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回答幾個基本問題:我們是否需要聖經才能知道神存在?是否需要聖經才能知道我們是罪人、知道如何得救、知道神對我們生活的旨意?葛勞登(Wayne Grudem)的定義:
聖經的必要性(necessity)意指:聖經對於認識福音、維持屬靈生命、以及確定知道神的旨意是必要的;但對於知道神的存在或知道神性情與道德律的某些事,則非必要。
聖經對認識福音是必要的#
羅馬書 10:13–17 給出完整的邏輯鏈:
- 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 人必須相信才能求告
- 必須聽過才能相信
- 必須有傳道的人才能聽見
- 結論:信道是從聽道來的,沒有福音的傳講就沒有得救
其他經文也表明唯有信靠基督才能得救:約翰福音 3:18;14:6;使徒行傳 4:12;提摩太前書 2:5–6。
舊約信徒如何得救?#
葛勞登的答案是:他們也是藉著信靠基督得救,只是他們的信是前瞻性的(forward-looking),憑神所應許的彌賽亞而信。
- 希伯來書 11:13, 26:摩西「看為基督受的凌辱比埃及的財物更寶貴」
- 約翰福音 8:56:「亞伯拉罕歡歡喜喜地仰望我的日子」
- 創世記 3:15:對女人後裔的最早應許
從始至終,得救的信都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無論是寫下的還是傳講的。墮落的罪人需要的不只是「神或許會供應拯救」的直覺猜想,而是神親口的應許。
聖經對維持屬靈生命是必要的#
- 馬太福音 4:4(引自申 8:3):「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
- 申命記 32:47:「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
- 彼得前書 2:2:「像才生的嬰孩愛慕那純淨的靈奶」
忽略每日讀經對靈魂健康的傷害,就如忽略飲食對身體的傷害。
聖經對確知神的旨意是必要的#
人雖透過良知對神的旨意有某種認知,但這認知模糊不清,無法給人確定。在墮落的世界中,良知、他人勸告、聖靈內在見證、處境變遷、聖潔化的推理——這些單獨皆無法給人確定(耶 17:9;羅 2:14–15;提前 4:2)。
唯有聖經提供清晰確定的神之旨意:
- 申命記 29:29:「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 詩篇 1:1–2;詩篇 119:1
哲學意涵:聖經是確定知識的根基#
葛勞登進一步論證:對非全知者而言,聖經是任何確定知識的必要條件。哲學上的兩難是:若我們不知道宇宙所有事實,怎能確定我們所知任一事為真?只有兩個解法:
- 我們知道所有事實——對人而言不可能
- 一位全知、永不說謊者告訴我們一些真實的事
這正是我們在聖經中所擁有的。神既全知又不能說謊,祂在聖經中告訴我們關於祂自己、我們自己、與祂所造世界的真理。任何未來事實都不可能推翻祂所說的。
因此,我們可以對聖經的知識比對其他任何知識更為確信,並以聖經為基準,建立對其他知識(透過感官、觀察)的信靠。
聖經對於知道神存在並非必要#
未讀聖經的人仍可從觀察自身與世界得到關於神的某些知識。
- 詩篇 19:1:「諸天述說神的榮耀」
- 使徒行傳 14:16–17:神「常施恩惠,從天降雨」
- 羅馬書 1:19–21:神創造的能力與神性「明明可知」,連惡人都「無可推諉」
這稱為普遍啟示(general revelation)——透過自然界、歷史中神的引導、人心內在的良知普遍臨及全人類。它與特殊啟示(special revelation,指神對特定人的話語,包括聖經)有別。
聖經對於知道神性情與道德律的某些事並非必要#
保羅在羅馬書 1–2 章說明:
- 羅馬書 1:32:惡人「曉得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 羅馬書 2:14–15:外邦人「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良知的見證雖被罪扭曲與抑制,但仍足以使全人類對神的道德要求有所認知,因而在神面前「無可推諉」。
普遍啟示的意義與限制#
普遍啟示是社會的祝福:
- 提供共同的對錯認知,使社會有道德約束
- 為福音預備立足點——非信徒已知神存在、自己違背神的標準,因此基督代替罪人受死的好消息對他們才有意義
但普遍啟示無法告訴人福音:
- 沒有任何宗教(除了聖經)能解釋神的聖潔與祂的赦免如何相容
- 神親自差遣聖子既為神又為人、代替受罰、結合公義與愛——這奇蹟般的救贖無法由人單獨推想出
- 即使有人猜想神或許自己付了罪價,也僅是「驚人的臆測」,無法成為信心的確定根基。唯有神親口所言能作為得救之信的根基
聖經從不視「人脫離神的話的臆測」為得救之信的充分根基。得救的信靠永遠是建立在神話語的真實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