌握讀者和經文的整個問題。

籠罩釋經辯論的陰影,就是兩極化

  • 默示的動態論與靜態論的對立
  • 命題式神學與相遇式神學的對立
  • 溝通模式中單字、句子、講論的對立
  • 聲明性或詩意性的文學進路
  • 意義源於作者、經文、還是讀者的對立

其實這些並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大整體中互相倚賴的部分。這種危機是分離式的思維造成的。命題式內容、意思與指涉、原初意義,這些都同樣有效,亦都是釋經大業中不可或缺的成分。現在要作的,就是提供一個釋經的框架,來顯明這一點,將實踐加諸理論之上。

一、認識先前理解:知識社會學的角度#

想要仔細閱讀經文,若非透過「知識社會學」觀點識別出來的先前理解提供的角度,便無法進行。

  • 反思本身要求有思維分類,而這些乃是依據我們預設的世界觀,以及我們所屬的信仰團體或研究團體而來。
  • 中立的解析是不可能的,所以也不可能有絕對「真確」或終極的解釋。
  • 或然律的理論容許批判性的互動,並向原初意義邁進,有時雖然仍不可捉摸,但只要各個團體向批判性對話敞開,便有進展。

先前理解在解釋上多半為正面的成分(卻具負面的潛力)。惟有當先前理解退化為一成不變的框架,在還沒有研讀經文之前,就斷定了經文的意義,那樣,先前理解才是負面的。

二、預設與偏見#

必須將預設偏見區別出來。要點是根據呂格爾(Paul Ricoeur)的建議,把我們自己擺在經文「之前」,而不是「之後」,讓經文有優先權。

  • 這可以讓我們判斷,哪些先前理解有效,哪些無效,因為經文會向我們的預設挑戰,將它重塑,給它指引。
  • 許多哲學家提到事實與價值觀的二分法,不能太嚴格地用在評估標準的充分性上。
  • 預設可能是外在的(哲學或神學的起點),也可能是內在的(個性、要發表的壓力),這些都必須辨認出來,在研經時放進考慮之內。
  • 如果偏見成為潛在的,被視為理所當然,詮釋者無法檢視,就會成為主要的釋經工具。

預設可辨認、可檢視;偏見若潛在而不自覺,便會決定經文的意義,妨害發掘原初意義的可能。經文可以向預設觀點說話,有必要時也會改變預設觀點

三、掌控要素#

我們必須尋找掌控要素,幫助我們運用預設(正面作用),以免被偏見支配(負面作用):

  • 對新的可能性保持敞開態度:實證哲學派的神學家對教義性的問題很敞開,但是對新的哲學觀點卻很封閉。司徒馬赫(Stuhlmacher)呼籲「向超越敞開」。我們需要多元價值的態度,向許多可能的意義敞開,容許經文和新的批判概念互動,讓他們向我們的觀點挑戰。
  • 了解堅持自己的預設正確的危險性:司坦頓、蔡爾茲和舒帕德從解經歷史提出了很好的例子。中世紀的「信仰準則」(Rule of Faith),是教父急欲控制主觀解經而發展出來的,後來卻變成自己權勢的犧牲品。司徒馬赫提到一種「有效的歷史意識」:必須刻意去區分原初的「解釋現場」、教義與釋經學的歷史發展,以及我們因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團體內而持的解釋立場。
  • 允許經文向自己談論:詮釋者不能單向經文談論,也要讓經文向自己談論(釋經循環)。在解經時,我們的預設/先前理解必須被經文修正及重塑。經文必須比詮釋者優先,同時經文必須向讀者當代的世界觀說話。
  • 多元價值的態度:多元價值其實並無必要,但是多元的態度卻是不可或缺的。作者的方法是「詮釋的實在論」(interpretive realism),就是不斷與各種信仰團體對話,根據進一步的證據,或更前後一致的模式,來修訂並重塑理論。若強烈的個人主義控制理論的塑造,知識就很難累積和成長。

四、釋經原則塑造解經#

必須讓良好的釋經原則塑造我們的解經,掌控我們容易將偏見讀入經文的傾向。批判性歷史解經能使我們警覺到,必須考慮聖經的背景與資料(歷史的層面);文法歷史解經讓原初意義成為焦點(語意的層面);文學批判將經文維持在核心的地位(文學的層面)。

  • 考慮經文的文體或文學類型(第六至十四章),並按照各自特定的語言遊戲規則來解釋。命題和言外的層面就是在此起作用。如果聖經的話語是資訊,我們就給予理智的同意;如果是誡命,我們就以順服來回應。范浩沙舉了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區分絕對可靠與毫無錯誤:「按邏輯而言……絕對可靠在毫無錯誤之前。神的話必然會完成它的目的(絕對可靠);其目的若是聲言,該言語行為的命題就是真確的(毫無錯誤)。」
  • 經文的結構發展(第一章)提供了掌控,防止人工化地進行鎬鉥必較的解析。修辭與敘事法使人不致只看片面,而能注意整體。意義(作者原初的用意)乃是出於整段經文,不能斷章取義。
  • 語意的研究(第三章)進一步幫助讀者發掘經文的意思和指涉。過去語言學的字義研究,重點在語源學與字根。但是,今天大家都承認,語意是根據共時與結構的考慮而來。意義是根據兩個因素的相符來判斷:語意場(在寫作當時可能有的幾種意義),和上下文(可以顯明:在幾個可能的意思中,經文是指哪一個)。
  • 審慎運用背景資料(第五章)能幫助我們避免相反的錯誤,就是忽略歷史層面,只重視詩意層面。後現代主義人士非常強調文本互涉的層面,刻意「解構」經文,脫離其歷史港泊。但是,聖經作者和他的讀者原來共有一些假設,而這些假設向詮釋者常是敞開的。
  • 經文中隱含的作者和隱含的讀者(第七章),為原初意義提供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角度。隱含的作者是文中真正作者刻意的代表,因此提供了一個接觸點,讓人可以與經文和信息的歷史性相連。原初的作者心目中有特定的讀者,而經文本身便是向這些隱含的讀者說話。真正的讀者藉著與這樣的經文形態連合,就能將經文處境化,以發現信息對今日的義蘊。

五、鑑定互相對立的解釋#

作者的論點為:這過程包括三個階段:

  • (1) 就歸納法而言:解釋並不是一種充滿靈感的「猜測」,而是從研究經文本身的結構、語意和句法,所獲的結論;換言之,解釋出於經文本身,是經文引導詮釋者得到合宜的意義。
  • (2) 就演繹法而言:有效的解釋出自測試歸納法研究的結果,方法為和其他學者的理論,以及從經文之外的來源取得的歷史或背景資料互相比較。根據這些外在的資料,我們的理論或可加深,或會改變,有時甚至以其他理論來取代;而測試的根據則為一致性、充分性和完備性。
  • (3) 就社會學而言:這種過程將透過「批判性實在論」進行,這方法能主導各個範式或研究團體之間不斷的對話。對手不斷的挑戰和批判,使讀者不得不回頭重新檢視經文,以及自己的研讀策略。結果,經文一直是我們的焦點,會領我們到原初真正的意義。

六、范浩沙的七個結論#

范浩沙研究溝通過程二十年之後,得出七個結論:

  • (1) 語言有一個「固有約定」的「設計方案」,在傳送者和收受者之間建立了承諾。
  • (2) 「基督教溝通觀」的真正範式,是三一真神施行溝通行為。耶穌和聖靈的使命都是以「受差遣的話語」為核心,而使命的宗旨不但是資訊性的,更是轉化性的。
  • (3) 「意義」是溝通行動的結果,作者「在特定的時候,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某些字眼」。作者溝通性的言外行為,與收受者建立了承諾與契約關係,而經文創意性的結構亦能有效地傳達信息。所產生的經文同時包括了「命題內容」和「言外力量」。
  • (4) 「話語或經文的字面意思,就是作者刻意而自覺地執行的言外行為的總和」。
  • (5) 言外行為一旦被人識別,理解便成為事實。作者和讀者都是溝通者,是「語言的公民」,有倫理責任容讓這過程發生。
  • (6) 詮釋就變成了「推斷作者用意和認定言外行為的過程」。
  • (7) 任何「不透過了解」而對讀者產生言後效果的行動,「都被算為策略性而非溝通性的行動」。作者也有倫理上的責任,不藉著自己的言語行為操縱讀者。

文字的溝通能力必須以真實而非擺佈人為中心,讀者亦必然會發現真相,作出反應。作者要提出發現的方法,集中在上文已經討論過的過程,亦即是批判性實在論的釋經學,以及由經文到意義的螺旋。

七、結論:讀者是正面因素#

在解釋經文時,讀者是正面的因素,而非負面的:

  • 一段經文原初的意義,並不是絕無可能達到的目標,而是可能的,也是正面的、必要的
  • 經文邀請每位讀者進入敘事世界中,但是要求他們必須按照經文開啟的方式進來。
  • 結果會是造出新的文本(甚至大半時候如此),不過,這並非是必然的後果。

作者同意法蘭士(R. T. France)的呼籲:

聖經解釋的優先順序,就是現在一般所謂的「第一個視野」,亦即:從聖經本身的處境來了解其用語,然後才探究聖經與我們所關注之事有何關聯;另一方面,就是維持聖經的主要處境,在將聖經的話應用到現今的問題時,要以這個角度來掌控。

這項任務不單可能實現,而且也必須去作。 簡言之,在這兩篇附篇中,作者嘗試奠定從經文到意義之螺旋的哲學基礎;整體而言,本書便是要說明:這種螺旋的方式能夠使我們理解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