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處理救恩中常被忽略卻極寶貴的層面:得兒子的名分——神接納我們為祂家中的一員。
定義#
得兒子的名分(adoption)是神的作為,藉此祂使我們成為祂家中的一員。
葛勞登(Wayne Grudem)區分三個救恩階段的不同焦點:
- 重生:賜下屬靈生命
- 稱義:賜下正確的法律地位
- 得兒子的名分:使我們成為神家中的成員
「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約一 3:1)。
聖經對得兒子名分的見證#
- 約 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
- 羅 8:14–17:「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聖靈在我們心裡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並使我們呼叫「阿爸!父!」
- 加 3:23–26、4:4–7:在舊約之下我們如「奴僕」,唯有基督來了,這分位才完全實現
- 一面我們現在已是神的兒女(約一 3:2);一面未來的得贖(身體的復活)才是完滿的「得兒子的名分」(羅 8:23)
得兒子的名分在歸信之後,是得救信心的結果#
葛勞登指出新約從不將此名分與重生連結(重生的意象是「被生」,與「被收養」是相反方向)。它與信心緊密相連:
- 「凡接待他的……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約 1:12)
- 「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加 3:26)
得兒子的名分與稱義不同#
神本可只赦罪與賜法律地位,卻不收我們入家。但祂的恩典遠超公義所需——稱義關乎法律地位,得兒子的名分關乎與祂的關係。
得兒子名分的特權#
葛勞登列出豐富的特權:
在我們與神的關係上#
- 能稱神為「阿爸!父!」——不再是奴僕,而是兒女(加 4:7)
- 神愛我們、體諒我們、供應我們(詩 103:13–14;太 6:32;7:11)
- 我們是神的後嗣,「與基督同作後嗣」(羅 8:17),享有天上不能朽壞的基業(彼前 1:4)
- 被聖靈引導(羅 8:14)——是道德上的好處,使我們有願意順服神的渴望
- 接受神慈父的管教(來 12:5–11)
- 有分於基督的苦難與榮耀(羅 8:17)
在我們彼此的關係上#
新約反覆稱基督徒為「弟兄姊妹」(提前 5:1–2):
- 教會是神的家,工作是「家裡的事」
- 不可彼此競爭、阻礙,而要互相鼓勵
- 對新進家庭的成員當熱情歡迎
在我們個人的品行上#
「你們該效法神,好像蒙慈愛的兒女一樣」(弗 5:1)。彼得:「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 1:14–16)。我們的品行是要榮耀天父,「使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 5:16)。
主禱文中「免我們的債」(太 6:12)不是請求重新稱義——稱義是一次完成的法律宣告。它是請求恢復父子關係中因罪而被打斷的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