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社會責任的源頭#

任何機構(不論是企業、醫院或大學)的社會責任都有兩個源頭:

  • 社會影響(social impacts):機構自身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副作用——「我們對社會做了什麼?
  • 社會問題(social problems):社會本身的功能失調——「我們能為社會做什麼?

兩者都是管理者必須關心的,但性質不同:

機構必須在社會中存在;它的影響無可避免會超出其原本的使命。但社會問題即使不是機構造成的,仍會影響機構——因為健康的企業無法存在於生病的社會中

例如:

  • 醫院的目的是病人照護,不是雇用護士與廚師——但要達成目的,這些人不可或缺,並會形成自己的工作社群與問題。
  • 鐵合金廠的目的是製造高性能金屬,不是製造噪音與廢氣——但這些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副產品。

對社會影響負起責任#

第一條規則:不論影響是有意或無意,你都必須對它負責。

不能拿「大眾沒抱怨」作為理由。也不能因為「同事不喜歡」就置之不理。

福特安全帶的教訓#

1940 年代末至 1950 年代初,福特試圖推廣車用安全帶。結果銷售崩跌,被迫撤回所有產品、放棄此構想。

十五年後當大眾終於有了安全意識,車廠卻被批評為「完全不關心安全」「死亡商人」,並招致懲罰性的法規。社會今天無感,不代表將來不會清算。

管理者首要任務,是冷靜而現實地辨識並預測影響。問題不是「我們做的對嗎?」,而是「社會與顧客付錢給我們,是要我們做這個嗎?

處理影響的優先順序#

杜拉克提出明確的處理階梯:

  • 最佳解:完全消除產生影響的活動。
  • 次佳解:保留活動但系統化地降低影響——理想上把它變成獲利機會。
  • 必要時:當無法不增加成本就消除影響,便需要業界共同的法規來防止劣幣驅逐良幣。

把消除影響轉為商機#

杜拉克舉了兩個典範:

  • 道氏化學(Dow Chemical):二戰後即採取「零污染」政策,並系統地把廢氣、廢水中分離出的污染物,開發為可銷售的產品
  • 杜邦(Du Pont)工業毒性實驗室:1920 年代意識到許多工業產品的毒性副作用後,自行設立實驗室;後來把這項能力擴展為獨立業務,為其他公司提供毒性測試與無毒化合物開發。

主動推動法規#

當無法把影響轉化為商機時,管理者該做的是思考並爭取最佳法規,而非堅持「最好的法規就是沒有法規」。

若有責任感的企業堅持不接受任何規範,最後將被無良、貪婪、愚昧的同業所累,並一同被社會懲罰。指望「沒有法規」是「故意的盲目(willful blindness)」。

任何影響的解方都涉及「取捨(trade-offs)」。產業內的人最了解這些取捨,所以更該主動發聲,提供平衡的解方,否則外部的解方往往忽略代價。

把社會問題轉為商業機會#

社會問題是社會的疾病。但對企業而言,它們是機會的重要來源:把解決社會需求的方法做成新事業。

創新並非只在科技。社會性與經濟性的創新,至少和技術創新同等重要。十九世紀的主要產業——煤氣與電力照明、街車、電話、報紙、百貨公司——多半都是把工業城市這個新社會環境,轉化為商業機會。

福特五元日工資#

1913 年底,福特宣布每位工人最低日薪五美元——是當時行情的兩到三倍。背後的故事:

  • 此舉由總經理庫森斯(James Couzens)強推,他知道工資帳面會立刻翻三倍。
  • 但他預期實際勞動成本會下降——事實的確如此。
  • 1912 年福特要雇用六萬人才能維持一萬名員工;新政策後,離職率幾乎消失。
  • 即使後續原料漲價,福特仍能以更低售價販售 Model T 並賺更多。
  • 同時,這個決策把美國工人推進了中產階級,重塑了美國工業社會。

凡是能被管理行動轉化為機會的社會問題,很快就不再是問題;剩下的,往往會惡化為「慢性病」或「退化性疾病」。

社會責任的限制#

並非所有社會問題都能被轉為機會。那麼面對無解的慢性社會病,管理者的責任又該如何劃界?

績效是首要責任#

經理人是僕人。其主人是他所管理的機構,他的首要責任就是讓機構發揮其使命與貢獻。

利用領導大型機構的位置去搶當社會運動家,卻讓本業荒廢,不是政治家風範,而是失職與背信。

杜拉克強調:

  • 機構善盡本職,是社會的第一需求
  • 破產的企業不會是好雇主或好鄰居,更不可能創造未來工作。
  • 培育不出明日領導人的大學,做再多「善事」也不算盡了社會責任。

對於企業而言,這意味著管理者必須清楚知道風險與承諾所要求的最低獲利能力——不只為自身決策,也為了能向政客、媒體與大眾解釋:

只要管理者仍困於對「利潤動機」的迷思,他們既無法做出理性的社會責任決策,也無法有效解釋這些決策。

能力是第二限制#

機構應主動取得處理「自身影響」所需的能力。但對於不屬於自己影響的社會議題,權利與義務都受能力所限

  • 對於不符合自身價值體系的領域,更不該勉強進入。
  • 企業能力的根基是問責、可衡量、市場檢驗、生產力與獲利要求;當這些都不存在時,企業已經出了水準。
  • 若仍勉強投入,往往不會派出最好的人才、不會理解任務的本質,結果常是傷害多於幫助

杜拉克留下一個轉化策略:

在能力範圍內,管理者可以從超出能力的問題中切出可以定義、可以衡量、可以執行的部分,讓企業以擅長的方式做出貢獻。例如雖然沒人在訓練長期失業的弱勢青年上做得好,但企業已經比學校、政府方案、社區機構做得不那麼差

權威是第三限制#

最重要的限制是權威

在憲法詞典中沒有「責任」這個詞,只有「責任與權威」。承擔責任就是宣稱權威;接受社會責任,永遠等於接受權威。

每當有人要求企業承擔某項社會責任時,都應反問:「企業有這個權威嗎?應該有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不是責任,而是「對權力的貪欲(lust for power)」。

杜拉克舉例:消費者運動倡導者納德(Ralph Nader)要求企業負產品品質與安全的責任,是合理的;但他另外要求大企業介入種族、健康、教育等領域,等於把大企業變成這些領域的最終權力者,這既是僭越,也是不負責任

責任的倫理#

對「商業倫理」的辨明#

杜拉克對所謂「商業倫理」的常見談法持批判態度:

  • 誠實的老調(不偷不搶、不行賄):與所有人皆同,不需要「商業倫理」這個分類,只需嚴懲違規者。
  • 追求格調(fastidiousness):歷史上的領導群體都不以此聞名;個人能做的至多是退出讓自己反感的場合。
  • 強迫式的社區參與:應屬個人公民身分的選擇,不該被組織強制、考核或當作晉升要件。

經理人作為「領導群體成員」的職業倫理#

「領導群體」的身分賦予地位、可見度與權威,也帶來義務。並非每位經理人都是領導者,但作為這個群體的一員,他必須遵守專業的責任倫理

Primum non nocere:不知情而行害#

兩千五百年前,希波克拉底誓詞已寫下專業者的第一原則:Primum non nocere——「最重要的是,不要在知情下造成傷害」

醫師、律師、經理人都不能保證帶來好結果,但都可以承諾:「不會在知情下傷害他的當事人」。這正是專業自主的根據與限制。

杜拉克指出美國經理人最常違反此原則的三個領域:

  • 高階主管薪酬(Executive Compensation)

    大企業執行長五十萬美元的年薪多半是「虛擬金錢(make-believe money)」——其功能是地位象徵而非收入,大部分被稅吃掉。但它助長了「不平等加劇」的錯覺,腐蝕社會互信,最終必反噬企業與經理人。

  • 金手銬式的福利計畫(Golden Fetters)

    退休金、紅利、股票選擇權若被設計為離職將喪失大量利益,會把績效不彰但難以離開的人留在錯的位置上:

    • 對企業而言,是包袱。
    • 對員工而言,知道自己是「被收買」的,會剩下幾十年的怨懟與消沉。
  • 利潤話術(Profit Rhetoric)

    經理人仍習慣談「利潤動機」「利潤極大化」,而不談:

    • 利潤的客觀功能。
    • 風險的存在。
    • 資本的需求與成本。
    • 企業必須產生足夠利潤以最低成本取得所需資本。

    經理人總抱怨社會敵視利潤,卻沒意識到自己的話術正是敵意的主要來源——因為依照他們的說法,利潤的存在沒有正當性,只是某些匿名資本家的欲望。

「不知情而不行害」聽起來樸素,但正如醫師早已體會,它一點也不容易達到。它的克制與謙抑,正是經理人責任倫理的正確基準