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承接護理論,處理神蹟(miracles):什麼是神蹟?今日仍會發生嗎?

一、神蹟的定義#

神蹟是一種較不常見的神的作為,藉此神激起人的驚奇與敬畏,並為祂自己作見證。

葛勞登(Wayne Grudem)排斥幾種有問題的定義:

  • 「神對世界的直接介入」——預設了自然神論的世界觀,彷彿神平時不直接運作
  • 「神不使用任何媒介」——這幾乎排除聖經中所有神蹟,因即使醫治也用到身體的物理特性
  • 「違反自然律的事件」——「自然律」被視為脫離神獨立運作的東西,與護理論不合
  • 「無法以自然原因解釋的事件」——這定義過於消極,且傾向於懷疑

聖經用三個詞描述神蹟:

  • 記號(sign,希伯來 ’ôth,希臘 sēmeion)——指向神作為的標記
  • 奇事(wonder,希伯來 môpēth,希臘 teras)——使人驚奇的事
  • 大能的作為(power,希伯來 gebûrāh,希臘 dynamis)——大能的展現

三者常合稱「神蹟奇事與異能」(徒 2:22;林後 12:12;來 2:4)。

二、神蹟作為新約世代的特色#

舊約中神蹟集中在少數領袖(摩西、以利亞、以利沙)。新約中:

  • 耶穌服事時神蹟劇烈增多(路 4:36–41)
  • 耶穌將權柄賜給十二使徒,又賜給七十門徒(路 10:1, 9, 17–19)
  • 早期教會中使徒及其他傳福音者行神蹟(徒 2:43;3:6–10;4:30;8:6–8)
  • 在沒有使徒的教會(如加拉太眾教會)也有神蹟(加 3:5)
  • 哥林多教會有「行異能的」(林前 12:28)

葛勞登的立場:神蹟是新約教會的特色,是聖靈大能新工作的標記,可預期延續到整個教會時代。這是反對「停止論」(cessationism)的關鍵論點。

三、神蹟的目的#

  1. 印證福音的信息——「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來 2:4)
  2. 見證神的國降臨——「我若靠著神的靈趕鬼,這就是神的國臨到你們了」(太 12:28)
  3. 幫助有需要的人——出於耶穌的憐憫(太 14:14;20:34)
  4. 除去服事的阻礙——彼得岳母得醫治後立刻服事(太 8:15)
  5. 將榮耀歸給神——人看見神蹟,就將榮耀歸給神(太 9:8;15:31)

四、神蹟是否限於使徒?#

這是關鍵分歧。葛勞登反對神蹟限於使徒的觀點:

1. 使徒時代有不尋常的神蹟集中是事實,但不等於只有他們能行#

  • 司提反不是使徒,卻「行了大奇事和神蹟」(徒 6:8)
  • 腓利在撒瑪利亞行了許多神蹟(徒 8:6–8)
  • 亞拿尼亞醫治掃羅(徒 9:17–18)
  • 哥林多、加拉太眾教會的一般信徒行神蹟

2. 「使徒的憑據」是甚麼?#

林後 12:12 提到「使徒的憑據——神蹟、奇事、異能」。葛勞登認為這指的是多寡的差別,而非神蹟限於使徒。

3. 對 Norman Geisler 限制性定義的回應#

Geisler 將神蹟定義為僅指違反自然律的事件,從而限制其僅在聖經啟示時期發生。葛勞登反對:聖經中神蹟一詞涵蓋更廣,今日的神蹟仍可服務於同樣的目的。

4. 來 2:3–4 的解讀#

此節常被引用支持神蹟印證使徒見證的獨特性。葛勞登指出:經文確實談福音最初的印證,但並未限制神蹟僅在那時期發生。

五、假神蹟#

聖經承認假神蹟的存在:

  • 法老的術士(出 7:11–12)
  • 行巫術的西門(徒 8:9–11)
  • 末世「不法的人」會行「諸般的異能、神蹟和一切虛假的奇事」(帖後 2:9)
  • 「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神蹟、行奇事」(可 13:22)

判別真假的關鍵不是神蹟本身,而是所傳的信息是否符合聖經

六、基督徒今日當尋求神蹟嗎?#

葛勞登的立場:

  • 我們應該禱告神工作的彰顯,包括醫治與其他神蹟
  • 我們不應該將神蹟視為決定性的、把它當作信仰焦點
  • 神有主權決定何時、如何介入;我們的責任是禱告、信靠、傳福音

神蹟的最終目的不是引人驚奇,而是引人歸向神。我們應為任何神工作的彰顯感謝祂,無論是「常見的」(如食物、健康)或「較不常見的」(如戲劇性的醫治)。

實踐應用#

  • 對禱告應答的非常奇妙之事,應認出為神的作為,並感謝祂
  • 不應急於用「自然解釋」打發神的工作
  • 也不應誇大事實——應誠實見證神所做的
  • 期待神今日繼續以大能彰顯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