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處理基督教信仰最核心的教義之一:三一論(doctrine of the Trinity)。葛勞登(Wayne Grudem)的定義:
神永遠以三個位格存在——父、子、聖靈——每一位格都是完全的神,而且只有一位神。
一、三一論在聖經中是漸進啟示#
「三一」(trinity,「三而一」)一詞不在聖經中,但所代表的真理是聖經教導的。
舊約中的部分啟示:
- 創 1:26「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使用複數動詞與代名詞(亦見創 3:22;11:7;賽 6:8)
- 詩 45:6–7 兩位都被稱為「神」
- 詩 110:1 大衛稱另一位為「我主」(耶穌引用論證—太 22:41–46)
- 賽 63:10 提到「祂的聖靈」可被擔憂
- 賽 48:16 中「主耶和華差遣我和祂的靈來」——三位齊提
- 「耶和華的使者」常與耶和華同等(創 16:13;出 3:2–6)
新約中更完整的啟示:
- 耶穌受洗時三位同時顯現(太 3:16–17)
- 大使命「父、子、聖靈的名」(太 28:19)
- 三一公式:林後 13:14;弗 4:4–6;彼前 1:2
二、三句話總結聖經教導#
- 神是三個位格
- 每一位格都是完全的神
- 只有一位神
每一位格都是完全的神#
- 父:是神,這是不需論證的基本前提
- 子:約 1:1「道就是神」;約 20:28 多馬「我的主,我的神」;西 2:9「神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地居住在基督裡面」;耶穌接受敬拜(太 14:33)
- 聖靈:徒 5:3–4 欺哄聖靈就是欺哄神;聖靈被稱為神(林前 3:16);具有神的屬性——全知(林前 2:10–11)、全在(詩 139:7–10)
三位都是完全的神,並非「三分之一個神」。每一位都擁有神整個存有。
三、簡化的解決方案皆會否認其中一條真理#
葛勞登舉所有比喻(三葉草、樹的三部分、水的三態、一人多角色、智情意)皆不完善。聖經本身沒有提供任何完整比喻來教導三一論。
四、否認任一條的主要異端#
1. 形態論(Modalism / Sabellianism)#
主張神是一個位格,以三種「樣式」出現——舊約為父、福音書為子、五旬節後為靈。
- 也稱「Sabellianism」(撒伯流派,出自三世紀羅馬的撒伯流 Sabellius)
- 致命缺陷:必須否認聖經中三位之間的個人關係(耶穌受洗、耶穌禱告、子為我們代求)
- 失去贖罪論的核心——子替我們承受父的忿怒
- 今日的「聯合五旬節教會」(United Pentecostal Church)持此立場
2. 亞流主義(Arianism)#
亞流(Arius,亞歷山大主教,主後 336 年卒)主張子由父創造,因此不完全是神。
- 主後 325 年尼西亞會議(Council of Nicea)定罪亞流;信經宣告子「受生而非受造」(begotten, not made)
- 關鍵詞之爭:同質(homoousios,「同一本性」)vs. 類質(homoiousios,「類似本性」)。差一個字母 iota 卻分隔了正統與異端
- 亞他那修(Athanasius)以一生之力捍衛正統,遭五次流放共十七年
- 次位論(Subordinationism)也被駁斥(俄利根 Origen 主張子在本質上次於父)
- 嗣子論(Adoptionism)主張耶穌只是被神「收養」的人,亦被排除
- 主後 381 年君士坦丁堡會議再加上聖靈完全是神的宣告
filioque 條款:主後 1054 年東西方教會分裂的關鍵之一,西方加上「聖靈從父和子而出」。葛勞登認為證據略傾向西方立場,但此爭議的實質並不足以分裂教會。
三一論的重要性:若子不是完全的神,則贖罪、唯獨因信稱義、向基督禱告與敬拜、神獨立的位格性、宇宙的合一根基——皆受威脅。巴文克(Herman Bavinck):「基督教信仰之興廢取決於對基督神性與三一論的承認。」
3. 三神論(Tritheism)#
主張有三位神,否認獨一神論。任何形式的三神論都違背申命記 6:4 與整本聖經。
五、父、子、聖靈的區分#
1. 在與世界關係上有不同的主要功能#
也稱「三一論的經綸」(economy of the Trinity):
- 創造:父說創造的話;子是承載這些話付諸實行的中介(約 1:3);聖靈運行在水面上(創 1:2)
- 救贖:父計畫並差遣子(約 3:16;加 4:4);子順服並成就救贖(約 6:38);聖靈被父與子差遣,將救贖應用在我們身上(約 14:26;16:7)
2. 父、子、聖靈是永恆關係#
這些角色不是任意的,也不能互換。父是父、子是子、靈是靈,這是永恆的關係:
- 創造前父就「揀選我們在基督裡」(弗 1:4)
- 神不變(瑪 3:6),所以父子靈永遠如此
葛勞登以一句話總結:「本體(ontological)上平等,經綸(economic)上有從屬」——即「在存有上平等,在角色上有次序」。子在角色上永遠順服於父,這是尼西亞信經的立場(霍奇 Charles Hodge、史朗 A. H. Strong 皆肯定)。
3. 三位與神的存有的關係#
- 每一位格都擁有神整個存有
- 區別不在於「存有」(being),而在於「關係」(relationships)
- 這是超越我們經驗的存在方式
4. 三一論能被理解到何種程度?#
- 我們能知道:神是三個位格、每一位都是完全的神、只有一位神
- 我們不能完全理解:三個位格如何各擁有整個神的存有,而神仍是一
- 這是奧祕(mystery / paradox),不是矛盾(contradiction)
矛盾會是「神是三位且不是三位」;但「神是三位、神是一」並非矛盾,乃是超越我們理解的奧祕。
實踐應用#
三一論教導我們:
- 教會的合一中允許多元(弗 4:1–6)
- 婚姻反映三一神中的合一與差異(林前 11:3)
- 神的位格性使我們的相愛、相交、合一都成為可能
- 三一中無限的合一與多元,是宇宙能既合一又多元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