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十七世紀英國哲學家,他能引導我們思考政治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我們應在何種程度上耐心服從統治者,特別是不那麼好的統治者?又應在何種程度上發起革命、推翻政府以追求更好的世界?

內戰陰影下的思想家#

霍布斯的思想與一個重大事件密不可分——這事件在他 54 歲時開始,深刻影響他往後所有思考(值得一提:他活到 91 歲,至今被記住的著作幾乎都寫於 60 歲之後)。

那就是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r)——一場慘烈、撕裂、代價高昂、血腥的衝突,肆虐英格蘭近十年,使國王與議會的軍隊對峙,雙方共計約二十萬人喪生

霍布斯本性深愛和平、極為謹慎,痛恨一切暴力。這種傾向始於 4 歲那年——身為神職人員的父親在威爾特郡村落自家教區教堂門階上與另一位牧師打架,名譽掃地,遺棄了妻子與家庭

他最為人記住的著作《利維坦》(Leviathan, 1651)出版於這背景下——是關於「為何即使在不完美的政府下也應服從權威,以避免混亂與流血風險」最具權威、最有說服力、最雄辯的論述。

兩種對立的權力來源理論#

要理解霍布斯保守主義的背景,必須知道 17 世紀西歐政治理論家正以前所未有的直接性提問:人民有什麼理由服從統治者?

君權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

可追溯至中世紀的標準答案:

  • 是上帝親自任命所有國王
  • 服從君主的明確理由是「因為神這麼說
  • 不從者祂會送你下地獄

但這個理論對許多有思想的人愈來愈缺乏說服力。

社會契約論#

新興主張:

  • 統治權歸根結底不在國王,而在普通人
  • 人民賦予國王權力,因此只有當事情對人民運作良好時才應接受國王命令

霍布斯的兩難#

霍布斯能看出君權神授論是胡說,且隨著宗教虔誠下降會愈來愈不具說服力——他本人私下是無神論者。但他深恐社會契約論的後果:人民只要對自己的處境稍有不滿,就可能廢黜統治者。

1649 年,霍布斯收到關於查理一世在白廳宮宴會廳前斷頭台被處決的第一手描述。他畢生的思想工作,就是要確保這種恐怖、原始的場景永不重演

於是在《利維坦》中,他提出一套巧妙論證,試圖將社會契約論與「對傳統權威的全面服從」結合。他把讀者帶回他所稱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還沒有任何國王的時代——讓我們思考政府最初是如何形成的。

霍布斯《利維坦》倫敦版扉頁, 1651

「自然狀態」之恐怖#

自然狀態不可能是個美好的地方。人類若放任自為,沒有中央權威讓他們敬畏,會迅速陷入爭吵、內鬨、無法忍受的口角

那會有點像英國內戰,只不過參與者是穿著熊皮、用打火石互砸的人。霍布斯的著名公式:自然狀態下的生命將是**「孤獨、貧窮、骯髒、野蠻而短暫」**(nasty, brutish and short)。

政府的形成與服從的義務#

出於對混亂的恐懼,人們被引導去組成政府:

  • 他們確實如社會契約論所主張的那樣自願參與
  • 但也是在巨大壓力下逃入強有力權威的懷抱
  • 因此他們有後續義務繼續服從,只在極少情況下有抱怨的權利

霍布斯所稱「利維坦」的絕對統治者,只有當他直接威脅要殺害你時,你才有抗議的權利

但若統治者只是壓制反對、課徵繁重稅、毀壞經濟、囚禁異議者,這完全不是上街要求換政府的理由

「雖然這樣不受限的權力會讓人聯想到許多可能的惡果,但缺乏它的後果——人人對抗鄰人的永恆戰爭——遠比這糟得多。」

他承認統治者可能「有作惡的傾向」,但人民仍有義務服從,因為「人類事務不可能沒有不便」。而這不便是人民的錯,不是君主的錯,因為「如果人能自治,就根本不需要共同強制力」。

抱怨君主對自己施加傷害的人,其實是在抱怨他自己作為作者所造成的事——因此除了自己,他不該指控任何人。」

結語:在當代的回聲#

霍布斯的理論陰沉、謹慎、不太樂觀。在我們較樂觀的時刻,我們希望他錯了。

但每當以追尋自由為動機的革命走向恐怖的偏差時,霍布斯的名字會再次變得切題、新鮮

霍布斯並非出於陰險動機反對革命——他在《利維坦》序言中表明,他只是覺得有義務「把保護與服從之間的相互關係擺在人們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