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還需要客觀標準#
無論你多麼理解對方利益、多麼有創意地對接利益、多麼重視長期關係,利益的衝突幾乎總會出現:
- 你想要租金低,房東想要租金高
- 你要明天交貨,供應商想下週才交
- 你想要視野好的大辦公室,合夥人也想要
這些差異無法掃進地毯下。
以「意志」決定,代價昂貴#
立場式討價還價就是把這類分歧訴諸意志的較量:
- 一方堅持:「就 5,000 美元,沒得談」
- 另一方慷慨讓步以求認同或友誼
- 不論變成「誰最固執」或「誰最大方」的競賽,雙方都聚焦於彼此願意接受什麼
- 結果是兩個意志的拉鋸——彷彿這場談判存在於沒有歷史、習俗或道德的荒島
把利益分歧訴諸意志的代價:談判難以效率與和睦兼具——必有一方退讓。最終結果以任何客觀標準衡量都不太可能是「明智」的。
解方是:把談判建立在獨立於雙方意志的基礎上——也就是客觀標準(objective criteria)。
客觀標準的價值#
假設你跟營造商簽了房屋施工合約,要求鋼筋混凝土地基但未指定深度。營造商建議 2 英尺,你覺得 5 英尺才是常規。
如果他說:「上次屋頂鋼樑我配合你了,這次地基也讓我吧」——沒有屋主會接受這種交換。你會堅持以安全標準決定:政府規範?同區其他建物的地基?地震風險?
那麼為什麼不在商業合約、集體談判、訴訟和解、國際談判中也堅持以市場價值、重置成本、折舊帳面價值、競爭性價格等標準作為依據?
簡言之:承諾以原則而非壓力達成解方。聚焦於問題的價值(merits),而非雙方意志的較量;對講理開放,對威脅關閉。
原則式談判帶來明智、和睦、有效率的協議#
- 越多公平、效率、科學標準參與,最終方案越明智公平
- 越多參考先例與業界慣例,越能借助過去經驗,協議也越不易被攻擊
- 標準合約條款或業界慣行的銷售合約,較少讓談判者事後感覺被壓榨或想推翻
- 原則式談判保護關係——比起持續的支配權之爭,雙方共同討論客觀標準容易得多
- 比立場式討價還價更省時:少了反覆「立場 — 護衛 — 撤回」,多了討論標準與解方的時間
- 在多方談判中尤其重要——立場式談判中,越多方達成共同立場後越難更動
案例:海洋法談判中的 MIT 模型#
- 印度(代表第三世界)提議深海採礦每場址 6,000 萬美元的初始費用
- 美國反對,主張完全免初始費
- 雙方陷入意志對撞
後來有人發現麻省理工學院(MIT)已建立一個深海採礦的經濟模型:
- 雙方逐步接受其客觀性
- 印度看到自己的提議——在開礦前 5 年就要付這筆鉅款——幾乎讓任何公司都無法營運
- 美國透過模型理解到,採礦公司提供的資訊偏狹;某種初始費其實經濟上可行
沒有人退讓,沒有人看起來軟弱——只是「講理」。雙方達成雙贏的暫定協議。客觀模型既增加協議機會、降低姿態成本,也產出更佳結果,並強化談判者之間的關係。
發展客觀標準#
進行原則式談判要回答兩個問題:如何發展客觀標準?如何在談判中使用它?
不論用哪種談判方法,事先準備都更有勝算。先想好幾個替代標準,並考慮其在你的案例上的應用。
公平的標準(Fair standards)#
通常一個議題會有不只一個客觀標準。例如車輛全毀後與保險公司理賠,可參考的標準至少有:
- 原始購買成本扣折舊
- 出售時可能的成交價
- 該年份/車型的標準藍皮書(blue book)值
- 用相當的車替換要花多少錢
- 法院可能會判給的金額
其他常見的客觀標準:
| 類別 | 範例 |
|---|---|
| 市場類 | 市場價值(market value)、競爭性價格 |
| 法律類 | 法院判決、先例(precedent)、互惠(reciprocity) |
| 規範類 | 道德標準、慣例(tradition)、平等對待 |
| 專業類 | 科學判斷、專業標準、效率、成本 |
客觀標準至少要獨立於雙方意志;理想上還應正當(legitimate)且實用(practical)。
- 邊界爭端中,「以河為界」比「河岸以東三碼」更容易達成共識——因為前者有顯著的物理特徵
- 標準至少在理論上要雙向適用:以「互惠適用」測試其公平性與獨立性
- 房仲若給你看「標準合約」,問問:「這份是不是你們自己買房時也用的版本?」
- 國際舞台上,「自決原則(self-determination)」常被一方主張為基本權利,卻拒絕適用於對方——中東、喀什米爾、賽普勒斯都是例子
公平的程序(Fair procedures)#
讓「結果」獨立於意志的另一條路是用公平程序處理利益衝突。
最古老的例子:兩個小孩分蛋糕——一個人切,另一個人選。誰都不能抱怨不公。
海洋法談判實際運用此程序:私人公司向「Enterprise(聯合國採礦組織)」提出兩個潛在開採場址,由 Enterprise 選一個自留、另一個由公司開採。公司因不知會被選走哪一個,有強烈動機把兩個場址都做到一樣好——其專業優勢被導向共贏。
「一切一選」的變形:在決定各自角色之前,先談何謂公平的安排。
- 離婚協議中:在決定「誰拿監護權」之前,先談「不獲監護權那方的探視權與責任」——雙方都會認真設計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探視安排
其他基本程序:
- 輪流(taking turns):眾繼承人分傳家寶常用此法
- 抽籤、擲銅板:結果未必平均,但機會平等
- 第三方介入:交付專家諮詢或裁決、邀請調解人(mediator)、付諸仲裁人(arbitrator)
美國職棒採用「最後最佳出價仲裁(last-best-offer arbitration)」處理球員薪資爭議——仲裁人只能從雙方各自的最終出價中選一個。理論上這會迫使雙方提案更合理。實務上這也確實比傳統仲裁帶來更多自願和解;但若仍走完仲裁,仲裁人可能不得不在兩個極端中選一個。
用客觀標準來談判#
辨識出標準與程序之後,怎麼跟對方討論?三個基本要點:
- 把每個議題框成「共同尋找客觀標準」
- 講理,並對對方的講理保持開放——關於哪個標準最合適、如何適用
- 永不對壓力讓步,只對原則讓步
一句話:對客觀標準堅定但有彈性。
把議題框成共同尋找客觀標準#
買房談判可以這樣開場:
- 「你想要高價,我想要低價。我們來看看什麼算是公平價格。哪些客觀標準最相關?」
- 雙方利益對立,但有共同目標——找到公平價格
- 自己先丟出一兩個標準(折舊與通膨後的成本、區內近期成交價、獨立估價)再邀對方提
問對方:「你的理論是什麼?」#
如果對方丟出立場(「就 25 萬 5 千美元」),就問:「這個數字怎麼算出來的?」像是「我們都在尋找以客觀標準為基礎的公平價」一樣對待這場談判。
先就原則達成共識#
在討論具體條件前,先就要套用什麼標準達成共識。
對方提出的每個標準都成為你之後的施力點。
- 「你說 Jones 先生隔壁的房子賣 26 萬,你的理論是同區可比物件決定房價,對嗎?那我們來看 Ellsworth 跟 Oxford 街角、以及 Broadway 跟 Dana 街口的成交價。」
- 對方接受他自己提出的標準並不顯得軟弱,而是堅守自己的話
講理,並對講理保持開放#
「這是原則問題」一旦變成口號,實務分歧就會升級為意識形態的聖戰——談判者反而被鎖死。
原則式談判不是只認自己提出的標準。一個正當性標準並不排除其他標準存在:
- 你應像個法官——雖偏向自己一方,但要願意對「採用其他標準」或「不同方式適用標準」的理由作出回應
- 雙方提出不同標準時,找一個客觀基礎來決定:哪一個標準雙方過去用過?哪一個被更廣泛採用?
- 「採用什麼標準」這件事,本身也不應靠意志決定
如果兩個標準(如市值與折舊成本)都正當卻產生不同結果——取兩者中間或妥協於兩者結果之間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仍然獨立於雙方意志。
如果徹底討論後仍無法接受對方標準,可建議:
- 雙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
- 給他/她一份所提標準清單
- 由他/她決定哪個最公平最適合本案
「同意標準的選擇」與「拿標準支持立場」是微妙但本質的差別——原則式談判者願意被有理由的論證說服;立場式討價還價者不會。「對講理開放」加上「堅持以客觀標準達成解方」,正是讓原則式談判具備說服力與帶動對方參與的力量。
永不對壓力讓步#
回到營造商的例子:
- 他若提議:「我幫你大舅子找份工作,你就讓我把地基挖淺一點」——回答:「我大舅子的工作跟地基安不安全無關。」
- 他若威脅加價——回答:「這也照價值決定。其他營造商怎麼收?或拿你的成本來,我們算個合理利潤率。」
- 他若訴諸信任:「你不信我嗎?」——回答:「信任是另一回事。問題是地基要多深才能讓房子安全。」
壓力可以是賄賂、威脅、操弄式訴諸信任、或乾脆不動如山。回應永遠相同:
- 邀對方陳述他的理由
- 提出你認為適用的客觀標準
- 除非有客觀基礎,否則拒絕讓步
誰會勝出?#
- 在程序上你通常會贏:原則式談判是立場式討價還價的優勢策略——堅持依事實談判的人能把對方拉進來,因為這變成對方推進實質利益的唯一辦法
- 在實質上你也很可能表現不錯:對於那些可能被立場式討價還價輾壓的人,原則讓你既不退讓又能保持公平
- 「原則」是你鐵面的合夥人,不會讓你向壓力屈服——這是一種「right makes might」(理直則氣壯)
如果對方不動且不講理由:
- 你像走進一家「不二價」的店——take it or leave it
- 走人之前,先檢查有沒有忽略某個能讓對方提案變得公平的客觀標準
- 若找到、且寧可達成協議,就達成
- 若找不到任何原則性基礎,評估「接受不公提案」 vs.「走人並維護原則式談判者的聲譽」哪個利益更大
把焦點從「對方願意做什麼」轉到「這件事該怎麼決定」並不能保證爭論結束、也不保證有利結果——但它提供一條沒有立場式討價還價那些高昂代價、可大力推進的策略路徑。
案例:「這是公司政策」#
汽車被傾倒車撞毀的 Tom 與保險理賠員的對話,是立場式 vs. 原則式談判的典型對照:
| 理賠員(立場式) | Tom(原則式) |
|---|---|
| 我們研究過你的案例,賠償是 13,600 美元 | 我了解。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
| 我們認定車就值這麼多 | 你用什麼標準?我去哪裡花這個錢買得到差不多的車? |
| 你想要多少? | 我只想拿到合理補償。我找到一台幾乎一樣的二手車要 17,700,加營業稅與貨物稅約 19,000 |
| 太多了! | 我不是要 19,000、不是 18,000、也不是 20,000,我要的是公平補償。你同意我至少要拿到能換一台同等車的金額嗎? |
| 好吧,15,000,公司政策上限 | 公司怎麼算的? |
| 就 15,000,不接受就算了 | 15,000 也許是公平的,但除非你能客觀說明這就是我應得的,我覺得上法院會更有利。我們各自查一下,週三 11 點再談? |
幾天後,理賠員開始拿報紙廣告為依據,Tom 則用里程數、配備差異、自動防眩後視鏡等變數逐項套用對方的同一套客觀基礎反算。
半小時後,Tom 走出辦公室時帶著一張 18,024 美元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