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回答一個基本問題:我們怎麼知道神存在?葛勞登(Wayne Grudem)給出兩部分答案:第一,所有人內心都有一種對神的內在感知;第二,我們相信聖經與大自然中關於神的證據。
一、人對神的內在感知#
凡有人之處,都有一種深刻的內在感知(inner sense of God),知道神存在、知道自己是受造者、神是創造者。
- 保羅在羅馬書 1:21 說,外邦不信的人雖然「知道神」,卻不榮耀祂、不感謝祂
- 羅 1:25 說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意味著他們主動拒絕了某些他們本來知道的真理
- 羅 1:18 用一連串動詞表達這是「故意壓制」真理,因此他們「無可推諉」(羅 1:20)
聖經也承認有人否認此內在感知:「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詩 14:1;53:1)。罪會使人思想變得不合理,以致否認神的存在。
對基督徒而言,這內在感知會更強烈、更清楚:我們認識神是天上的慈父(羅 8:15),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 8:16),耶穌基督住在我們心裡(弗 3:17)。
二、聖經與大自然中的證據#
除內在感知外,聖經與大自然都提供清楚的證據:
- 聖經:創 1:1 不證明神存在,而是直接陳述祂的作為
- 大自然:「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羅 1:20)
- 人類本身:複雜、有溝通能力的活物只能出於無限智慧的創造者
- 諸天:「諸天述說神的榮耀」(詩 19:1–2)
葛勞登的結論是:對於能正確評估證據的人,創造界中的每一片葉子、每一根草、每一顆星都不斷呼喊「神造了我!」
三、傳統「神存在的證明」#
基督教哲學家所構建的「證明」是嘗試以邏輯精細地分析證據,主要分四類:
- 宇宙論論證(cosmological argument):宇宙中萬物都有原因,宇宙整體也必有原因,即神
- 目的論論證(teleological argument):宇宙顯示秩序、和諧與設計,必有智慧的設計者
- 存有論論證(ontological argument):神被定義為「無法想像比之更大者」,這樣的存在必然包含「存在」本身
- 道德論證(moral argument):人類普遍的是非感與對公義的需要,指向一位作為道德源頭、終必審判的神
葛勞登認為這些證明在客觀意義上是有效的,因為它們所訴諸的事實是真實的。但若「有效」意味著「能強迫起點錯誤的人同意」,則沒有任何證明能達到此標準——這不是證明本身的問題,而是不信者預設或推理出了問題。
證明的價值主要在於克服不信者的智性反對。它們不能帶人到得救的信心(那必須來自相信聖經的見證),但能幫助移除知識上的障礙。
四、只有神能勝過我們的罪、使我們信服#
最後必須記得,在罪惡的世界中,只有神能使人信服:
- 「此等不信之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後 4:4)
- 「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神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林前 1:21)
- 信心的根基不是人的智慧,而是「神的大能」(林前 2:5)
我們完全倚靠神除去罪所帶來的盲目與不合理,使我們能正確評估證據、相信聖經、並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