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前章,本章繼續處理神的可傳遞屬性,分兩大類:與意志、決定相關的屬性,以及概括神卓越的「總結性」屬性。
一、意志屬性(Attributes of Purpose)#
14. 意志(Will)#
神的意志是祂藉以贊同並決定促成其自身存在與作為,以及一切受造物存在與活動所需之一切行動的屬性。
葛勞登區分兩種重要的劃分:
(1) 必然意志(necessary will)與自由意志(free will):
- 必然意志:神依祂本性必須有的意願——例如祂意願自己作神(出 3:14「我是自有永有的」)
- 自由意志:神決定要意願但本性上不必意願的——例如創造世界與救贖
因此我們不能說神「必須」創造或「必須」拯救。創造與救贖都是完全自由的決定,源於神絕對的獨立性。
(2) 隱密意志(secret will)與啟示意志(revealed will):
- 啟示意志(will of precept):神給我們的命令,如「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太 6:10)
- 隱密意志(will of decree):神對歷史一切細節的計畫,常在事件發生時才為我們所知(雅 4:15;太 11:25–26;徒 4:28)
兩者必須並重:我們因啟示意志而禱告、順服;我們因隱密意志而謙卑信靠。但聖經從不允許我們因神的隱密意志而免除對自己惡行的責任(徒 2:23)。
15. 自由(Freedom)#
神的自由意味著祂作祂所喜悅的一切事。
- 「我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 115:3)
- 沒有任何外在的人、權勢能限制神
- 我們不應追問「神為什麼非要這樣做」,因祂的自由本身就是終極答案
16. 全能(Omnipotence / Power, Sovereignty)#
神的全能意味著祂能做祂一切聖潔的旨意。
- 「在神凡事都能」(太 19:26;路 1:37)
- 然而有些事神不能做:祂不能說謊(多 1:2)、不能否認自己(提後 2:13)、不能受惡的試探(雅 1:13)
- 全能受其他屬性所限定
葛勞登的定義並非「神能做任何事」,而是「神能做祂聖潔的旨意」。
主權(sovereignty)是全能在神對受造界統治上的具體展現,將於第 16 章護理論詳論。
二、「總結性」屬性(Summary Attributes)#
這幾項較像對神所有屬性的整體描述,故置於本類之末。
17. 完全(Perfection)#
神完全擁有一切卓越的特質,毫不缺乏任何祂應有的特質。
- 「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 5:48)
- 「他的道是完全的」(詩 18:30)
18. 蒙福(Blessedness)#
神的蒙福意味著祂在自己以及一切反映祂性情的事物中得著完全的喜樂。
- 「可稱頌、獨有權能的」(提前 6:15,希臘文 makarios「快樂」)
- 神在自己被造的工作中喜悅(創 1:31)
- 我們模仿此屬性,是當我們以神所喜悅的一切為樂——包括祂在我們生命中所賜的特定恩賜
19. 美麗(Beauty)#
神的美麗是祂作為一切可欲之美的總和。
- 「完全」說神不缺乏任何美好;「美麗」說神確實擁有一切美好
- 「一生一世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瞻仰祂的榮美」(詩 27:4)
- 「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詩 73:25)
- 我們以順服的生活反映神的美麗(彼前 3:4;多 2:10);教會的目的是「沒有玷污、皺紋」(弗 5:27)
20. 榮耀(Glory)#
「榮耀」有兩重意義:
- 尊榮、卓越的名聲——神創造我們是「為祂的榮耀」(賽 43:7;羅 3:23)
- 環繞神顯現的受造光輝——可定義為「環繞神自我啟示的受造光輝」
第二種「榮耀」嚴格說來不是神內在的屬性,但是神獨有的外顯。聖經多次描述這榮耀的光輝:
- 雲彩、火柱(出 13:21;40:34)
- 主的榮光照在牧羊人身上(路 2:9)
- 基督登山變相時的榮耀(太 17:2)
- 新耶路撒冷以神的榮耀為光(啟 21:23)
奇妙的是,神造我們也要反映祂的榮耀:「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 3:18)。在將來的世代,這光輝將更加增強。
實踐應用#
- 神的意志與自由:當我們行神所悅的事,我們反映祂的形像、為祂帶來榮耀
- 神的全能:我們在禱告中可放膽求大事——對神沒有難成的事
- 神的完全與美麗:在祂裡面有我們一切真實渴望的終極滿足
- 神的榮耀:我們生活的最終目的,是讓我們的生命彰顯神的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