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聖經四特質(權威、清晰、必要、充足)中的第一項:權威。葛勞登(Wayne Grudem)的定義:
聖經的權威意指:聖經中所有的話都是神的話,以致不信或不順從聖經中任何一句話,就是不信或不順從神。
聖經中所有的話都是神的話#
1. 聖經自身的宣稱#
舊約中數百次出現「耶和華如此說」(Thus says the LORD),這個句式在當時等同於王頒布不可挑戰的詔令。先知若以神的名說話,必須每句都從神而來,否則就是假先知(民 22:38;申 18:18–20;耶 23:16–22)。
新約多處表明全本舊約被視為神的話:
- 提摩太後書 3:16:「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神所默示」(theopneustos)字面意為「神所呼出」
- 彼得後書 1:21:「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
-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使徒行傳等多次把舊約作者的話直接歸屬於神或聖靈
新約作者也意識到自己的寫作屬於同一個「聖經」(graphē)類別:
- 彼得後書 3:16:彼得將保羅書信與「其他經書」並列
- 提摩太前書 5:18:保羅引用路加福音 10:7 並稱之為「聖經」
- 哥林多前書 14:37:保羅稱自己所寫為「主的命令」
2. 聖靈使我們確信#
人單憑理性無法接受聖經是神的話(林前 2:14)。終極的確信來自聖靈在我們讀聖經時,向我們的心說話並見證這些是神的話(約 10:27:「我的羊聽我的聲音」)。
這不是聖靈在聖經以外向我們悄悄低語「這本書是神的話」;而是當我們閱讀聖經本身時,聽見創造者的聲音,意識到這本書與其他書不同。
3. 其他證據有用但非決定性#
歷史準確性、內在一致性、應驗的預言、對歷史的影響、改變生命的能力——這些都是有用的外證,能除去信仰的障礙。但它們無法成為最終的說服力。《威斯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1643–46)言明,最終的說服「乃是聖靈在我們心裡藉著神的話與神的話一同作見證」。
4. 聖經是自證的(self-attesting)#
聖經的話不能藉訴諸更高權威來「證明」是神的話。若以任何更高權威(人的理性、邏輯、歷史準確性)來證明聖經,那個更高權威便成為高於神話語的權威——這就違反了聖經為最高權威的性質。
5. 對「循環論證」的回應#
有人指控:說聖經自證等於循環論證。葛勞登回應:
- 所有對「絕對權威」的論證最終都必須訴諸該權威本身——否則它就不是絕對權威
- 訴諸理性、邏輯、感官經驗作為終極權威的人,也都隱含循環論證
- 較精確的描述是「螺旋式論證」(spiral argument):對聖經的理解與對世界的正確認識相互印證、相互加深
6. 不等於「口述」式啟示#
「聖經的每句話都是神的話」並不等於「神將每個字逐字口述給作者」。聖經顯示神使用多樣的方式:
- 確實有少數口述例子(如啟示錄 2 章對七教會的信息)
- 也有完全普通的歷史研究(如路加福音 1:1–3)
- 介於兩者之間:異象、夢境、聽見主的聲音、聖靈使記憶準確等
在大部分情況下,神攝理性地預備作者的個性、背景、訓練、能力與處境,使他們落筆時所寫的字句既完全是他們自己的話,也完全是神要他們寫的話。
不信或不順從聖經中任何一句話,就是不信或不順從神#
耶穌責備門徒不信舊約聖經(路 24:25);信徒當遵守使徒所傳的話(約 15:20);保羅的書信也具有要求順服的權威(帖後 3:14;林後 13:2–3)。歷代偉大的傳道人都認識到:講道的權柄不在自己,而在神所說的話。
聖經的真實性#
神不能說謊#
提多書 1:2「不能說謊的神」、希伯來書 6:18「神決不能說謊」、撒母耳記下 7:28「你的話是真實的」皆肯定神話語的絕對真實。
聖經每一句都完全真實#
詩篇 12:6、箴言 30:5、馬太福音 24:35 都肯定每一個字——而非僅「部分」——是真實的。
神的話是真理的終極標準#
約翰福音 17:17:「你的道就是真理」(alētheia,名詞,不是形容詞「真的」)。這表示聖經本身就是真理的最終標準,是衡量其他真理宣稱的尺度。
真理是什麼?真理就是神所說的,而我們在聖經中擁有神所說的——準確但非窮盡(accurately but not exhaustively)。
不會有任何新事實能與聖經矛盾#
任何聲稱與聖經矛盾的「事實」,若我們正確理解聖經,必然是假的。但科學或歷史研究可促使我們重新檢視聖經是否真的教導我們以為它教導的(如地球創造於 4004 B.C.、太陽繞地球——聖經其實未教這些)。
成文的聖經是我們最終的權威#
最終具權威的是聖經的成文形式。我們不可用「耶穌實際說的亞蘭文」、「保羅本應這樣寫」、「馬太面對的教會處境」這類重建來取代或質疑聖經本身。我們在聖經中擁有神的話語,必須以全心理解、信靠、順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