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勞登(Wayne Grudem)為贖罪(atonement)所下的定義是:**基督在祂一生與死亡中為賺得我們救恩所做的工。**這個定義刻意取廣義——救贖功效不僅來自十架受死,也來自祂一生的順服。

贖罪的緣由#

贖罪的最終緣由出於神的本性,特別是神的愛與公義:

  • 神的(約 3:16)——若沒有愛,神不會主動拯救
  • 神的公義(羅 3:25-26)——若沒有公義,便不需要為罪付代價

兩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贖罪的必要性#

葛勞登採取「結果性的絕對必要」(consequent absolute necessity)立場:

  • 神並無「絕對」必要拯救人(祂未拯救墮落的天使)
  • 但一旦神出於愛決定拯救一些人,就絕對沒有別的方法,只能藉差遣聖子受死

證據: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太 26:39)、復活後在以馬忤斯路上的話(路 24:25-26)、希伯來書反覆強調的「必須」(來 2:17;9:25-26)。

贖罪的性質#

基督的主動順服(active obedience)#

基督若只賺得罪的赦免,我們便僅止於亞當墮落前的中立狀態。祂必須一生完全順服律法,使祂順服的義能歸算給我們(羅 5:19;林前 1:30;腓 3:9)。

葛勞登反對只強調「被動順服」(passive obedience,受死付代價)的觀點。若基督不需要一生完美順服,祂年幼時就可以死。但因為要成為我們在神面前的義,祂必須活滿三十三年的順服。

基督的受苦(passive obedience)#

苦難貫穿基督全生,並於十架達到高峰。葛勞登列出十架受苦的四個層面:

  • 肉體痛苦與死亡:釘十架是極殘忍的死法,藉緩慢窒息致死
  • 承擔罪的痛苦:神將我們所有的罪「歸算」(impute)給祂(賽 53:6;林後 5:21)
  • 被棄絕:門徒逃散,更深的是與父隔絕(太 27:46)
  • 承受神的忿怒:神將積存的義怒傾倒在祂身上,這是贖罪論的核心

「神為挽回祭」(propitiation,羅 3:25;約一 2:2;4:10;來 2:17)這一觀念是贖罪論的心臟。否認神對罪的忿怒,就掏空了十字架的客觀效力。

進一步的釐清#

  • 罰是父神所施:是父將罪歸算給子,並使祂擔當忿怒(賽 53:10;林後 5:21)
  • 不是永遠的受苦,而是完全的付清:基督因神人二性聯合,能在有限時間內承擔無限的忿怒並付清,「成了」(約 19:30)
  • 基督的血:指祂以代贖性的死流出生命,含潔淨良心、勝過控告者等多重功效
  • 代刑替罪(penal substitution):基督代我們承受刑罰,是福音派正統的贖罪觀,又稱為代理性贖罪(vicarious atonement)

新約描述贖罪的四個詞#

對應我們作為罪人的四項需要:

  • 祭物(sacrifice):為我們因罪當死所付(來 9:26)
  • 挽回祭(propitiation):除去神對我們的忿怒(約一 4:10)
  • 和好(reconciliation):跨越我們與神的隔絕(林後 5:18-19)
  • 救贖(redemption):把我們從罪與撒但的捆綁中贖出(可 10:45)

其他贖罪觀的批判#

  • 付給撒但的贖價說(Origen):聖經從未說我們欠撒但
  • 道德感化說(Abelard):否認神公義的客觀要求
  • 榜樣說(Socinus):將救恩變成自救
  • 政府說(Grotius):基督並未實際為任何人的罪付代價,只是象徵性的展示

基督是否下到陰間?#

葛勞登以大量篇幅處理這個爭議。他的答案是:否。

使徒信經中這句的歷史#

  • 「祂下到陰間」(he descended into hell)一句直到 A.D. 390 才首次出現在 Rufinus 的某一版本中,而 Rufinus 本人理解為「下到墳墓」(hadēs 可指墳墓)
  • 直到 A.D. 650 才被誤插入其他版本,與「埋葬」並列,引發後世各種勉強的解釋

五段被援引的經文皆不支持#

葛勞登逐一檢視徒 2:27、羅 10:6-7、弗 4:8-9、彼前 3:18-20、彼前 4:6,論證它們都不教導基督死後下到陰間:

  • 徒 2:27 的「陰間」(hadēs)指墳墓
  • 弗 4:9 的「下到地上低處」指道成肉身
  • 彼前 3:19-20 採奧古斯丁(Augustine)解釋——是基督「藉著靈」透過挪亞向當時悖逆的人傳道

反對下陰間的經文#

  • 「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 23:43)
  • 「成了!」(約 19:30)
  • 「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路 23:46)

葛勞登的結論是:這句應從信經中刪除。

贖罪的範圍#

這是改革宗(持「特定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 或「有限贖罪」limited atonement)與其他立場的分歧點。

改革宗立場#

  • 基督為祂的羊、教會、選民捨命(約 10:11;徒 20:28;弗 5:25)
  • 父賜給子的人都必到子那裡來(約 6:37-39)
  • 若基督為所有人付清所有罪,所有人就必得救——但事實並非如此

普世救贖立場#

引用約 1:29、3:16、提前 2:6、來 2:9、約一 2:2 等「世人」「萬人」的經文。

雙方共識#

葛勞登強調雙方都同意:

  • 並非所有人都得救
  • 福音的白白邀請可向每一個人發出
  • 基督的死本身有無限的功效,足以擔當任何人數的罪

葛勞登的結論與牧養性叮嚀#

他認為特定救贖較為一貫——一個關鍵論據:若基督確實為所有人的所有罪付了代價,那些下地獄的人受永刑就成了「雙重付款」,不合公義。但他同時提醒:

  • 「基督為祂的子民死」與「基督為所有人死」兩種說法都可在不同意義上為真
  • 改革宗人士不應吹毛求疵到反對佈道家對未信者說「基督為你的罪死了」
  • 聖經本身對此議題的直接討論極少,不應以此分裂教會

葛勞登的最後忠告:「也許正因如此,使徒約翰、彼得、保羅在他們的智慧裡,幾乎沒有強調這個問題。或許我們也當效法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