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我應台灣精品品牌協會與中山大學之邀,到中山大學光中廳演講,並與南下參加座談的城邦媒體集團首席執行長何飛鵬一同接受提問、與現場朋友互動。

座談時,有朋友問我對「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看法。我的回答相當另類,卻得到熱烈掌聲,我覺得值得與讀者分享。在說我的看法之前,先回顧社會企業的歷史。

社會企業的起源#

社會企業起源於一九七 ○ 年代中期。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從美國返回孟加拉兩年後,在一處貧困村莊發現四十二名婦女無法償還高利貸——她們積欠的金額僅二十七美元。尤努斯立刻掏出自己的錢借她們還清,還讓她們製作物品販賣以創造收入。

尤努斯於一九七六年成立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專供窮人小額貸款,創立了微型信貸(microfinance)模式,成為社會企業的先驅。他與格拉明銀行在二 ○○ 六年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如今,除了開發中國家積極推動,已開發國家中對社會企業法定地位界定最清楚的是英國。根據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教授的總結,社會企業是演進而來的,主因是非營利組織面臨三大壓力:大眾捐款日益降低、政府補助逐年縮減、富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效率與捐款運用日漸不耐。

社會企業的三種定義#

到網路搜尋台灣社會企業現況,會發現大批文章在爭辯「誰才是真正的社會企業」。我整理三個主流定義供參考:

理論化、社會化、財務化三種定義
  • 理論化(摘自社企流):運用商業模式解決某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可以是營利或非營利型態,有營收與盈餘,盈餘主要再投資於解決問題本身,而非為出資人謀取最大利益。歸納出國際普遍認同的兩點:用可獲利的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追求最大社會價值而非最大獲利。
  • 社會化(好食機共同創辦人謝昇佑):在民主原則的社會團結理念下發展產業,追求企業自身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的最大利益。積極態度是「透過經營強化社會團結」,消極態度是「經營不破壞社會團結」。
  • 財務化:以社會服務或環境改善為目的的生意,期盼透過販售服務商品取得收益而非仰賴捐款、為了改變而設立、有清楚的利潤處置規範並要求收益再投入社會服務。

企業利潤與社會責任#

大部分文章都在爭辯定義,卻很少討論「究竟什麼是社會責任」。讓我用惠普公司的七個公司目標來解釋——它們按重要性排列為:

  1. 客戶
  2. 利潤
  3. 成長
  4. 市場領先
  5. 員工
  6. 領導人才
  7. 社會責任

客戶和利潤排在最前面,因為之後的五個目標都需要利潤來支持。惠普的第七個目標是成為「全球公民」(global citizenship):在營運其事業的每個國家與社區,善盡社會責任,成為經濟的、知識的、社會的資產。簡言之——沒有客戶就沒有利潤,沒有利潤就沒辦法盡社會責任。

以社會企業為創業,成功機率極低#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曾說:「我不擔心鴻海賺不賺錢,我更擔心鴻海的客戶賺不賺錢。」我輔導新創團隊時常用這句話糾正策略——創業就是要賺錢,想賺錢就要賺有錢人的錢。

許多新創團隊投入「服務新創企業」的模式(孵化器、加速器、供應鏈媒介、財法諮詢)。但新創企業大多缺資金、三餐不濟,怎能讓別人賺它們的錢?我眼睜睜看著許多「為新創服務」的計畫失敗。同理,以「服務弱勢群體」為目標的社會企業更難——弱勢之所以弱勢,正因為沒錢沒資源。想賺沒錢人的錢,幾乎不可能。

所以國內外很多社會企業,其實是先為有錢人創造價值、產生利潤,再把利潤投入社會服務。那麼這和惠普的做法有什麼不同?以英國為例,明確規定「六五%的利潤要投入社會服務」才算社會企業,但即使是惠普也遠達不到這個比率。新創團隊若以社會企業模式創業,立意雖良善,成功機率卻非常低;即使賺了點小錢,它的六五%利潤仍無法與惠普每年投入的金額相比。

主流力量應來自大企業#

鼓勵年輕人投入社會企業創業,風險比九死一生還大。倒不如建立「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社會與企業文化,鼓勵成功的大型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社會企業起源於窮困的孟加拉;在歐美先進國家,真正奉獻弱勢的社會企業多半規模不大、成不了氣候,真正的主流是由中大型企業撥出一部分利潤、以當地公民身分盡社會責任。這股力量才是社會責任的主流。

政府別拿社會企業「打補釘」#

台灣政府應不應該鼓勵年輕人以社會企業模式創業?我認為答案很清楚:

  • 若目的是要年輕人創業成功,就該鼓勵以賺錢、營利為目標的模式創業。
  • 若目的是強化社會責任、扶助弱勢,就該想辦法發展經濟、讓中大型企業獲利,並建立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文化,由有盈餘的大企業帶頭。

如果政府逃避「經濟發展」與「建立正確價值觀」的問題,卻一味鼓吹年輕人以社會企業模式創業,那麼本意良善的社會企業,就成了政府用來掩蓋問題的一個「補釘」。

我的回答#

  1. 社會企業的存在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應給予鼓勵與尊敬。
  2. 不應鼓勵沒有資源的年輕人投入創立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宜由公益財團法人轉型設立,才有足夠資源支撐。
  3. 社會責任的主流力量,應來自能賺錢、且文化根植於「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中大型企業。
  4. 政府應以發展經濟為優先,促使企業有足夠利潤與資源,參與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建設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