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處理浸禮(baptism)的三個問題:誰應該受浸?如何施行?意義為何?
葛勞登明確採取「信徒受浸」(believers’ baptism)立場,並指出這不是主要教義(不應成為分裂的依據),卻仍是教會生活中重要的議題。
浸禮的方式與意義#
浸入式才是新約模式#
新約中的浸禮只以一種方式進行:將受浸者全人浸入水中再出來。
理由:
- 希臘文 baptizō 意即「浸入、沈下」
- 馬可記載人們在約旦河中(en)受浸,耶穌從水裏(ek)上來(可 1:5, 10)
- 約翰在哀嫩施浸是因「那裏水多」(約 3:23)
- 腓利與太監「同下水裏去」(徒 8:38-39)
- 浸禮象徵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羅 6:3-4;西 2:12),唯有浸入式可表達
灑水或澆水的方式無法完整表達象徵的意義。
浸禮的意義#
浸禮象徵:
- 與基督同葬同復活
- 從罪中得潔淨(多 3:5;徒 22:16)
- 經過神審判之水(如挪亞洪水、紅海)卻平安通過
當教會更清楚教導這些真理時,浸禮將成為更大祝福的場合。
浸禮的對象#
信徒受浸的論證#
新約記載的所有受浸事件,皆顯示受浸者已表明信心:
- 五旬節「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浸(徒 2:41)
- 撒馬利亞人「信了腓利所傳神國的福音」才受浸(徒 8:12)
- 哥尼流家中「先受聖靈」者才能領受浸禮(徒 10:44-48)
保羅論浸禮意義時假設受浸者已重生:
- 「凡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 3:27)
- 「我們既藉著浸禮歸入死……」(羅 6:3-4)
- 「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西 2:12)
這些經文不可能適用於嬰兒,因為嬰兒尚未行使信心。
反對立場一:羅馬天主教觀點#
天主教教導:
- 浸禮是得救必須的
- 浸禮本身(ex opere operato)造成重生
- 因此嬰兒也應受浸——他們缺乏的信心由「教會的信心」替代
葛勞登的回應:
- 將浸禮視為得救必須之事,就是回到「信加上行為」的路上(加 5:4)
- 約 3:5「從水和聖靈生」更可能指以西結書 36 章的屬靈潔淨,非實質的水
- 多 3:5、弗 5:26 的「洗」指屬靈的洗,非肉體的浸禮
- 彼前 3:21「浸禮現在拯救你們」緊接著解釋為「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強調內在屬靈現實,非外在儀式
反對立場二:抗議宗嬰兒受浸觀點#
伯克富等改革宗持「立約論證」(covenant argument):
- 舊約中嬰孩男童受割禮
- 浸禮是新約中對應割禮的記號
- 因此信徒的嬰兒應受浸
葛勞登的回應:
- 舊約立約群體的入會方式是肉身出生(出生為猶太人或被買來的奴隸)
- 新約教會的入會方式是屬靈重生與真信仰——是內在的,非外在的
- 新約多處顯示新舊約的對照:屬肉體 vs. 屬靈
- 「家庭受浸」例子(徒 16, 林前 1)多數有家中眾人信主的指示;無一例子明確顯示嬰孩受浸
- 嬰兒受浸只能象徵「未來可能的重生」——這在新約中找不到任何根據
- 在實務上,嬰兒受浸常使人推定自己已重生,而不感受到個人歸主的迫切性
浸禮的效果#
浸禮不僅是象徵,當合宜地施行時,會帶來屬靈的益處:神所喜悅的順服、公開承認信仰的喜樂、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的清楚記號。然而效果繫於信心——並無「自動」生效的功能。
浸禮的必要性#
浸禮不是得救的必要條件。
理由:
- 將任何行為作為得救必要條件,等同否認「唯獨因信稱義」
- 十字架上的強盜未受浸卻得救(路 23:43)
- 我們的稱義發生在信心之時,而非受浸之時
- 可 16:16 不能反證——該經文(且其經文真實性有爭議)只說明一般情況,沒有說「信而未受浸的人」會怎樣
但浸禮對順服基督仍是必要的——這是主的明確命令。
受浸的年齡#
孩童應大到能做出「可信的信仰宣告」(believable profession of faith)才受浸。年齡不應僵化;當父母看見真實屬靈生命的證據與對信靠基督的理解時,受浸即合宜。
其他問題#
教會需要因浸禮而分裂嗎?#
事實上目前已有許多跨宗派合作。少數宗派(如美國福音自由教會 EFCA)嘗試容納雙方觀點,但這在邏輯上產生內在張力:
- 對嬰兒受浸者,須說「不為嬰兒施浸是可接受的」——這等於暗示違背他們所信之命令
- 對信徒受浸者,須接納嬰兒受浸為「有效的浸禮」——這違背他們的浸禮觀
誰可施行浸禮?#
聖經沒有明確限制。基於「信徒皆祭司」原則,原則上不必限於按立的聖職。然而為了維護教會的合一與浸禮的莊嚴,通常應由教會的代表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