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向已變#
西方各國政府在達成其宣稱目標上的失敗,已激起對大政府的廣泛反彈:
- 英國:1979 年柴契爾(Margaret Thatcher)勝選,承諾扭轉戰後不論工黨或保守黨都奉行的社會主義政策。
- 瑞典:1976 年社會民主黨被選下台,結束四十多年的執政。
- 法國:政策戲劇性轉向——廢除價格與工資管制、大幅減少其他形式的政府介入。
- 美國:席捲全國的「抗稅潮」——加州 1978 年通過的 13 號提案(Proposition 13)為標誌;多州也以憲法修正案限制州稅。
這股反彈會否曇花一現?弗里曼夫婦並不過度樂觀:
- 民眾對「減自己的稅與負擔」熱情十足,對「廢除政府方案」(除了那些只給別人好處的方案)卻熱情不對等。
- 反彈被高漲通膨點燃;若政府願意控制通膨,反彈也可能被消減。
但他們相信此次反彈不只是短期通膨的反應——通膨本身部分是反彈的回應:當加稅在政治上越來越不討喜,立法者就轉而以印鈔(隱藏稅,未經表決的「無代表課稅」)來融資。這在 20 世紀和 18 世紀同樣不受歡迎。
更重要的是,政府方案宣稱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落差是如此普遍,連最強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認政府失靈——雖然他們開出的藥方幾乎總是「更大的政府」。
觀念潮流如同海潮:流得強勁時會席捲所有阻礙;達到頂峰、反向潮起時也會強勁回流。
- 19 世紀末以前是斯密與傑佛遜這條經濟自由與有限政府的潮流。
- 自費邊社會主義(Fabian socialism)、新政自由主義(New Deal liberalism)以來——英國 75 年、美國 50 年——的潮流如今正在退去。
接下來的潮流會是斯密與傑佛遜式的更多自由與有限政府,還是馬克思與毛式的全能單一政府?這還未定——通常是先在意見層面決定,政策再隨之而來。
觀念氣候的決定性#
第二章的「日本 vs. 印度」對照已經說明:當下的觀念氣候塑造領袖的反射式假設。
- 1867 年的明治領袖自身並不信奉個人自由與政治自由,卻採行了當時西方蔚為主流的自由經濟政策;結果在前幾十年無意中擴大了個人自由。
- 1947 年的印度領袖熱烈擁護政治自由、個人自由與民主,卻採行了當時主流的中央計畫式政策;結果以重重限制束縛了人民,反而侵蝕了他們所珍視的自由。
- 諷刺的是,兩組觀念都來自英國:日本採行的是斯密的觀念,印度採行的是 Harold Laski 的觀念。
美國史也是一個強證據:
- 1787 年費城制憲者深受英國當時思潮影響,視「權力集中(特別是政府手中)」為自由的最大威脅,因此寫下旨在限制政府、保留個人自治的《憲法》及更明確的《權利法案》(前十條修正案)。
-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思潮反轉(主要受英國同一股後來影響印度的潮流影響):個人責任退位、社會責任興起;私人市場退位、政府介入興起。
- 1928 年美國社會黨主席候選人僅獲不到 1% 普選票——但其總統綱領中幾乎每一條經濟條文後來都被立法成為現行法律(見附錄 A)。
- 一旦觀念氣候改變,當初制定的憲法便至多成為延緩政府擴張的因素,而非有效的阻力。Mr. Dooley 的妙語:「不管憲法是否跟著國旗走,最高法院都跟著選舉結果走。」
觀念與民眾行為#
潮流轉向的證據不只在文章裡,也在日常行為中:
- 派特・布瑞南(Pat Brennan)案:1978 年她與丈夫在紐約 Rochester 地下室開業,與美國郵政局競爭——保證當日送達且更便宜。郵政局把她們告上法庭、上訴到最高法院,她們敗訴,但本地企業界出資相挺。她說:「我認為將會有一場安靜的革命,也許我們就是它的開端……人們開始質疑那些對自己毫無關心的官僚的權力——這不是無政府主義,而是人們重新思考並拒絕那種權力。」
- 英國「全民竄改稅務」:戴西(A. V. Dicey)六十多年前已預言:「社會主義立法的進展若被遏止,憑的不是哪位思想家,而是某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例如稅負的加重,幾乎是社會主義政策不變的伴隨物。」於是 Graham Turner 的觀察成真:英國在過去十至十五年間「變成一個全民鑽稅務漏洞的國家」——從鄉下小雜貨店的現金批貨、到公司董事讓妻子掛名董事領薪、把房子蓋在公司工廠隔壁……「幾乎所有人都覺得稅制根本不公平,所以人人想盡辦法繞過它」。
- 瑞典 1979 年「悄悄的稅務革命」:個人不靠政客而靠自我倡議——少做工、自己動手、以勞務以物易物(如以法律服務換牙醫服務以避稅)。這是一場不分所得層級的革命。但它使福利國家陷入兩難:意識形態要求更高的政府支出,民眾卻在飽和點之後抗稅,「唯有以對經濟有害的方式抗稅;公共支出於是侵蝕福利經濟賴以為生的經濟基礎」。
為何特殊利益總是勝出?#
若風向已轉、卻最終走向極權而非自由,問題出在民眾既要看清現狀的缺陷,也要理解它如何形成、以及該怎麼做。
弗里曼夫婦提出三個關鍵原因。
1. 華府的權力分化#
- 國會 535 名議員背後有 1.8 萬名員工(每位參議員約 65 人、眾議員約 27 人);登記遊說團超過 1.5 萬人。
- 聯邦政府雇用近 300 萬名文職人員(不含軍方),其中超過 35 萬人在華府都會圈。
- 7,000 多名律師專營聯邦或監管事務;160 多家外地律師事務所在華府設辦公室。
- 這個權力不像極權國家那樣集中,而是被無數特殊利益分割成碎片:
- 同一座大樓裡有人全職反吸菸宣傳,幾哩外有人全職補貼種菸。
- 「工資與物價穩定委員會」要壓低工資,另一棟有戴維斯—培根法的勞工部官員把工資標準訂高。
- 設了 2 萬人的能源部促節能,又設了 1.2 萬人的環保署發布耗能更多的法規。
2. 集中利益對上分散利益#
在透過細項立法運作的民主體制中,存在一隻「政治上的看不見的手」——方向恰好與斯密的相反:「個人原本只想促進公眾利益,卻被政治看不見的手引導去促進自己原無意促進的特殊利益。」
具體例子:
- 商船補貼:每年約 6 億美元,相當於 4 萬名從業者每人 1.5 萬美元。但分攤到全美 2 億多人,每人不過 3 美元,每四口家不過 12 美元——誰會為這 12 美元投票反對某位議員?
- 鋼鐵業限制進口:股東、高層、鋼鐵工人都很清楚進口越少他們越受益;出口部門因日本因此少買美貨而失業的工人卻不知自己為什麼丟了工作;買車、買廚具的消費者只會抱怨「貪婪的廠商」或「貪婪的工會」,極少人會把高價追溯到鋼鐵進口限制。
- 農業:農夫開拖拉機赴華府要求支撐價格;幾乎沒有消費者赴華府反對。同時,農夫自己也想不到——農業是美國最大出口產業——他們真正受害於政府對外貿易的干預(包括鋼鐵進口限制)。
- 郵政壟斷:郵政工會極力反對開放,因為一旦放開將湧現數千家私營公司、數萬個工作機會——但那些可能被新行業雇用的人此刻還不知這個機會存在,自然不會赴華府聽證。
對個人而言,「支持自己受益的方案、不反對其他傷害自己的方案」是理性的策略:
- 自己受益的方案,少數同利者願意花錢花時間就有差別。
- 其他傷害自己的方案就算反對,也擋不下其餘無數方案。
因此,整體淨損益常為負,但個人選擇仍是「保護自己的好處,不去反對別人的好處」。
3. 官僚體系的本身就是新階級#
政府單位越大、職能越廣,「被治理者」與「治理者」的連結就越薄弱:
- 新英格蘭鎮民大會式的小政府仍可實質受公眾控制;大都市、州、華府則是「民有但非民治、由一群面孔模糊的官僚治之」。
- 沒有任何聯邦立法者能讀完、更不必說分析所有他要表決的法律,因此實際塑造法案細節的,多半是未經選舉的國會官僚體系。
- 行政體系更甚:總統、參眾議員任期屆滿,而文官常駐——高階官僚是用紅單拖延、用「解釋」改變法案實質、推遲不喜歡的執行、加速喜歡的執行的大師。
- 法院近年也從中立的法律解釋者,漸漸變成立法與執行的參與者——成為官僚體系的一環,而不再是各部門間的獨立仲裁者。
戴西早已說明為何「公眾利益」修辭如此具說服力:「國家干預(特別是立法形式)的有益效果直接、立即、可見;其惡害是漸進、間接、不在眼前……人類大多數因此幾乎必然會以過度好感看待政府干預。」
當特殊利益透過行政程序而非立法取得好處時,這種偏誤更被放大——一家貨運公司向 ICC 申請有利裁定也使用「公益」修辭,但沒人會去細究。反對者通常不是關心公眾利益的中立者,而是另一群有相反利益的人,使整套程序的偽裝變得更薄。
「不再是法治而是人治」——這是個現代生活中的事實:被海關徹查、被 IRS 稽查、被 OSHA 檢查、需要向官僚申請裁示與許可、需要在「工資與物價穩定委員會」面前為自己加薪辯護的人,都會體會這一點。
一個《華爾街日報》案例(1979 年 6 月 25 日):證交會控告某外部董事 McGill。McGill 同意和解時說:「問題並非我是否從交易中個人獲益,而是外部董事的責任界定為何。要打到底很有意思,但我選擇和解純粹是經濟考量——和證交會打到底的成本龐大。」
不論輸贏,他都得自付律師費;不論輸贏,承辦官員除了同事間的地位幾乎毫無風險。
我們能做什麼?#
弗里曼夫婦明確指出:逐項抵制每個新的政府擴張、推動每個既有方案的廢除——是註定失敗的。每個人都會盡力捍衛自己的特權,同時要求別人犧牲——這是一隻會比你砍斷頭還快長新頭的多頭水蛇(hydra)。
制憲先賢的啟示是:以「打包式(package deals)」自我設限的條款——不一個個處理個案,而是訂下廣泛的規則,限定政府能做什麼。
第一修正案就是典範:個別來看,多數議員與選民都會同意限制納粹、耶和華見證人、KKK 等的言論——但一條「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直接把整捆案子一起處理。每個人對「自己處於少數而被干預」的感受,比「自己屬於多數而干預他人」的感受更強烈,而每個人在某時都會處於某個少數群體。
我們需要的,是經濟自由的權利法案(an economic Bill of Rights)——與原本的 Bill of Rights 互相補強。
修憲不能單獨保證自由——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卻有自由社會;許多拉美國家照抄美國憲法卻未能建立自由社會。真正讓憲法生效的是觀念氣候。
但弗里曼夫婦相信修憲是最有效的下一步,原因有二:
- 草擬與辯論修正案本身就會塑造觀念氣候。
- 修憲是把已成熟的觀念氣候轉成實際政策的最直接、最民主的途徑——比現行立法與行政程序更能由公眾意願決定結果(民調顯示多數美國人反對強制校車、反對職場與高教平權配額,但兩者都不斷擴張,正是因新階級的特殊利益勝過了一般利益)。
- 修憲流程是去中心化的: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新修正案的提案還可以繞過國會——根據第五條,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即可召開修憲會議。1979 年中已有 30 州支持召開會議要求平衡預算修正案——只差 4 個州——這正是讓華府嚇出冷汗的原因。
稅與支出限制#
弗里曼夫婦參與的「全國稅務限制委員會(NTLC)」運動正在推動:
- 州層級:到 1979 年初有 5 州已通過限制州稅或州支出的修正案;超過半數州正積極推動。
- 聯邦層級:兩個方向——「平衡預算修正案」(由全國納稅人聯盟推動),與 NTLC 主導的「聯邦支出限制修正案」(草案見附錄 B)。
- 概念:以政府預算為事先指定的有限餅,把目前「特殊利益聯合擴大餅」的局面,扭轉為「特殊利益必須彼此競爭分一塊固定的餅」。
- 因聯邦可印鈔,所以是支出限制而非稅收限制;條款多以佔國民所得比例設定,並設計成「未動用的限額會降低未來限額」、通膨超過 3% 還會自動下調。
其他重要憲法條款(草稿,意在拋磚引玉)#
弗里曼夫婦草擬的方向皆出自「用一般規則限制政府權力」的精神,包括:
- 國際貿易:禁止國會徵收關稅(除執行檢疫法所必需者外)。
- 工資與物價管制:「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商品或勞務出售者為其產品或服務定價的自由」——把第一修正案套用到價格作為言論的對應。
- 職業執照:「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施加任何法律以剝奪美國公民從事其所選職業之權利」。
- 上述三者亦可合為一條「自由貿易包山包海條款」(仿第二修正案語氣):「人民買賣合法商品與服務於彼此可接受條件下之權利,不得受國會或任何州之侵害。」
- 稅制:以一條新修正案取代第十六修正案——授權所得稅但要求「對所有超過扣抵額(職業/事業費用 + 個人免稅額)的所得適用相同稅率」,並將法人從「人」中排除,廢除企業所得稅(避免雙重課稅、減少資本投資與成長的妨礙)。
- 健全貨幣:金銀本位既不可行也不可欲,但可規定「國會發行非計息政府義務(紙幣或帳上記項)的年增率不得超過 5%、不得低於 3%」(戰時可由三分之二多數於宣戰時暫停)。
- 通膨保障:擴大第五修正案對於「未經正當程序剝奪財產」的保護——所有美國政府以美元簽訂的合約、聯邦法律中的所有美元金額,每年依物價變動自動調整,以消除政府以通膨進行「無代表稅收」的誘因。
結語:「我們仍是一個能自由選擇的人民」#
個人自由與經濟自由這兩個觀念在美國結出了人類史上最豐盛的果實。它們仍與我們同在,已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但我們已偏離它們——
- 忘記人類自由最大的威脅是權力的集中,無論集中在政府或任何他人手中。
- 自欺欺人地相信:「為了好目的賦予的權力是安全的」。
所幸我們正在覺醒。我們重新意識到「治理過度的社會」的危險,重新理解好目的可被壞手段腐化,唯有讓人們依其價值觀自治才是實現偉大社會潛能最可靠的途徑。
同樣所幸——作為一個民族,我們仍可自由選擇要走哪條路:是繼續沿著既有道路走向更大的政府,還是停下、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