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開始討論可傳遞的屬性(communicable attributes)——神較多與我們分享的屬性。葛勞登(Wayne Grudem)將之分為五大類,本章涵蓋前三類:存有屬性、心智屬性、道德屬性。因可傳遞屬性可在我們生命中模仿,每一段都包含實踐應用。

一、描述神存有的屬性#

1. 屬靈性(Spirituality)#

「神是個靈」(約 4:24)。神不由物質、能量或思想構成。

  • 神不被空間限制,也沒有可見的身體(提前 1:17)
  • 我們不應為神造任何形象(出 20:4–6);這是神嚴厲禁止偶像的原因
  • 我們以「靈」與祂相交(約 4:24)

2. 不可見性(Invisibility)#

神的整個存有與屬靈本性永遠無法為我們的肉眼所見,然而神仍藉所造之物與行動向我們顯明祂自己。

  • 「從來沒有人看見神」(約 1:18)
  • 但人看見了神的「榮耀」與「形像」(出 33:18–23;西 1:15)
  • 將來我們會「面對面」見神(林前 13:12;啟 22:4)

二、心智屬性#

3. 知識/全知(Knowledge / Omniscience)#

神完全認識自己,並從永遠就以一個單純永恆的行動認識一切實有與可能的事物。

  • 「祂的智慧無法測度」(詩 147:5)
  • 「他鑒察萬人的心,知道一切心思意念」(代上 28:9)
  • 神也知道一切可能的事——「假設情況」(contingencies)如太 11:21 中推羅、西頓的假設

4. 智慧(Wisdom)#

神總是選擇最好的目標,並以最好的方法達成。

  • 「獨一全智的神」(羅 16:27)
  • 在創造、救贖、我們生命中皆顯明(弗 1:8;羅 8:28)
  • 我們可以求神的智慧(雅 1:5)

5. 真實(Truthfulness)與信實(Faithfulness)#

神是真實的神,祂的知識與話語都是真實的,是真理的最終標準。

  • 「真實無誤的神」(多 1:2,「不說謊的神」)
  • 與「謊言之父」(約 8:44)的撒但形成鮮明對比
  • 信實是真實在時間中的延伸:祂必信守所應許的(民 23:19;林後 1:20)

三、道德屬性#

6. 良善(Goodness)#

神是良善的最終標準,神的一切所是與所為都值得稱許。

  • 「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路 18:19)
  • 神是一切受造良善的源頭(雅 1:17)
  • 神的管教也出於愛、為我們的益處(來 12:10)
  • 我們應為祂的良善「凡事謝恩」(帖前 5:18)

7. 愛(Love)#

神的愛意味著神永遠地將自己賜給別人。

  • 三一神的位格之間自永遠就有愛(約 17:24;約 3:35)
  • 「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 3:16)
  • 我們以愛神與愛人來回應(太 22:37–39;約壹 4:11)

8. 憐憫、恩典、忍耐(Mercy, Grace, Patience)#

這三者可視為神良善在特定處境中的展現:

  • 憐憫(mercy):神對處於苦境之人的良善(詩 103:8;來 4:16)
  • 恩典(grace):神對只配受刑罰之人的良善(出 33:19;羅 3:23–24)
  • 忍耐(patience):神對持續犯罪之人的良善,發怒緩慢(出 34:6;羅 2:4)

恩典完全是白白賜下的(gratis)。「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 11:6)。接受恩典的唯一適當態度是信心。

9. 聖潔(Holiness)#

神的聖潔意味著祂與罪分別,並專注於追求祂自己的尊榮。

  • 「分別」(relational quality)+「致力於神自身榮耀」(moral quality)
  • 「以色列的聖者」(賽 1:4 等多處);「聖哉、聖哉、聖哉,萬軍之耶和華」(賽 6:3)
  • 神召我們也要聖潔(利 19:2;彼前 1:16)

10. 平安(Peace / Order)#

神不是混亂的神,乃是平安的神(林前 14:33)。

葛勞登的定義:神的平安意味著祂的存有與作為遠離一切混亂無序,然而祂以無數秩序井然、完全掌握的同時行動持續活動。

平安不等於停滯,而是有序的行動——這要求神無限的智慧、知識、能力。聖靈果子中的「平安」與「節制」皆是模仿神此屬性(加 5:22–23)。

11. 公義(Righteousness / Justice)#

神總是按公正行事,自己也是公正的最終標準。

  • 「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 18:25)
  • 必須懲罰罪——基督的代死正是神公義的彰顯(羅 3:25–26)

12. 嫉妒(Jealousy)#

神持續尋求自己的尊榮。

  • 「我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出 20:5);「我以嫉妒為名」(出 34:14)
  • 與人類的嫉妒不同——這是神持守自己作為宇宙至高的尊榮,是完全正當的

13. 忿怒(Wrath)#

神對一切違反祂聖潔的罪有強烈憎惡。

  • 神的忿怒在舊新約皆有清楚教導(出 32:9–10;羅 1:18)
  • 與神的愛並不衝突——正因祂愛公義、愛人,才憎惡毀人之罪
  • 我們應在福音中看見神為使罪人免於忿怒所付的代價(羅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