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回答:罪是甚麼?從何而來?我們從亞當(Adam)繼承罪性嗎?我們從亞當繼承罪咎嗎?
罪的定義#
罪是任何在行為、態度或本性上不符合神道德律的事。
罪不只是行動(偷竊、撒謊、殺人),也包含態度(貪心、忿怒、情慾),更包含我們的「本性」本身:在重生之前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弗 2:3)。睡夢中未犯任何具體行為時,未信者在神眼中仍是「罪人」。
葛勞登(Wayne Grudem)反對「罪的本質是自私」這類定義:
- 聖經未如此定義
- 許多自利是好的(積財寶在天、尋求成聖)
- 仇恨神、拜偶像、不信並不必然源於自私
- 此定義會暗示神尋求自己榮耀也算「自私」
聖經將罪定義為對神道德律的不順從(約壹 3: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罪不只痛苦或破壞,更從根本上「不應該存在」——它與神聖潔的品格直接對立。
罪的起源#
- 神自己沒有犯罪,也不應為罪受責備(申 32:4;雅 1:13)
- 不能主張宇宙有與神同等的永恆邪惡勢力(這是「二元論」dualism 的錯誤)
- 神確實預定了罪會進入世界,但祂藉著道德受造者的自願選擇使之發生,並不喜悅罪
亞當與夏娃(Eve)在伊甸園的第一罪是典型:
- 挑戰知識的根基:對「甚麼是真的?」給出與神不同的答案
- 挑戰道德的標準:對「甚麼是對的?」給出與神不同的答案
- 挑戰身分的認知:對「我是誰?」企圖「如神」——僭越受造者的位置
葛勞登堅持墮落敘事的歷史真實性:羅 5:12;林後 11:3;提前 2:14 都把它當歷史事件處理。一切罪最終都是非理性的——「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詩 14:1)。
繼承之罪#
我們從亞當以兩種方式繼承罪:
1. 繼承的罪咎(inherited guilt)#
因亞當的罪,神把所有人算為有罪。
葛勞登的主要根據是羅馬書 5:12–21:
- 「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眾人都犯了罪」用希臘文不定過去式(aorist),指過去已完成的事件
- 從亞當到摩西之間人雖無律法可違,但仍會死,證明神是以亞當的罪算定他們有罪
-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 5:19)
這稱為「歸算」(impute):神將亞當的罪咎歸算給我們,因祂視全人類為以亞當為頭的有機整體。
對「不公平」的回應:
- 我們也都自願犯了許多實際的罪
- 若認為「被亞當代表」不公,那麼「被基督代表而稱義」也應同樣不公——但救恩運作的原理正是相同的代表性結構(羅 5:19)
葛勞登用「繼承之罪」(inherited sin)取代「原罪」(original sin)一詞,因「原罪」常被誤解為「亞當的第一個罪」而非「我們因亞當之罪所承擔的罪」。阿民念派神學家通常不接受「歸算的罪咎」這部分。
2. 繼承的敗壞(inherited corruption)#
我們也從亞當繼承一個罪性/罪的傾向:
- 「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 51:5)
- 「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弗 2:3)
- 任何養過小孩的人都能見證:孩子無需學習如何行惡
此敗壞的結果稱為「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葛勞登避用此詞以免誤解)與「全然無能」(total inability):
- 本性上完全缺乏屬靈的善:每個層面(理智、情感、心、目標、身體)都被罪染汙(羅 7:18;耶 17:9;多 1:15)
- 行動上完全無能行屬靈的善:「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 8:8);「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甚麼」(約 15:5)
未信者仍有「選擇的自由」,但沒有「行善悅神的真正自由」。聽見神感動時不可硬心(來 3:7–8)。
我們生活中的實際罪#
普世性#
詩 14:3;王上 8:46;羅 3:9–10、23;雅 3:2;約壹 1:8–10——所有人都犯罪。
能力是否限制責任?#
伯拉糾(Pelagius,主後 383–424)主張神只追究我們能做的事,否認原罪。但聖經教導我們在罪中已死、不能行屬靈的善,卻仍被算為有罪。責任的標準不是我們的能力,而是「神的完全與聖潔」(太 5:48)。伯拉糾主義已於主後 418 年迦太基會議被定為異端。
嬰兒是否有罪咎?#
葛勞登拒絕「責任年齡」(age of accountability)說。詩 51:5、58:3 表明嬰孩自出生(甚至受孕)便有罪性。若嬰兒得救,不是基於自身義或無辜,而是基於基督的救贖與聖靈的重生——施洗約翰(John the Baptist)就是「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路 1:15)的例子。對於信徒早夭的兒女,葛勞登持安慰的盼望(撒下 12:23 大衛說「我必往他那裡去」);對非信者的兒女,聖經沉默,當交託在神的公義與憐憫中。
罪有程度之分嗎?#
- 法律罪咎上:所有罪皆同樣使我們在神面前定罪(雅 2:10–11)
- 後果與關係上:有些罪較嚴重——猶大(Judas)的罪比彼拉多(Pilate)「更重」(約 19:11);故意「擅敢行事」的罪比「誤犯」的更重(民 15:30);領袖犯罪比新信徒更嚴重(雅 3:1)
葛勞登拒絕羅馬天主教把罪分為「致死罪」(mortal)與「可恕罪」(venial)的兩分法——所有罪皆「致死」(皆使我們配受永刑),卻也都可被基督的救贖赦免。
基督徒犯罪會怎樣?#
- 法律地位不變:仍蒙稱義(羅 8:1)、仍是神的兒女(約壹 3:2)
- 與神的相交受阻、生命受損:聖靈擔憂(弗 4:30)、父神管教(來 12:6–10)、屬靈果效減損、天上獎賞減少(林前 3:15)
「未重生的福音派人士」是真實的危險:長期一貫的不順服且缺乏聖靈果子(加 5:22–23),是值得懷疑此人是否真正得救的警訊(太 7:23;約壹 2:4)。
不可赦免的罪#
葛勞登考察四種看法後採第四種:不可赦免的罪是異常惡毒、故意拒絕並毀謗聖靈為基督所作的見證,將之歸給撒但。
這罪具備三項要素:
- 清楚知道基督是誰、聖靈藉祂作工
- 故意拒絕已知的真理
- 毀謗性地把聖靈之工歸給撒但的能力
法利賽人因見耶穌行神蹟卻說祂「靠鬼王別西卜趕鬼」而招致此警告(太 12:24, 31–32)。希伯來書 6:4–6 描述的「離棄道理」屬同一範疇。擔心自己犯了此罪的人,光憂傷與尋求神便表示他們不在其中。約壹 5:16–17「至於死的罪」可能指拒絕基督而堅持異端教導,與此略有不同。
罪的懲罰#
神懲罰罪的首要原因不是嚇阻他人,而是祂的公義要求如此,好叫祂在所造的宇宙中得榮耀。十架上:
- 神將祂兒子作為「挽回祭」(propitiation,承擔神對罪之忿怒並化忿為恩的祭物,羅 3:25)
- 此舉「顯明神的義」——若神不懲罰罪,便不是公義的神
- 過去未懲的罪如今由基督在十架上承擔,神的公義與祂稱信者為義便不衝突(羅 3:26)
宇宙中的最終公義有保障:神必懲罰罪,否則祂便不是公義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