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還需要客觀標準#

無論你多麼理解對方利益、多麼有創意地對接利益、多麼重視長期關係,利益的衝突幾乎總會出現

  • 你想要租金低,房東想要租金高
  • 你要明天交貨,供應商想下週才交
  • 你想要視野好的大辦公室,合夥人也想要

這些差異無法掃進地毯下。

以「意志」決定,代價昂貴#

立場式討價還價就是把這類分歧訴諸意志的較量

  • 一方堅持:「就 5,000 美元,沒得談」
  • 另一方慷慨讓步以求認同或友誼
  • 不論變成「誰最固執」或「誰最大方」的競賽,雙方都聚焦於彼此願意接受什麼
  • 結果是兩個意志的拉鋸——彷彿這場談判存在於沒有歷史、習俗或道德的荒島

把利益分歧訴諸意志的代價:談判難以效率與和睦兼具——必有一方退讓。最終結果以任何客觀標準衡量都不太可能是「明智」的。

解方是:把談判建立在獨立於雙方意志的基礎上——也就是客觀標準(objective criteria)

客觀標準的價值#

假設你跟營造商簽了房屋施工合約,要求鋼筋混凝土地基但未指定深度。營造商建議 2 英尺,你覺得 5 英尺才是常規。

如果他說:「上次屋頂鋼樑我配合你了,這次地基也讓我吧」——沒有屋主會接受這種交換。你會堅持以安全標準決定:政府規範?同區其他建物的地基?地震風險?

那麼為什麼不在商業合約、集體談判、訴訟和解、國際談判中也堅持以市場價值、重置成本、折舊帳面價值、競爭性價格等標準作為依據?

簡言之:承諾以原則而非壓力達成解方。聚焦於問題的價值(merits),而非雙方意志的較量;對講理開放,對威脅關閉。

原則式談判帶來明智、和睦、有效率的協議#

  • 越多公平、效率、科學標準參與,最終方案越明智公平
  • 越多參考先例與業界慣例,越能借助過去經驗,協議也越不易被攻擊
  • 標準合約條款或業界慣行的銷售合約,較少讓談判者事後感覺被壓榨或想推翻
  • 原則式談判保護關係——比起持續的支配權之爭,雙方共同討論客觀標準容易得多
  • 比立場式討價還價更省時:少了反覆「立場 — 護衛 — 撤回」,多了討論標準與解方的時間
  • 在多方談判中尤其重要——立場式談判中,越多方達成共同立場後越難更動

案例:海洋法談判中的 MIT 模型#

  • 印度(代表第三世界)提議深海採礦每場址 6,000 萬美元的初始費用
  • 美國反對,主張完全免初始費
  • 雙方陷入意志對撞

後來有人發現麻省理工學院(MIT)已建立一個深海採礦的經濟模型:

  • 雙方逐步接受其客觀性
  • 印度看到自己的提議——在開礦前 5 年就要付這筆鉅款——幾乎讓任何公司都無法營運
  • 美國透過模型理解到,採礦公司提供的資訊偏狹;某種初始費其實經濟上可行

沒有人退讓,沒有人看起來軟弱——只是「講理」。雙方達成雙贏的暫定協議。客觀模型既增加協議機會、降低姿態成本,也產出更佳結果,並強化談判者之間的關係。

發展客觀標準#

進行原則式談判要回答兩個問題:如何發展客觀標準如何在談判中使用它

不論用哪種談判方法,事先準備都更有勝算。先想好幾個替代標準,並考慮其在你的案例上的應用。

公平的標準(Fair standards)#

通常一個議題會有不只一個客觀標準。例如車輛全毀後與保險公司理賠,可參考的標準至少有:

  • 原始購買成本扣折舊
  • 出售時可能的成交價
  • 該年份/車型的標準藍皮書(blue book)值
  • 用相當的車替換要花多少錢
  • 法院可能會判給的金額

其他常見的客觀標準:

類別範例
市場類市場價值(market value)、競爭性價格
法律類法院判決、先例(precedent)、互惠(reciprocity)
規範類道德標準、慣例(tradition)、平等對待
專業類科學判斷、專業標準、效率、成本

客觀標準至少要獨立於雙方意志;理想上還應正當(legitimate)且實用(practical)

  • 邊界爭端中,「以河為界」比「河岸以東三碼」更容易達成共識——因為前者有顯著的物理特徵
  • 標準至少在理論上要雙向適用:以「互惠適用」測試其公平性與獨立性
  • 房仲若給你看「標準合約」,問問:「這份是不是你們自己買房時也用的版本?」
  • 國際舞台上,「自決原則(self-determination)」常被一方主張為基本權利,卻拒絕適用於對方——中東、喀什米爾、賽普勒斯都是例子

公平的程序(Fair procedures)#

讓「結果」獨立於意志的另一條路是用公平程序處理利益衝突。

最古老的例子:兩個小孩分蛋糕——一個人切,另一個人選。誰都不能抱怨不公。

海洋法談判實際運用此程序:私人公司向「Enterprise(聯合國採礦組織)」提出兩個潛在開採場址,由 Enterprise 選一個自留、另一個由公司開採。公司因不知會被選走哪一個,有強烈動機把兩個場址都做到一樣好——其專業優勢被導向共贏。

「一切一選」的變形:在決定各自角色之前,先談何謂公平的安排

  • 離婚協議中:在決定「誰拿監護權」之前,先談「不獲監護權那方的探視權與責任」——雙方都會認真設計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探視安排

其他基本程序:

  • 輪流(taking turns):眾繼承人分傳家寶常用此法
  • 抽籤、擲銅板:結果未必平均,但機會平等
  • 第三方介入:交付專家諮詢或裁決、邀請調解人(mediator)、付諸仲裁人(arbitrator)

美國職棒採用「最後最佳出價仲裁(last-best-offer arbitration)」處理球員薪資爭議——仲裁人只能從雙方各自的最終出價中選一個。理論上這會迫使雙方提案更合理。實務上這也確實比傳統仲裁帶來更多自願和解;但若仍走完仲裁,仲裁人可能不得不在兩個極端中選一個。

用客觀標準來談判#

辨識出標準與程序之後,怎麼跟對方討論?三個基本要點:

  1. 把每個議題框成「共同尋找客觀標準」
  2. 講理,並對對方的講理保持開放——關於哪個標準最合適、如何適用
  3. 永不對壓力讓步,只對原則讓步

一句話:對客觀標準堅定但有彈性。

把議題框成共同尋找客觀標準#

買房談判可以這樣開場:

  • 「你想要高價,我想要低價。我們來看看什麼算是公平價格。哪些客觀標準最相關?」
  • 雙方利益對立,但有共同目標——找到公平價格
  • 自己先丟出一兩個標準(折舊與通膨後的成本、區內近期成交價、獨立估價)再邀對方提

問對方:「你的理論是什麼?」#

如果對方丟出立場(「就 25 萬 5 千美元」),就問:「這個數字怎麼算出來的?」像是「我們都在尋找以客觀標準為基礎的公平價」一樣對待這場談判

先就原則達成共識#

在討論具體條件前,先就要套用什麼標準達成共識。

對方提出的每個標準都成為你之後的施力點。

  • 「你說 Jones 先生隔壁的房子賣 26 萬,你的理論是同區可比物件決定房價,對嗎?那我們來看 Ellsworth 跟 Oxford 街角、以及 Broadway 跟 Dana 街口的成交價。」
  • 對方接受他自己提出的標準並不顯得軟弱,而是堅守自己的話

講理,並對講理保持開放#

「這是原則問題」一旦變成口號,實務分歧就會升級為意識形態的聖戰——談判者反而被鎖死。

原則式談判不是只認自己提出的標準。一個正當性標準並不排除其他標準存在:

  • 你應像個法官——雖偏向自己一方,但要願意對「採用其他標準」或「不同方式適用標準」的理由作出回應
  • 雙方提出不同標準時,找一個客觀基礎來決定:哪一個標準雙方過去用過?哪一個被更廣泛採用?
  • 「採用什麼標準」這件事,本身也不應靠意志決定

如果兩個標準(如市值與折舊成本)都正當卻產生不同結果——取兩者中間或妥協於兩者結果之間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仍然獨立於雙方意志。

如果徹底討論後仍無法接受對方標準,可建議:

  • 雙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
  • 給他/她一份所提標準清單
  • 由他/她決定哪個最公平最適合本案

「同意標準的選擇」與「拿標準支持立場」是微妙但本質的差別——原則式談判者願意被有理由的論證說服;立場式討價還價者不會。「對講理開放」加上「堅持以客觀標準達成解方」,正是讓原則式談判具備說服力與帶動對方參與的力量。

永不對壓力讓步#

回到營造商的例子:

  • 他若提議:「我幫你大舅子找份工作,你就讓我把地基挖淺一點」——回答:「我大舅子的工作跟地基安不安全無關。」
  • 他若威脅加價——回答:「這也照價值決定。其他營造商怎麼收?或拿你的成本來,我們算個合理利潤率。」
  • 他若訴諸信任:「你不信我嗎?」——回答:「信任是另一回事。問題是地基要多深才能讓房子安全。」

壓力可以是賄賂、威脅、操弄式訴諸信任、或乾脆不動如山。回應永遠相同

  • 邀對方陳述他的理由
  • 提出你認為適用的客觀標準
  • 除非有客觀基礎,否則拒絕讓步

誰會勝出?#

  • 程序上你通常會贏:原則式談判是立場式討價還價的優勢策略——堅持依事實談判的人能把對方拉進來,因為這變成對方推進實質利益的唯一辦法
  • 實質上你也很可能表現不錯:對於那些可能被立場式討價還價輾壓的人,原則讓你既不退讓又能保持公平
  • 「原則」是你鐵面的合夥人,不會讓你向壓力屈服——這是一種「right makes might」(理直則氣壯)

如果對方不動且不講理由:

  • 你像走進一家「不二價」的店——take it or leave it
  • 走人之前,先檢查有沒有忽略某個能讓對方提案變得公平的客觀標準
  • 若找到、且寧可達成協議,就達成
  • 若找不到任何原則性基礎,評估「接受不公提案」 vs.「走人並維護原則式談判者的聲譽」哪個利益更大

把焦點從「對方願意做什麼」轉到「這件事該怎麼決定」並不能保證爭論結束、也不保證有利結果——但它提供一條沒有立場式討價還價那些高昂代價、可大力推進的策略路徑。

案例:「這是公司政策」#

汽車被傾倒車撞毀的 Tom 與保險理賠員的對話,是立場式 vs. 原則式談判的典型對照:

理賠員(立場式)Tom(原則式)
我們研究過你的案例,賠償是 13,600 美元我了解。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我們認定車就值這麼多你用什麼標準?我去哪裡花這個錢買得到差不多的車?
你想要多少?我只想拿到合理補償。我找到一台幾乎一樣的二手車要 17,700,加營業稅與貨物稅約 19,000
太多了!我不是要 19,000、不是 18,000、也不是 20,000,我要的是公平補償。你同意我至少要拿到能換一台同等車的金額嗎?
好吧,15,000,公司政策上限公司怎麼算的?
就 15,000,不接受就算了15,000 也許是公平的,但除非你能客觀說明這就是我應得的,我覺得上法院會更有利。我們各自查一下,週三 11 點再談?

幾天後,理賠員開始拿報紙廣告為依據,Tom 則用里程數配備差異自動防眩後視鏡等變數逐項套用對方的同一套客觀基礎反算。

半小時後,Tom 走出辦公室時帶著一張 18,024 美元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