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提摩太後書 3:16)

舊約律法所建立的社會,呈現了神對「公義群體」的具體想像。但今日基督徒該如何面對這些律法?凱勒先處理一個棘手問題,再進入舊約所描繪的「正義社會」。

基督徒與舊約律法#

禮儀律:在基督裡已成全#

  • 飲食、衣著、潔淨等禮儀規定,以及整個獻祭與聖殿系統,已不再直接約束基督徒
  • 希伯來書宣告耶穌是最終的祭物與至高的祭司
  • 馬可福音 7:17-23 中,耶穌親自宣告潔淨律的廢止
  • 但「原則」仍存:例如獻祭原則仍在——只是現在我們以「身體當作活祭」獻給神(羅 12:1-2),並以敬拜與分享為祭(來 13:5)

聖經學者布隆伯格(Craig Blomberg)的話很關鍵:

舊約每一條誡命,在某個層面都反映出對基督徒仍具約束力的原則(提後 3:16)。

民事律:教會不是國家#

舊約以色列是政教合一的神權國家——拜偶像和姦淫都由國家懲處。新約的處境完全不同:

  • 教會是國際性的地方會眾共同體,分散於各國各文化
  • 信徒對政府給予極大尊重,但從不絕對效忠
  • 耶穌「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太 22:21)標誌著教會與國家「不結合」的新關係
  • 保羅雖呼籲將不悔改的姦淫者逐出教會(林前 5),但不要求處死

教會不再是「以強制力獎善懲惡的政府」,但仍是「立約群體」。民事律雖不直接約束,但仍有「持續有效性」——因為它們植根於神不變的性格。

例如,保羅在哥林多後書 8:13-15 引用出埃及記 16 的嗎哪法則,要求新約信徒進行「徹底的慷慨與經濟分享」。以色列是「公義群體」,教會也應如此。

舊約律法與整體社會#

把舊約律法應用於整個社會時,必須更加謹慎:

  • 但以理書 4:27 中,但以理呼籲不信的王停止不義統治
  • 阿摩司書 1:3-2:3 中,神也審判不信的列邦因壓迫、不義、暴力的罪
  • 這顯示神的旨意是所有社會都應反映祂對弱者的關懷

譬如禁止賄賂的命令(申 16:19)——窮人付不起獎賞給立法者或法官,富人卻可以。賄賂讓窮人遠離權力中心,因此神極為痛恨。今日的「賄賂」可能以政治獻金等形式出現,基督徒當然應致力使社會法律反映這項聖經原則。

公義群體:申命記 15 的圖像#

申命記 15 的兩節經文乍看矛盾:

  • v.4-5:「在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
  • v.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

關鍵在於圍繞這兩節的**「shemitta(釋放)律」**和其他配套法令。

釋放律(Shemitta)#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 (申命記 15:1-2)

每隔七年,所有以色列同胞間的債務一律取消,連抵押品(通常是土地產出)也要歸還。這是針對「長期沉重債務」這個貧困根源所設計的具體公共政策。

慷慨的呼召#

申 15:7-11 用一連串強烈的希伯來修飾語(「豐豐富富」、「全心」、「鬆手」、「樂意」)呼籲:

  • 不可硬心或袖手不顧貧窮的弟兄
  • 要鬆開手,借他所需要的
  • 給予不是象徵性的「施捨」,而是要持續到他完全脫離貧窮、達到自給自足

這就是為何同章說「在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若以色列徹底遵行,根本不會有「永久底層階級」。

拾穗律(Gleaning)#

  • 利 19:9-10、23:22:地主不可收割到田地邊緣,要留給窮人自己拾取
  • 地主必須自願限制利潤
  • 這不是普通慈善——它讓窮人靠自己工作取得所需,不必倚賴施捨
  • 申 23:24-25 也保護地主免於被「過度拾穗」者剝削

聖經不是一本「階級鬥爭」的書——它不把富人一律視為惡,也不把窮人一律視為善。

第三年的什一#

  • 以色列人每年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利未人和祭司,維持聖殿
  • 每三年的什一不入聖殿,而是儲存於公共倉庫,供寄居者、孤兒、寡婦領取(申 14:29)

禧年(Jubilee)#

  • 每七年是安息年,債務和奴隸得釋放
  • 每七個七年(第 49 年)是「禧年」
  • 那一年不僅免債,土地必須歸還原本支派與家族的分地(利 25:8-55)

布隆伯格評論:

這是私有財產最徹底的相對化。平均來看,每個人或家庭一生至少有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無論他們先前財務多麼不負責任、欠債多麼深重。

公義與我們的政治分類#

許多人——例如凱文·德揚(Kevin DeYoung)——擔心基督徒談「社會公義」時的具體應用,例如以賽亞書 58 是否要求政府主導的財富重分配?

凱勒的回答是:申命記 15 與其他摩西律法,確實呈現了由國家律法支持的財富、資產、土地的重分配。但同時要記得:

  • 以色列是與神立約的神權國家——今日沒有對應結構
  • 舊約一切都有持續效力,但應用必須極其謹慎

拾穗律的當代應用#

無人主張今日要把拾穗律訂成美國法律,但其原則是:

  • 不要榨乾每一分利潤後再以慈善「補救」
  • 讓貧者藉由自己的工作達到自給自足

當代企業主可以:

  • 不對顧客索取最高價、對員工付最低薪資
  • 願意把企業利潤分享給員工、顧客與周遭社區

當代政府可以:

  • 優先支持鼓勵工作與自立的方案,而非製造依賴的政策

嗎哪原則的當代應用#

保羅在林後 8:13-15 直接引用嗎哪故事(出 16):

  • 在曠野,每個人收的嗎哪不一樣多,但最終分配後,「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
  • 囤積的嗎哪會腐爛長蟲

保羅把這原則套用於金錢:

  • 你賺到的錢和以色列人的嗎哪一樣,是神的恩賜
  • 較富裕的信徒必須與較貧窮的分享,不只在自己會眾內,也跨會眾、跨國界
  • 為自己囤積的金錢,會腐蝕靈魂

凱勒承認上述應用屬於「推論」。聖經有許多明確的倫理規定,但舊約社會立法的應用永遠會有爭論空間。是否該如保守派主張靠民間自願捐獻?還是如自由派主張靠累進稅與國家重分配?兩派都能在聖經裡找到部分支持,但整體聖經對社會公義的呼召不能被綁定於任何一種政治體制或經濟政策

布隆伯格的結論:聖經對財富與財產的態度,不適合套入民主資本主義、傳統君主封建主義或國家社會主義任何一種既有模型。它同時批判:

  • 漠視個人扎根之珍貴的「國家主義」
  • 以個體之名犧牲社群的「無節制個人主義」

貧窮的成因#

聖經對貧窮的看法之所以不能套入自由派或保守派模型,在於它對貧窮成因有極為細膩的多元理解:

自由派觀點#

  • 貧窮的「根本原因」是個人無法控制的社會力量
  • 種族偏見、經濟剝奪、失業、不平等

保守派觀點#

  • 家庭破碎、缺乏自制與紀律等品格、貧者本身的習慣

聖經提供的「成因矩陣」#

凱勒整理出三大類:

1. 壓迫(Oppression)

  • 偏袒權勢者的司法系統(利 19:15)
  • 過高利息的借貸(出 22:25-27)
  • 不公的低工資(耶 22:13;雅 5:1-6)
  • 先知書一旦看見貧富極端差距,傾向歸咎富人(摩 5:11-12;結 22:29;彌 2:2;賽 5:8)

2. 災變(Calamity)

  • 天然災害:饑荒(創 47)、傷殘、洪水、火災
  • 缺乏作出明智決策的能力(這不算道德過失)

3. 個人道德過失

  • 懶惰(箴 6:6-7)
  • 缺乏自制(箴 23:21)
  • 箴言強調勤勞致富(箴 12:11;14:23;20:13),但也承認例外(箴 13:23)

聖經把貧窮視為極其複雜的現象,多種因素通常交織出現。一個成長於種族/經濟貧民區的人(因素 1),常伴隨健康不佳(因素 2)和不利於向上流動的習慣(因素 2、3)。任何大規模改善都需要公私部門、屬靈、個人、群體層面的綜合行動。

案例研究:桑德鎮#

馬克·戈尼克(Mark Gornik)以他曾居住的巴爾的摩桑德鎮(Sandtown)為例,論證「系統性排除(systematic exclusion)」如何造成都市貧窮。

二十世紀中葉#

  • 桑德鎮東邊(靠近市中心工業區)保留給白人移民
  • 西邊較富裕的社區也只給白人
  • 從南方移入的非裔美國人只能住進桑德鎮,且只能找到低薪的家政工作
  • 許多白人企業根本不雇用非裔,或只雇用做粗重雜務
  • 房東把人塞進過度擁擠、低標準的住宅
  • 這種組合導致「最低生存式的存在」

1970 年代後#

  • 巴爾的摩工業與製造業基礎急速衰退
  • 新工作出現在都市居民付不起、交通到不了的郊區
  • 經濟由製造業轉向服務業與知識業,新工作要求高學歷
  • 15 年內:只需高中學歷的工作減少 45%;需高中以上訓練的工作增加 56%
  • 都市貧民區學校體系破敗,居民完全無法跟上轉型
  • 製造業曾有的退休與健康福利、工作保障一併消失

連鎖剝削#

經濟弱化引發聖經所譴責的剝削行為:

  • 房東不住社區,提供極差的維護服務或乾脆遺棄房屋
  • 銀行進行「紅線」歧視(redlining),居民拿不到房貸、保險、信用卡
  • 犯罪上升,受害者多為當地居民
  • 健康社區所需的店家撤出,取而代之是槍店、支票兌現中心、酒鋪、色情店
  • 政府政策鼓勵中產階級遷出市中心;穿越市區的高速公路工程更分割、摧毀都市社區(詳見 Robert Caro 的 The Power Broker

結論#

桑德鎮的貧窮起初不是個人不負責任或家庭破碎的產物,而是一連串結構性因素將居民排除於發展所需資源之外。然而其結果——成癮、家庭破碎、犯罪、抑鬱、社群解體、品格侵蝕——又進一步惡化貧困。

這就是為何貧窮的解方需要超越任何單一政策:

  • 必須重建家庭、社群、個人生命
  • 戈尼克不僅建立社會服務方案,也創立教會,呼召人經歷屬靈悔改

凱勒總結聖經整體強調:「通常重點在較大的結構性因素」——腐敗政府、壓迫性經濟秩序、天然災害使數億人陷於貧困;個人錯行只在這些之上加添。任何單一手段——政府方案、公共政策、個人責任、私人慈善——都不足以單獨處理問題。

「他若不能……」:利未記 5 的恩典#

利未記 5 充滿令人昏昏欲睡的獻祭規定,但其中一段令人意外:若獻祭者「不能」負擔標準供物,可改獻一公升麵粉,仍能獲得赦免(利 5:11-13)。

一個人知道自己只要帶著一杯麵粉與認罪而來,就能領受赦免——這正在學習有關神恩典的根本。地上最有權勢者也明白:神並不被最豪華的祭物打動。

醜聞式的公義(再次)#

回想拉瑪錢德拉的觀察:在周遭文化的宗教中,諸神特別與君王及上層認同——他們能蓋華麗神殿、獻奢華祭物。但聖經中的神截然不同:

  • 祂不要求每個人帶相同價值的祭物,否則富人就自動更容易取悅祂
  • 祂吩咐每個人帶自己能力範圍內的東西,只要心對了,就有恩典之路

恩典是這一切的關鍵。得救的不是我們豪華的善行,而是神豪華的慈愛憐憫。正因如此,貧者在神面前與富者一樣蒙悅納——神救恩的白白與慷慨,奠定了「為所有人」的公義社會的根基。即使在看似乏味的會幕禮儀規定中,神對窮人的關懷也滲透了以色列生活的每個角落。它也應滲透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