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A:1928 年社會黨綱領#

1928 年美國社會黨(Socialist Party)總統候選人 Norman Thomas 在普選中僅獲約 1% 選票,但其經濟綱領中幾乎每一條後來都成為現行美國法律

弗里曼夫婦以此說明:今日的「主流」常常是昨日的「邊緣」——觀念氣候的轉變最終會改寫政策,無論這個觀念當時得到多少選票。

下表列出每一條經濟綱領,並在括號中標註它後來的命運:

國有化與大型公共基礎建設#

  1. 「國有化我國自然資源,從煤礦與水力場址(特別是 Boulder Dam 與 Muscle Shoals)開始」
    • 結果:Boulder Dam(已改名為 Hoover Dam)與 Muscle Shoals 皆為聯邦政府專案。
  2. 「公有的巨型電力系統,由聯邦與州、市合作以成本價向民眾配電」
    • 結果:田納西河谷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TVA)。
  3. 「鐵路與其他運輸、通訊工具的國有與民主管理」
    • 結果:鐵路客運完全由 Amtrak 國有化;部分貨運由 Conrail 國有化;FCC 管控電話、電報、廣播與電視通訊。
  4. 「國家層級的洪水控制、賑災、造林、灌溉與墾荒方案」
    • 結果:相關政府支出每年達數十億美元。

公共就業與政府工程#

  1. 「立即透過擴大公共工程救濟失業,並進行長期公共工程規劃……所有受雇者之工時與工資皆依工會合約議定」
    • 結果:1930 年代的 WPA 與 PWA;今日另有眾多類似方案。Davis-Bacon 與 Walsh-Healey 法要求政府承包商支付「盛行工資」(一般解釋為最高的工會工資)。
  2. 「對州與地方無息貸款以推動公共工程及減輕廣泛苦難」
    • 結果:每年聯邦對州與地方的補助款達數百億美元。

社會保險與就業服務#

  1. 「失業保險體系」
    • 結果:社會安全制度的一部分。
  2. 「全國範圍內擴大公共就業仲介,與市級工會聯合會合作」
    • 結果:美國就業署(U.S. Employment Service)與其州級分支管理約 2,500 個地方就業辦公室。
  3. 「健康與意外保險、老年年金、失業保險體系」
    • 結果:社會安全制度的一部分。

工時與勞工保護#

  1. 「縮短工時」與「保證每位勞工每週至少兩天休息」
    • 結果:工資與工時法規定每週超過 40 小時須給加班費。
  2. 「制定足夠的聯邦反童工修正案」
    • 結果:未以憲法修正案達成,但實質精神已納入多項立法。
  3. 「廢除契約制下對囚犯的殘酷剝削,改以監獄與工坊的合作組織方式以利囚犯及其家屬」
    • 結果:部分達成、部分未達成。

稅制與重分配#

  1. 「提高高所得者、公司與遺產的稅率,所得用於老年年金與其他社會保險」
    • 結果(1928 → 1978):
      • 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25% → 70%
      • 企業所得稅率:12% → 48%
      • 聯邦遺產稅最高稅率:20% → 70%
  2. 「以課稅徵收所有為投機而持有的土地之年租值」
    • 結果:未以此一形式達成,但地產稅(property taxes)已大幅上升

這份對照表是本書「觀念氣候塑造政策」這個核心命題最強的單一證據。

  • 1928 年社會黨在大選中是邊緣力量;但因為它不必為了擴大選票而妥協,得以當「原則政黨(party of principle)」。
  • 兩大黨需要妥協以維繫聯盟,反而被「當時還是少數的觀念」逐步同化——幾十年後,這些主張變成兩黨共同的施政底色

附錄 B:聯邦支出限制憲法修正案草案#

由 W. C. Stubblebine 主持、National Tax Limitation Committee 召集(主席 Wm. F. Rickenbacker、會長 Lewis K. Uhler)所組成的「聯邦修正案草擬委員會」於 1979 年 1 月 30 日公布的草案。

核心精神#

修正案的設計目的是糾正當前體制的一個結構性缺陷:透過細項立法,民選代議士所通過的支出總額,往往超過多數選民認為合宜的水準。

解方是給政府一個事先指定的有限預算——就像每個人都有有限預算一樣。原本特殊利益間「互相串謀把餅做大」變成「互相競爭從固定的餅中分一塊」。

由於聯邦政府可印鈔,僅限制稅收無效,因此修正案以支出總額為對象。

條文摘要#

第一條:總支出上限#

為保護人民免於過度政府負擔、並推動健全的財政與貨幣政策,美國政府總支出將受到限制

  • (a) 任一財政年度的總支出年增率,不得超過該財政年度開始前最近一個曆年的名目國民生產毛額(nominal GNP)增率。「總支出」包括預算內與預算外支出,排除公債贖回與緊急支出
  • (b) 若該曆年通膨率超過 3%,則該財政年度的總支出年增率上限,應再扣除「通膨超過 3% 部分的四分之一」。通膨以「名目 GNP 增率減實質 GNP 增率」測量。

第二條:盈餘須償債#

任一財政年度若聯邦政府總收入超過總支出,盈餘應用於減少公債,直至公債清償為止

第三條:緊急支出#

總統宣告緊急狀況後,國會可以兩院三分之二多數,授權當年度超過上限的特定金額之緊急支出。

第四條:上限變更#

支出上限可由兩院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並經多數州議會核准的特定金額予以調整。變更於核准後的下一財政年度生效。

第五條:對州與地方補助的下限#

修正案批准後前六個財政年度,給州與地方的補助佔總支出比例不得低於修正案批准前三個財政年度的水準;之後若補助比例下降,總支出上限應同額減少。

此條的設計理由是:防止聯邦在面對支出上限時,用減少對州與地方補助的方式維持自身項目——把財政壓力轉嫁給地方。

第六條:禁止「不付錢的指令」#

聯邦政府**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州或地方政府從事新增或擴大的活動,**除非提供等同於必要新增成本的補償**。

此條阻止聯邦透過「強制要求州與地方做某些事卻不出錢」的方式繞過自己的支出限制。

第七條:執行#

本條款由國會議員(且僅限國會議員)向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以執行;被告為美國財政部司庫(Treasurer of the United States)。法院命令不得指定具體哪些支出應做或減少;遵循法院命令所需的支出調整,應不晚於法院命令後第三個完整財政年度結束完成。

整套設計同時兼顧三件事:

  1. 一條客觀規則(GNP 增率、通膨調整)取代隨機的政治取捨。
  2. 彈性的緊急機制(戰爭與真實危機可由三分之二多數放行)。
  3. 可執行性(明定起訴主體與被告,但留給政治程序決定削減哪些項目,避免司法越權)。

附錄結語:兩個文件的對照#

把附錄 A 與附錄 B 並列閱讀,是理解全書中心論題最直接的方式:

  • 附錄 A:當「擴張政府」的觀念氣候漸成主流,原本邊緣的政策一條條化為現行法律——許多甚至連憲法的限制都未能擋下。
  • 附錄 B:當風向開始轉回——對大政府的反彈興起、抗稅運動展開——對應的回應同樣必須是憲法層級的「打包式自我設限」,因為一條條對抗只會敗於多頭水蛇。

觀念決定政策;憲法的字句只在被一個與之相符的觀念氣候所支撐時才能生效。1928–1978 年的故事告訴我們它能往哪個方向走;1979 年起的草案則告訴我們它可以怎麼走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