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處理三個問題:教會應如何治理?教會職分如何揀選?女性可否擔任牧職?
教會治理的形式不是主要教義(不像三一論或基督神性)。但仍需謹慎研讀新約,以追求更純潔的教會。
教會的職分#
教會職分(church officer)是公開承認擁有為全教會履行某些職能之權柄與責任的人。
使徒#
新約用「使徒」(apostle, apostolos)一詞時有兩種意義:
- 廣義:「使者」、「先驅宣教士」(腓 2:25;林後 8:23)
- 狹義:「基督耶穌的使徒」——具獨特權柄寫下神的話
成為狹義使徒的兩項資格:
- 親眼見過復活的耶穌(徒 1:22;林前 9:1)
- 受基督親自委任(徒 26:16-17)
最初十二人加上馬提亞、巴拿巴、保羅、雅各(主的兄弟),可能還有西拉,共約十五至十六位。葛勞登明確主張:今日沒有狹義意義上的使徒,因為無人能符合「親眼見過復活主」這一資格。將「使徒」一詞應用於現代有效的宣教士或植堂者既不合宜也不必要,反易引起權柄混淆。
長老(牧師/監督/主教)#
複數長老是新約眾教會的模式#
每個新約教會都有複數長老(plural elders):
- 徒 14:23:「他們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
- 多 1:5:「在各城設立長老」
- 雅 5:14:「請教會的長老們來」
- 彼前 5:1-2、徒 20:17、腓 1:1 皆顯示同樣模式
沒有任何新約經文顯示有任何教會(無論大小)只有一位長老。
長老的同義詞#
新約以三個可互換的詞稱呼同一職分:
- 長老(elder, presbyteros)
- 牧師/牧者(pastor/shepherd, poimēn;動詞 poimainō)
- 監督/主教(overseer/bishop, episkopos)
徒 20:17, 28、多 1:5-7、提前 3:1-7 皆證明這三詞指向同一職分。第二世紀以後將「主教」變為高於長老的職分,並非新約的用法。
長老的職能與資格#
職能:治理(提前 5:17)、教導(弗 4:11;提前 3:2;多 1:9)、作群羊的榜樣(彼前 5:1-5)。資格列於提前 3:2-7 與多 1:6-9——強調品格與屬靈成熟,而非屬世成就。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 3:2):葛勞登認為這是禁止多妻者作長老,而非禁止離婚再娶或再婚的鰥夫。
執事#
執事(deacon, diakonos)的職分見於腓 1:1、提前 3:8-13。經文未明確列出職能,但從資格暗示包括:
- 教會財務的管理
- 行政事務的協助
- 對有需要者的服事(參徒 6:1-6)
新約中執事從未擁有對教會的治理權柄,也不需要能教導純正教義——這兩項是長老的職責。
揀選教會職分的方式#
葛勞登提出五個理由支持「全會眾參與揀選教會職分」:
- 新約多處例子顯示全會眾參與揀選(徒 1:23, 6:3, 15:22)
- 最終的治理權柄在於會眾整體(太 18:17;林前 5:4)
- 提升職分對會眾的問責性
- 提供「制衡」機制,避免少數人偏離真道時無人可糾正
- 「政府依被治理者的同意而最有效」
教會治理的形式#
主教制(episcopalianism)#
由大主教—主教—教區牧師組成階層治理。主要見於羅馬天主教與聖公會。葛勞登反對的理由:
- 新約中「主教」不是獨立職分,只是長老的另一名稱
- 主教永遠是複數
- 「使徒繼承」沒有新約根據
長老制(presbyterianism)#
地方教會選出長老組成「會議」(session),會議成員又屬於「區會」(presbytery),再上是「總會」(general assembly)。葛勞登的反對:
- 新約中長老的權柄僅及於自己的地方教會
- 過於遠離信徒,難以糾錯
- 在實務上常出現宗派全國領導採納錯謬而向地方教會施壓
會眾制(congregationalism)#
1. 單一長老制(single elder/single pastor)#
以浸信會(Baptist)為代表,由一位牧師加執事會。葛勞登反對的理由:
- 新約清楚規定複數長老為各教會的模式
- 過度集中權力,使牧師面對極大試探
- 缺乏問責機制
2. 複數地方長老制(plural local elders)#
這是葛勞登推薦的形式:
- 由全會眾選出複數長老
- 牧師為長老之一,並非長老的上司,亦非長老的僱員
- 重大決策(預算、購置產業、主任牧師人選等)須會眾同意
- 與其他教會以自願方式聯合,但無外部組織擁有治理權
3. 公司董事會模式#
把牧師當作「受僱於董事會」的執行長——這在新約中無根據,且削弱牧師應有的屬靈領導權。
4. 純粹民主制#
一切都需會眾投票決定。雖回應了「最終權柄在會眾」,卻忽略新約中長老明確的治理權。
5. 「只憑聖靈引導」#
否定一切治理形式。經驗顯示這種模式長期無法維持,極易被主觀情緒主導。
女性可否擔任教會職分?#
葛勞登的結論:聖經不容許女性擔任牧師或長老的職分。
這是基於以下七點:
1. 提前 2:11-14#
「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即長老的核心職能。保羅的理由不是文化處境,而是創造的次序(亞當先造,然後夏娃),這是普遍原則。
2. 林前 14:33-36#
不是禁止一切女性公開講話(女性可禱告、說預言,林前 11:5),而是禁止對先知預言作出公開的權威性評斷——這是治理性的職能。
3. 提前 3:1-7 與多 1:5-9#
長老資格全部假設是男性(「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4. 家庭與教會的關係#
新約緊密連結家庭與教會的領導模式(提前 3:5)。教會中的女性領導必衍生家庭中的角色重組壓力。
5. 使徒的榜樣#
主自己揀選十二位男性使徒,他們的名字永遠刻在新耶路撒冷的根基上(啟 21:14)。這非文化限制——耶穌從不畏懼為原則挑戰社會習俗。
6. 整本聖經中男性的教導與領導歷史#
從創世記到啟示錄,神子民中始終是男性領導的模式。底波拉、戶勒大等少數女先知是例外,且皆非公開向會眾教導。
7. 教會歷史#
絕大多數教會歷史皆保留牧師/長老職分為男性。
葛勞登肯定女性與男性在神面前的同等價值(加 3:28),鼓勵女性在教會中充分使用恩賜——只是不在牧師/長老這一具治理權柄的角色上。其他職分(如執事、輔導、兒童/青年事工等若不涉及治理),則無聖經理由禁止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